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428-2021,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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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428-2021,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pdf

2选用降温常压储罐时,应控制储存温度低于液体闪 及以下并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

乙类液体,应选用浮顶罐或内浮顶罐。当甲、乙类液体因特列 储存要求采用固定顶罐、低压储罐和容积大于50m的卧式储 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密闭回收处理罐内排出的气体; 2控制储存温度低于液体闪点5℃及以下; 3其他安全措施。

GB/T 20568-2022标准下载7.2.6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的浮顶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浮顶储罐应采用钢制双 盘式浮顶; 2当单罐容积大于5000m²的内浮顶储罐储存甲B、乙A类液 体时,应采用钢质单盘或双盘式浮顶;V X 3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²的内浮顶储罐储存甲B、 乙A类液体且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盘时,应采取氮气密封保护 等安全措施。 7.2.7/储存毒性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甲B、乙A类液体的内浮顶储 罐,储存温度超过120℃的重油固定顶罐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 系统。

2向一次、二次密封之间的空间充填软体不燃或难燃材料

于360000m; 3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 4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 于120000m3; 5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中浮顶、内浮顶罐 的容积可折半计算。 7.2.10罐组内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积大于50000m²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4个; 2单罐容积大于10000m²且不大于50000m²的储罐个数不 应多于12个; 3单罐容积小于10000m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6个; 4单罐容积均小于1000m²储罐以及丙B类液体储罐的个数 不受限制。 7.2.11甲B类液体的压力储罐应独立成组布置,其罐组的总容积 不应大于60000m²,罐组内的储罐数量不应大于12座。 7.2.12可燃液体储罐罐组应设置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 不应渗漏:人 2防火堤应采用不燃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得小于5.50h; 3常压罐组、低压罐组、甲B类液体的压力储罐罐组,其防火 堤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4立式储罐防火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且不应低 于1.0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计),不宜高于3.2m(以防火堤外侧设 计地坪或消防车道路面较低者计);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 于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计): 5高度大于2.2m的防火堤应设消防操作平台,操作平台面 积不宜小于2.0m×2.0m,操作面宜与防火提顶面齐平,2个消防 操作平台的间距不宜大于30m。

1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 不应渗漏; 2防火堤应采用不燃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得小于5.50h; 3常压罐组、低压罐组、甲B类液体的压力储罐罐组,其防火 堤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4立式储罐防火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且不应低 于1.0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计),不宜高于3.2m(以防火堤外侧设 计地坪或消防车道路面较低者计);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 于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计); 5高度大于2.2m的防火堤应设消防操作平台,操作平台面 积不宜小于2.0m×2.0m,操作面宜与防火提顶面齐平,2个消防 操作平台的间距不宜大于30m。

1单罐容积大于20000m3的储罐,应每个罐一隔; 2单罐容积大于5000m3且不大于20000m3的储罐,隔堤内 的储罐不应超过4个;对于甲B、乙A类可燃液体储罐,储罐之间还 应设置高度不低于300mm的围堰; 3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²的储罐,隔堤所分隔的储罐 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 4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2个 5卧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3m,其他储罐组内隔 堤高度不应低于0.5m,隔堤和围堰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 6围堰与雨水排放明沟交叉处,可设置常开截断装置,该装 置在罐组地面发生火灾情况下应能自动关闭。 7.2.14工艺流程设置应避免甲类和乙A类液体(如轻污油)进入 丙类液体储罐。 7.2.15储存温度高于90C的储罐宜单独布置。当与储存温度 低于或等于90℃的储罐同组布置时,两者之间应设置隔堤,隔堤 顶面标高应比防火堤顶面的标高低0.2m~0.3m。 7.2.16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 半,卧式储罐和储存甲B类液体的压力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 距离不应小于3m。 7.2.17当相邻罐组之间不设置消防车道时,相邻罐组防火堤的 外堤脚线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7.2.18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通向大气的通气管上

火器和呼吸阀,采用氮气或其他情性气体密封保护的储罐应增

7.2.19常压固定顶罐应采取泄压措施,罐顶与罐壁之间应采月

甲B、乙A类液体的诺存温度不应高于40℃; 乙B和丙类液体的储存温度宜低于其闪点5℃及以下;

