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T 3042-2020 合成纤维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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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a)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类物质爆炸危险区的设备; b)排除或输送甲、乙类物质的通风设备; c)排除或输送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丙类物质,其含垒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 的25%时的设备。 9.2用于防爆型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 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9.3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的通风系统和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通风系统上的防火阀、调节阀等部件, 应符合在防爆场合应用的要求。 9.4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感接地措施,当风管法兰密封 垫料或螺栓垫圈采用非金属材料时,还应采取法兰跨接的措施。 9.5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且不应穿过 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9.6丝束冷却空调系统的空气处理装置与风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空气处理装置宜采用金属壁板,末级空气过滤器与其后部的设备和风管应采用耐腐蚀、不起尘、 表面光滑的材料制作。 b)空气处理装置的送风机室与末级空气过滤段应设置两道密封门。 c)空气处理装置的不间断运行时间宜与工艺设备的检修期相适应。 9.7采用喷水室进行空气处理时,喷水泵宜配置2台,其总出水能力应满足空调所需最大喷水量。 9.8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接触腐蚀性介渍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 难燃材料制作。 9.9设备与风管的绝缘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黏续剂,宣采用不燃材料,确有 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 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及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9.10空气处理装置内宜设防水照明灯,其供电干线应敷设在空气处理装翼外,喷水室内不应敷设电线。

10.1通风、空气调节与制冷机房的位置不宜靠近声环境以及控制振动要求较高的房间;当确需靠近时, 应采取隔声和隔振措施。 10.2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设备或采取 其他消声措施。 10.3当通风、空气调节、制冷装置以及水泵等设备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标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 取其他隔振措施。 10.4冷(热)水机组、空气处理装置、通风机及水泵等设备的进口、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接头。水泵

出口设止回阀时,宜选用具有消除水锤功能的止回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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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监测与控制的设计应根据生产广房及辅助建筑物的功能、标准以及生 产工艺要求等因素确定。当生产工艺需要对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进行监测与控制时DB42/T 1500-2019标准下载,应满足生产 工艺要求以及节能要求。

产工艺要求等因素确定。当生产工艺需要对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进行监测与控制时,应满足生产 工艺要求以及节能要求。 1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自动控制: a)可防止事故保证系统安全运行时; b)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运行时; c)工艺对室内温、湿度波动范围有一定要求时。 11.3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联动、联锁等安全保护措施 11.4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对有代表性的参数,设置远程监测或在便于观 察的地点设置就地仪表。 11.5对偏离标准值可能造成事故的参数,应设计报警信号装置。 11.6防火与排烟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及《建筑防 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规定。 11.7传感器、执行器应根据环境条件选择防尘型、防潮型、耐腐蚀型、防爆型等,并应根据使用环境 状况规定传感器、执行器的维护点检周期。 11.8在爆炸危险区中使用的传感器及执行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的有关规定。 11.9排除有毒或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以及甲、乙类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全面排风系统, 应与污染物浓度报警装置联锁,并应在工作地点设置通风机启停状态显示。 11.10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置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应采 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11.11对于全年使用的有回风的空气处理装置,应设置新风和回风调节阀。当有回风机时,还应设排 风调节阀,各个风阀应能满足全年多工况调节的要求。 11.12纺丝热风系统应与纺丝计量泵联锁,当纺丝热风系统发生故障或停车时应报警,并应切断纺丝 泵原液供给。 11.13纺丝热风系统应设置在线氧分析仪检测,并应与纺丝联锁,当系统内DMAc(二甲基乙酰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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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表A.1睛纶工厂室内温湿度

表A.2纶工厂主要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

表A.3涤纶长丝工厂室内温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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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4涤纶短纤维工厂室内温湿度

注:在相对湿度小于30%的地区,宜在盛丝筒放置区域增加空气湿度。

表A.5涤纶工业丝工厂室内温湿度

表A.6涤纶工厂丝束冷却风温度与相对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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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7锦纶长丝工厂室内温湿度

