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309-201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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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309-201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电源所配接的灯具等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 (3)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与其连接的灯具等系统部件 构成系统的三级控制架构,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应能控制 其所配接的灯具等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

3.6.2具有一种疏散预案的场所中,疏散指示方案是唯一的,因

此该类场所中不应设置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即双 可方向标志灯DB11T 1184-2015 城市绿地土壤施肥技术规程,系统也不应设置可改变方向标志灯箭头指示方向 的控制功能

3.6.3如果在灯具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之间的通信中 断后发生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将无法控制该灯具光 源的应急点亮,为了有效保障灯具应急照明或疏散指示功能的发 挥,灯具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之间的通信中断时,灯具的 光源应应急点亮。 3.6.4如果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与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通 信中断后发生火灾,应急照明控制器将无法控制应急照明配电箱 或集中电源配接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为了有效保障应急照明配 电箱或集中电源配接灯具应急照明或疏散指示功能的发挥,应急

断后发生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将无法控制该灯具光 源的应急点亮,为了有效保障灯具应急照明或疏散指示功能的发 挥,灯具与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之间的通信中断时,灯具的 光源应应急点亮。

3.6.4如果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与应急照明控制

信中断后发生火灾,应急照明控制器将无法控制应急照明配电箱 或集中电源配接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为了有效保障应急照明配 电箱或集中电源配接灯具应急照明或疏散指示功能的发挥,应急 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与应急照明控制器之间的通信中断时,应 连锁控制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 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6.5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属于消防系统范畴,但同时

(1)系统正常工作模式: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部件按照设计 文件的规定处于正常的伺服工作状态; (2)系统在非火灾状态下的控制模式:基于资源共享、降低投 入等考虑,在未发生火灾时,由系统主电源断电、正常照明电源断 电或人体感应等信号连锁控制系统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发挥系

统灯具辅助照明和疏散指示的作用; (3)系统在火灾状态下的控制模式:火灾发生时,按照预设逻 辑控制系统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发挥系统灯具应急照明和蔬散 指示功能。 本条对集中控制型系统处手正常工作模式时各系统部件的工 乍状态做出相应的规定: 1为有效保障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应急工作时 间,系统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 出:系统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时,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2基手节能降耗的考虑,系统中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 特熄灭状态、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为了帮助人员在平时识别、熟悉疏散路径,各蔬散区域内 相应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默认的疏散指示方案节电点亮: 1)仅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区域内所有标志灯的光 原应按该区域疏散指示方案点亮; 2)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内相应 示志灯的光源应按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 指示方案点亮; 3)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 钻厅等场所,区域内相应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默认蔬散指示 方案点亮。

制逻辑和时序要求。为保证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在系统主电 后突发火灾时仍能满足相应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要求,综 了系统主电源断电后应急处置的时间需求,对系统灯具持 点亮的时间做出相应的限制

3.6.7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建、构筑物相关疏散区

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逻辑和时序要求。为简化系统的 控制逻辑,为该疏散区域内灯具供配电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

电源在接收到该区域正常照明配电箱的断电信号后,连锁控制该 区域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为保证该区域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在正 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突发火灾的状态下,仍能满足相应的持续应急 工作时间要求,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应在主电源供电的状 态下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3.6.8本条规定了在火灾状态下,系统应急启动的控制原

建、构筑物的所有区域均仅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时,火灾确 认后,该建、构筑物各区域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可由应急照明控制 器的一个控制信号统一控制;建、构筑物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 方案的区域时,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作为一个 独立的控制单元,为保证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同步性和可靠性,区 域内需要同时改变指示状态的灯具应作为一个灯具组,由应急照 明控制器按预设逻辑由同一指令控制

3.6.9本条规定了系统自动应急启动控制逻辑和控制时序的设

规定了系统自动应急启动控制逻辑和控制时序的设

灯具的蓄电池电源是灯具应急后动后的后备保障性电源,为 有效保障火灾状态下灯具蓄电池电源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火灾 确认后,采用集中电源A型灯具的系统,应保持集中电源的主电 源输出为其配接的灯具供电,集中电源的主电源断电后自动转入 蓄电池电源输出;采用自带电源A型灯具的系统,应保持应急照 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断电后,其所配 接的灯具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为了避免出现电击事故,火灾确认后,采用集中电源B型灯 具的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自动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 输出为其配接的灯具供电;采用自带电源B型灯具的系统,应急 照明控制器应自动控制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 接的灯具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3.6.10本冬规定了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控制逻辑和控制时