7.2.22设置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温度控制措施。

8.0.3输送可燃介质的埋地管道不宜穿越电缆沟,如必须穿 时,热管道应设在电缆之上,其他管道均应设置在电缆之下,同日 应设置套管。当管道介质温度超过60℃时,在套管内应充填隔热 材料,使套管外壁温度不超过60℃。套管伸出电缆沟外壁的距离 不应小于0.5m。

8.0.4输送油煤浆、水煤浆、液态油渣等含固体物料管道的布置

1管道应尽可能短、少拐弯不出现死角; 2√支管与主管的连接应顺应物料流向斜接,夹角不宜大于45°; 3管道上弯管的弯曲半径宜大于或等于管道公称直径的4倍: 4管道中间不宜有低点;管道上的低点倒淋管管径不宜小于 DN50,宜水平(最好切线)接出,且根部阀宜靠近主管布置; 5管道宜选择耐磨材料或采取耐磨措施; 6管道上的冲洗点宜靠近被冲洗的装置,且根部阀宜靠近主 管布置。

1设置低压自动保护仪表,低压自动保护仪表应具有当压力 降到0.1MPa(g)时能发出声光报警,当压力降到0.05MPa(g)时 能自动关闭燃料气管道阀门的功能:

2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管道阻火器,管道 阻火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石油气管道 阻火器选用、检验及验收标准》SH/T3413的规定。 8.0.6与甲和乙类可燃液体立式储罐连接的液体管道上设置 的阀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阀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 2储罐进出料管道应设1个可远控操作的切断阀,进料管道 上的该切断阀应与储罐高高液位报警装置自动联锁关闭: 3当罐根阀设置为可远控操作的切断阀时,该切断阀与工艺 操作阀之间的管道上不宜设置金属软管。 8.0.7与液化烃储罐连接的液体管道上设置的阀门不应少于2 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 1液化烃进出料管道距储罐最近的阀门应设置为紧急切断 阀,其执行机构应有故障安全保障措施,该阀应与储罐高高液位报 警装置自动联锁关闭: X 2液化烃储罐不设二次自动脱水罐时,脱水管道上的最后 一 道阀门应采用弹簧快关阀; 3液化烃储罐底部的进出料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方式,并应 满足抗震和防止储罐沉降的要求,柔性连接不宜采用金属软管。 8.0.8除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外,进、出装置和储罐区的可燃液体、 液化烃、可燃气体管道,应在装置和储罐区的边界处设置隔断阀与 8字盲板;储罐区边界处的隔断阀应设置在防火堤外。 8.0.9可燃液体储罐和设备进出液体物料管道上设置的遥控阀 应具有快速手动开关功能 8.0.10可燃液体管道涵洞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实。 8.0.11厂区管线综合、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和含可燃液体的 生产污水管道的布置,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

9消防给水排水、火火设施和消防站

9.1.1煤化工工厂的消防给水系统应统一规划,消防水源应有可 靠保证。 煤化工工厂的装置区、储运区、动力及公用工程设施区、辅助 设施区应设置独立的高压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稳高压消防给 水系统宜采用稳压泵维持系统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 丁、戊类辅助设施区和生产管理区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室外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 0.25MPa。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煤化工工厂生产给水系统 合并。 9.1.2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执行现行国 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9.1.3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室内外灭火,冷却设施的设计,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 执行。 9.1.4煤化工工厂内各类建筑和设施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和《建筑灭火器 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9.2消防设计流量和用水量

9.2.1煤化工工厂的高压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用水量 应按装置区、储罐区一次火灾消防用水量最大者与动力及公用工 程设施区、辅助设施区一次火灾消防用水量最大者之和计算确定。 符合本标准第9.1.1条的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用水量应按其

