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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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气体在线监测装置,燃气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和行业安全的有关规定; (6)煤粉锅炉应当采用性能可靠、节能高效的点火装置,点火装置应当具有与 煤种相适应的点火能量; (7)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炉前进料口处应当有严格密封措施,循环流化床锅炉启 动时宜选用适当的床料,防止炉床结焦。 7.3制粉系统 (1)煤粉管道中风粉混合物的实际流速,在锅炉任何负荷下均不低于煤粉在管 道中沉积的最小流速; (2)制粉系统同一台磨煤机出口各煤粉管道间应当具有良好的风粉分配特性 各燃烧器(或者送粉管)之间的偏差不宜过大; (3)煤粉锅炉制粉系统应当执行DL/T5203《火力发电广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 技术规程》等相应规程、标准中防止制粉系统爆炸的有关规定。 7.4汽水系统 (1)锅炉的给水系统应当保证对锅炉可靠供水,给水系统的布置、给水设备的 容量和台数按照设计规范确定; (2)额定蒸发量大于4t/h的蒸汽锅炉应当装设自动给水调节装置,并且在锅炉 操作人员便于操作的地点装设手动控制给水的装置; (3)T作压力不同的锅炉应当分别有独立的蒸汽管道和给水管道;如果采用同 一根蒸汽母管时,较高压力的蒸汽管道上应当有自动减压装置,较低压力的蒸汽管 道应当有防止超压的止回阀;给水压力差不超过其中最高工作压力的20%时,可 以由总给水系统向锅炉给水; (4)设置外置换热器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应当配置紧急补给水系统; (5)给水泵出口应当设置止回阀和切断阀,给水止回阀应当装设在给水泵和给 水切断阀之间,并与给水切断阀紧接相连;单元机组省煤器进口可不装切断阀和止 阀,母管制给水系统,每台锅炉省煤器进口都应装设切断阀和止回阀;铸铁省煤 器的出口也应当装设切断阀和止回阀; (6)主汽阀应装在靠近锅筒(锅壳)或者过热器集箱的出口处;单元机组锅炉的 主汽阀可以装设在汽机进口处;立式锅壳锅炉的主汽阀可以装在锅炉房内便于操作 的地方;多台锅炉并联运行时,锅炉与蒸汽母管连接的每根蒸汽管道上,应当装设 两个切断阀,切断阀门之间应当装有通向大气的疏水管和阀门,其内径不得小于 8mm,锅炉出口与第一个切断阀(主汽阀)间应当装设放汽管及相应的阀门; (7)A级高压及以上电站锅炉,未设置有可回收蒸汽的旁路系统时,应当装设远 程控制向空排汽阀(或者动力驱动泄放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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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锅筒(锅壳)、过热器、再热器利省煤器等可能聚集空气的地方都应当装 设排气阀。 7.5锅炉水处理系统 (1)锅炉水处理系统应当根据锅炉类型、参数、水汽质量要求进行设计,满足 锅炉供水和水质调节的需要,工.业锅炉水处理设计应当符合GB/T50109《.T业用 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电站锅炉水处理设计应当符合DL/T5068《火力发电厂化学 设计技术规程》相关规定; (2)A级高压及以上锅炉应当根据锅炉类型、参数和化学监督的要求配备在线化 学仪表,连续监控水汽质量; (3)水处理设备制造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水处理设备 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调试,出水质量及设备出力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7.6管道阀门和烟风挡板 (1)几台锅炉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当装设有可靠限位 装置的烟道挡板; (2)锅炉管道上的阀门和烟风系统挡板均应当有明显标志,标明阀门和挡板的 名称、编号、开关方向和介质流动方向,主要调节阀门还应当有开度指示; (3)阀门、挡板的操作机构均应当装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

