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绿色工厂设计导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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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绿色工厂设计导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1月).pdf

10.4.1燃气供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10.4.2当燃气需24h不间断供气时应设置应急备用气源,应急备用气源的供气 方式应根据当地市场燃气供应状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0.4.3临时供应天然气宜采用CNG或LNG运输车作为临时供气的气源,临时 供气设备区域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0.4.4室内燃气管道系统的放散管,宜接入放散总管集中排放。 10.4.5厂区燃气调压装置的设置,应根据用气建筑物布局、燃气耗量和市政接 口位置,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0.5.1气体的供应方式应根据耗量、纯度和当地市场供应条件,经技术经济比 较后确定。 10.5.2采用制气装置供气时,应对不同类型制气装置的单位产气量能耗作比较 采用能耗相对低的制气装置。 10.5.3气体供应站宜集中设置在同一区域。 10.5.4采用液态气体供气时,液态气体的储存容量应根据日用气量、单车运载 能力和物流成本等因素确定地铁施工组织方案,宜为5d~7d用量。 10.5.5液态气体气化装置宜选用空温式或余热热水加热式

10.6可燃液体、液化烃供应

10.6.1可燃液体、液化烃的供应方式,应根据耗量和消防限制条件,经技术经 济比较后确定。 10.6.2可燃液体、液化烃供应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和《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等规范的规定。企业附属加油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 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10.6.3采用公路运输的可燃液体、液化烃,储存容量宜为5d~7d用量。 10.6.4液化烃和甲B类可燃液体的卸车,应采用平衡式密闭蒸汽回收系统。 10.6.5汽油加油应采用真空辅助油气回收系统。 10.6.6储存I、II、I级毒性的甲B、乙A类液体储罐应设置氮气或其他惰性 气体密封保护系统,并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10.6.7厂区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应架空敷设。必须采用理地或管 勾敷设时,应有防止管道渗漏或管沟积聚的措施。 10.6.8可燃液体、液化烃管道的封闭管段,应有防止因温度上升造成管道超压 的措施。

可燃液体、液化烃管道宜采用自然补偿方式敷设。

可燃液体、液化烃管道宜采用自然补偿方式敷设。

10.7.1锅炉房应监测下列运行参数,并接入集中控制系统: 1蒸汽锅炉进口给水压力、蒸汽供应压力和温度; 2热水锅炉进出口水温和水压、循环水流量; 3锅炉排烟温度、排烟污染物浓度、燃气或燃油消耗量; 4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信号。 10.7.2用于工艺供热的锅炉房和热交换站应具备供热量控制功能,应符合本规 范第9.6.8条的规定。 10.7.3压缩空气站应监测下列运行参数,并接入集中控制系统: 1空气压缩机热工报警信号; 2压缩空气站的用电单耗、输入功率; 3供气总管压力、流量、露点; 4室内环境温度、空气湿度。 10.7.4在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内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与相应的介 质供应管道紧急切断电磁阀和事故风机联锁。 10.7.5采用制气装置或纯化装置供应气体时,应在供气出口设置在线气体纯度 分析仪,并接入集中控制系统。 10.7.6各种动力介质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汽、压缩空气、天然气、各种气体和液体的供应系统,应在供应站总 出口或各单体建筑物进口设置流量计量装置; 2循环热水系统,应在其供应站房或各单体建筑物进口设置热计量装置; 3计量装置应带远传信号接口。 10.7.7常压或低压液体储罐的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液位连续测量远传仪表: 2应设高、低液位报警信号; 3低压储罐应分别设置压力测量就地显示仪表和压力远传仪表。 10.7.8液体压力储罐的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温度测量仪表:

2压力、液位和温度测量信号应传送至控制室集中显示; 3应设置泄漏检测报警系统: 4罐组区域应设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10.7.9有爆炸、中毒或室息危险的动力站房,宜采用无人值守自动控制系统

11.1.1电气系统的设计应经济合理、高效节能。 11.1.2电气系统应选用技术先进、可靠,损耗低、谐波发射量少、能效高、经 济合理、绿色环保的节能产品

11.2.1应根据用电负荷性质及容量,选择合理的供电电压等级和供电方式。 11.2.2变电所宜接近负荷中心并接近电源侧。 11.2.3供电电压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的有关规定。 11.2.4用电系统接入电网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 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的有关规定。 11.2.5用电系统的功率因数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提高自 然功率因数的措施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并联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 11.2.6用电系统接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分量(方均根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 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有关规定。

11.3.1工厂照明设计的照度值、统一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色温等应满足工 艺要求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11.3.2设计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 标准》GB50034规定的限值。 11.3.3工作场所应按不同的功能分区设置一般照明,对局部照度要求较高的场 所,可增加局部照明,采用混合照明。 11.3.4在满足显色性、启动时间等条件下,应采用发光效率高、寿命长的光源 照明设计应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2灯具安装高度较高的场所宜采用LED灯、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或高 频大功率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 3除特殊场所外,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 11.3.5室内灯具的光生物危害风险组别应为RG0或RG1;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 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或效能高的灯具, 11.3.6镇流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2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较小时可配用 电子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 3对频闪效应有限制的场所,应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 11.3.7灯具的功率因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荧光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高强气体放电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 使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可在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 25W及以下的LED灯具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5,5W以上的LED灯具功率因 数不应低于0.9。

11.3.8工厂照明宜按下列方式控制:

1.3.8工照明宜按下列方式控制: 1有自然采光的区域宜单独分组控制; 2宜按车间、工段或工序分组分区控制 3宜按工作班制分组分区控制: 4大型工厂可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5控制位置应能观察到控制区域。