3.6.10本条规定了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控制逻辑利

要求。 为了简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操作程 序,保障紧急处置操作的便捷性和可靠性,要求系统的手动应急启 动应具有一键控制功能,即一键式操作控制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 和系统灯具蓄电池电源的转换。 3.6.11本条规定了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 改变相关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控制逻辑和控制时序的设计要求。

3.6.11本条规定了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 改变相关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控制逻辑和控制时序的设计要求。 3.6.12本条规定了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 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中,改变相关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控制逻

7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7.1本条对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模式时各系统部 件的工作状态做出规定。 3.7.2非火灾状态且保证主电源供电的前提下,基于资源共享和 节能降耗等因素考虑,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可由人体感应、声控 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为人员提供辅助疏散照明

3.7.1本条对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模式时各 件的工作状态做出规定,

节能降耗等因素考虑,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可由人体感应、声控 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为人员提供辅助疏散照明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7.3本条规定了火灾状态下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灯具蓄电池电

3.7.3本条规定了火灾状态下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灯具蓄电池电 源转换和灯具应急启动的控制原则。 3.7.4本条规定了系统手动应急启动控制逻辑的设计要求。 3.7.5本条规定了系统自动应急启动控制逻辑的设计要求

3.8.1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

3.8.1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 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 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也就是说备用照明不应代替消防应急 照明。

工作所需的照度要求,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 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在正常照明电源切断后转入消防电 源专用应急回路供电。

4.1.2相关人员应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相关要求进行施工现场 质量管理的检查并记录。 4.1.4严格按照经相关机构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相关技术标 准进行系统的施工,是保障系统安装质量和系统运行稳定性和可 靠性的必要条件,因此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5本条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进场、施工和设计变更、各 施工工序完成和交接、安装质量检查等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

4.2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4.2.1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 件及配件的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 机构的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等文件。

4.2.1应按照设订 的材科、系玩可 件及配件的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 机构的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等文件。 4.2.2应检查各系统部件的名称、规格、型号、蓄电池(组)是否与 检验报告的内容一致,产品外观是否与检验报告中的照片一致,以 证明该产品通过国家检验机构的检验,其中任一项内容不符就无法 说明产品性能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应核对产品的标志、名称、型 号、规格是否与证书内容相符,并检查产品是否贴有相关认证标识。

验报告的内容一致,产品外观是否与检验报告中的照片一致 明该产品通过国家检验机构的检验,其中任一项内容不符就 明产品性能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应核对产品的标志、名称 、规格是否与证书内容相符,并检查产品是否贴有相关认证标

4.3.1本条规定了系统供配电线路、系统通信线路采用不同敷设

方式时的防护要求。 为了防止系统线路在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受到机械损伤,系统 线路敷设时应根据不同的敷设方式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由于矿 物绝缘类电缆带有铠装外套,具有一定的机械防护能力,因此该类 电缆可以直接明敷。

4.3.2管路在明敷时,线路和管路存在一定的重量,

强度防止弧垂过天,对管路的吊点或支点的设置部位、吊杆直径做 出相应的规定。

正常工作的影响,管路应敷设在不燃性建筑结构体内,且理深不应 小于30mm

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时,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 求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灰尘进入管路腐蚀线路、影响线路的绝缘性能,管路的管口和管子 的连接处应做密封和防腐处理。