8.1基本要求 8.1.1使用登记 锅炉的使用单位,在锅炉投人使用前或者投人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规定 到质监部门逐台办理登记手续。 8.1.2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锅炉的出厂技术文件及监检证明; (2)锅炉安装、改造、修理技术资料及监检证明; (3)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资料; (4)锅炉定期检验报告; (5)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6)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测量调控装置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7)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8.1.3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 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按章作业。 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 回检查制度。 8.1.4锅炉使用管理制度 锅炉使用管理应当有以下制度、规程: (1)岗位责任制,包括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运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 水处理作业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项目; (3)交接班制度,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班手续; (4)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启动和 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5)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内容和要求以及锅炉本体、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仪表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 求; (6)水(介)质管理制度,明确水(介)质定时检测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的要求, 保证通道畅通的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等; (8)节能管理制度DL/T 5161.5-201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第5部分:电缆线路施工质量验收,符合锅炉节能管理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8.1.5锅炉使用管理记录 (1)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运行记录; (2)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 (3)交接班记录; (4)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5)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检查记录; (6)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7)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8.1.6安全运行要求 (1)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在锅炉运行前应当做好各种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 动和运行,不应当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压火后应当保证锅水温度、压力不回升和 锅炉不缺水; (2)当锅炉运行中发生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液态排渣锅炉无法排渣 提临司剂相道亚重出一站墙必红一严热而全属严重极温一汽水质最严重亚化等情

8.1. 6 安全运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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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时,应当停止运行。 8.1.7蒸汽锅炉(电站锅炉除外)需要立.即停炉的情况 蒸汽锅炉(电站锅炉除外)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时: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是水位仍然继续下降时; (3)锅炉满水,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经过放水仍然不能见到水位时; (4)给水泵失效或者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给水时; (5)水位表、安全阀或者装设在汽空简的压力表全部失效时; (6)锅炉元(部)件受损坏,危及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安全时;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者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时; (8)其他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时。 8.1.8锅炉检修的安全要求 需要进入锅炉内进行检修作业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进入锅筒(锅壳)内部工作之前,必须用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的强度足够的金 属堵板(电站锅炉可用阀门)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汽、热水、给水、排污等管道 可靠地隔开;用油或者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必须可靠地隔断油、气的来源; (2)进入锅筒(锅壳)内部工作之前,必须将锅筒(锅壳).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 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段时间,工作时锅炉外面有人监护; (3)进入烟道及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并且与总烟道或者其他运行锅 炉的烟道可靠隔断; (4)在锅简(锅壳)和潮湿的炉膛、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 超过24V;在比较于燥的烟道内,有要善的安全措施,可以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 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8.1.9锅炉水(介)质处理 8.1.9.1基本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的规定 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无可靠的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应当投入运行。 水处理系统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保证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正常运行,能够连续向锅炉提供合格的补给水: (2)采用必要的检测手段监测水汽质量,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严格控制疏水、生产返回水的水质,不合格时不能够回收进入锅炉

8.1.9.2锅炉的水汽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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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质量应当符合GB/T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或者DL/ 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 8.1.10锅炉排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锅水水质确定排污方式及排污量,并且按照水质变化进 行调整。蒸汽锅炉定期排污时宜在低负荷时进行,同时严格监视水位。 8.1.11锅炉化学清洗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安排化学清洗。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 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且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 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8.1.12停(备)用锅炉及水处理设备停炉保养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备)用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蚀等停炉保养工作 8.1.13锅炉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包括组织方案、责任制度 报警系统及紧急状态下抢险救援的实施方案。 8.1.14锅炉事故报告和处理 锅炉使用单位发生锅炉事故,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及时报告和处理。 8.2电站锅炉特别规定 8.2.1电站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锅炉安装单位在总体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再热蒸 汽管道及其支吊架和焊缝位置等技术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存人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管道和阀门的有关运行、检验、改造、修理以及事故等记录。 8.2.2电站锅炉燃料管理 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燃料管理。锅炉燃用的煤质应当基本符合设计要 求,燃料人炉前应当进行燃料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行燃烧控制与调整。燃用与设 计偏差较大煤质时,应当进行燃烧调整试验。 8.2.3电站锅炉启动、停炉 (1)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设备结构特点或者 通过试验确定锅炉启动、停炉方式,并且绘制锅炉控制(启、停)曲线; (2)电站锅炉启动初期应当控制锅炉燃料量、炉膛出口烟温,使升温、升压过 程符合启动曲线,锅炉启停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锅炉各部位的膨胀情况,做好膨胀 指示记录,各部位应当均匀膨胀,并且应当注意监控锅筒壁温差; (3)电站锅炉停炉的降温降压过程应当符合停炉曲线要求,熄火后的通风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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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应当避免使受压部件快速冷却;锅炉停炉后压力未降低至大气压力以及排 度未降至60℃以下时,应当对锅炉进行严密监控 8.2.4电站锅炉需要立即停炉的情况 电站锅炉运行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当停止向炉送人燃料,立即停炉: (1)锅炉严重缺水时; (2)锅炉严重满水时; (3)直流锅炉断水时; (4)锅水循环泵发生故障,不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时; (5)水位装置失效无法监视水位时; (6)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主给水管和锅炉范围内连接管道爆破时; (7)再热器蒸汽中断(制造单位有规定者除外)时; (8)炉膛熄火时; (9)燃油(气)锅炉油(气)压力严重下降时; (10)安全阀全部失效或者锅炉超压时 (11)热工仪表失效、控制电(气)源中断,无法监视、调整主要运行参数时: (12》严重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以及制造单位有特殊规定的其他情况时。