保护范围内需水量最大的建筑确

9.2.2大型煤化工工厂应设置不少于2套独立分区供水的高压 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套消防给水系统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0m; 2每套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其保护范围及保护对象,按本标 准第9.2.1条的规定确定消防用水量; 3分区独立设置的相邻消防给水系统管网之间应设不少于 2根带切断阀的连通管,并应满足当其中一个分区发生故障时,相 邻分区能够提供100%消防供水量。 9.2.3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 浆制备、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的厂房和煤储运系统建筑的消防 设计流量,应按室内外消防设施的设计流量之和计算确定。室外 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9.2.3的规定,火灾延续时间 不应小于3.00h

9.2.2大型煤化工工厂应设置不少于2套独立分区供

表9.2.3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

:当煤粉制备厂房与煤直接液化或粉煤气化厂房合建时,其室外消火栓系统设 计流量应蒸加计筒

9.2. 4装置区、储运区、公用工程设施区、辅助设施区的

表置区、储运区、公用工程设施区、辅助设施区的消防设计 安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C

9.2.5自备热电站、变电站的消防设计流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的有关规定确定。 9.2.6生产管理区的消防设计流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 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确定。 9.2.7大型、中型煤化工工厂消防储水量,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 消防设计用水量的基础上,尚应增加不小于10000m²的用于消防 车取水的备用消防储水量。符合下列条件时,备用消防储水量可 减去相应的有效储水量: 1当工厂设有3套及以上高压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且给 水系统之间消防管网互联互通时: 2当临近天然水源或工厂之间消防管网互联互通时。 XX 9.3消防水源和消防泵 9.3.1当消防给水由煤化工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生产给水 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且每条均应能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 100%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70%的生产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生产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小时用水量计算,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9.3.2当煤化工工厂水源直接供给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水压和 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要求时,应建消防水池(罐),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水池(罐)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 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罐)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 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2水池(罐)的总容量大于1000m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 2座(格)消防水池(罐),并设带切断阀的连通管; 3水池(罐)的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当水池(罐)有效总 容积大于2000m时,不应大于96h;

4当消防水池(罐)与生活或生产水池(罐)合建时,应有消防 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 5严寒和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6 消防水池(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 设施。 9.3.3消防水泵应远离爆炸危险源,并宜布置在地上;消防水池 罐)最低液位应满足水泵自灌引水要求。 9.3.4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2台以上成组布置时, 其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 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 2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2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 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闪;当1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 3泵的吸水管上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出水管道应设防止超 X 压的安全设施: 4直径大于300mm的出水管道不应选用手动阀门; 5进出口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标志; 埋地管道外防腐等级不应低于加强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 9.3.5消防水泵组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 的要求,同一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宜一致,并应以室内外消防给水 的最高水压校核消防水泵的工作工况。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 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消防泵,且备用泵应按100%供水能力 设置。 9.3.6当全厂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压力不能满足粉煤气化、油煤浆 制备等高层厂房内消防系统最不利占消防设备的供水压力时.应

的要求,同一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宜一致,并应以室内外消防给力 的最高水压校核消防水泵的工作工况。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 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消防泵,且备用泵应按100%供水能大 设置。

制备等高层厂房内消防系统最不利点消防设备的供水压力时,应 设置区域消防给水增压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增压泵的供水能力应满足室内消防用水总量及压力要求;

切能, 显示; 2宜设置独立吸水池(罐),其容积应满足消防供水增压泵 10min的供水水量; 3消防补水应可靠,补水能力不应小于增压泵供水能力;系 统应设置防水倒流的措施; 4消防给水增压泵的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 机泵,且备用泵应按100%供水能力设置; 5不同消防系统的增压泵可合并设置,增压泵及系统控制阀 均应布置在泵房内。 9.3.7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 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煤气化等高 层厂房室内消火栓系统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不低于 .15MPa。稳压泵应采用电动泵,并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供水 能力应与主泵一致。 Y 9.3.8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 内投人法器

9.3.7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

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煤气化 层厂房室内消火栓系统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不 0.15MPa。稳压泵应采用电动泵,并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 能力应与主泵一致。

以内投人运行。消防水泵应依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多台 泵应根据系统压力按程序依次启动,且应具备就地手动启动 程手动启动功能。