4.3.6为防止管路太长或者弯头太多,不利于在管路中穿线,管

路敷设时应在相应部位装设接线盒

路和接线盒的连接做出相应规定;为了防止金属管路端口的毛刺 在线路敷设过程中损坏导线绝缘护套,要求金属管路入盒的内侧 应加装护口。

4.3.8为增加槽盒的机械强度,防止弧垂过大,对槽盒的吊点或

4.3.9为保证槽盒的安装质量,便于日常维护,对槽盒接

系统线缆的选型进行核查。

盒内的杂物不清理干净,不便于穿线,而且极易在布线过程中损坏 线缆的绝缘护套。

4.3.12为了避免不同类别的线路相互干扰,影响线路的

4.3.12为了避免不同类别的线路相互十扰,影响线路的正常工 作,除经设计验证的线路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 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向线路的机械强度和线路的绝缘性能,同时也不利于线路的日 护,因此,要求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采用可靠工艺连接

4.3.14多尘、潮湿场所中,环境中的水汽、粉尘会侵蚀裸露的导

或端子,降低线路连接的可靠性和绝缘性能,因此这些场所设 接线盒和导线的接头需要进行防腐蚀和防潮处理;接线盒是 部件之间电气连接的主要配件,为保障系统部件整体电气连 可靠性,接线盒的IP防护等级应与系统部件等同要求。

4.3.15为了便于线路与系统部件的连接,从接线盒、管虽

引致系统部件的防护管路可以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同 了保证防护管路整体的强度要求,对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的 做出相应的限制

4.3.16为防止因建筑结构变形损坏系统线路,线缆在跨起

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时应留有一定的余量,并在 变形缝的两侧固定,

50303是检验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的通用工程技术标准,因 此,系统布线除应满足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规定。

4.3.18系统线路的绝缘性能直接影响系统运行的稳定性

性,因此线路敷设结束后,应对系统线路的每个回路进行绝缘性 测试,回路的绝缘电阻不满足要求时,应排查并解决布线环节存 的问题。

4.4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

的安装要求。 2在轻质墙上安装时,由于设备有一定的重量,因此必须采 取加固措施; 3落地安装时,应高出地坪100mm200mm,以便于防潮防水: 4火灾发生时,水灭火系统动作释放的水介质极易流进电气 竖井中,为了防止水介质顺看管线流进设备中,对设备造成损坏, 在电气竖井中设置的设备应采用下出口进线方式: 5设备应有保护接地,接地应有明显标志以便于日常维护。 4.4.2基于运输的安全性考虑,应急照明控制器或集中电源与自 带的蓄电池组可能需要分别运输、现场安装,在现场安装时应仔细 核对设计文件和产品的检验报告,核查蓄电池的规格、型号和容量 是否与检验报告、设计文件描述的一致,蓄电池的安装环境是否符 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带的蓄电池组可能需要分别运输、现场安装,在现场安装时 核对设计文件和产品的检验报告,核查蓄电池的规格、型号 是否与检验报告、设计文件描述的一致,蓄电池的安装环境 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用控制器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供电:同时,为防正插头意 客影响控制器的正常工作,应急照明控制器与消防电源和外 月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连接

4.4.4集中电源采用落地方式安装时,应保留足够的安装和维护

了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接线要求

1火灾发生时,为避免灯具因固定部件燃烧而意外脱落: 固定安装在不燃烧墙体或不燃烧装修材料上,同时,为了不

具应固定安装在不燃烧墙体或不燃烧装修材料上,同时

响灯具的功能,灯具安装后的位置应是固定的,不能安装在移动部 件上。

通行的障碍物,灯具突出墙面、地面的高度均应符合相关规定;灯 具安装时,应确保照明灯照射范围内、疏散路径上的人员与标志灯 的视角范围内无固定、移动的遮挡物,同时为了便于灯具的日常维 护,应确保灯具的指示灯位于便于观察的方位。

4.5.3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应柜

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安装方式。标志灯采用嵌顶方式安装时, 立于不同位置的人员可能因视角不同,不能完全看到标志灯的指 示信息;同时,标志灯过于贴近顶棚,火灾初期产生烟雾很容易对 标志灯的标志信息造成遮挡、影响人员的准确识别。灯具采用吊 顶方式安装时,为了避免灯具因安装不牢固而意外脱落,应采用金 虚豆红豆豆红成豆