8.2.5锅炉水汽质量异常处理

锅炉水汽质量异常时,应当按照GB/T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 水汽质量》或者DL/T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水汽异常 三级处理原则处理,做好异常情况记录,并且尽快查明原因,消除缺陷,恢复正常 如果不能恢复并且威胁设备安全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直至停止运行。 8.2.6锅炉检修的化学检查 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检修时的化学检查,应当按照DL/T1115《火力发电厂机 组大修化学检查导则》,对省煤器、锅筒、启动(汽水)分离器、水冷壁、过热器 再热器等部件的腐蚀、结垢、积盐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9.1检验机构与人员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锅炉的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 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9.2制造监督检验 9. 2. 1基本要求 锅炉产品及受压元件的制造过程,应当经过检验检测机构依照相关安全技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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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及受压元件,不应当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9.2.2监督检验内容 制造监督检验内容包括对锅炉制造单位产品制造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监 督检查和对锅炉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至少包括 以下项目: (1)制造单位资源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抽查; (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资料的核查; (3)锅炉产品制造过程的监督见证及抽查; (4)锅炉产品成型质量的抽查; (5)锅炉出厂技术资料的审查。 9.2.3监督检验证书 经过制造监督检验,抽查项目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9.3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9.3.1基本要求 锅炉的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过检验检测机构依照相关安全技术规 范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不应当交付使用。 9.3.2监督检验内容 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内容,包括对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 修理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和对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 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验至少包括以下项目: (1)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单位在施T.现场的资源配置的检查; (2)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T.工艺文件的审查; (3)锅炉产品出厂资料与产品实物的抽查; (4)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中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的抽查; (5)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质量的抽查; (6)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及调试情况的核查; (7)锅炉水处理系统及调试情况的核查。

9.2.3监督检验证书

9.3.3监督检验证书

经过监督检验,抽查项目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9.4定期检验 9.4.1基本要求 (1)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锅炉在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锅炉在停 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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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当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 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制订检验计划。 9.4.2定期检验周期 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如下: (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次; (2)内部检验,锅炉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 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般每3年~6年进行一次;首 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人运行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 一次检修进行; (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 行水(耐)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 压试验。 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锅炉定期检 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单位技术 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长检验周期,同时向锅炉登记地质监部门备案。 9.4.3定期检验特殊情况 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以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当进行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锅炉停止运行1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9.4.4定期检验项目的顺序 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在同一年进行时,一般首先进行内部检验 然后再进行水(耐)压试验,外部检验。 9.4.5定期检验前的技术准备 (1)审查锅炉的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 (2)检验机构根据被检锅炉的实际情况编制检验方案; (3)进入锅炉内进行检验工作前,检验人员应当通知锅炉使用单位做好检验前 的准备工作,设备准备工作应当满足本规程8.1.8及其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 (4)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验工作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工作。 9.4.6内部检验内容 (1)审查上次检验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抽查受压元件及其内部装置; (3)抽查燃烧室、燃烧设备、吹灰器、烟道等附属设备; (4)抽查主要承载、支吊、固定件; (5)抽查膨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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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抽查密封、绝热情况。 9.4.7外部检验内容 (1)审查.上次检验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核查锅炉使用登记及其作业人员资格; (3)抽查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见证资料; (4)抽查锅炉本体及附属设备运转情况; (5)抽查锅炉安全附件及联锁与保护投运情况; (6)抽查水(介)质处理情况; (7)抽查锅炉操作空间安金状况; (8)宙查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9.4.8锅炉外部检验时机

