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010-201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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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7∕T 501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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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010-201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pdf

时钟系统原始记录 (

时钟系统原始记录(三

时钟系统原始记录(五)

微震爆破施工工艺流程图时钟系统原始记录(五)

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报告

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报告

信息化应用系统原始记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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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与设备间有效作用距

信息化应用系统原始记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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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卡与设备间传输速率和读写验证时

信息化应用系统原始记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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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应用系统原始记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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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应用系统原始记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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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应用系统原始记录(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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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应用系统原始记录(七)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程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热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程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 执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DB37/T50102014

目次1总则··7712术语·7713基本规定..7714检测机构能力...7724.1检测人员··7724. 2检测设备·7734. 3检测场所与设施、环境7744. 4检测管理··7745检测程序·7755. 1业务受理·7755. 2取样送检7755. 3检测准备·7765. 4检测操作实施·7765. 5检测记录·7775. 6样品处置.·7775. 7检测报告:·7785.8检测档案:.·7786检测管理信息系统..7786.1基本要求·7786.2功能及使用要求·779检测工作远程监管··779770

1.0.1本条是本规程编写的宗旨和目的, 作的规范化,监管工作的 信息化、标准化。质量检测工作是工程建设过程质量控制、竣工验收和建成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 设施的使用过程质量管理的主要手段。 1.0.2本规程是规范山东省工程检测工作及检测成果、数据的依据,也可作为对全省检测机构考核及 其技术管理工作的依据,

本章列出13个常用术语,以简化和规范本规程条文,使用更方便、精炼、表达意思更一致。这些术语 是针对本规程定义的,其他地方使用仅供参考

3.0.1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应为独立法人

3.0.1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应为独立法人。 3.0.2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应具备的资质。因为检测数据直接关系工程质量、安全。强调检测机构的 资质应是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和不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出 具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均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本条同时规定了省外注册的检测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的应进行备案的要求, 3.0.3本条规定了工程检测的委托,明确提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通常施工期间由建设单 位或施工单位来委托:使用期间由既有房屋业主、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单位来委托。由于检测报告、检测 的数据、结论是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范围,由其委托更有可靠性。 3.0.4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与委托方在检测工作开展前应签订检测合同或委托书。通过检测合同或委 托书的签订,以明确委托方的委托目的,同时界定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 3.0.5本条规定检测机构应建立管理体系,在检测过程中当检测工作出现不符合规范的问题时,能自 行发现并改正,这是一个单位管理制度完善的体现,也是及时纠正不足和持续改进完善技术管理的体现。 3.0.6本条规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能力应有一个基本的技术要求,开展检测项目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设备和人员配备等基本技术要素,即附录A中列出的项目。 3.0.7本条对检测工作提出基本原则要求,应正确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检测的技术标准。主要有工程质 量验收规范、建筑材料标准、试验方法标准,以及工程结构检测鉴定等标准。 3.0.8因检测的数据及结论是判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为保证工程安全,规定了检测机构应在其认 定的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是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的主要措施。本规程未涉及 的参数和已涉及的参数在同一项目的检测报告中出现,不作为超资质,但相应参数应通过计量认证。

3.0.9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应认真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和现场工程实体见证取样的规定,实行见证取 样的试件,无见证人员或无见证封样措施的不得接受检测;对要求现场实体检测的见证检测项目,无见 证人员到场不得进行检测, 3.0.10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明确了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强调了检测报告的 重要性,必须达到真实、准确、科学、规范。检测报告是评定工程质量、处理质量问题、解决质量纠纷 的重要依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反了诚信的基本原则,违反了检测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并对工程质 量的评判产生误导。本条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作出了严厉的规定。其责任人认定为检测报告出具单位及 所有签字人。 3.0.11本条要求检测机构应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手段,建立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检测数 据自动采集、整理、分析、传输及信息共享等,提高检测工作科学性、规范性及工作效率。 3.0.12本条对检测样品管理的整个流程做出了总体要求。 3.0.13本条要求检测机构建立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及日常检测资料管理制度,包括检测原始资料台账, 特别是检测不合格项目的处理记录等,以便不断改进检测管理水平。 3.0.14本条规定检测机构每年应制定并实施内部结果质量控制计划,包括内部的比对工作。同时必须 参加省建设主管部门安排的能力验证活动。