表A.8锦纶短纤维工厂室内温湿度

表A.9锦纶工业丝工厂室内温湿度

表A.10锦纶BCF(膨化变形丝)工厂室内温湿度

表A.12氨纶工厂室内温湿度

表A.13维纶工厂室内温湿度

表A.14维纶工厂主要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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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而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而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合成纤维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SH/T3042=2020

SH/T3042一2020《合成纤维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经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9 日以第48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SH/T3042一2007《合成纤维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 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是姜金娣、沈兴民、张玉良。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 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修改了一些技术规定。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 《合成纤维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 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 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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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对涉及的合成纤维种类作了修改,删除了丙纶,增加了氮纶

了术语章节,对合成纤维广的某些关键工艺过

4.1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设计的基本要求。 4.2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设计方案的选择以及设备、材料选型的基本原则。 4.3本条为新增条文。合成纤维工厂内多数生产车间为高温生产车间,在围护结构的保温措施没有做 好情况下,冬季在围护结构的内表面会产生结露滴水,影响产品质量和室内劳动环境,所以要求其围护 结构应有足够的保温性能,其最小热阻应经计算确定。计算方式可参照《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4.4本条为新增条文。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的选型工况,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4.5本条为新增条文。设有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厂房,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应进行排风热 回收与冷凝热回收;对散发大量热量的工艺生产,如聚合工段,也应采取相应的热回收措施。 4.6本条为新增条文。生产厂房内的空气质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4.7本条为新增条文。防烟、排烟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4.8本条为新增条文。为了加强对生存环境的保护,机械排风系统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使排放达到现 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要求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废气排放标准。 4.9本条为新增条文。合成纤维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工艺的原因在某些工序中会散发一些有害物质, 为了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维护劳动者健康和权益,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 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GBZ2的相关限制标准以及本规范附录A的相关规定。 4.10本条为新增条文。对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提出原则性的要求。 4.11本条为新增条文。对生产厂房内人员新风量作出相应的规定。

5.1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5.1.1近年来,合成纤维厂引进新的生产工艺,新设备较多,故室内温、湿度计算参数应根据生产工 艺的要求确定,如无特殊要求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选用。 5.1.3~5.1.4参照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编写。 5.1.5夏季休息室室内温度按《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定

5.2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本条为新增条文。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的采用,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或当地气象部门 相关数据执行。 本条强调主要生产车间,因工艺需要设置空调时应采用的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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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目前在一般的合成纤维厂中,尤其是在南方地区,均设置了空调系统或降温措施,部分属于舒 适性空调或劳保性降温措施。如果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的取值按空调标准就显得高了些,为此冬季采用采 暖计算温度、夏季采用通风计算温度,也即在某一特殊高温或低温气候条件下,允许室内温度短时间达 不到要求,这样既节省了投资也不会影响生产。

6.1.3本条为新增条文。值班供暖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防冻,防止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 水管及其他用水设备等发生冻结。 6.1.4本条为新增条文。为避免油剂在油桶里凝固无法吸出,而影响调配。纺丝油剂的最佳温度是 20℃~25℃,温度太低容易引起油剂起泡,影响上油效果和计量泵精确计量;温度太高容易使油剂变质, 使得油剂保存时间缩短。 6.1.5当厂区供热以生产用蒸汽为主、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蒸汽作热媒。当利用余热或可再生能 源供暖时,热媒及其参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6.2.1本条为新增条文。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热负荷计算,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6.2.2本条为新增条文。对集中供暖系统设置热量计量装置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6.2.3石化系统的合成纤维厂一般均与石油化工企业组合成一个联合企业,其供热系统多数为集中供 热。由于化工厂用高压蒸汽较多,故强调高压蒸汽需经减压后用于采暖系统才较安全。 6.2.4d)为新增条文。当散热器外表面涂刷非金属性涂料时,其散热量比涂刷金属性涂料时能增加 10%左右。 6.2.5本条为新增条文。为防止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生产厂房内的散热器表面温度过高,有可能导 致可燃粉尘、纤维与散热器接触引起自燃,作出本规定。 6.2.6本条为新增条文。如果散热器表面温度较高而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则容易引发烫伤事故。

