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批稿)《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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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稿)《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ICS13.040.40 CCS Z. 60

B 32/ XXXXX=20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woodprocessingindustry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某住宅小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DB32/XXXXX2022

前言,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排放控制要求. 5监测要求, 5达标判定... 7实施与监督.. 参考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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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规定了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木材加工行业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木材加工行业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及其投产后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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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现有企业自2022年XX X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规定。 4.1.3排气筒高度一般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 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确因安全考虑或其他特殊工艺要求,排气筒低于 15m时,排放要求需要加严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1.4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kg/h时,处理效率不应低 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当同一车间或同一生产 设施有不同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时,应该合并计算。 4.1.5处理效率指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 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当处 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 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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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 染物总量为“处理后"。具体见公式(1)

Ⅱ一一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C前一一处理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 Q前——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前的排放流量,m3/h; C后一一处理设施后的污染物浓度,mg/m3; Q后一一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放流量,m3/h。 4.1.6VOCs热氧化处理装置除符合表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和二嗯英类进行控制,达到表2规定的限值。

表2VOCs热氧化处理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7进入VOCs热氧化处理装置的废 要外分气进行燃然烧、 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 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2)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P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O基一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实一一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P实一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进入VOCs热氧化处理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 (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装置的吹扫气),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 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 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4.1.8当采用蓄热燃烧装置(RTO)处理废气时,正常工况下燃烧温度不应低于760℃,废气在燃 烧室的停留时间不应低于0.75s。 4.1.9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 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 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1.10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简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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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 定执行。

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3企业边界监控要求

企业边界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 现有企业自2022年XX月XX日起执行。

表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表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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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及排污许可证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 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HJ819的要求。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新建项目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改(扩)建项目如污染物 处理设施进口能符合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则应在进口处设置采样孔。若排气简采用多筒集合式 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5.1.5天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 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5. 2排气简监测要求

5.2.1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采样孔和平台建设按照GB/T16157、HJ75和HJ836 等规定执行,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2排气筒中烟气参数及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照GB/T16157、HJ/T373、HJ/T397和HJ732等规 定执行。 5.2.3除二嗯英类外,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可以任何连续1h采样获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h,则应在排放 阶段实现连续监测,或者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二嗯英类的监 测应在6h~12h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 5.2.4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的连续性监测按照HJ75规定执行,非甲烷总烃连续性监测按照 DB32/T3944规定执行。

5.2.1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采样孔和平台建设按照GB/T16157、HJ75和HJ836 等规定执行,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2排气筒中烟气参数及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照GB/T16157、HJ/T373、HJ/T397和HJ732等规 定行

5.3.1对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 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

5.3.2厂区内甲醛和非甲烷总烃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规定的分析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 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 测,按照HJ604规定的方法执行或者按照便携式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

5.4企业边界监测要求

4.1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照HJ/T55规定执行。 4.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一般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若分析方法灵敏高,仅需月 间采集时,应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

5.4.1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照HJ/T55规定执行。

5.4.1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照HJ/T55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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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5.5.2本文件实施后国家、行业或江苏省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丁岸路1#、2#住宅楼、3#办公楼及地下车库施工组织设计,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 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起 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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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对于区内无组织排放点监控限值,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 度值或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文件相应规定的限值,均可判定为超标。 6.3对于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 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4若同一时段同一监测监控点位的手工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优先使用符合法定监测规 范和监测方法标准的手工监测数据

本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马鞍山至芜湖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施工组织设计,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企业未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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