9.3.9煤化工工厂消防水泵站可采用安全可编程序控台

PLC)独立控制,系统压力、水位及报警信号、水泵运行及控制阀 启闭状态信号应实时显示并记录。

9.4室外冷却、灭火设施

9.4.1煤化工工厂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生产管: 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9.4.1煤化工工厂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生产管理区

9.4.2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化烃罐(组)、液氨罐(组)、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组)四周,占地 面积大于10000m的露天储煤场、筒仓、储煤库和干煤棚,应沿消 防车道边设置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其他厂房、仓库、煤储运系统建 筑可沿消防车道边设置枝状消防给水管道;装置区内沿消防车道 及检修道路设置的消防给水管道,应与其四周设置的消防给水管 道连通,构成环状管网; 2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火炬区的消防 给水管道可采用枝状管网; 3独立设置的高压和稳高压消防给水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 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内的消火栓数量不宜超过5个;与生产给水 合用的低压消防给水管道上的每个消火栓前应设置切断阀: 4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对于独立消防给水管 道,宜采用钢制管道,管道内的流速不宜大于3.5m/s,管径不应小 于200mm; ? 5消防给水管道应保持充水状态,地下的独立消防给水管道 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严寒和寒冷地区管顶距冰冻线不应小 于150mm。 9.4.3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0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 2.0m,距城市型道路路边不宜小于1.0m,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 不宜小于1.0m; 2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其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采 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明显标志; 3可能受到车辆冲撞的地上式消火栓,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 设施并应采用防撞型消防栓; 4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60m;对于生产管理区,不应大于120m; 5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除沿消防车道 边设置消火栓外,设有二层平台的火车装卸栈台,还宜在二层平台

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6大型煤化工工厂的主要装置区、罐区环形消防道路或救援 场地宜设置工业专用的大流量消火栓。

表9.4.4室外灭火设施的设置部位及选用的系统类型

续表 9. 4. 4

1应具有直流和水雾两种喷射方式,出水量宜为30L/s~ 50L/s; 2当地面消防炮的射流受到较高大障碍物的阻挡时,应设置 消防炮塔或消防炮平台,并宜选用远控消防水炮: 3地面安装的手动消防水炮设置位置距保护对象不应小于 15m,远控消防水炮的控制阀设置位置距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 4远控消防水炮同一根供水立管上布置的水炮不应超过 2门; 5\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²的液化烃罐区设置的消防水 炮,每门消防水炮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40L/s 9.4.6采用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供水的煤化工工厂,其室 外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应在系统控制阀后设置半固定接口,管 径不应小于DN80。

9.5室内冷却、灭火设

9.5室内冷却、灭火设施

表9.5.1的规定,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的规定,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表9.5.1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L/s

9.5.2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 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高层厂房,其室内消火栓系 消防给水竖管宜沿蔬散楼梯布置,超过10个消火栓时应连 状,管径不宜小于150mm

应具有管道快速充水措施,充水时间不应大于2min; 2 应具有管道自动快速放空措施; 3 系统控制阀应采取防冻措施; ? 室内消火栓附近应设置火灾报警按钮,可联动启动系统控 制阀。

室内其他冷却、灭火设施的设置部位及

注:1煤储运系统建筑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火灾危险等级应按不低 于中Ⅱ级确定,当采用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2固定消防水炮应具有水雾喷射功能,并应有效覆盖被保护对象。煤粉仓周 围煤粉泄放区设置的固定消防水炮系统的设计流量不宜小于20L/s,火灾 延续时间不应小于1.0h;储煤库内设置的固定消防水炮系统的设计流量不 宜小于30L/s,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0h;粉煤气化厂房磨煤机和循环压 缩机、室内液化烃泵、操作温度不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场所设置的固定 消防水炮系统设计流量不宜小于40L/s,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0h; 3水喷雾灭火系统用于煤粉固体火灾时,设计喷雾强度不应小于15L/(min·m): 用于防护冷却,设计喷雾强度不应小于9L/(min·m); 4当粉煤气化厂房室外固定消防水炮的射流不受障碍物阻挡且能有效覆盖 厂房内的磨煤机和循环压缩机时,其室内可不设置固定灭火系统,