7.1.2当采用全面排风时,应分别从厂房内温湿度最高或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区域排风,形成良好的 气流组织避免二次污染。 7.1.4本条为新增条文。通风系统应考虑风量平衡,在同一空间中有进风也有排风才能有效保持气流 畅通,达到排风效果,因此增设此条文。 7.1.6合成纤维厂某些车间在排除高温高湿气体时,常常由于温差及与冷空气接触等原因产生大量凝 结水,积存在风管或风机中影响环境及系统寿命。如睛纶生产过程中热牵伸处连续排放大量蒸汽,需设 置排风系统将水蒸气排至室外。热的水蒸气遇冷易在管道内表面产生结露现象,因此排风系统风管应设 置不小于0.5%的坡度,并应对风管接缝处采取措施,避免连接法兰冷热变形而导致冷凝水从连接法兰 处漏逸。此外热湿空气长期接触风管,易产生锈蚀,建议采用不锈钢或其他防腐材质的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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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涤纶厂油剂调配间、染色间、滤网清洗间有些设备上需设排风罩局部排风,但均属于间 用。冬季一般允许室温在短时间内降低。导生间内没有固定的操作岗位,采用机械排风就能满

固浴、倒品字辊、牵伸预热浴、牵伸正品字辊预热及浴牵伸辊等处有较多的丙烯及氢氰酸气 毒性与腐蚀性较大,扩散速度较快,因此应采用防腐排风罩,将有毒气体排出经高空排放。从某 了解,排气罩背部应与设备结合密闭,左右及操作面均应大于或等于设备面。由于排风置面积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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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吸口内宜做成可以移动或调节的挡板,这样有利于调节排风效果。排出的热湿带腐蚀性的气体宜高空 排放。在风罩、风管、风机、排气塔等处应采取导出冷凝水的措施。 根据上海某睛纶厂经验,为了补风及保证操作区达到卫生要求,送风宜在操作走廊上部用连续风口 送风,使整个操作走廊形成新鲜空气区域,排风罩正面处在送风气幕之内,这样可保证有害物不扩散。 送风时送风量应少于排风量,使送风气流不致干扰排风气流。其送风、排风风管布置示意如图1所示:

晴纶一步法生产工艺纺丝区送风、排风风管布

二步法生产工艺的纺丝部分送风,则不需要在操作走廊上连续送风形成空气幕。 7.3.5丝束在水洗机处洗去硫氰酸钠溶液,局部排风排除机台边及丝束上散发出的水气。纶生产过 程中使用的化工原料都属于有毒性或火灾危险性的介质,所以在生产使用场合必须严格按其毒性或火灾 危险性类别考虑相应送排风措施,保证生产环境和人身卫生安全。建议采购工艺设备时连带与其设备尺 寸相符的局部排风罩一起定购。 7.3.6卷曲机预热槽有热湿气体产生,为改善环境宜用排气罩进行排风。风管、风机冬季易产生凝结 水,应考虑导液措施。 7.3.7定型锅用蒸汽加热丝束,开启时散发大量热蒸汽,夏季影响车间室温及影响工人操作,故宜在 开口处局部排风及操作岗位处局部送风。 7.3.8本条为新增条文。参见本规范涤纶纺丝组件清洗间的条文说明。 7.3.9本条为新增条文。为了保证纤维底胶粘贴面平整及排除部分有害物质,在浸渍槽处设置排风系 统,提供良好的通风场所。氧化炉和碳化炉设备虽配套设有相对封闭和负压的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 有异味和有害气体溢出,且设备散发大量热量,因此应在相应岗位设置排风系统,且在人员工作台操作 面处设置局部送(空调)风,改善其工作卫生条件。

