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 (云价价格【2018】53号).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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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 (云价价格【2018】53号).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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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价价格【2018】53号

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 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云南 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各州、市要严格按照《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文件 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145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降 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158 号)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免收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 统备用费和暂缓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

价格【2018」44号)的规定,做好电网清费工作:是全面取消 临时接电费,督促电网企业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 费:二是落实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原标准的50%执行,并 取消架空线和电缆分类;三是免收余热、余气、余压自备电厂 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又补贴。 二、推进销售电价结构调整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 利用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改革和临时性降低输配电 价措施腾出的降价空间,集中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目录销 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26分。 (二)推进315千伏安及以上的般工商业专变用户与大工 业用电同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 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要求,推进受电变压器 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专变用户与大工业用电 实行同价。下一步同价后,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专变 用户可按年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或大工业两部制电价。电 网企业应加快电费计费系统的升级改造,审核统计符合变压器 容量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确保在第二批降价措施时 组织实施。 (三)取消氯碱生产用电优待电价 全部取消氯碱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氯碱生产用电价格通过 电力市场化交易方式形成或执行目录电价表中同类大工业、一 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水平。

三、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 一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两部制申力用户可自愿选择 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 需量缴纳电费。逐步实现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及 其他用电可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电网企业要加强对基 本电费缴纳情况的监测和统计,对度电基本电费过高的,要主 动开展优化用电服务,切实降低企业基本电费支出。二是全面 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在全省范围内 组织开展转供电环节加价的专项检查,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 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 取的各类加价。电网企业要履行供电主体责任,积极推进抄表 到户。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 电费,相关公用设施用电、损耗、抄表等其他费用通过租金、 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 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电力设施造成的总表与分表计量差额由所 有用户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按分表电量直接分摊,不得在国 家规定销售电价外加价。 四、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保山、文山、怒江、迪庆、德宏、丽江和临沧(沧 源、永德、镇康)等7个电价体系相对独立的州市,要按照国 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提出电价调 整方案,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发文实施

(二)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 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 确保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 送省物价局。 (三)请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于2018年5月30日前将 所在州、市落实各项电网清费政策、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 的自查情况报送省物价局。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 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 2.云南电网销售电价表 3.云南电网输配电价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价格【2018】50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 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决定分两批实施 降价措施,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19层框剪结构高层住宅施工组织设计,进一 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第一批降价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措施 (一)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要严格按照.《关于 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 价格【2017】1895号)规定,做好电网清费工作,一是督促电网

新增输配电投资额转为用于计提折旧的比例由平均75%降至 70%,减少本监管周期定价成本,并相应降低输配电价。 二、执行时间 第一批降价措施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自2018年4 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 紧研究提出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具体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后实施。相应降低各省(区、市)一般 工商业输配电价水平。 (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 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电价政 策平稳实施。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间题,请及时报送我委(价格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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