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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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pdf

进一步提升政府监管能力,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强化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责任 追究,提高工程技术创新能力,落实中国建造精神,打造我省精益建造的品牌,切实提升建筑品质。加大危大工程管理力 度,采取强有力手段,确保“方案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有效遇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全面提升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JGJ95-2011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1.2.2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峻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峻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 号);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1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 31号); (1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币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善建发(2020 3号); (1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 (1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 (15)《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 (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 (1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

(30)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307号); (31)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308号); (32)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 (33)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34)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3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 .2.3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

1.2.3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

(1)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监理及施工等单位应对基坑周 边环境、土质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对 施工过程进行监控。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 工,不得撞自修改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设计和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审核或论证。 (3)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路的安全和正 常使用。 2)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4)基坑支护设计应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的复 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按照规范规定采用支护结构的安全 等级,明确支护结构选型。 (5)基坑支护设计应按照工程的具体条件设定支护结构的水 平位移控制值和基坑周边环境的沉降控制值。 (6)基坑支护设计应规定支护结构各构件施工顺序及相应的 基坑开挖深度。 (7)基坑开挖前,应查明基坑周边影响范国内建(构)筑 物、上下水、电缆、燃气、排水及热力等地下管线情况,并米 取措施保护其使用安全。 (8)施工现场应按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 分层开挖。 (9)临时边坡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0)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等支护结构的构 件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提前开挖或超挖。

(1)施工资料的形成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2)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由各方责任主体共同形成,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并完成,要求书写认真、字逐清晰、内容完整、责任方签学齐全。 (4)工程升工前,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技术管理信息,包括: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姓名及签 名底样、使用的各类印签底样、过程人员(印签)变更前后底样等。 (5)施工资料应由各参建单位共同完成,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签发并按规定移交。施工资料内容应真实准 确、字迹清楚、图表整洁、组卷合规、目录清晰,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6)施工资料的报验、报审及验收、审批均应有时限性要求,施工资料的申报、审批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7)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资料的交底和主要管理工作,及时进行整理、收集、汇总和审核;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 范围内施工资料收集和整理,及时移交施工单位,并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8)监理(建设)单位应对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对需签认的施工资料应及时签署

(9)施工资料应使用原件。对不能使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由经办人 字并注明签字时间。 (10)施工技术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工验收。 5.1.2资料分类 质量管理资料分为施工管理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施工过程验收资料、峻工质量验收资料。 5.1.3资料编号 (1)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号由三部分组成,即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资料组列顺序号和同类资料顺序号组成。专 表格随施工过程,按时间顺序,从001开始连续标注。 (2)对同一张表格(隐敲验收记录)等,应根据各自分部(分项)工程的不同,依各个检查项目从001升始连续析 5.2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5.2.1水泥 (1)收集产品质量保证单、出厂检验报告(7d)及出厂水泥28d强度补报单。

(9)施工资料应使用原件。对不能使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由经办人 字并注明签字时间。 (10)施工技术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峻工验收。 5.1.2资料分类 质量管理资料分为施工管理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施工过程验收资料、峻工质量验收资料。 5.1.3资料编号 (1)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号由三部分组成,即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资料组列顺序号和同类资料顺序号组成。专 表格随施工过程,按时间顺序,从001开始连续标注。 (2)对同一张表格(隐敲验收记录)等,应根据各自分部(分项)工程的不同,依各个检查项目从001开始连续标 5.2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5.2.1水泥 收信文口质

5.2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2)外观检查合格后,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现场见证见证抽样复检,收集复检报告。 (3)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1个月)、进口水泥以及存放条件不当影响质量的水泥在使用前必须 再次抽样送检,复检合格后才能使用。 5.2.2钢筋 (1)收集钢筋出厂质量证明书;外观质量检查合格后,按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现场见证抽样复检,收集复 检报告。 (2)当使用进口钢筋,发现钢筋脆断、焊接不良或力学性能不显著不正常时,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分析检验 或其他专项检验,如需焊接时,还应做可焊接性试验,并分别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 5.2.3钢筋焊接、机械连接材料 (1)收集钢筋焊接材料,包括焊条、焊丝、焊剂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并应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可焊接性试 险报告。 (2)收集机械连接套筒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套筒原材料质量证明书。 5.2.4砖、砌块 (1)收集砖、砌块产品合格证、有效型式检验报告。