7.4.1原液车间内水洗机、溶解釜、过滤机设备附近、纺丝车间热处理工序、整理车间醛化工序、干 燥工序等内部散发热湿量较大,如原液经喷丝头在芒硝凝固浴中成丝,凝固浴温度45℃,二牵伸浴温 度为90℃,有大量热湿气体散出。干燥机由于丝束干燥过程也散发出热湿气体,因此这些部位均应设 排气罩局部排风。又如丝束在整理前经热水卷曲,前、后水洗后再经整理机处理,在整理过程有湿气与 甲醛气体逸出,因此在维纶工厂的整理车间醛化机甲醛排放口应接管引至排放塔集中高空排放。 7.4.2本条为新增条文。原液车间内水洗机、溶解釜、过滤机设备附近、纺丝车间热处理工序、整理 车间醛化工序、干燥工序等内部散发热湿量较大,周围生产环境比较恶劣,除需要设置局部排风将热湿 气体就近排除,还需要在操作区域设置岗位送风或全面送风来改善操作人员的劳动卫生状况。 7.4.3由于热处理区的干燥机、预热机、热牵伸机、热收缩机等设备生产中散发热湿气体的面积与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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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湿气体由吊顶下排除,否则在屋面、墙面由于室内外温差过大易造成大量结露。另外由于设备为加热 设备,如果室温过低易影响工艺生产,因此室温控制一般应达到35℃以上。同时热处理区与纺丝区及 冷却区均在一个厂房内布置,生产联系密切,房间不能隔断,故宜在热处理区2m以上部位用透明涤纶 薄膜等做成隔断墙进行隔热保温。 7.4.4冷却机、卷曲机、切断机、热风卷曲机其热量主要由热处理区的丝束带来,因此需设送风系统 另外丝束干燥冷却后在切断过程中有芒硝粉尘散出,芒硝粉尘一方面影响环境,也容易造成设备损坏 因此需设除尘系统排除粉尘。 7.4.5本条为新增条文。甲醛是甲类可燃气体和高度危险的化学物质,醛化液循环站应设防爆机械通 风,并与相邻房间保持相对负压,防止甲醛气体泄漏,对人身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

7.5.1本条为新增条文。聚合车间生产过程散发的余热和危害气体量较少,其危害程度和范围也较小, 且工艺生产对室温没要求,也不需要固定操作岗位,利用自然通风较为合理。聚酰胺66与聚酰胺6生 产在投料操作中,投料口分别有CPL(已内酰胺)或AH盐(尼龙66盐)粉尘溢出,投料槽内部未设 置负压抽吸系统时,粉尘溢出较多。为排除粉尘并限制其影响范围,投料口处应设置局部排风。为使排 放空气达标,排风系统应设置除尘器。CPL(已内酰胺)与AH盐(尼龙66盐)均为可燃粉尘,当 投料槽内部未设置负压抽吸系统时,投料口2m范围内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故排风系统应采取防爆安 全措施。 7.5.2本条为新增条文。工业丝与FDY(全牵伸丝)生产,在丝束的加热牵伸过程中,丝束上的油剂 大量挥发形成烟雾。为排除油雾并限制其影响范围,卷绕间应设置局部排风。锦纶66纺丝生产,在熔 体通过喷丝板经丝束冷却风冷却成丝的过程中,有粉状或絮状低聚物与齐聚物析出。为排除粉尘并限制 其影响范围,喷丝板处应设置局部排风。为使排放空气达标,排风系统应设置除尘器。锦纶6纺丝生产, 在喷丝板处有单体析出,锦纶6喷丝板出口处应设置局部排风,排除单体。纺丝工艺对纺丝甬道内的空 气流向与流量有所要求,往往借平衡纺丝装置厂房的送风量和排风量而实现。为避免在风量平衡计算中 漏计单体抽吸风量,故作本条规定。 7.5.3本条为新增条文。工业丝浸胶车间的上胶工段生产设备散发有害物质与异味,干燥机散发热量 较多,故应设置机械通风。短纤维后处理车间的热辊牵伸机、蒸汽加热箱、紧张热定型机等设备在生产 中散发热、湿,应设置局部排风限制热湿空气的扩散范围。长丝加弹车间加弹机等生产设备,在丝束的 加热过程中,丝束上的油剂大量挥发形成烟雾;松弛热定型机等设备以空气为介质干燥纤维,其设备排 风的温度、湿度较高,故这些设备的局部排风应排至室外。 7.5.4本条为新增条文。可参照本规范涤纶的相似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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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规定了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