嵌入方式安装。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大于1m时,为了避免火 伤过往的行人,应确保灯具表面凸出墙面或柱面的部分没有 角、毛刺等突出物;为了避免灯具影响人员的正常通行或在疏 道、通道上搬运物品时损坏灯具,灯具凸出墙面或柱面最大水 离不应超过20mm。

4.5.5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灯具可以采

用插头方式连接;但是,为了避免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非维护人员随 意拨出插头,影响灯具的正常运行,插头与插座之间应采取采用专 用工具方可拆卸的连接方式连接

4.5.6~4.5.8为了保证照明灯的光线能够有效覆盖疏散路径及 相关区域的地面,照明灯宜采用顶部安装方式,受安装条件的限

4.5.6~4.5.8为了保证照明灯的光线能够有效覆盖疏散路径及

4. 5. 6 ~4. 5. 8

相关区域的地面,照明灯宜采用顶部安装方式,受安装条件的限 制,灯具也可以安装在蔬散走道、通道两侧墙面或柱面上。由于距 地面1m~2m的高度是人员的视线高度范围,为了避免照明灯的

光线直接照射到人眼产生光,影响人员对疏散路径的识别,照明 灯不能安装在距地面1m~2m的高度范围内。照明灯在墙面或 柱面上安装时,可采用高位或低位两种安装方式:采用高位安装方 式时,照明灯距地面的高度应天于2m;采用低位安装方式时,照明 订距地面的高度应小手1m,且应确保照明灯的光线直接照射到地 面上。

4.5.9标志灯的标志面板与蔬散方向垂直,有利于在疏散 通道上的人员正视标志灯的标志面、准确识别标志灯的疏昔 信息。

4.5.10为了确保出口标志灯的安装高度处于人员正常视

为,同时便于人员准确识别安全出口或蔬散门的位置,对出口标志 灯的安装做出相应要求;室内高度大手3.5m的展览厅、候车(船) 室、民航候机厅等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6m,同 时考虑到该类场所日常物品搬运的需求,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 度不宜低于3m

1各疏散区域的方向标志灯安装时,应按该区域的疏散指示 方案核对每个方向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对于需要按照不同疏 散指示方案改变疏散指示方向的蔬散走道、通道,应核对是否设置 了具有双向箭头的方向指示灯,且灯具的双向箭头能否按不同的 疏散指示方案分别指向相应的疏散方向。 2、3为了避免火灾初期产生的烟气遮挡标志灯,标志灯宜安 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距地面高度小于1m的墙面或柱面上;当 疏散走道、通道两侧无维护结构时,标志灯应安装在蔬散走道、通 道的上方,为了确保标志灯的安装高度处于人员正常视角范围内, 司时考虑到火灾产生烟气沉降等因素,室内高度不天于3.5m的 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室内高度大于 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

于3m,且不宜大于6m。 4为了便于人员对疏散路径的识别,疏散走道、通道转角处 设置的方向标志灯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1m。 5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位于疏散走道的侧边时,为了便于人 员识别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位置,在疏散走道上方应增设方向标 志灯,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蔬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或 疏散门:安全出口或蔬散门位于疏散走道中间位置时,疏散通道上 方增设的方向标志灯应采用双面方向标志灯。 6标志灯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安装时,为了保证人员 对疏散路径的正确识别,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 置;为了防止地面产生的积水侵蚀标志灯及其内部电子器件,导致 标志灯表面破损或影响标志灯的正常工作,标志灯应采用耐腐蚀 构件或做防腐处理,且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

4.5.12为了便于疏散楼梯间内的人员准确识别所处

,指示楼层位置信息的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每层楼梯间朝 的正面墙上,且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5.1.1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企业, 编制调试方案,对系统进行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 记录。

5.1.2系统的调试包括系统部件的功能调试和系统的

首先对组成系统的各个部件全数进行主要功能检香,系统部件的 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 统》GB17945的相关规定;之后依据设计文件对系统的功能进行 检查,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系统调试过程中,对于 主要功能、性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 统》GB17945的产品应进行更换,对于系统功能不符合设计文件 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系统部件更换或系统功能整改后,应重新 进行调试。