9.5.6大型、中型煤化工工厂生产区无人值守的仪表控制

统,均应在系统控制阀后设置半固定接口,管径不应小于DN80。 立的稳高压消陆水亥绘供水的神

统,均应在系统控制阀后设置半固定接口,管径不应小于DN80

统,均应在系统控制阀后设置半固定接口,管径不应小于DN80。 9.5.8煤化工工厂内采用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供水的建 筑物,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

:1表中“”表示可选配的车辆品种; 2一级站宜配备不少于4门,二级站宜配备不少手2门,且流量不小于40L/s 的远程遥控移动消防炮; 3一级站的供液消防车泡沫液罐载液量不应低于18000kg,二级站不应低 于12000kg; 险救援消防车改配为其他类型消防车: 5 泡沫消防车载液量不应小于12000kg,其中泡沫罐载液量不应小于 6000kg,水罐载水量不应小于6000kg,且应具备输转泡沫原液功能;当已 建一级站的泡沫消防车数量为2辆3辆时,18m25m举高喷射消防车 6干粉一泡沫联用消防车干粉罐载剂量不应低于3000kg,干粉炮喷射强度不 应小于40kg/s,泡沫液罐载液量不应低于2000kg,泡沫炮喷射流量不应小 手48LS; 7车载泡沫比例混合器应采用自动泡沫比例混合器,运输蛋白、氟蛋白泡沫 原液的供液消防车应具备泡沫液搅拌功能,防止沉降; 举高喷射消防车配备的消防泵额定流量不应小于100L/s,臂架上配备的消 防炮额定流量不应小于80L/s; 9大型工厂一级站、中型工厂二级站的18m25m举高喷射消防车泡沫罐载 液量,应按工厂最大储罐全液面火灾、连续供液不低于30min所需泡沫液 用量的25%~50%确定,泡沫罐载液量应按最大10000kg计,水罐载液量 不应低于泡沫罐载液量; 10煤制天然气和合成氨工厂可根据需要将供液消防车或泡沫消防车改配为 总载液量不小于12000kg的水罐消防车。储存液化天然气的工厂,水罐 消防车还应配备桶装高倍数泡沫灭火剂; 11 根据煤化工工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及煤化工工厂特点,可在本表基础 上增减和选配车辆类型

9.6.3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木性能及火火器材配备应符合 下列规定: 1一级站不应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有关特 勤站的要求; 2二级站不应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有关 级普通消防站的要求。

9.6.4消防站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器

有害气体防护、侦检、破拆、堵漏、供气、医疗救护、环境监测等实除 需求。个人防护用品宜按现行行业标准《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酉 备标准》GA621的相关标准配备

1:1的比例储存。大型、中型煤制油工厂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和 防站的泡沫灭火剂总储存量不应少于100m;当区域有依托条件 时,工厂内的泡沫储存量与区域可依托的泡沫量之和不应小于 100m²。泡沫灭火剂总储存量应同时考虑抗溶性和非抗溶性泡沃 灭火剂储备比例。

9.7.2消防排水宜利用煤化工工厂生产污水系统、雨水系统收 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利用煤化工工厂生产污水系统、雨水系统收集消防排水 时,应按最大设计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统收集能力; 2含有可燃液体的消防排水收集管道应在装置或单元出口 设置水封,其水封高度不应小于250mm。 9.7.3设有水消防设施的卸煤装置地下室和运煤地下廊道应设 置消防排水设施。

9.7.4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 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高层厂房应设置消防排水收集 设施。

10.1.1大型、中型煤化工工厂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的有关规定。 10.1.2煤化工工厂消防配电线路应具有满足火灾时连续输电的 可靠性设计。 全厂消防监控中心、区域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和泡沫消防水 泵、防烟与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的低压用电消防设备的配电 线路,应在其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1.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 明显标志。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10.1.4设置在爆炸性环境区域范围内的火灾报警、消防应急照 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 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10.1.5腐蚀性介质场所的消防配电线路及其配管,应采取相应 的防腐蚀措施。

