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 15-61-2008 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制品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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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J 15-6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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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 15-61-200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J 15-61-2008 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制品技术规程.pdf

附录A单件成型钢筋制品的形状代码 附录B 组合成型钢筋制品的形状代码 26 附录C单件成型钢筋配料单 28 本规程用词说明 20

1.0.1为了满足广东省发展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的需要,确 保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的产品及施工质量,提高建筑产业化水 平,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专业工厂生产的、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 建筑、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的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 1.0.3本规程规定了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的定义、标记、技 术要求、加工质量控制、施工质量控制、产品与施工验收。 1.0.4成型钢筋的加工、运输配送与现场安装,除执行本规程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1.1成型钢筋制品fabricat

8.幕墙施工方案-样板.docx按设计施工图纸规定的尺寸、形状加工成型的非预应力钢筋 制品。

2.1.2成型钢筋制品分为单件成型钢筋制品和组合成型钢筋制

2.1.3弯芯直径bendingdiametel

2.2.1单件成型钢筋制品标记

单件成型钢筋制品标记由单件成型钢筋、形状代码、端头特 性、钢筋特性组成。形状代码的表示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单件成型钢筋制品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标记:

钢筋特性:种类公称直径,mm 端头特性:单端采用接头,T1 两端采用接头,T2 成型钢筋制品形状代码,见附录A

如:单件成型钢筋制品弯折次数为2、两端不设弯钩、两站 采用螺纹接头,钢筋原材采用HRB335、钢筋直径22mm,其 记为:单件成型钢筋2010T2HRB335/22

2.2.2组合成型钢筋制品标记

组合成型钢筋制品标记由组合成型钢筋名称、形状代码、种 类编码、外形规格、主筋种类等参数构成。形状代码的表示应符 合附录B的规定。 组合成型钢筋制品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标记

如钢筋骨架的直径为1800mm、主筋为HRB335钢的桩钢筋 骨架标记:桩钢筋骨架ZH1800HRB335。 钢筋焊接网标记按《钢筋混凝土用钢筋焊接网》(GB1499 3)的规定执行。

3.0.1成型钢筋制品采用钢筋原材的儿何尺寸、实际重量与理 论重量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0.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 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级抗震等级 设计的各类框架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 HRB500E、HRBF335E、HRBF400E、HRBF500E钢筋,其强度 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 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 于1.30;

3.0.3成型钢筋制品中钢筋力学与工艺性能应满足对应钢筋种

3.0.3成型钢筋制品中钢筋力学与工艺性能应满足对应钢 类标准的规定,常用的钢筋种类及性能见表3.0.3。

屈服强度 抗拉强度 牌号 执行标准 Ra/R,o.2, MPa Rm, MPa RRB400 《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 440 600 (KL400) GB13014 CRB550 440 550 《冷轧带肋钢筋》CB13788

注:当采用本条款未列出但符合强度和伸长率要求的冷加工钢 他钢筋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注:当采用本条款未列出但符合强度和伸 长率要求的冷加工钢筋及 他钢筋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0.4成型钢筋制品形状应符合设计要求,成型钢筋制品尺寸 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成型钢筋制品加工的允许偏差

续表成型钢筋项目允许偏差(mm)主筋间距±5箍筋间距±5组合高度、宽度、直径±5总长度±53.0.5成型钢筋制品间的机械连接接头端面应平直并与钢筋轴线垂直,端头不应有弯曲、马蹄、椭圆等变形。3.0.6成型钢筋制品的焊接、绑扎位置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3.0.7成型钢筋制品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油污、颗粒状或片状铁锈。3.0.8组合成型钢筋有拼装要求时应进行试拼装,并符合连接要求。3.0.9钢筋焊接网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筋焊接网》(CB1499.3)的规定。6

1焊工和机械连接工人必须持有有效的作业操作证,才能 操作。 钢筋加工前应进行钢筋下料综合套裁,经套裁设计后, 废料长度不宜大于300mm。

4.1.1焊工和机械连接工人必须持有有效的作业操作证,才能 上岗操作。

4.1.2钢筋加工前应进行钢筋下料综合套裁,经套裁设计后 钢筋废料长度不宜大于300mm。

4.2.1钢筋进入原料仓时,应验证钢筋生产企业的生产许

4.2.3成型钢筋的原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采用,所采用的钢筋 材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4.2.4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

