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158-2011建筑抗震加固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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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158-2011建筑抗震加固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标 158 2011

主*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2年3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2 北京

YB/T 113-2019 烧成微孔铝炭砖.pdf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标【201112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建筑抗震加固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 发<2008年建设标准*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1328 号)的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主*部门,具体四川省建筑 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制的。 在*制过程中,*制组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防震减灾工 作的有关方针、*策,根据我国当前建筑抗震工作任务和抗震加固 建设实际需要,进行了深人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建筑抗震加 固建设资料,分析、总结了国内外抗震加固建设经验,充分论证了 有关技术指标。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 查定,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 布。 本标准共分六章,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建筑抗震鉴定、建筑抗 震加固设计、建筑抗震加固施工及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 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四川省 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成都市环路北三段55号;****: 610081)。

主*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同济大学 湖南大学 冶金建筑研究总院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加固行建筑技术丁程有限公司 夏门市中连结构胶有限公司 四川省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孙前元梁坦高永昭吴•体梁爽 林树枝‧高小旺‧吴善能施楚贤‧罗永峰 弓俊青 林文修•雷•波•陈•宙•王立民 陈友明 陈大川 刘延年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2 第三章 建筑抗震鉴定 4 第四章 建筑抗震加固设计 第五章 建筑抗震加固施工 6) 第六章 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 7) 附录一 建筑抗震加固方法的选用要求 ( 8) 附录二 相关工程的修复要求 (1 2 ) 附录三 建筑装饰装修的修复要求 (13)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完善建筑抗 震加固建设项目的科学决策,切实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使用 加固建设资金,提离投资效益,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制、评估和审批建筑抗震加固工程(含核 准、备案)项目建议书、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申请报告、资 金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也是监督、检套加固工程建 设全过程的衡量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物的抗震鉴定、加固 项目。 第四条建筑抗震加固项目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安全、适 、经济,提高建筑的抗震、防灾、减灾的综合能力,统筹兼顾加固 的效果和投资效益,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和项目寿命周期内达 到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建筑抗震加固建设应纳人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及本地区的抗震防灾规划或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各级*府负责: 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筑抗震加固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抗震设防区建筑,应进行抗震加固: 一、未进行抗震设防的; 二、未达到该地区抗震设防现行标准规定的设防烈度或设防 类别要求的; 三、遭受地震灾害的建筑。 第八条对下列建筑应优先安排抗震性能鉴定,并对不符合要求 的建筑进行抗震加固: 一、属于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的建筑; 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标准设防类的建筑;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 第九条建筑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设计和施工,应由有资质的机 构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 第十条经场地勘察评估认为该建筑位于地震危险地段时,必须 予以避让迁址。 第十一条经鉴定认为不宜采取加固措施的建筑,应按下列规定 处置: 一、受地震严重破坏且无修复价值的,应予拆除; 二、结构加固总费用(不含改造费用)高达新建同类建筑工程 造价70%或以上的,宜采取拆除重建的方案。 第十二条对于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建筑 的抗震加固,不受第十一条第二款的限制。 第十三条经鉴定认为需采取加固修复措施的建筑,应按下列规 定安排加固: 一、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 (一)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必须按当地*府统一

部署如期完成加固;若确有困难,应先采取有效的临时加固措施, 确保建筑的安全性。 (二)位于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应按下列规定安排 加固: 1.属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的建筑,应在鉴定报告提出后 及时安排加固; 2.属标准设防类的建筑,应在鉴定报告提出后,按当地抗震防 灾规划规定的时限统筹安排加固; 3.属适度设防类的建筑,可由业主自行安排加固,但应报主管 部门备案。 二、遭受地震灾害地区的建筑。 (一)对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的建筑,应立即加固;若个别 确有闲难,也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临时加固措施; (二)对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的建筑,应按灾后恢复重建 规划规定的时限完成加固; (三)对遭受轻微损坏的建筑,可由业主自行安排修复。 三、文物建筑。应由文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主管 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提出加固方案和加固时限,并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针对不同建造年代、不同结构体系的建筑,其抗震加固 应按国家有关加固技术标准的规定,因地制宜地选择科学、有效的 加固方法和措施。 当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使用布局调整、建筑外观改变、临近使 用年限进行大修时,应同时进行抗震加固。 第十五条建筑的抗震加固,应严格执行加固技术标准的强制性 规定,并按鉴定报告确认的加固范围和内容进行设计和施工。任 可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篡改、伪造鉴定数据或鉴定结论。 第十六条建筑抗震加固工程,其设计、施工、监理应依法通过招 投标确定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项自,应按照有关规定公正透明办理