4.1.1本条规定了对检测人员的基本上岗条件要求。 4.1.2本条规定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总数应不少于10人,单项检测人员同时应满足本规程对单项人数 的要求。 4.1.3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应设立相应的质量和技术管理基本岗位,并应以文件化形式明确其岗位职 责。 4.1.4本条对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报告批准人提出了要求。这是因为他们是检测机构的技术力量 核心力量、技术把关人员,不然检测工作很难做好。 4.1.5本条规定,在同一个检测机构内,检测人员可根据自身能力及资格从事多个检测项目检测、审 核,但项目不宜过多。 4.1.6本条为保证检测人员检测技术知识的及时更新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4.1.7检测人员档案内容至少包含身份证信息、从事检测岗位能力证明、学历、职称证书、工作简历 继续教育情况、奖惩情况等。 4.1.8本条是为保证检测人员和检测机构的公正性而制定

员和检测机构的合法权益

和检测机构的合法权益

4.2.1本条规定强调检测设备是检测工作的基本技术能力要素之一,没有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就做 不好检测工作。所以,规定检测机构应根据所开展检测项目范围,配置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必要 数量的、相应规格的、品种及精度的检测设备来满足检测工作的开展。 4.2.2本条对应具备数据自动采集功能的设备进行了界定和要求 4.2.3本条规定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应在启用前进行,并应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校准工作。 4.2.5本条规定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结果由技术负责人或检测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确认检定/校准 结果后才能投入使用;并进行动态管理。 4.2.6本条规定检测机构应需自校的设备编写自校规程,凡不符合自校条件的设备不得自校,应按设 备的检定/校准要求进行。 4.2.7本条规定放置在检测场所的所有检测设备都应有统一的编号管理。在用的检测设备还必须标出 设备检定/校准的有效期,符合精度要求的状态标识,才能使用,这是设备管理基本内容之一。 4.2.8本条要求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周期台账。建立设备台账,记录和保存检测设备 的信息,包括设备进场登记、各次检定/校准记录,保养、维护记录,使用记录等。 4.2.9本条要求检测机构对大型的、复杂的、精密的检测设备,应逐项根据其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等 编制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操作。 4.2.10本条规定每次检测时使用的主要检测设备,使用时应有使用记录,并记入检测设备档案。使用 记录主要对使用频次、时间及检测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以了解该设备的使用情况。对现场工程实体检 使用的主要设备还应记录领用、归还情况。使用记录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的名称、管理编号; 2试样名称、编号、数量;每组试验开始和结束时间; 3操作过程中设备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 4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设备应有领用日期、归还日期、领用人、检测项目及归还设备的检查情况等 5使用人签名。

4.2.11使用频次不高的仪器设备,应定期通电运行,以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内置的电 后应及时取出,以免变质损坏仪器设备。对离开设备存放地点外出的现场检测设备应有措施 状态的延续。

的维护与保养应形成详细的书面记录,以便更好的识别设备的使用状态。 4.2.13本条规定为保证检测数据的正确,当出现有可能影响检测数据正确的情况时,检测设备应及时 重新进行检定/校准,并列出应重新及时进行检定/校准的四种情况,