材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4.3单件成型钢筋加工

4.3.1成型钢筋制品加工前, 应根据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 计变更编制钢筋配料单,如附录C所示。其内容包括: 1工程名称、总重;

2结构部位、牌号、规格、下料长度; 3形状简图及尺寸; 4每种成型钢筋制品在一个构件中所需的根数、该构 件数及其总根数。

4.3.5钢筋宜采用调直机进行调直,不宜采用冷拉方式进

4.3.6箍筋宜采用机械加工成

4.3.7钢筋的端头切割

头形式确定,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3.9钢筋弯折、弯曲不得反弯

4.3.10受力钢筋的弯折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具体要求 时,钢筋弯折符合下列规定: 1235MPa级钢筋末端应作180°弯钩,弯钩的弯后平直部 分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2.235MPa级钢筋制作弯折和弯钩时采用的弯芯直径不应小 于钢筋直径的2.5倍; 3335MPa级钢筋末端制作不大于135°折时采用的弯芯 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钢筋中间部位弯折时,弯芯直径 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 4400MPa级钢筋制作不大于135°弯折时采用的弯芯直径 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 5500MPa级钢筋制作弯弧时:直径为28mm以下的,采用 的弯芯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6倍;直径为28mm及以上的 的,弯芯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7倍; 6框架结构的顶层端节点,对梁上部纵向钢筋与柱外侧纵 向钢筋在节点角部进行弯折加工,当钢筋直径为28mm以下时弯 芯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2倍,钢筋直径为28mm及以上时 弯芯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6倍; 7箍筋弯折处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纵向钢筋直径。 4.3.11如条件许可,应优先采用焊接封闭箍筋。封闭环式箍筋 采用闪光对焊时,钢筋断料宜采用无齿锯切割,断面应平整。 4.3.12除封闭焊接箍筋外,箍筋的未端应作弯钩,弯钩形式应 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箍筋弯钩的弯弧内直径应满足4.3.10条的规定; 2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对一般结构,不应小于90;对 有抗雪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

3箍筋弯折后平直部分长度:对一般结构,不应小于箍筋 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 的10倍且不小于75mm。

3.13复合箍筋的构造应符合下

1复合箍筋的外围应选用封闭箍筋。梁类构件复合箍筋宜 尽量选用封闭箍筋,单数肢也可采用拉筋; 2复合箍筋的局部重叠不宜多于2层。当构件两个方向均 采用复合箍筋时,外围封闭箍筋应位于两个方向的内部箍筋 (或拉筋)中间。当拉筋设置在复合箍筋内部不对称的一边时, 沿构件周线方向相邻箍筋应交错布置; 3当采用拉筋时,拉筋的弯钩形式要求应符合4.3.10条的 规定; 4拉筋宜紧靠封闭箍筋,并勾住纵向钢筋。

4.3.14在加工过程中若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

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代 专项检验:对细晶粒钢筋,还应该检验该批钢筋的晶粒度。

4.4.1成型钢筋制品纵向连接的位置、尺寸与工艺性能应满足 设计要求。 4.4.2组合成型钢筋制品的连接可根据设计要求结合施工条件, 采用机械连接、焊接或绑扎搭接等方式。其机械连接接头和焊接 接头的类型及质量除应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的有关规定外,尚应 符合下列规定:

2箍筋位置、间距应准确,弯钩应沿受力方向错开设置; 3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头,接头 位置宜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 4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 倍。 5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 合设计要求。

4.4.3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方式适用范围见表4.4.3。

4.4.4焊接接头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

4.4.4焊接接头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向受力钢筋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纵向受拉钢筋在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焊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大于 50%,此时,焊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应取为35d(d为纵向受 力钢筋的较大直径)且不小于500mm: 2钢筋接头不宜设置在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梁端、柱端 的箍筋加密区内; 3承受疲劳荷载的结构构件中,不宜采用焊接接头。对于 直接承受吊车荷载的钢筋混凝土吊车梁、屋面梁及屋架下弦的纵 向受拉钢筋必须采用焊接接头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必须采用闪光接触对焊,并去掉接头的毛刺及卷边; 2)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焊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 大于25%,此时,焊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应取为45d(d为纵 可受力钢筋的较大直径)。

筋的绑扎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

4.5包装、购存、运输

规格标记,并应分类包装存放,不得混淆。

为避免成型钢筋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变形,宜选择 筋专业车辆进行运输及吊装。

型钢筋专业车辆进行运输及吊装。

5.1.1成型钢筋施工,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有施工组 设计、施工技术方案以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经审查 准。