锅炉外部检验可能影响锅炉正常运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事先同使用单位协商 检验时间,在使用单位的运行操作配合下进行,并且不应当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9.4.9水(耐)压试验 水(耐)压试验应当符合本规程第4章和第5章有关规定。 当实际使用的最高工作压力低于锅炉额定工作压力时,可以按照锅炉使用单位 提供的最高工作压力确定试验压力;但是当锅炉使用单位需要提高锅炉使用压力 (但不应当超过额定工作压力)时,应当按照提高后的工作压力重新确定试验压力进 行水(耐)压试验。 9.4.10缺陷处理 检验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按照合于使用的原则进行处理: (1)对缺陷进行分析,明确缺陷的性质,存在的位置,以及对锅炉安全经济运 行的危害程度,以确定是否需要对缺陷进行消除处理; (2)对于重大缺陷的处理,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定或者专家论证,以 确定缺陷的处理方式;如果需要进行改造和重大修理,应当按照本规程第5章有关 规定进行。 9.4.11检验结论 9.4.11.1内部、外部检验结论 (1)符合要求,未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或者对问题进行整改合格; (2)基本符合要求,发现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需要采取降低参数运 行、缩短检验周期或者对主要问题加强监控等措施; (3)不符合要求,发现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 9.4.11.2水(耐)压试验结论 (1)合格,符合本规程4.5.6.4的要求;

2)不合格,不符合本规程4.5.6.4的要求

2)不合格,不符合本规程4.5.6.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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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总流量应当满足最大循环水量的需要; (4)在循环水泵前后管路之间应当装设带有止回阀的旁通管,或者采取其他防 止突然停泵发生水击的措施; (5)热水系统的回水干管上应当装设除污器,除污器应当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 置,并且应当定期清理。 10.5使用 10.5.1锅炉运行顺序 锅炉投人运行时,应当先开动循环泵,待供热系统水循环正常后,才能提高炉 温。停炉时不应当立即停泵,待锅炉出口水温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泵。如果 锅炉发生汽化需要重新启动时,启动前应当先放汽补水,然后再启动循环水泵。 10.5.2停电保护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突然停电时防止锅水汽化的保护措施。 10.5.3锅炉排污 锅炉排污的时间间隔及排污量应当根据运行情况及水质化验报告确定。排污时 应当监视锅炉压力以防止产生汽化。 10.5.4锅炉需要立.即停炉的情况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炉: (1)水循环不良,或者锅炉出口水温.上升到与出水压力相对应的饱和温度之差 小于20℃; (2)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 (3)循环水泵或者补水泵全部失效; (4)补水泵不断给系统补水,锅炉压力仍继续下降; (5)压力表或者安全阀全部失效; (6)锅炉元(部)件损坏,危及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安全;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者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 行;