10.2.1煤粉仓泄爆口的外部区域,宜按爆炸性粉尘环境22区划 分,其范围宜按泄爆口周围3m的距离且垂直向下延至地面或楼 板水平面确定。 10.2.2在爆炸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同时存在的环境,电气装置 的设计应同时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相关标准的 规定。

煤粉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10.2.4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粉尘或可燃液体 泄漏场所及其周围30m范围内的电缆沟、通信线缆沟等,应采取 防止可燃气体和可燃粉尘积聚、可燃液体和含可燃液体的污水进 入的措施。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1煤化工工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应全厂统一规划。 10.3.2煤化工工厂应设置全厂消防监控中心。全厂消防监控中 心宜与全厂性生产调度中心合并设置。全厂消防监控中心应满足 全厂的消防管理、监控和指挥的要求,应设置具有全厂火灾监视、 火警受理与通信、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实时监控、消防通信指挥与消 防安全管理信息查询功能的设施。 全厂消防监控中心应设置在建筑物云层或二层靠近安全出口 10.3.3煤化工工厂可设置区域消防控制室,区域消防控制室可 与其他生产操作岗位用房合建。区域消防控制室应满足本辖区的 消防管理、监控和指挥的要求,应设置具有全厂火灾监视和本辖区 火警受理、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实时监控功能的设施。 10.3.4需要远程控制的固定灭火系统应采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 至全厂消防监控中心或区域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联动控制器手动控 制盘。直接连接的固定灭火系统远程控制专用线路的电压可采用 DC24V或AC220V。 当固定灭火系统由区域消防控制室实施远程手动控制时,宜 在全厂消防监控中心设置对应的手动控制装置对其实施控制。

煤粉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10.2.4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粉尘或可燃液体 泄漏场所及其周围30m范围内的电缆沟、通信线缆沟等,应采取 防止可燃气体和可燃粉尘积聚、可燃液体和含可燃液体的污水进 入的措施。

0.2.4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粉尘或可燃液体

10.3.4需要远程控制的固定灭火系统应采用专用线路直接

10.3.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结构; 2全厂消防监控中心和区域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接收全厂火灾 报警信息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信息图形显示设施;消防站通信 室、总变配电所及其他与消防管理有关的值班岗位应设置接收全厂 火灾报警信息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 3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装置或单元分区设置在非爆炸 危险环境建筑物内,当建筑物内火灾报警触发装置超过60点时, 宜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4控制固定灭火系统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置在全厂消防 监控中心或区域消防控制室,其他消防联动控制器可设置在操作 室或值班室等有人职守的房间;人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采用专用线路,并应具有线路故障侦 测功能;系统的线路应保障所连接设备在工作时段功能正常; 6不同建筑物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 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间应采用光纤连接,并应采用环伏连接结构;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及火灾探测器选型应符合 附录A的规定 8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有扩音对讲 系统时,可兼作警报装置,未设置扩音对讲系统的区域应设置声光 警报器; 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向电视监视系统发送联动控制 信号的功能,火灾报警时联动电视监视系统摄取报警区域的图像,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接收电视监视系统的报警信息; 11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区域和作业人员集中的场所应 设置消防应急产播,当使用扩音对讲或公共产播系统用于消防应 急广播时,应能在全厂消防监控中心或/及区域消防控制室自动或

手动将其切换至消防应急厂播状态。 10.3.6甲、乙类装置内及装置区周围,甲、乙类储罐组四周的道 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储罐组四 周的道路边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间距不应大于100m;甲乙类装 置内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重要设备旁及巡检路线附近,地 面设置时,应保证任何位置到最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 大于50m,其他场所设置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距离应符合相关标 准的规定。 10.3.7全厂消防监控中心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报警和 故障信息显示终端,区域消防控制室等与消防管理有关的值班岗 位可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报警和故障信息显示终端。当 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 探测报警控制器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由接收全厂火灾报 10.3.8全厂消防监控中心、区域消防控制室、消防站、总变配电 所等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消防管理岗位应设置电视监视系统监视 终端,并应在报警时联动显示报警区域图像。全厂消防监控中心、 区域消防控制室、消防站通信室等需要移动通信的消防管理岗位 应设置无线通信终端。 10.3.9/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等未配套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要求的备用电源时,应采用不间断型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供电。消 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备电容量应保证在火灾状态时系统负荷同时工 作条件下不间断供电时间大于或等于3.0h。电源的输出功率应 大于系统全负荷功率的120%。