8.1.1规定了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 a)增加了生产工艺对空气清洁度的考量因素。由于雾霾天气的频繁出现,空气污染加重了新风过 滤系统的负担。封闭厂房的送风系统,宜在送风设备内设置有效的过滤装置。尤其是纺丝工段 用于熔融纺的冷却风或者用于干法纺丝的热风,与产品质量密切相关,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空 气过滤系统的配置。 b)适用于生产工艺对环境温、湿度无特殊要求的车间,在高温、高湿的工段设有固定的操作或值 守岗位的,为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在生产岗位和区域设置空气调节。 ) 合成纤维熔融纺,如涤纶和锦纶,纺丝过程中需要一定温度、湿度及洁净度的冷却空气;干法 纺丝的纺丝过程则需要设置一定温、湿度及洁净度的热风系统。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纺丝甬道 的空调送风系统。 8.1.2为了节能以及减少空气调节投资,对于较少固定操作岗位的大空间厂房,可采取经济有效的局 部工艺措施以及局部区域的空气调节代替全室性空气调节。 8.1.3本条为新增条文。针对可利用回风的以消除余热、余湿为主的全空气空调系统,在室外恰值低 于空气调节区恰值时,空调系统可实现加大新风量直至全新风运行的模式。可配备回风机切换兼做排风 机或设专用的排风机;新风管道和新风口按最大新风量设计。 8.1.4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空气调节区域压力设置的要求。应根据工艺确定生产车间与周围空间 及相邻车间保持相对负压的控制要求。如分级包装间、平衡间应保持正压;涤纶长丝和锦纶6长丝纺丝 间的空气压力宜高出卷绕间4Pa~10Pa;锦纶66长丝纺丝间的空气压力应低于卷绕间5Pa。 8.1.5为保证工艺空调要求的温度、湿度控制精度;并应保证建筑物内表面不结露。围护结构的最 小传热阻应根据计算确定,生产车间和辅助房间高湿空间的围护结构容易结露和产生冷桥的部位, 包括空调区与非空调区相邻的楼板和隔墙,应做防止结露验算。应会同工艺和建筑综合确定空调区 域的合理布局,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合理的K值。例如,涤纶生产工艺要求平衡间的设置应 避免阳光直射,确保房间内纤维的温、湿度均匀。相对湿度高于80%的房间应避免外墙、外窗、外 门。空调区域不宜与室外直接相通,应根据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决定适宜的围护结构形式,设置门斗 或自动门。空调区域有车辆频繁通行时,应设自动门或空气幕。 8.1.6涤纶短纤维厂的卷绕间、平衡间除外。