11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11.1有机热载体 11.1.1最高允许使用温度和产品型式试验 有机热载体产品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应当依据其热稳定性确定,其热稳定性应 当按照GB/T23800《有机热载体热稳定性测定法》规定的方法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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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热载体产品质量应当符合GB23971《有机热载体》的规定,并.且通过产 品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的要 求进行。 11.1.2选择和使用条件 有机热载体产品的选择和使用应当符合GB24747《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 的规定,未采取有效和可靠的防泄漏安全措施时,有机热载体不应当直接用于加热 或者冷却具有氧化作用的化学品。在用有机热载体每年至少取样检验一次。 11.1.3不同有机热载体的混合使用 不同化学组成的气相有机热载体不应当混合使用,气相有机热载体不应当与液 相有机热载体混合使用,合成型液相有机热载体不宜与矿物型有机热载体混合使 用。 11.1.4最高工.作温度 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工作温度不应当高于其自燃点温度,并且至少低于其最高允 许使用温度10℃,燃煤锅炉或者炉膛辐射受热面平均热流密度大于0.05MW/m²的 锅炉,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工作温度应当低于其最高允许使用温度20℃。 11.1.5最高允许液膜温度 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小于或者等于320℃时,其最高允许液膜温度 应当不高于最高允许使用温度加20℃。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高于320℃ 时,其最高允许液膜温度应当不高于最高允许使用温度加30℃。 11.2锅炉 11.2.1锅炉及其附属容器的设计压力 (1)锅炉的设计计算压力取锅炉的额定T.作压力加0.3MPa,并且对于火焰加热 的锅炉,其设计计算压力应当不低于1.0MPa;对于电加热及余(废)热锅炉,其设 计计算压力应当不低于0.6MPa; (2)有机热载体系统中的非承压容器的最小设计计算压力应当为0.2MPa,承压 容器的设计计算压力至少为其额定工作压力加0.2MPa。 11.2.2使用气相有机热载体的强制循环液相锅炉工作压力 强制循环液相锅炉使用气相有机热载体时,其工作压力应当高于其最高工作温 度加20℃条件下对应的有机热载体饱和压力。 11.2.3火焰加热锅炉的炉管布置 火焰加热锅炉的炉管布置应当使锅炉内有机热载体受热均匀,不应当出现火焰 直接与受热面接触的现象。 11.2.4电加热锅炉的最大热流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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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加热器所用电热元件的金属护套表面最大热流密度一般不超过0.02MW/m 对于管道式电加热器所用电热元件,在保证低温启动安全的条件下,其金属护套表 面最大热流密度可以适当提高。 11.2.5锅炉的计算最高液膜温度 锅炉的计算最高液膜温度不应当超过所选用的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充许液膜温 度。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在锅炉出厂资料中提供锅炉最高液膜温度和最小限制流速的 计算结果。 11.2.6自然循环气相锅炉的有机热载体容量 自然循环气相系统中使用的锅炉,设计时应当保证锅筒最低液位以上可供蒸发 的有机热载体容量能够满足该系统气相空间充满蒸气。 11.2.7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1)整装出厂的锅炉、锅炉部件和现场组(安)装完成后的锅炉,应当按照1.5 倍的工作压力进行液压(或者按照设计规定进行气压)试验;采用液压试验的气相锅 炉还应当按照I作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 (2)锅炉的气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应当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的有关技术要求; (3)液压试验应当采用有机热载体或者水为试验介质,气压(密)试验所用气体 应当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者其他情性气体;采用有机热载体为试验介质时, 液压试验前应当先进行气密性试验;采用水为试验介质时,水压试验完成后应当将 设备中的水排净,并且使用压缩空气将内部吹干。 11.3安全附件和仪表 11.3.1安全阀设置 11.3.1.1气相锅炉及系统 (1)自然循环气相系统至少装设两个不带手柄的全启式弹簧式安全阀,一个安 装在锅炉的气相空间上方,另一个安装在系统.上部的用热设备上或者供气母管上; (2)液相强制循环节流减压蒸发气相系统的闪蒸罐和冷凝液罐上应当装设安全 阀,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闪蒸罐上应当装设两个安全阀; (3)气相系统的安全阀与锅炉或者管线连接的短管上应当串连一个爆破片,安 全阀和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应当不小于锅炉的额定蒸发量,爆破片与锅炉或者管线连 接的短管上应当装设个截止阀,在锅炉运行时截止阀应当处于锁开位置。 11.3.1.2液相锅炉及系统 液相锅炉应当在锅炉进口和出口切断阀之间装设安全阀。当液相锅炉与膨胀罐 相通,并月二者之间的联通管线上没有阀门时,锅炉本体上可以不装设安全阀。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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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膨胀罐上应当装设安全阀。 11.3.2安全泄压装置 闭式低位储罐上应当装设安全泄压装置。 11.3.3压力测量装置 气相锅炉的锅筒和出口集箱、液相锅炉进出口管道上、循环泵及过滤器进出口 受压部件以及调节控制阀前后应当装设压力表。压力表存液弯管的上方应当安装截 止阀或者针形阀。 11.3.4液位测量装置 (1)锅简、闪蒸罐、冷凝液罐和膨胀罐等有液面的部件上应当各自装设独立的 一套直读式液位计和一套自动液位检测仪; (2)有机热载体储罐需要装设一套直读式液位计; (3)直读式液位计应当采用板式液位计,不应当采用玻璃管式液位计。 11.3.5温度测量装置 锅炉进出口以及系统的闪蒸罐、冷凝液罐、膨胀罐和储罐上应当装设有机热载 体温度测量装置。 11.3.6安全保护装置 11.3.6.1基本要求 锅炉和系统的安全保护装置应当根据其供热能力、有机热载体种类、燃料种类 和操作条件的不同,按照保证安全运行的原则设置。 锅炉及系统内气相有机热载体总注人量大于1m’及液相有机热载体总注人量 大于5m时,应当按照本规程11.3.6.2~11.3.6.6的要求装设安全保护装置。 11.3.6.2炉膛灭火系统 火焰加热锅炉的炉膛应当配备情性气体灭火系统。 11.3.6.3系统报警装置 (1)自然循环气相锅炉出口处应当装设超压报警装置; (2)液相强制循环锅炉的出口处应当装设有机热载体的低流量、超温、超压和 低压报警装置; (3)火焰加热锅炉应当装设出口烟气超温报警装置; (4)闪蒸罐、冷凝液罐和膨胀罐应当装设高液位和低液位报警装置,闪蒸罐、 冷凝液罐和闭式膨胀罐还应当装设超压报警装置; (5)膨胀罐的快速排放阀和膨胀管的快速切断阀应当设置动作报警装置。 11.3.6.4加热装置联锁保护 系统内的联锁保护装置,应当在以下情况时能够切断加热装置,并且发出报警: (1)气相系统内的蒸发容器、冷凝液罐和液相系统内膨胀罐的液位下降到设定