4.2.14本条规定当检测设备出现不正常情况时,为保证检测数据的正确,应停止使用,并列出了常见 的四种不得继续使用的情况

4.3检测场所与设施、环境

4.3.1本条规定检测场所也是保证检测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的基本技术能力之一,包括房屋、场地条 件等;而且房屋、工作场地还要满足检测设备合理布局及检测流程的要求,才能保证检测数据的正确。 4.3.2本条规定检测机构应根据自身试验室的功能和用途,对会影响到检测工作的环境因素加以控制。 4.3.3本条规定了检测场所的环境条件要求,要求保证满足检测工作正常开展和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 条件,以免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并在检测过程记录环境条件,以证明对检测结果的正确、规范。 4.3.4本条列出了检测场所的环境条件,除客观条件还包括检测场所本身的环境条件,如检测使用的 化学试剂等;检测场所在检测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废弃物;各项目的互相影响、工作安全以及振动、温度 湿度、噪声、洁净度等环境因素。所有这些都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以证明检测环境符合有关规定, 并有防止上述因素造成影响的应急处置措施。 4.3.5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应制定专门的《安全和内务管理制度》,使试验室的清洁、整齐、安全始 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以免影响环境的稳定和检测工作的安全。同时应有安全预案,一旦出现了特殊 情况,可以有准备的应对。 本条同时规定了消防的要求,检测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合理放置,以备使用,并应有专人负责 管理。

1.4.1本条规定检测机构要有自身的监督检查审核制度,保证制度的执行落实,凭自身能力能发现问 题并及时纠正,不断改进完善管理制度和保证能力 1.4.2本条规定检测机构宜按规定定期报告主要技术工作, 1.4.4规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要科学、规范、真实,严禁出具虚假报告,这是保证检测报告有 效的重要措施;并列出了虚假报告的主要情形。 1.4.5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信息变更的程序要求, .4.6本条对检测机构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和异地开展检测活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5.1.1本条规定检测委托的情况。施工过程的检测应以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的情况来委托;工程实体检 测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委托;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目的是保证检测数据和结果的客观、真实, 规范等。 5.1.2本条规定委托应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检测合同中要明确检测项目等要求,并注明见证检测项目。 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宜参照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如需合同评审则应在合同签订前进行。 5.1.3本条对检测机构业务受理是应遵循的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要求。 5.1.4本条规定检测机构所有受理的检测业务均应及时输入检测信息管理系统, 5.1.5本条规定检测机构应核对受理样品的状态是否与委托信息一致。并规定受理后的样品流转宜采 用盲样管理形式,并对样品唯一性标识的保证措施做出了规定,

5.2.1本条规定了建筑材料的检测取样,要建立取样人、见证人共同取样制度,这是为了保证取样的规 范和真实,以防弄虚作假。取样人员按规定取样,做好试件标识,并记录有关情况,见证人、取样人及 供应单位确认人签字,以示负责。 5.2.2本条规定的检测计划是对送检工作的规划和备忘,通过送检台帐的建立,可与检测计划进行对 照查缺。 5.2.3本条对取样作了规定。检测取样是正确检测的关键先决条件,取样一定要正确规范,符合产品 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或设计要求的方法。建筑材料、制品本身带有标识的, 应在有标识的部分取样,目的是为保证取样有代表性。混凝土、砂浆试块在取样时有其特殊性,故在本 条对其标识进行单独规定。 5.2.4本条规定了取样试件的标识,要有唯一性。制备的试件除符合取样制备规定外,还应将试件的 制作日期、代表工程部位、组的编号,以及设计要求等信息标在试件上,不得产生异议,并保证在养护、 试验的流转过程中,不得脱落、变得模糊不清等。 5.2.5本条规定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工程实体等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等要依据有关建筑材料的 产品标准,施工现场工程实体的检测要依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及相应检测标准的规定。 5.2.6本条规定检测机构对现场工程实体的检测均要事前编制检测方案,检测点选定后,应绘制检测 点图,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对鉴定检测、危房检测及重大、重要的检测项目,以及有争议事项提供检 测数据的检测方案,还应取得委托方的同意

范和真实,以防弄虚作假。取样人员按规定取样,做好试件标识,并记录有关情况,见证人、取样人及 供应单位确认人签字,以示负责。 5.2.2本条规定的检测计划是对送检工作的规划和备忘,通过送检台帐的建立,可与检测计划进行对 照查缺。