5.1.5安装用的专用机具和工具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定期进 检验,保证合格。 5.1.6安装前,应对成型钢筋的外形尺寸、直径、连接位置 要求、成型钢筋的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在符合设计文件或有 标准的要求后,方能进行安装工作。

5.1.7成型钢筋制品吊点焊接应牢固,并保证起吊刚度。

5.2.1对于细晶粒钢筋制作的成型钢筋制品,不得采用焊接 接。

5.2.2成型钢筋制品宜优先采用闪光对焊

1接头处不得有裂纹、表面不得有明显烧伤; 2接头处弯折角度不得大于3°; 3接头处的轴线偏移不得大于钢筋直径的0.1倍,且不得 大于2mm。 5.2.34 钢筋的焊接工艺应经试验确定,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JGJ/T27)的有关规定。 5.2.4成型钢筋制品焊接后,焊接区应防止骤冷,以免发生脆 裂。当气温较低时,接头部位应适当用保温材料覆盖。 5.2.5成型钢筋制品的焊接接头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 及验收规程》(JGJ18)的有关规定。 5.2.6成型钢筋制品采用机械连接时,其机械连接接头应符合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带肋钢筋套筒挤压 连接技术规程》(JGJ108)、《粗直螺纹钢筋接头》(JG/T 3057)的有关规定。 5.2.7成型钢筋制品采用绑扎时,除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交叉点应采用铁丝扎牢: 2板和墙的钢筋网,除靠近外围两行钢筋的相交点全部扎 牢外,中间部分交点可间隔交错扎牢,但必须保证受力钢筋不 产生位置偏移;双向受力的钢筋,必须全部扎牢; 3梁和柱的箍筋,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应与受力钢筋垂 直设置;箍筋弯钩叠合处,应沿受力钢筋方向错开设置; 4在柱中竖向钢筋搭接时,角部钢筋的弯钩平面与模板面 的夹角,对矩形柱应为45°角,对多边形柱应为模板内角的平分 角;对圆形柱钢筋的弯钩平面应与模板的切平面垂直;中间钢筋 的弯钩平面应与模板面垂直 式振捣器浇筑小型截面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

1钢筋的交叉点应采用铁丝扎牢; 2板和墙的钢筋网,除靠近外围两行钢筋的相交点全部扎 牢外,中间部分交叉点可间隔交错扎牢,但必须保证受力钢筋不 产生位置偏移;双向受力的钢筋,必须全部扎牢; 3梁和柱的箍筋,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应与受力钢筋垂 直设置;箍筋弯钩叠合处,应沿受力钢筋方向错开设置; 4在柱中竖向钢筋搭接时,角部钢筋的弯钩平面与模板面 的夹角,对矩形柱应为45°角,对多边形柱应为模板内角的平分 角;对圆形柱钢筋的弯钩平面应与模板的切平面垂直;中间钢筋 的弯钩平面应与模板面垂直;当采用插人式振捣器浇筑小型截面

柱时,弯钩平面与模板面的夹角不得小于15°

钩平面与模板面的夹角不得小于

5.3.1成型钢筋制品出厂时,制作厂应将每个成型钢筋的质 检查记录及产品合格证交安装单位。 5.3.2成型钢筋制品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 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3.1成型钢筋制品出厂时,制作厂应将每个成型钢筋

5.3.3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5.3.4当组合成型钢筋制品用于柱、梁、支撑等主要构件时 在安装现场应进行复查。凡偏差大于表3.0.4规定之允许偏差 安装前应在地面进行修整。

5.3.9组合成型钢筋制品在安装前,应在制品上标注中心线。

1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吊点应根据计算确定; 2在起吊大型空间组合成型钢筋制品时,应采取避免制品 变形或损伤的临时加固措施:

当起吊方法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应验算制品在起吊过程中所 产生的内力是否符合要求; 3制品起吊时绳索与构件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小于45°,否 则应采用吊架或经验算确定。 5.3.11组合成型钢筋制品安装就位后,应采取保证制品稳定的 临时固定措施,并应根据水准点和轴线校正位置。 5.3.12安装就位后的组合成型钢筋制品,应经过校正后方可焊 接或连接。