11.3.5温度测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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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位置时; (2)气相锅炉出口压力超过设定限制值时: (3)液相锅炉出口温度超过设定限制值时; (4)并联炉管数大于或者等于5根的液相锅炉,征一根炉管出口有机热载体温 度超过设定限制值时; (5)液相强制循环锅炉有机热载体流量低于设定限制值时; (6)火焰加热锅炉出口烟温超过设定限制值时; (7)电加热元件金属表面温度超过设定限制值时; (8)膨胀罐的快速排放阀或者膨胀管的快速切断阀动作时; (9)系统内出现导致安全阀动作的超压报警时; (10)运行系统主装置联锁停运时。 11.3.6.5系统联锁保护 有机热载体系统的联锁保护装置,应当在以下情况时能够切断加热装置和循环 泵,并且发出报警: (1)锅炉出口有机热载体温度超过设定限制值和烟温超过设定限制值二者同时 发生时; (2)膨胀罐的低液位报警和快速排放阀或者膨胀管的快速切断阀动作报警二者 同时发生时: (3)全系统紧急停运时。 11.3.6.6液相系统的流量控制阀 液相有机热载体系统的供应母管和回流母管之间,应当装设一个自动流量控制 阀或者压差释放阀。 11.4辅助设备及系统 11.4.1基本要求 辅助设备及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操作,应当避免和防止系统中有机热载 体发生超温、氧化、污染和泄漏。 11.4.2系统的设计 系统的设计型式应当根据所选用的有机热载体的特性和最高工作温度及系统 操作方式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系统应当设计为闭式循环系统: (1)使用气相有机热载体的系统; (2)使用属危险化学品的有机热载体的系统; (3)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所选用有机热载体的常压下初馏点,或者在最高工作温 度下有机执裁体的蒸气压高于0.01MPa的系统:

11.3.6.6液相系统的流量控制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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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胀罐的膨胀管、溢流管、排放管和放空

11.4.8有机热载体储罐 有机热载体容积超过1m3的系统应当设置储罐,用于系统内有机热载体的排 放。储罐的容积应当能够容纳系统中最大被隔离部分的有机热载体量和系统所需要 的适当补充储备量。 11.4.9取样冷却器 系统至少应当设置一个有机热载体的取样冷却器。液相系统取样冷却器宜装设 在循环泵进出口之间或者有机热载体供应母管和回流母管之间。气相系统取样冷却 器宜装设在锅炉循环泵的进出口之间。 11.4.10静电保护 有机热载体系统内的设备及管线应当采取静电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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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使用管理 11.5.1有机热载体脱气和脱水 (1)锅炉冷态启动时,在系统循环升温过程中膨胀罐内的介质温度达到110℃~ 120℃的条件下,应当对有机热载体进行脱气和脱水操作。 (2)系统内在用有机热载体中低沸点物质聚积到5%以上时,应当采取适当措 施进行脱气操作,并且将其冷凝物安全收集。 11.5.2系统的有机热载体补充 锅炉正常运行过程中系统需要补充有机热载体时,应当将该冷态有机热载体首 先注入膨胀罐,然后通过膨胀罐将有机热载体间接注人系统主循环回路。 11.5.3锅炉和系统的维护和修理 (1)系统检修时,循环系统内组件的焊接应当在易燃气体和空气的混合物被惰 性气体完全吹扫后进行;在整个焊接过程中,吹扫操作应当连续进行; (2)系统中被有机热载体浸润过的保温材料不应当继续使用,已经发生燃烧的 保温层不应当立即打开,必须在保温层被充分冷却后再将其拆除更换。