试验的流转过程中,不得脱落、变得模糊不清等。 5.2.5本条规定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工程实体等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等要依据有关建筑材料的 产品标准,施工现场工程实体的检测要依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及相应检测标准的规定。 5.2.6本条规定检测机构对现场工程实体的检测均要事前编制检测方案,检测点选定后,应绘制检测 点图,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对鉴定检测、危房检测及重大、重要的检测项目,以及有争议事项提供检 测数据的检测方案,还应取得委托方的同意

5.2.7本条规定了对见证人员见证的要求,并列出了见证记录的主要内容

5.2.9本条规定了对现场取样、制样需养护的试件,提出施工单位要建立现场试验管理制度。根据需 要配备相应的取样、制样人员,制样设备及养护设施等,包括混凝土试件、砂浆试件、保温材料试件以 及制样设备、标准养护室(箱)等

5.3.1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开始前的工作要求,首先是要落实试件的管理,除了制样、收 样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外,还应落实检测的保密工作。对作为质量证明的检测试件,检测收样人员、制样 人员不得同时进行检测工作,并不得将委托方及试件的情况透露给检测人员,以防试件的数据等出现不 公正。 5.3.2本条规定检测前检测人员应核对试件编号与检测流转单一致,以保证与委托单、原始记录、检 测报告相联系。

符合使用规定,处于归零状态;自动采集数据的检测项目对设备及传感系统的配合进行检查,确认无误, 再开始检测

合要求水再进行测 5.3.5本条规定首次使用的检测设备,首次开展检测项目及检测依据、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的检测项目, 要对检测人员的资格、检测设备、环境条件等进行确认。 5.3.6本条规定各项检测设备应由经考核取得上岗证书的专人使用。检查使用设备人员的上岗证书,检 测操作人员应熟识有关设备的使用技术手册、操作规程和维护技术手册等。 5.3.7本条规定检测工作开展前要列出检测依据的相关规范标准条文,进行熟识;并于检测前将检测 环境按相关规范的要求,调整到其要求的状态。 5.3.8本条规定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前要制订有关安全措施。 5.3.9本条规定检测前应核对各项检测所选用的检测方法、标准,能满足检测的要求。并列出了两项 主要原则。 5.3.10本条规定检测委托方应为检测工作正常进行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提供试件、试件正确;检测时

本条规定检测前应核对各项检测所选用的检测方法、标准,能满足检测的要求。并列出了两项 本条规定检测委托方应为检测工作正常进行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提供试件、试件正确;检测时

.4.1本条规定了检测采用的方法标准要是经双方 因为检测方法标准是 检测结果的重要保证。 5.4.2本条规定室内检测、现场工程实体检测都应由2名及其以上持证操作人员进行。目的是保证检测

工作操作规范和防正出现差错。 5.4.3本条规定检测原始记录应在检测过程中及时记录,试验室检测原始记录主要内容应参照本规程附 录D的格式。本条同时规定,所有原始记录均应以书面形式存档。 5.4.4本条规定对自动采集数据因检测设备故障引起的更改,规定了更改程序。 5.4.5本条规定检测过程申当条件发生变化并超出充许范围时的要求。 5.4.6本条规定了检测工作完成后的后续工作,包括检测报告自动生成的或手工生成的工作内容。有 检测报告、检测数据的整理、检测设备的使用记录、检测环境记录,并作好检测设备清洁保养,检测环 境的清洁工作。 5.4.7本条规定了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过程的见证要求,并列出了见证记录的主要内容。 5.4.8本条规定室内检测或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检测过程中如出现检测设备、环境、样品状态、检测

5.4.7本条规定了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过程的见证要求,并列出了见证记录的主要内容。 5.4.8本条规定室内检测或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检测过程中如出现检测设备、环境、样品 数据、检测结果等的异常情况,检测机构应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建立适宜的处理

5.5.1本条规定了检测原始记录的格式及内容要求,检测机构出具的原始记录在内容上应保证再现检测 过程。

过程。 5.5.2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检测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5.5.3本条规定原始记录更正用杠改,在原数据、文字处画杠,画杠后原数据等应清晰可见,并在杠 改处旁边写上改后的数字、文字。应由原记录人签名或加盖原记录人印章,这样做便于追查。 5.5.4本条规定了计算机数据处理过程应进行人工复核验证的要求。