5.1.3在部件调试或者系统功能调试过程中,可能会对系统线路

进行短路、断路处理;同时为了防止系统部件的误动作,还会切断 部分系统部件之间的连接,系统调试结束后,应恢复系统部件之间 的正常连接,并使系统部件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调试记录 及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提交建设单位存档

1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核查系统部件的规格、型号、委 备品备件的数量,以确保系统部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

量、备品备件的数量,以确保系统部件的规格、型号、数

件与设计文件一致;并对系统的线路进行检查,对于错线、开路、虚 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M2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以确保系统线路的施工质量满足本标准的相关要求,有效保证系 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2.2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按地址识别其所 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以实现对这 些系统部件工作状态的控制和显示。 1在系统调试前,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 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等系统部件进行地址编码。灯具具有独立的地 址码时,一且灯具出现敌障,可以快速识别灯具的设置部位,便于 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 2应急照明控制器对其所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 配电箱等系统部件按地址编码进行地址注册,并录人配接部件的 地址编码及具体设置部位等地址注释信息。 3为了便手系统的使用维护,应按附录D的规定填写系统 部件设置情况记录表。 5.2.3集中控制型系统调试前,应按照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 规定,进行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的编程,并将控制程序录入应 急照明控制器中;为了便于系统的使用维护,应按附录D的规定 填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5.2.4系统调试前,应准备好调试过程中所需参考的技术资料。 5.2.5为了避免由于设备自身的故障损坏系统其他部件,系统调 试前,应对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消防应急照明配

5.2.2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控制器需要按地址识别其所

定,进行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的编程,并将控制程序录, 照明控制器中;为了便于系统的使用维护,应按附录D的 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5.2.4系统调试前,应准备好调试过程中所需参考的技术资料。

前,应对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消防应急照 箱等设备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系统部件无明显功能故障 能接入系统进行调试。

5.3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调试

5.3.1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控制器调试前的准备要求

主要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 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3.3本条规定了集中电源调试前的准备要求。

5.3.3本条规定了集中电源调试前的准备要求。 5.3.4本条规定了集中电源的调试要求,集中电源主要功能的检 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 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 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3.5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配电箱调试前的准备要求。

5.3.6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调试要求,应急照明配电箱 主要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 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1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5.4.1本条规定了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功能调试前的准备要求, 为了准确检验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 间,系统功能调试前,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系统,集中电源的蓄 电池组应至少连续充电24h;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系统,灯具自 带蓄电池应至少连续充电24h。 542本冬规定了非水定状太下系统正党工作模式的调试要求

为了准确检验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 间,系统功能调试前,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系统,集中电源的蓄 电池组应至少连续充电24h;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系统,灯具自 带蓄电池应至少连续充电24h。 5.4.2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调试要求, 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 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4.3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主电源断电后系统控制 功能的调试要求,系统控制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 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4.4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蔬散区域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

功能的调试要求,系统控制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 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5.4.5本条规定了火灾状态下系统功能调试前的准备要

4.8本条规定了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 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相应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功能的议 求,相应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 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4.9本条规定了火灾状态下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系

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和系统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 下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的调试要求,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系统照 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和系统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 态下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的检香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 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5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工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5.5.1本条规定了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前的准备 要求,为了准确检验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 作时间,系统功能调试前,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系统,集中电源 的蓄电池组应至少连续充电24h;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系统,灯 具自带蓄电池应至少连续充电24h

5.5.2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

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 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5.3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灯具在主电源供电时 感应点亮控制功能的调试要求,灯具感应点亮控制功能的检香应 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 填写调试记录。

Ⅱ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5.5.4本条规定了设置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中,火灾状

态下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功能的调试要求,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功能 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 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和系统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 下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的调试要求,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系统照 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和系统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 态下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 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6备用照明功能调试

5.6.1本条规定了系统备用照明功能的调试要求,系统备用照明 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 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6.0.1系统验收是对系统设计符合性的全面核查,是对施工质量 的全面检查,是对系统部件功能及系统功能的全面检验,只有通过 系统验收才能有效确保系统的选型和设置满足本标准和设计文件 的要求,才能确保系统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可靠应急启动发 挥应有的消防功能、保障人员的安全疏散。因此,将本条文确定为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收的对象项目和数量要求,系统