手动将具切换至消防应急厂播状态。 10.3.6甲、乙类装置内及装置区周围,甲、乙类储罐组四周的道 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储罐组四 周的道路边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间距不应大于100m;甲、乙类装 置内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重要设备旁及巡检路线附近,地 面设置时,应保证任何位置到最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 大于50m,其他场所设置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距离应符合相关标 准的规定。

10.3.7全厂消防监控中心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报

10.3.8全厂消防监控中心、区域消防控制室消防站、总变

所等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消防管理岗位应设置电视监视系统监视 终端,并应在报警时联动显示报警区域图像。全厂消防监控中心、 区域消防控制室、消防站通信室等需要移动通信的消防管理岗位 应设置无线通信终端。 10.3.9/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等未配套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要求的备用电源时,应采用不间断型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供电。消 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备电容量应保证在火灾状态时系统负荷同时工 作条件下不间断供电时间大于或等于3.0h。电源的输出功率应 大于系统全负荷功率的120%

0.3.10煤化工工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尚应符合现行行

10.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DB62/T 2991-2019 黄土地区高速公路路基设计规范.pdf10.5.1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灯具: 1电气控制室、仪表室和液压润滑油站(库); 2全厂消防监控中心、区域消防控制室、生产调度中心、中央 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防排烟机房、自备电源室(包括发 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等)、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 等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间; 3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

附录 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 及火灾探测器选型

附录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

表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及火灾探测器选型

续表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适用的火灾探测器种类储运火焰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设施甲、乙类仓库器或感温火灾探测器(煤储仓库运除占地面积超过3000m²的丙类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外)仓库探测器或火焰探测器控制(监控)中心(室)、电子设备机房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或点型红锅炉房外火焰探测器柴油机驱动的泵房、柴油发电机室及感温火灾探测器或点型红油箱外火焰探测器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油浸变压器室其他或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或缆式线干式变压器室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缆竖井或感烟火灾探测器配电室(间)感烟火灾探测器可能积聚可燃气体的电缆沟进口处可燃气体探测器注:1对于表中未明确设置火灾探测器及种类的装置、储运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和公用工程设施场所,尚应根据火灾可能发生的部位和可燃物的分析,火灾探测器的种类、灵敏度和响应时间,以及工艺需求等选择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对火灾形成特征不可预料的场所,可根据模拟试验的结果选择火灾探测器;2对于液化烃压力储罐,宜在储罐底部阀组区设置图像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对于液体硫黄储罐,宜在靠近罐顶通气口处设置图像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储罐区可在防火堤外高位处设置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61

B.0.1区域规划、煤化工工厂总平面布置及装置或设施内防火 间距起止点为: 封闭式建筑物一一外墙外侧结构面。 半散开式厂房一一根据物料特性和厂房结构型式确定。当外 围护结构不利于可燃气体扩散时闽2017-J-44:福建省典型古建灰塑彩绘图集(一).pdf,按厂房最外侧轴线确定;当外围 护结构对可燃气体扩散影响不大时,按厂房内设备外缘确定。 敬开式厂房和构架一一最外侧柱的外侧结构面或设备外缘。 库棚一一最外侧柱的外侧结构面或库棚外缘投影线, 设备一一设备外缘。 储罐或罐组一罐外壁。 堆场 材料堆的外缘。 铁路中心线。 道路路边。 刻览专用 架空通信、电力线一一线路中心线 码头一一输油臂中心及泊位。 铁路装卸鹤管一一鹤管立管中心线。 汽车装卸鹤位一一鹤管立管中心线。 高架火炬一一火炬筒中心。 装置一一最外侧的设备外缘、建筑物外墙外侧结构面或最外 侧柱的外侧结构面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X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 《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5098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GA621 《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3004 《石油化工企业电信设计标准》SH/T3153 《石油化工石油气管道阻火器选用、检验及验收标准》SH/T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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