5.3.13成型钢筋制品接头处的

5.4.1成型钢筋的钢筋骨架和钢筋网,要采取措施防止受压变 形和污染。

5.4.3已扎好的钢筋,不要踩踏、

.4.4浇筑混凝土时,安排专人修整,保证钢筋制品的位置。

5.4.4浇筑混凝土时,安排专人修整,保证钢筋制品

6.1.1成型钢筋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提交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 报告。 6.1.2工程施工方和监理方等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对成型钢筋 进行见证检验。

6.1.3成型钢筋见证检验应分2

1在工厂加工阶段,检验原材料钢筋的力学性能及工艺性 能; 2成品进人施工现场阶段,检验成型钢筋的表面质量、形 状、尺寸。

6.1.4对成型钢筋制品及其施工质量有疑问或争议时,应由有

6.2.1成型钢筋制品出厂前应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 6.2.2钢筋检验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 筋》GB1499.2等的规定,检查数量:按进厂的批次和产品的抽 样检验方案确定。对列入国家免检的钢筋进场时,可对同一生产 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按总交货量抽取一批样品进行检 验。

6.2.3成型钢筋出厂前,应对成型钢筋的表面质量全数进行外 观检查。

6.2.3成型钢筋出厂前,应对成型钢筋的表面质量全数进行外

1成型钢筋制品应按批进行形状、尺寸检查验收; 2单件成型钢筋制品每批应由同一工程、同一加工设备、 司一型号(牌号、直径、形状、尺寸均相同)、同一工作班制作 的成型钢筋组成,每批重量不超过15t,每批抽查数量不应少于 3件,总数量不足三件数则全数检验; 3组合成型钢筋制品每批应由同一工程、同一加工设备 同一型号(牌号、直径、形状、尺寸均相同)的组合成型钢筋 组成,每批按件数抽检数量比例为10%,且不应少于3件,总 数量不足三件则全数检验

6.3.1成型钢筋中钢筋的品种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 关标准的规定。钢筋的规格、形状、尺寸、数量、锚固长度、接 头设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6.3.2钢筋表面应保持清洁,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 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6.3.3钢筋对焊接头试验结果,必须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的专 门规定。 6.3.4成型钢筋安装后,钢筋骨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中的有关规定。

6.3.34 钢筋对焊接头试验结果,必须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的 门规定。

6.3.4成型钢筋安装后,钢筋骨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泪 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中的有关规定

纵向受力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2 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 率等;

3箍筋、横向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间距等; 4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

量钢筋尺寸时,原材直径应精确到0.1毫米,成型钢筋加工尺寸 应精确到毫米。 6.4.2钢筋材料力学与工艺性能按《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 法》(CB/T228)规定进行。 6.4.3钢筋焊接网的抗剪力按《钢筋混凝土用钢筋焊接网》 (GB1499.3)的规定进行。 6.4.4钢筋焊接网、成型钢筋制品焊接接头和机械连接接头应 分别按《钢筋混凝土用钢筋焊接网》(GB1499.3)、《钢筋焊接 及验收规程》(JGJ18)与《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GB1499.3)的规定进行。 6.4.4钢筋焊接网、成型钢筋制品焊接接头和机械连接接头应 分别按《钢筋混凝土用钢筋焊接网》(GB1499.3)、《钢筋焊接 及验收规程》(JGJ18)与《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T/CECS G:U20-01-2019 公路桥涵卵石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pdf附录A单件成型钢筋制品的形状代码

注1:本表形状代码第一位数字0~7代表成型钢筋制品的弯折次 数(不包含端头弯钩),8代表所有非标准形状。 注2:本表形状代码第二位数字0~2代表成型钢筋制品端头弯钩 持征:0一没有弯钩;1一一端有弯钩;2一两端有弯钩。 注3:本表形状代码第三、四位数字00~99代表成型钢筋制品形状。

注1:本表形状代码第一位数字0~7代表成型钢筋制品的弯折次 数(不包含端头弯钩),8代表所有非标准形状。 注2:本表形状代码第二位数字0~2代表成型钢筋制品端头弯钩 持征:0一没有弯钩;1一一端有弯钩;2一两端有弯钩。 注3.本表形状代码第三.四位数字00~99代表成型钢筋制品形状

注1:本表形状代码第一位数字0~4代表成型钢筋的种类,1代表 柱,2代表桩、3代表梁,4代表承台。 注2:本表形状代码第二位数字0~2代表成型钢筋的形状,0代表 长方体,1代表圆柱体。 注3:本表形状代码第三、四位数字代表序列。

注1:本表形状代码第一位数字0~4代表成型钢筋的种类DB13/T 5014-2019标准下载,1代表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或“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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