12.1允许使用范围 (1)额定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温度低于120℃并且额定.T.作压力不超过0.7MPa的热水锅炉。 12.2材料 (1)铸铁锅炉应当采用牌号不低于GB9439《灰铸铁件》规定的HT150的灰铸 铁制造; (2)受压铸件不应当有裂纹、穿透性气孔、缩孔、缩松、未浇足、冷隔等铸造 快陷; (3)铸铁锅炉中钢制受压元件、紧固拉杆应当符合本规程其他章节的有关规定 12.3设计 12.3.1基本要求 (1)铸铁热水锅炉的额定T作压力应当不低于额定出水温度加40℃对应的饱和 玉力; (2)锅炉的结构应当是组合式的,锅片之间连接处应当可靠地密封;锅片的最 壁厚一般不小于5mm,锅片之间的紧固拉杆直径一般不小于10mm; (2)锐怕下部易和垢的部位应当设置内径不小王25mm的清洗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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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冷态爆破验证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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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1实施验证试验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锅片或者锅炉的冷态爆破验证试验,并且由具 目应资格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现场进行见证: (1)采用新锅片结构的; (2)改变锅片材料牌号的; (3)上次冷态爆破验证试验合格后,超过5年的

12.3.2.2锅片爆破试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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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受压铸件修补 受压铸件的辐射受热面上及应力集中区域内的缺陷不应当采用焊补的方法进 行修理,受压铸件如果有裂纹、缩松或者分散性夹砂(渣)缺陷,不应当采用焊补的 方法进行修理。 12.5使用 定期检验时的水压试验,按照制造过程中水压试验要求执行。 13D级锅炉 13.1基本要求 (1)汽水两用锅炉和热水锅炉受压元(部)件可以采用铝、铜合金以及不锈钢材 料,管子可以采用焊接管,材料选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其他锅炉用材料应 当满足本规程第2章的规定; (2)汽水两用锅炉和热水锅炉的锅筒(锅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 采用插人式全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 (3)蒸汽锅炉的设计图样上应当标明锅炉设计正常水位时的水容积; (4)在满足强度计算的情况下,锅简(锅壳)、炉胆(顶)、管板(封头)的取用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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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应当不小于3mm;铝制锅炉锅简(锅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4mm; 蒸汽锅炉焊缝减弱系数取=0.8; (5)锅炉禁止改造; (6)额定热功率小于0.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只需满足制造许可的要求,其 技术要求应当满足相应标准的要求。 13.2制造 (1)锅炉制造过程中可以不做产品焊接试件; (2)热水锅炉和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在锅炉制造单 位保证焊缝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不进行无损检测; (3)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在锅炉显著位置标注安全警示,其中汽水两用锅炉的警 示内容至少包括禁止超压运行、缺水和禁止水封装置装设阀门等; (4)蒸汽锅炉铭牌上应当标明使用年限,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 13.3安全附件及仪表 13.3.1蒸汽锅炉安全附件及仪表要求 (1)锅炉本体上至少装设一个弹簧式安全阀,其排放量按照本规程第6章要求 进行计算,并且流道直径应当大于或者等于10mm; (2)锅炉至少装设一个压力表和水位计; (3)锅炉应当装设可靠的超压、低水位报警或者联锁保护装置,并且定期维护。 13.3.2汽水两用锅炉安全附件及仪表要求 (1)锅炉应当装设安全阀或者满足本规程13.3.3要求的水封式安全装置; (2)锅炉至少装设一个压力表和水位计; (3)锅炉应当装设可靠的超压、低水位报警或者联锁保护装置,并且定期维护。 13.3.3汽水两用锅炉水封式安全装置要求 (1)水封管的直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和压力确定,并且内径应当不小 于25mm; (2)水封装置安装时,水封管下端应当高于最高火界50mm,其有效水柱高度 不应当超过4m; (3)水封管上不应当装设任何阀门,同时应当有防冻措施。 13.3.4排污管与排污阀连接 除有机热载体锅炉外,其他锅炉排污管与排污阀可以采用螺纹连接。 134安装

【1)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可以不设独立的锅炉房,蒸汽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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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位置应当与非操作人员有效隔离; (2)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需要安装告知,并且不实施安装 蓝督检验: (3)锅炉安装完毕后,制造单位或者其授权的安装单位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操 作、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培训,培训合格并出具书面证明; (4)锅炉经过制造单位或者其授权的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代表书面验收认 可后,方可运行。 13.5定期检查 汽水两用锅炉应当按照本规程9.4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其他锅炉由锅炉使用 单位定期自行检查。 13.6使用 (1)汽水两用锅炉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其他锅炉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 (2)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锅炉使用说明操作锅炉,并做好锅炉的定期保 养和检查,确保安全附件和仪表灵敏可靠; (3)锅炉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 除事故隐惠后,方可重新投人使用; (4)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操作人员不需取得《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证》但应当根据本规程13.4(3)的规定经过培训。