(2)外观检查合格后,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现场见证抽样复检,收集复检报告。 (3)当砖、砌块作为节能产品用于工程时,应提供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证书。 5.2.5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1)收集混凝土原材料试验报告,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提供开盘鉴定,混凝土抗压强 度报告,大批量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应提供基本性能试验报告,预拌混凝土运输单,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混 疑土氯化物和碱总量计算书(工程结构有要求时);砂石碱活性试验报告(工程结构有要求时)。 (2)预拌砂浆应收集预拌砂产品配合比通知单、有效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预拌砂浆合格证、使用说明 书等。 (3)预拌砂浆产品外观、稠度检验合格后,按《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223的规定进行现场原材料见证抽样 复检,收集复检报告。 5.2.6钢结构用钢材、焊接材料、连接紧固材料 收集钢材、焊接材料、连接紧固材料出厂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中文标志、出厂检验报告;外观质量检查合格后, 按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现场见证抽样复检,收集复检报告。 5.2.7预制构件、夹芯外墙板

(1)现场生产的预制构件,其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复验报告和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及质量验收记录应齐全,符合 求。 (2)专业企业生产的预制构件和夹芯外墙板进场时,应收集其产品合格证、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钢筋检验报告及 他重要检验报告,并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结构性能检验,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应符合要求。 5.2.8灌浆套筒、灌浆料、座浆料 (1)套筒进场时,收集灌浆套筒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效型式检验报告。 (2)收集灌浆料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进场按标准进行现场见证抽样复检。 (3)灌浆施工中,应留置28d抗压强度试件,按要求标准养护到期后进行检测。 (4)灌浆施工前,应对不同钢筋生产企业的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施工过程中,当更换钢筋生产企业,或同 产企业生产的钢筋外形尺寸与已完成工艺检验的钢筋有较大差异时,应再次进行工艺检验。 (4)收集座浆料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出户检验报告,现场按标准留置座浆料强度试件,养护到期后检测。 5.2.9预应力混凝土钢绞线、锚具、夹具、连接器 预应力筋进场时,收集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单、出厂检验报告,按相关标准进行见证抽样复检,收集复检报告。 5.2.10防水材料

(1)收集出厂质量合格证,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部门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 (2)对材料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检查验收合格后,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现场见证抽样复检,收集复检报 5.2.11建筑门窗 (1)收集门窗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特种门窗及其配件的生产许司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 并核对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是否与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一致。 (2)现场使用人造木门的,应对人造木门审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5.2.12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组成材料 (1)对保温系统用材料、配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检查验收,形成验收记录。 (2)收集保温系统用材料、配件和设备产品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3)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件、设备,按标准要求进行抽样复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5.2.13装饰装修工程材料 (1)对材料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检查验收,不得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材料。 (2)收集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提供商检证明。

5.2.12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组成材料

5.2.13装饰装修工程材料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5)按标准及设计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现场见证抽样复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 方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5)按标准及设计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现场见证抽样复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5.2.14幕墙工程的组成材料

(1)收集幕墙工程所有材料、构件、组件、紧固件及其他附件的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 (2)材料进场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3)按标准要求对相关组成材料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抽样复验,收集检验报告。 5.2.15建筑电气工程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1)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应进场验收合格,并应做好验收记录和验收资料归档。当设计有技术参数要求 应核对其技术参数,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CCC认证)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或CCC认证标志,并应抽查生产许可证或 C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有效性及真实性。 (3)新型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时应提供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4)进口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时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安装、使用、维修、试验 要求和说明等技术文件;对有商检规定要求的进口电气设备,尚应提供商检证明。 (5)当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验收需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或因有异议送有资质试验室抽样检测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抽样检测:对于母线槽、导管、绝缘导线、电缆等,同厂家、同批次、同型号、同规格的,每批至少应抽取 1个样本;对于灯具、插座、升关等电器设备,同厂家、同材质、同类型的,应各抽检3%,自带蓄电池的灯具应按5% 抽检,且均不应少于1个(套); 2)因有异议送有资质的试验室而抽样检测:对于母线槽、绝缘导线、电缆、梯架、托盘、槽盒、导管、型钢、镀锌 制品等,同厂家、同批次、不同种规格的,应抽检10%,且不应少于2个规格;对于灯具、插座、开关等电器设备,同 一家、同材质、同类型的,数量500个(套)及以下时应抽检2个(套),但应各不少于1个(套),500个(套)以上时 应抽检3个(套); 3)对于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同一建设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当使用同一生产厂家、同材质、同批次、同类型的主 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时,其抽检比例应合并计算; 4)当抽样检测结果出现不合格,可加倍抽样检测,仍不合格时,则该批设备、材料、成品或半成品应判定为不合格

品,不得使用。 5)应有检测报告 (6)变压器、箱式变电所、高压电器及电瓷制品的进场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变压器应有出户试验记录; 2)外观检查:设备应有铭牌,表面涂层应完整,附件应齐全,绝缘件应无缺损、裂纹,充油部分不应渗漏,充气高 压设备气压指示应正常。 (7)高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UPS柜、EPS柜、低压成套配电柜(箱)、控制柜(台、箱)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高压和低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UPS柜、EPS柜等成套柜应有出厂试验报告: 2)核对产品型号、产品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3)外观检查:设备应有铭牌,表面涂层应完整、无明显碰撞凹陷,设备内元器件应完好无损、接线无脱落脱焊,绝 缘导线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蓄电池柜内电池壳体应无碎裂、漏液,充油、充气设备应无泄漏。 (8)柴油发电机组的进场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核对主机、附件、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随机技术文件:合格证和出厂试运行记录应齐全、完整,发电机及其控