11.4.1配电变压器应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低损耗、低噪声节能型产品,电力 变压器效率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790 现定的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配电变压器效率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 玉器能效限定值及等效等级》GB20052规定的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 11.4.2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连续调速运行的电动机可采用变频调速装置 变频器的谐波限值、能效等级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1.5.1工厂且设直能耗数据 据采集和在线监测系统。 11.5.2当采用能耗数据自动采集和在线监测系统时,电能应按建筑、区域和用 途进行分区、分类和分项计量,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宜按不同的车间、生产班组分区计量; 2宜按不同的产品线、工艺类别分类计量; 3宜按照明、空调、动力等负荷类别分项计量; 4大功率设备应单独计量。 11.5.3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T5006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有关规定 11.5.4企业能耗数据采集和在线监测系统宜采用统一平台,重点能耗企业应采 用统一平台。 11.5.5智能装备占比超过70%的企业,生产设备宜互联互通。 11.5.6企业生产管理系统与企业能源管理监测系统宜互联,宜引入专家系统实 现生产管理与能源使用的相互优化提高,

附录 A 工厂建筑能耗的范围、计算和统计方法

A.0.1工厂建筑能耗应包含下列内容: 1用于照明、供暖、通风、空调、净化、制冷(包括风机、水泵、空气压 缩机、制冷机、电动阀门、各类电机及设备、控制装置、锅炉、热交换机组等) 系统的全年能耗量; 2用于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预防设施的全年能耗量: 3用于1~2款所没有涉及的各种设备和系统的电、煤、汽、水、气、油等 各种能源的全年能耗量; 4工艺设备回收的能量,当用于生活、改善室内外环境时,为回收该部分 能量所消耗和回收的能量。 工

工厂建筑能耗指标应按下式计算:

A.0.2工厂建筑能耗指标应按下式计

式中:I一一工厂建筑能耗指标; I一工业综合能耗指标; Eaj一全年工厂建筑能耗,当有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或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 的综合能耗指标时,可选择行业内有代表性且有施工图设计的若干企业按A.0.1 工厂建筑能耗范围和公式A.0.2进行计算;当无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或国家、行业 和地方规定的能耗指标时,可选择本行业在节能方面做得好、较好、较差(符合 国内基本水平的要求)且有施工图设计的若干企业按A.0.1工厂建筑能耗范围和 公式A.0.2进行计算; Ea一全年工业综合能耗。 A.0.3工厂建筑能耗的统计方法应根据A.0.1工厂建筑能耗范围,按设计的项目 统计期内各种工厂建筑能耗的实际分项计量,求得工厂建筑能耗。 A.0.4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煤的系数应采用国家规定的当年折算值。电力折算标 准煤系数按火电发电标准煤耗等价值计算,在实际应用中应以国家统计局正式公 布数据为准。引用某行业标准煤耗时,按照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所规定的数据折算。 A.0.5规划设计应根据A.0.2所列的方法进行计算。

附录B 工厂建筑水资源利用指标的范围、计算和统计方法

B.0.1项目所属行业已经发布清洁生产标准且该标准对水资源利用有关指标的 范围、计算和统计方法等内容已有规定时,设计按该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执行;否 则按本标准附录B.0.2、B.0.3和B.0.4的有关规定执行。 B.0.2取水量可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自备给水工程取自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 2取自城镇供水工程的水量; 3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蒸汽、热水、地热水及城市再 生水等); 4不包括企业自取的海水和苦咸水,不包括企业为外供给市场的水或水的 立品(如蒸汽、热水、地热水等)而取用的水量。 B.0.3取水量、单位产品取水量、水重复利用率、蒸汽凝结水利用率以及单位产 品废水产生量等指标的计算方法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取水量的确定应选择本行业在节水方面处于不同水平(至少符合国内基 本水平的要求)的若干企业,按本标准附录B.0.2规定取水量的范围,根据项目 提供的相关数据(每班员工人数、台班、总取水量、平均时用水量、变化系数、 设备数量及同时使用百分数等),扣除水以产品形式外供给市场的部分求得。 2单位产品取水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Vp一单位产品取水量(m3/单位产品或L/单位产品); Vc一统计期内的取水量(m3或L): Q一一统计期内合格产品的产量。 3水重复利用率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R一一水重复利用率(%); V一统计期内的重复利用水量(m3): Vi一统计期内进入到系统的新鲜水量(m3)。

R= ×100 V. +V.

4蒸汽凝结水利用率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Rq一蒸汽凝结水利用率(%); Vb—统计期内,回用的蒸汽凝结水量(t): Va一统计期内,使用的蒸汽发气量(t)。 5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Vu一一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m/单位产品或L/单位产品); Vw一统计期内的废水产生量(m或L)。 Q一一统计期内合格产品的产量。 B.0.4取水量与蒸汽凝结水的统计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水量应根据本标准附录B.0.2的取水量范围,按所设计项目统计期内 实际计量的水量、以水或水的产品等形式外供给市场的总水量,计算得出该项目 的取水量。 2蒸汽凝结水的有关数据的统计应以年度为计量周期,与水重复利用率的 统计各自独立

附录C平均降雨量及径流量表和降雨量与控制率对应

某临海高等级公路东台段工程LHDT-LQ3标三仓河桥箱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C.0.1重庆市各区县多年平均降雨量及径流量表 表C.0.1重庆市各区县多年平均降雨量及径流量表

注:数据来源为《重庆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调查评价报告》(2004年) .0.2设计降雨量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曲线

注:数据来源为《重庆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调查评价报告》(2004年)

NB/T 31129-2018 风力发电机组振动状态评价导则设计降雨量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曲线

图C.0.2设计降雨量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曲线

1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 亚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 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导则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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