8.2.2i)主要指熔融纺的卷绕间的负荷计算应计入丝束冷却风带入卷绕间的热量和湿量。纺丝甬道为 非封闭式时,用于丝束冷却的空调风也有一部分从丝仓处扩散到纺丝间,纺丝间的负荷计算也应计入这 部分的热量和湿量。 8.2.4本条为新增条文。由于合成纤维生产装置一般均为24h连续生产,所以作出本条规定。 8.2.5本条为新增条文。由于得热量与冷负荷是不同概念,按非稳态传热方法计算围护结构传热形成 的冷负荷,对于削减空气调节设计负荷有重要意义。围护结构得热量在空调区域热量中占比较小时,对 空调设计负荷影响不大,可采用简化方法计算确定。空调设计负荷计算值宜参照同等条件下现有空调系 统运行实例进行验证校核。 8.2.6各空气调节区设有室温自动控制装置的,宜按各空气调节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无 室温自动控制装置时,可按各空气调节区冷负荷综合最大值的累加值确定。空调系统冷负荷应计入风机 温升、风管温升、再热量等附加冷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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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冷源冷负荷还应包括合成纤维熔融纺的丝束冷却工艺送风的空调负荷。负荷根据工艺专业提出 的送风温、湿度,面风速等参数计算确定。

8.3.1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空气调节系统的选择应尽量做到节省一次投资、系统运行经济、调 少能耗。

少能耗。 8.3.2为了减少输送能耗以及便于管理,空气处理设备宜靠近负荷中心,宜集中布置。 8.3.3因为在某些生产过程中丝束需添加油剂,车间空调回风中含有一定量的油雾,若与之共用空调 系统,易使电气、仪表元件带油,长期积累将影响其使用寿命。 8.3.4本条为新增条文。物检室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品的调湿和试验用标准 大气》GB6529的相关规定和合成纤维生产实际确定。当物检室分成不同功能的房间时,物检室的温度 和相对湿度是指仪器检测间。无特殊情况,氨纶、睛纶、锦纶、涤纶、维纶纺织品的物理和机械性能测 定环境均采用温带标准大气的2级标准。工艺有明确要求的,应按其指定标准进行设计。

8.3.5本条为锦纶、涤纶等熔融纺丝束冷却风

a 丝束冷却风的制备与供给是纺丝工艺的有机组成部分,丝束冷却风按生产线设置,也有利于避 免生产线之间的相互干扰。 6 丝束冷却风是熔体成丝的冷却介质,生产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温、湿度、风速等要求。丝束 冷却风的温、湿度和风量波动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用于丝束冷却的空调系统,应有风量调节措 施,可采用变频风机,根据送风总管的压力调节风机转速。 纺丝甬道内的空气流向与流量对纤维质量有影响,应根据纺丝设备供应商的要求确定。 d 丝束冷却风的风压一般按纺丝设备供应商的要求确定。 e 封闭式丝束冷却,丝束冷却风冷却丝束后,直接排至室外。排风量应与丝束冷却风风量相适应 应有可供调节的手段。工程中,在排风支管上均设置风量调节阀,排风机采用变频调速或设置 旁通风阀。 f 空气中的油雾易附着于过滤器和阻尼网上,加速其阻力上升,缩短更换和清洗周期。 g)短纤维的丝束冷却风冷却丝束后,油雾和低聚物含量较多,应将其经除油过滤后排至室外。 3.6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氨纶等干法纺丝的纺丝热风设计要求。除风机、风道以外的其他设计 容,如溶剂回收及热量回收装置等,均属于工艺设计范围。按照《工业设计节能设计统一标准》 351245的规定,当采用显热回收时,显热回收系统净回收效率不应低于55%。