6.0.3本条规定了系统检测、验收时应具备的资料要求

6.0.4本条根据各项目对系统工程质量影响严重程度的不同,将

1按照设计文件的规定选择相应规格、型号、技术性能的产 品,是保障系统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的基本要求,系统产品符合消 防准入制度的要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明确规定;应急 照明控制器的应急启动功能、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控制功能,集中 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功能,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 电箱的连锁控制功能,灯具应急状态的保持功能是在火灾等紧急 状态下确保系统灯具可靠发挥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功能的基本要 求;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分配电输出功能是保障系统正 常运行的基本要求,上述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将严重影响系统运 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将上述项目定为A类项目;

2核查本标准6.0.3条规定资料的齐全性和符合性是检验 系统施工,调试环节质量管理情况的一种主要方式,而且系统部件 的现场设置记录、系统控制逻辑编程记录等技术资料是系统日常 管理维护必不可少的参考资料,这些技术资料的不齐全、不符合将 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系统维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系统灯具的蓄 电池电源是确保灯具保持应急工作状态的后备保障性电源,如果 系统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容量不满足要求,存在人员尚未完全安全 流散时灯具的光源因供电中断而熄灭的隐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 系统功能的发挥因此将上述项定为B来项目

系统施工、调试环节质量管理情况的一种主要方式,而且系统部件 的现场设置记录、系统控制逻辑编程记录等技术资料是系统日常 管理维护必不可少的参考资料,这些技术资料的不齐全、不符合将 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系统维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系统灯具的蓄 电池电源是确保灯具保持应急工作状态的后备保障性电源,如果 系统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容量不满足要求,存在人员尚未完全安全 疏散时灯具的光源因供电中断而熄灭的隐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 系统功能的发挥,因此,将上述项自定为B类项目。 6.0.5本条规定了系统检测验收结果的判定准则。该判定准则 是判定系统部件的选型和设置、施工质量、系统部件功能和系统功 能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本标准相关要求的判定标准,是判定系统 是否具有持续维持稳定、可靠运行能力的判定标准,是判定系统检 测验收结果合格与否的直接依据。因此,将本条文确定为强制性 条文,必须产格执行。 6.0.6系统检测、验收过程中,对功能不符合要求的系统部件应 予以更换、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进行整改,系统部件更换或项目 整改后,应对相关项目重新进行检测、验收,直至所有检测、验收的 项自均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对有抽检比例要求的项自,为了 全面检验该类项自的施工质量、系统部件和系统的功能,首次检 测、验收不合格需进行再次检测、验收时,该类项自的抽检比例应 加倍。

JTS/T 292-2-2018 远海区域水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6.0.5本条规定了系统检测、验收结果的判定准则。

6.0.6系统检测、验收过程中,对功能不符合要求的系统部件应

予以更换、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进行整改,系统部件更换或项目 整改后,应对相关项目重新进行检测、验收,直至所有检测、验收的 项目均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对有抽检比例要求的项目,为了 全面检验该类项自的施工质量、系统部件和系统的功能,首次检 则、验收不合格需进行再次检测、验收时,该类项目的抽检比例应 加倍。

7.0.1、7.0.2规定了系统日常使用维护必须具备的文件资料 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的技术 档案,并应及时更新,为了便于对技术档案的检索、查询及保管,便 用单位应对上述档案进行电子文档备份

7.0.3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用户单位应做好系统的日常管理维

7.0.4系统的管理人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

管理》GB25201中的要求进行系统巡查,并按附录F的规定填写 记录。巡查过程中发现设备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立即 报修。

能、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查SJG 48-2018 深圳市道路工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技术规程,由于系统采用蓄电池(组)作为后备式保 障电源,而蓄电池(组)在工作一定年限后,其化学物质活性的衰减 会导致应急供电时间持续降低,因此在年检过程中发现灯具在蓄 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符合本标准3.2.4条 第1款~第5款规定时,应立即更换相应设备或更换其电池,以确 保灯具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满足规范要求。

统一书号:155182·0403 定价: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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