应有出厂试验记录; 2)外观检查:设备应有铭牌,涂层应完整,机身应无缺件。 (9)电动机、电加热器、电动执行机构和低压升关设备等的进场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查验合格证和随机技术文件:内容应填写齐全、完整; 2)外观检查:设备应有铭牌,涂层应完整,设备器件或附件应齐全、完好、无缺损。 (10)照明灯具及附件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验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应填写齐全、完整,灯具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要求;新型气体放电灯应随带 文件;太阳能灯具的内部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反向放电保护、极性反接保护等功能性试验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 求。 2)外观检查: ①灯具涂层应完整、无损伤,附件应齐全,I类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具有专用的PE端子; ②固定灯具带电部件及提供防触电保护的部位应为绝缘材料,且应耐燃烧和防引燃; ③消防应急灯具应获得消防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评定,且具有认证标志; ④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保护罩应完整、无裂纹:

③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灯具(水下灯及防水灯具)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对其密闭和绝缘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 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③内部接线应为铜芯绝缘导线,其截面积应与灯具功率相匹配,且不应小于0.5mm²。 3)自带蓄电池的供电时间检测:对于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应现场检测蓄电池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且应符合设计 要求; 4)绝缘性能检测:对灯具的绝缘性能进行现场抽样检测,灯具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MQ,灯具内绝缘导线的绝缘 层厚度不应小于0.6mm。 (11)升关、插座、接线盒和风扇及附件的进场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查验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填写应齐全、完整。 2)外观检查:升关、插座的面板及接线盒盒体应完整、无碎裂、零件齐全,风扇应无损坏、涂层完整,调速器等附 件应适配。 3)电气和机械性能检测:对升关、插座的电气和机械性能应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不同极性带电部件间的电气间不应小于3mm,爬电距离不应小于3mm; ②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5MQ:

③用自攻锁紧螺钉或自切螺钉安装的,螺钉与软塑固定件旋合长度不应小于8mm,绝缘材料固定件在经受10次紧 退出试验后,应无松动或掉渣,螺钉及螺纹应无损坏现象; ④对于金属间相旋合的螺钉螺母,拧紧后完全退出,反复5次后,应仍然能正常使用。 5对开关、插座、接线盒及面板等绝缘材料的耐非正常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 试验室检测。 (12)绝缘导线、电缆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验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填写应齐全、完整; 2)外观检查:包装完好,电缆端头应密封良好,标识应齐全。抽检的绝缘导线或电缆绝缘层应完整无损,厚度均匀, 电缆无压扁、扭曲,铠装不应松卷。绝缘导线、电缆外护层应有明显标识和制造厂标; 3)检测绝缘性能:电线、电缆的绝缘性能应符合产品技术标准或产品技术文件规定; 4)检查标称截面积和电阻值:绝缘导线、电缆的标称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导体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 缆览的导体》GBT3956的有关规定。当对绝缘导线和电缆的导电性能、绝缘性能、绝缘厚度、机械性能和阻燃耐火性能有 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检测项目和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13)导管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验合格证:钢导管应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塑料导管应有合格证及相应检测报告; 2)外观检查:钢导管应无压扁,内壁应光滑;非镀锌钢导管不应有锈蚀,油漆应完整;镀锌钢导管镀层覆盖应完整、 表面无锈斑;塑料导管及配件不应碎裂、表面应有阻燃标记和制造广标: 3)应按批抽样检测导管的管径、壁厚及均匀度,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对机械连接的钢导管及其配件的电气连续性有异议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导管系统》GB20041的有 长规定进行检验; 5)对塑料导管及配件的阻燃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14)型钢和电焊条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验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书: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2)外观检查:型钢表面应无严重锈蚀、过度扭曲和弯折变形;电焊条包装应完整,拆包检查焊条尾部应无锈斑。 (15)金属镀锌制品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验产品质量证明书:应按设计要求查验其符合性; 2)外观检查:镀锌层应覆盖完整、表面无锈斑,金具配件应齐全,无砂眼; 3)埋入土壤中的热浸镀锌钢材应检测其镀锌层厚度不应小于63um:

1)查验合格证:钢导管应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塑料导管应有合格证及相应检测报告; 2)外观检查:钢导管应无压扁,内壁应光滑;非镀锌钢导管不应有锈蚀,油漆应完整;镀锌钢导管镀层覆盖应完整、 表面无锈斑;塑料导管及配件不应碎裂、表面应有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 3)应按批抽样检测导管的管径、壁厚及均匀度,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对机械连接的钢导管及其配件的电气连续性有异议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导管系统》GB20041的有 关规定进行检验; 5)对塑料导管及配件的阻燃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14)型钢和电焊条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验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书: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2)外观检查:型钢表面应无严重锈蚀、过度扭曲和弯折变形;电焊条包装应完整,拆包检查焊条尾部应无锈斑。 (15)金属镀锌制品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验产品质量证明书:应按设计要求查验其符合性; 2)外观检查:镀锌层应覆盖完整、表面无锈斑,金具配件应齐全,无砂眼; 3)埋入土壤中的热浸镀锌钢材应检测其镀锌层厚度不应小于63um:

4)对镀锌质量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16)母线槽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验合格证和随带安装技术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CCC型式试验报告中的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导体规格及相应温升值应与CCC型式试验报告中的导体规格 致,当对导体的载流能力有异议时,应送有资质的试验室做极限温升试验,额定电流的温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 的规定; ②耐火母线槽除应通过CCC认证外,还应提供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其耐火时间应符合设计 要求; ③保护接地导体(PE)应与外壳有可靠的连接,其截面积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规定:当外壳兼作保护接地导体(PE)时, CCC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外观检查:防潮密封应良好,各段编号应标志清晰,附件应齐全、无缺损,外壳应无明显变形,母线螺栓搭接面 应平整、镀层覆盖应完整、无起皮和麻面;插接母线槽上的静触头应无缺损、表面光滑、镀层完整;对有防护等级要求的 母线槽尚应检查产品及附件的防护等级与设计的符合性,其标识应完整。 (17)电缆头部件、导线连接器及接线端子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验合格证及相关技术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铝及铝合金电缆附件应具有与电缆导体匹配的检测报告; ②矿物绝缘电缆的中间连接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电缆本体的耐火等级; ③导线连接器和接线端子的额定电压、连接容量及防护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 2)外观检查:部件应齐全综合大楼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水电暖通部分),包装标识和产品标志应清晰,表面应无裂纹和气孔,随带的袋装涂料或填料不应泄漏; 支铝合金电缆用接线端子和接头附件的压接圆筒内表面应有抗氧化剂;矿物绝缘电缆专用终端接线端子规格应与电缆 配;导线连接器的产品标识应清晰明了、经久耐用。 (18)使用的降阻剂材料应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提供经国家相应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的证 5.2.16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1)收集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安装使用说明书,生活给水 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提供饮用水卫生检验报告; (2)对材料品种、规格、外观进行检查验收,形成验收记录。 (3)按标准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抽样复验,收集检验报告

1)查验合格证及相关技术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铝及铝合金电缆附件应具有与电缆导体匹配的检测报告; ②矿物绝缘电缆的中间连接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电缆本体的耐火等级: ③导线连接器和接线端子的额定电压、连接容量及防护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 2)外观检查:部件应齐全,包装标识和产品标志应清晰,表面应无裂纹和气孔,随带的袋装涂料或填料不应泄漏; 设铝合金电缆用接线端子和接头附件的压接圆筒内表面应有抗氧化剂:矿物绝缘电缆专用终端接线端子规格应与电缆 适配:导线连接器的产品标识应清晰明了、经久耐用。 (18)使用的降阻剂材料应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提供经国家相应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的证 5.2.16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1)收集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安装使用说明书,生活给水 充所涉及的材料必须提供饮用水卫生检验报告; (2)对材料品种、规格、外观进行检查验收,形成验收记录。 (3)按标准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抽样复验,收集检验报告,

5.2.17通风空调工程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1)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使用的设备、管道、自控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 的技术性能参数和功能进行核查。验收与核查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 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及多联机空调系统室内机等设备的供冷量、供热量、 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2)风机的风量、风压、功率、效率; 3)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的风量、静压损失、出口全压及输入功率;装置内部或外部漏风率、有效换气率、交换效率 噪声; 4)阀门与仪表的类型、规格、材质及公称压力; 5)成品风管的规格、材质及厚度; 6)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厚度、吸水率。 (2)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使用的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 验,

1)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水阻力、功率及噪声; 2)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3)防烟、排烟系统柔性短管。 1)防烟、排烟系统工程采用的设备、管材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进行验收,形 成验收记录; 2)防烟、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详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5.2.18建筑智能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1)收集材料、设备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说明书,进口产品应有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质量合格证明、检测 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中文文本; (2)对品牌、产地、型号、规格、外观进行检查验收,形成检验记录。

浙江某酒店加固维修及外立面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投标)5.3建筑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5.3.1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及桩身完整性检验报告。

5.3.2工程桩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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