8.4.3熔融纺丝操作区设置劳动保护的岗位送风,送风口宜靠近操作区域设置,送风气流应避免影响 纺丝冷却风气流以及引起丝束飘动,影响产品质量。 8.4.4挤出机处的纺丝箱体和组件处于约290℃高温中,更换组件时,工人处在高温辐射环境中,岗 应空调送风用于改善劳动条件。纺丝工艺要求纺丝箱体的温度稳定,送风气流应避免直接吹尚纺丝箱体, 致使其冷却降温,影响产品质量。 8.4.5生产不同品种合成纤维的卷绕间应根据产品的不同特性选择合适的气流组织方式。一般而言, 涤纶工业丝工厂与涤纶长丝工厂生产全牵伸丝(FDY)时,卷绕间的回风中含油雾较多。冷却丝束后的 丝束冷却风一部分进入卷绕间,带入热量和湿量。而氨纶车间的卷绕间会有DMAc(二甲基乙酰胺)散 发。卷绕间的气流组织应有利于上述污染物的控制和排除。 8.4.6拉伸变形机和单层拉伸机的气流组织:新鲜空气首先经过筒子架区,保证该区的温湿度,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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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量1/3,冷量也可减少。 计算方法:可采用65%的发热量计算出送风量,另外35%的余热量由回风带走 气流组织见图2.

图2拉伸变形机气流组织

8.4.7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锦纶和涤纶长丝加弹车间丝筒架处的允许风速。 8.4.8分级包装间、平衡间的温度、湿度均匀,有利于消除纤维的内应力,使附着在纤维上的纺丝油 剂均匀扩散。工艺有要求的分级包装间、平衡间,送风系统末端可以设置对某一粒径相应过滤效率的空 气过滤器,以保证空间合适的清洁度。 8.4.9本条规定适用于物检室温、湿度需控制在允许波动范围内,并保持室内温度、湿度分布均匀 的要求。

8.5.1空气的蒸发冷却不需要人工冷源,利用水的蒸发吸热降低空气温度,是最节能的一种空气降温 处理方式,适用于纺丝车间这种高温、高湿环境的空气调节。有合适水温、水质天然水资源的地区,当 采用可靠的回灌和防止污染措施时,可适当利用这一天然冷源,并应征得地区主管部门的同意。如果天 然冷源无法满足空气冷却要求,应采用人工冷源。 8.5.2对于全年或全年大部分做降温运行的空调系统,空气处理装置设置喷水室,可以充分利用新风 蒸发冷却,减少制冷机运行时间,降低能耗。涤纶短纤维后处理工段、腈纶纺丝及后处理工段等对车间 温度要求不高,为节省能源,尽可能采用循环水蒸发冷却处埋方式。喷水室对空气中的灰尘与油雾有较 好的分离作用,用于丝束冷却风的空气处理装置,可以降低其末级空气过滤器的负荷,延长使用周期。 8.5.3根据经验总结,采用人工冷源喷水室处理空气时,冷水的温升宜采用3℃~5℃,如果冷水温升 取得小,则水的输送能耗也会增大,经济性较差。采用天然冷源时,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水温情况,通过 计算确定。 8.5.4服务于纺丝车间等要求环境湿度较高,且以消除车间余热为主的空调系统,可以接受喷水室挡

水板后少量过水。通过降低机器露点温度,加大送回风焰差,有利于减少送风量,从而降低风机能耗。 在设计计算中应根据相关挡水板过水量数据单线连续箱梁顶推施工方案的选择,核算设计机器露点温度,计算送风量以及处理空气实际耗 冷量。工程实践中发现,挡水板后空气带水过多,往往是挡水板安装有问题。 8.5.5为防止喷嘴被纤维和杂质堵塞,影响热湿交换效率;水过滤器设置在空气处理装置外,便于维 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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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含有油雾的空气在经喷淋与表冷处理时,油雾会被带入喷淋水或冷凝水中,致使排水COD(化 学需氧量)超标,应排入生产废水系统进行处理。 8.5.7对空气表冷器的冷冻水进口温度的规定,是为了在工程实践中保证空气表冷器的热质交换能力 冷冻水的温升采用5℃~10℃,是考虑减小流量、降低输配系统能耗。冷冻水流速取0.6m/s~1.5m/s, 是从表冷器传热效果和水流阻力两者综合考虑的。 8.5.8本条为新增条文。适用于物检室等采用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的空调系统,制冷剂蒸发温度与 空气出口干球温度之差,是根据目前蒸发器结构设计在技术上可能达到的最小值确定的。 8.5.9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氨制冷剂泄漏时,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其他事故。 8.5.10物检室的空气湿度控制精度要求较严格,电极、电热加湿器耗电量大,运行、维护费用较高。 干蒸汽加湿器加湿迅速、均匀、稳定,在有蒸汽源可利用时,宜优先考虑采用干蒸汽加湿器。 8.5.11合成纤维厂的环境空调对空气洁净度无特殊要求,宜设置粗、中效过滤器对空气中含有的大粒 径微粒进行过滤。 8.5.12纺丝工艺对丝束冷却风的空气洁净度有一定要求,空气处理装置的末级过滤器对于大于或等于 1μm的大气尘计数效率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一般涤纶长丝为90%~95%;涤纶短纤维(普通)为70%~ 90%;涤纶短纤维(三维中空)为90%~95%;涤纶工业丝为90%~97%。纺丝热风系统的过滤器设置 型式和位置应根据热风温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空气处理装置的过滤段应设压差显示和报警装置,过滤器 到达终阻力时应进行更换