14附则 14.1解释权限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4.2施行时间 本规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9日原劳动部颁布的《蒸汽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1991年5月20日颁布的《热水锅 护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18号)及1997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 《修订后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章节》的通知”(劳锅字[1997]74号)、 993年11月28日颁布的《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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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合格证包括所附的锅炉产品数据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的要求, 息输人特种设备的设备数据库。

TSGG0001—201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附表a锅炉产品数据表编号:(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设备类别产品名称有机热载体锅炉、锅炉部件)产品型号产品编号设备代码设备级别设计|设计文件鉴定日期鉴定报告书编号情况鉴定机构名称额定蒸发量(热功率)t/h(MW)额定工作压力MPa额定工作温度℃设计热效率%额定出水(油)/回水给水温度℃℃(油)温度整装锅炉本体液压锅炉本体水(油)容积LMPa主要试验介质/压力参数再热器进(出)口温度C再热器进(出)口压力MPa有机热载体锅炉气再热蒸汽流量t/h/MPa密试验介质/压力(油、气、煤、水煤(层燃、室燃、燃料(或者热源)燃烧方式浆、木材、生物质、流化床、其他)种类电、余热、其他)无损检测热处理水(耐)压试验主要受压壁厚材料温度时间压力部件mm方法比例%介质℃hMPa安全阀数据型号规格数量制造单位制造监检机构监检机构组织代码机构核准证编号情况注:本表的具体项目可以根据锅炉类别编制CJJ/T107-2019 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及条文说明,主要受压部件只填写锅简(锅壳)、过热器出口集箱、启动分离器。其他有关数据应当在产品出厂资料其他要求的内容中提供。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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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编号基本方法 设备代码为设备的代号,必须具有唯一性,由设备基本代码、制造单位代号 制造年份、制造顺序号组成,中间不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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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制造顺序号超过9999,可用拼音字母代替。如制造产品的某一品种的锅 炉的产品制造顺序号为10000或者11000,则制造顺序号为A000或者B000,依此 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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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

[1]蒸汽锅炉安全规程[劳动部(60)中劳护毛字第102号,1960年10月22日颁 发,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2]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劳动部(65)中劳锅字第98号,1965年10月12日 颁发,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3]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国家劳动总局(80)劳总锅字23号,1980年7月11 日颁发,1981年1月1日起执行,1987年10月1月废止]; [4]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人事部劳人锅[1983]4号,1983年6月3 日颁布,1984年7月1日生效); [5]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人事部劳人锅[1987]4号,1987年2月17 日颁发,1987年10月1日起执行,1997年1月1日废止); [6]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1]8号,1991年5月22日颁 布,1992年1月1日执行); [7]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部发[1993]356号,1993年11月 28日印发,1994年5月1日实施); [8]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部发[1996]276号,1996年8月19日 颁发,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9]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部发[1997]74号,1997年2月14日 印发,对1992年版有关章节的修订); [10]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2000年第11 号

[1]蒸汽锅炉安全规程[劳动部(60)中劳护毛字第102号,1960年10月22日颁 发,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2]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劳动部(65)中劳锅字第98号,1965年10月12日 颁发,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3]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国家劳动总局(80)劳总锅字23号,1980年7月11 日颁发,1981年1月1日起执行Q/GDW 13239.3-2018 35kV电力电缆采购标准 第3部分:35kV三芯电力电缆-专用技术规,1987年10月1月废止]; [4]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人事部劳人锅[1983]4号,1983年6月3 日颁布,1984年7月1日生效); [5]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人事部劳人锅[1987]4号,1987年2月17 日颁发,1987年10月1日起执行,1997年1月1日废止); [6]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1]8号,1991年5月22日颁 布,1992年1月1日执行); [7]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部发[1993]356号,1993年11月 28日印发,1994年5月1日实施); [8]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部发[1996]276号,1996年8月19日 颁发,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9]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部发[1997]74号,1997年2月14日 印发,对1992年版有关章节的修订); [10]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2000年第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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