5.6.1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应制定专门的样品管理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有效的执行。样品管理 制度应贯穿从抽样(如有)至样品留样完成的全过程。 5.6.2本条是对检测机构接收样品的存放设施进行了规定。 5.6.3本条规定是为了在整个样品流转过程中,确保样品标识的完整性和样品的特性及状态不发生改 变。 5.6.4本条规定要求检测单位作好已检试件的留置和保管公路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JTG/T D32-2012 )释义手册 ,这样做是便于做到检测数据有可追溯性 当检测报告发现问题时,便于检查和验证。经过多方征求意见,留置时间不宜过长,不然场地占用太多 太短又起不到追溯的作用。同时本条还对已检试件的留置处理做出了规定。

5.7.1本条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统一格式。报告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要求。 5.7.2本条规定了当需对检测结果做出解释时,检测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5.7.3本条规定了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测报告还应包括的内容。 5.7.4本条规定检测报告应按规定编号,按年度、工程项目连续编号,每年中不得空号、重号,不得 有改动等。 5.7.5本条规定了检测报告出报告的程序。要有检测人签字、检测审核人签字、检测报告批准人签字, 加盖检测专用章、“CMA”等标识章。多页报告还应加盖骑缝章,表示检测报告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本 条同时也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作出要求。 5.7.6本条规定了检测报告的发放登记、份数、领取人签名的事项,表示检测报告工作的严密性。 5.7.7本条规定了检测报告结论的具体要求

5.8.1本条规定了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 5.8.2本条规定了检测档案的主要内容。 5.8.3本条规定了检测档案的体现形式必须以书面资料为主,电子档案可以作为辅助形式,但不可仅有 电子档案而无书面档案, 5.8.4本条规定对档案室条件提出了要求。 5.8.5本条规定了对档案保存期限。 5.8.6本条规定达到保管期限文件的销毁规定,销毁文件要登记造册,技术负责人批准后销毁。销毁 登记册保留期限不应少于5年

5.8.1本条规定了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

6.1.3本条规定的相应标准,主要指检测方法标准、材料标准、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 6.1.6本条规定为了防止由于断电、人为忘记保存数据、主机硬盘出现故障等偶然因素造成检测数据 丢失,故作出本条规定。 .1.8本条规定为规范数据格式,以及便于与其他管理软件(如质监站的监督管理软件)进行数据传 输。

1委托登记人员有权限对检测流程中委托登记部分进行操作。 2检测人员有权限对授权的检测项目进行操作;无权限看到委托单位信息和随意修改自动采集数据 和经检测得出的数据。 3审核人员有权限对检测项目的委托信息、检测数据、计算结果及结论进行审核,无权限修改数据 若发现有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批准人员有权限对检测项目的相关信息、数据、结果及结论进行批准,无权限修改数据。若发现 有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系统管理员有权限对整个系统进行管理维护,但无权限对已形成的检测数据进行修改、删除等操 作。 6.2.3本条规定所有进入系统的人员及其进行的操作均要予以记录并形成操作日志地方税务局集资建房住宅楼2#、4#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系统更新及 系统维护等操作。 6.2.7本条规定了应进行上传的检测报告应为经报告批准人签批的正式检测报告。 6.2.9本条规定对软件升级应进行审查,特别是增加检测项目,应请专家进行审查,

7.0.1本条规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包括:已取得及拟申请山东省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外省申请进鲁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上检测机构均纳入检测工 作远程监管的范围。 7.0.2本条规定的监管系统:即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是指安装在行业主管部门,自动接收 记录、分析辖区内工程检测原始数据和报告,进而实现工程检测质量的更有效监管,并提供查询、统计 等信息化便利的软件系统, 7.0.5本条规定了远程监管的重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违规行为可通过监管其上传至监管系统的数 据的真实性、有效性、正确性、合法性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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