9.1本条为新增条文。对采用防爆型设备所应具备的条件作出规定。 9.2本条为新增条文。对防爆型设备的电气要求作出规定。 9.3本条为新增条文。对防爆通风系统阀件的防火花要求作出规定。 9.5本条为新增条文。对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的墙体和房间做出规定。 9.6本条为新增条文。 a)纺丝工艺对丝束冷却风有一定的清洁度要求,因此空气处理装置的材质应有利于洁净空气,且 不允许已经净化的空气再被污染。 b)本条款规定旨在避免因人员出入空气处理装置引起风量波动,影响纺丝工艺生产。 C) 纺丝生产常年连续运行,停产检修周期一般在一年以上,伴随管理的精细化,一些工厂停产检 修周期长达三年。丝束冷却风系统是纺丝工艺重要的组成部分,与纺丝生产密切相关,一旦其 空气处理装置停运,必将导致工艺停产。因此,丝束冷却风的空气处理装置应有较高的运行可 靠性。 9.7空气处理装置中,采用喷冷水干燥冷却处理时,其喷水泵设两台,在采用喷循环水蒸发冷却处理 的季节,只需一台水泵就可满足,另一台可以作为备用。 9.10空气处理装置内的环境比较潮湿,而喷水室尤甚。内部的照明设施以及电缆等因此受潮损坏,因 此本条特别强调电缆干线应在空气处理装置外面,喷水室内不应设电缆

通风、空调与制冷系统运行时,机房内会产生相当高的噪声。为了防止对相邻房间和周围环境的 其位置应尽量不靠近有较高隔振和消声要求的房间。如确需靠近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市政工程-钢结构天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SH/T30422020

11.1本条为新增条文。对监测与控制系统的确定方法及层次作出规定。 11.3本条为新增条文。对设置联动、联锁等安全保护措施作出规定。 11.4本条为新增条文。为了便于对空调系统的控制、管理,宜对蒸汽、冷水、热水的流量;室内外温 度、相对湿度;喷水室或表面冷却器挡水板后的干、湿球温度;加热器后的空气温度;送回风干、湿球 温度;加热器进、出口的热媒温度和压力;喷水室或表面冷却器冷水进、出口的温度和压力;空气过滤 器前、后静压差;送、回风风量等参数进行远程或就地监测。 11.5本条为新增条文。对监测参数偏离标准值有可能造成事故时应设计报警信号装置作出规定。 11.6本条为新增条文。对防烟、排烟系统监测与控制的执行标准作出规定。 11.7本条为新增条文。对传感器、执行器的选用与维护作出规定。 11.8本条为新增条文。对在爆炸危险区中使用的传感器及执行器作出规定。 11.9本条为新增条文。对防毒通风及防爆通风系统中风机的控制及状态显示作出规定。 11.10本条为新增条文。对电加热器的联锁与保护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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