第十七条建筑抗震鉴定与结构安全性鉴定,应遵守现行国家有 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八条地震灾区建筑,应依据*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判定的 地震趋势,在预期余震作用为不构成结构损伤的小震作用时,方充 许启动鉴定工作。 第十九条建筑抗震后续使用年限鉴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有关规定,由建筑产权人会同鉴定机 构,根据该建筑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抗震鉴定报告应严格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 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内的下列问题作出明确的结论: 、建筑的结构体系,是否具备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和该建筑 设防类别所要求的综合抗震能力; 二、建筑安全的承载,即在正常使用荷载作用下,其结构的承 载能力是否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 三、建筑应进行加固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建筑抗震加固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标准DB/T 29-138-2018标准下载,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寸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和《建筑工程抗震 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降低抗震 设防要求和设防标准。 第二十二条建筑的抗震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结构的综合抗震能力,应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 鉴定标准》GB50023的要求,并满足正常荷载下安全使用的要求; 二、结构的整体性,应通过系统地采取拉结、锚固、增设支撑和 抗震墙等措施,而得到应有的加强; 三、具有安全可靠的逃生、疏散通道。 建筑抗震加固方法的选用,可参照本标准附录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9度地区的特殊设防类、重 点设防类建筑和对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鼓励采用技术成 熟的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第二十四条建筑抗震加固设计应包括在鉴定时发现的损伤、加 固过程中受损伤和在地震过程中受损坏的结构工程及其相关工程 的修复设计。其建筑抗震加固相关工程的修复要求和建筑装饰装 修的修复要求可参照本标准附录二、附录三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建筑抗震加固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其品质要求 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其规格、型 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第二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强制 性标准、技术规定等规定和要求,对建筑抗震加固施工图提出审查 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出具审查合格通知书。

第五章建筑抗震加固施工

第二十七条建筑的抗震加固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按照加固设计方案,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 二、施工中应采取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的措施; 三、施工中若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的隐蔽部位有严重缺陷 或损伤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在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 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结构已经存在的损伤部位,特别是遭受地震灾害的受损部 位,应先进行修补或采取增强措施; 五、结构加固施工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建筑抗震加固建设项使用的主要材料及建筑构 配件等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产品,监理单位应进 行见证取样复验。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加固材料 和产品。 第二十九条建筑抗震加固工程的施工过程控制与质量检验,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550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建筑抗震加固工程的造价,应按下列规定的项合理 *制: 、结构加固工程(包括设计、施工、施工质量检验、监理和必 要的补充勘察等费用); 二、原结构清理工程(包括拆除原结构装饰层、拆迁原结构上 影响施工的管线和其他障碍物等)及局部拆除原结构、构件工程 (必要时); 三、开挖基础工程(必要时); 四、安全支护工程; 五、修复受影响的相关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六、其他经核实应计入的项国或工程。 建筑抗震加固工程的计价应按所在地区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发 布的《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进行计算。若该地区尚未发布 此类定额,则应由省(直辖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参照国家 现行相关标准对工程计价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地震灾区*府实施临时价格十预措施的建筑材料和 加固材料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王家庄大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58页).doc,其执行期间内材料计价必须按该地区物价或工程造价 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由*府出资的抗震加固工程,应实施工程造价全过 程管理。

一、一般规定 (一)建筑抗震加固的抗震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抗震 加固技术规程》JG116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钢结构,若该规程 未包含相应内容,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的要求进行设计。 (二二)对混凝土结构和古建筑木结构构件承载能力的加固设 计,所采用的材料及其性能指标、加固构造要求和计算方法,应分 别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和《古 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的规定。 (三)建筑抗震加固设计拟采用的加固方法和技术,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116各章的具体规定, 可按本附录以下各节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为多争取加固 经费而故意选择高造价而文不适用的加固方法和技术,也不得超 出鉴定的结论任意增加结构的加固范围和内容。 二、地基和基础 (一)当地基竖向承载力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时,宜优先考虑 采用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方法进行加固;当地基 (或桩基)水平向承载力不满足抗震要求或有液化隐惠时,宜优先 考虑采用增设刚性地坪和排水桩,以及加固上部结构的方法进行 处理,若有条件,也可采用旋喷法处理。 (二)当必需开挖基础进行加固时,应通过可行性论证选用现 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和《建筑 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推荐的加固方法。 (三)对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其地基基础的抗震加固应按专门 规定执行。

(三)钢结构的抗震加固,宜选用下列加固方法: 1.改变或改善结构体系。 (1)增设支撑或其他杆件,改变结构体系,以增加加固方向的 刚度; (2)增设阻尼单元或构件,提高阻尼比,减小地震反应; (3)改变结构某些节点(包括支座节点)的约束方式或计算模 型,调整结构内力分布; (4)增设预应力构件,改善结构内力分布及变形。 2.结构构件加固。 (1)对长细比过大或稳定性不足的构件,可采用外包钢套管的 方法,提高构件的整体稳定性; (2)对强度不足的构件,可采用增设辅助构件或增大原构件截 面的方法,提高构件承载能力; (3)对强度不足或稳定性不足的构件,可采用增设预应力及其 构件的方法,提高构件承载能力。 3.结构节点加固。 (1)增设辅助连接件(包括焊缝),提高节点刚度; (2)大跨度结构支座节点设置减震支座,减小地震反应。 4.减轻结构上的荷载,或改变结构上荷载的分布,以改善结构 内力分布。 5.采用其他经实际工程或试验验证是安全有效的方法。 (四)大跨度空间钢结构支座附近的构件,在地震作用下可能 发生内力变号或幅值显著增加,应加强其稳定承载能力。 (五)采用焊接方式加固钢结构时,其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的规定。 (六)在低温环境下现场加固钢结构,宜采用螺栓连接,而不宜 采用焊接连接。当必须采用焊接时,应遵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 结构焊接规程》JGI7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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