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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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8.2.9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8.2.10寒冷地区设置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确有困难的,可设置水鹤等为消防车加水的设施,其 保护范围可根据需要确定。

8.3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8.3.1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²的厂房(仓库); 2体积大于5000m²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 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 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 体育馆等; 4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²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5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 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 于等于3000m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3.2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 8.3.3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 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8.3.4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 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的其它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4.2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天于15L/s时JGJ/T 423-2018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建筑应用技术标准,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坏状,且至 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 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2高层厂房(仓库)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 3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 4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火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 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5高层厂房(仓库)、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 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 宜为15.0~40.0m。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 15L/s计算; 6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对于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检修停 上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其它厂房(仓库),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 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3根时,可关闭2根。 阀门应保持常开,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或信号: 7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室内管道,当其它用水达到最大小时流量时,应仍能保证供应全 部消防用水量; 8允许直接吸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天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时,消防泵宜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 9严寒和寒冷地区非采暖的厂房(仓库)及其它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可采用干式系统,但 在进水管上应设置快速启闭装置,管道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 10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 8.4.4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建筑 物,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建筑物,可不设置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 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 2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 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²时,仍可采用12m;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 消防储水量大于18m时,仍可采用18m; 3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5消防水箱可分区设置 8.4.5建筑的室内消火栓、阀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

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

8.5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3.5.1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

.5.1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大于等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大于等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 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 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 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丙类地下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 大于600m²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可燃物 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 3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 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4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 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商店; 5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办公楼等; 6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 面积大于300m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7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口 以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 2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需要冷却保护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8.5.3下列场所应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1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生产、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 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建筑面积超过60m或储存量超过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 仓库; 3日装瓶数量超过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4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的 葡萄架下部; 5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m²的演播室,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m²的电影摄影棚; 6乒乓球厂的轧坏、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8.5.4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油浸 电厂电力变压器,或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油浸电力变压器; 2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8.5.5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方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 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 信令转接点室: 3两方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方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 室; 4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40m²的电子计算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 介质库; 6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²的音像制品仓库; 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 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仓库;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 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亦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5.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 的有关规定。 8.5.7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 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8.5.8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

8.6.4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按本规范 第7.2.5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 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 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6.5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 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 设置防超压设施。 8.6.6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 水量。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8.6.7当消防水泵直接从环状市政给水管网吸水时,消防水泵的扬程应按市政给水管网的最低压力 计算,并以市政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 8.6.8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当工厂、仓库、堆场和 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或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8.6.9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

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9.1.1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

1建巩中的防烟 建筑中的排烟可采用机

9.1.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1内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天于300m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内类厂房或高度天于32.0m 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的丁类厂房; 2占地面积大于1000m的丙类仓库; 3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地上房间;长度大于20.0m 的内走道; 4中庭; 5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 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7其它建筑中长度大于40.0m的疏散走道。 9.1.4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 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9.1.5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 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 执行。

9.1.6机械加压送风管道、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0m/s; 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0m/s。

9.2.1下列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1按本规范第9.1.3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2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厂房(仓库)外,按第9.1.2条规定应设置防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 条件的场所。 9.2.2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²;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²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

1按本规范第9.1.3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2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厂房(仓库)外,按第9.1.2条规定应设置防烟设施且具备 条件的场所。

条件的场所。 9.2.2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²;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²;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 3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4其它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9.2.3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散开的阳台、凹廊进行防烟,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

向且开口面积符合本规范第9.2.2条规定的可开启外窗时,该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2.4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自然排 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

9.3.1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9.3.2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与表9.3.2的规定不一致时, 应采用较大值

注:表内风量数值系按开启宽×高=1.5m义2.1m的双扇门 乘以0.75确定;当前室有2个或2个以上门时,其风量应按表列数值乘以1.50~1.75确定。开启门时,通过门 的风速不应小于0.70m/s。

9.3.3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Pa。 9.3.4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 9.3.5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1个。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 隔2~3层设置1个。 9.3.6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0m/s。 9.3.7高层厂房(仓库)的机械防烟系统的其它设计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热行。

4.1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4.2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0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 积不宜超过500m²,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 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9.4.1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9.4.1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4.2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0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 面积不宜超过500m²,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 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9.4.3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宜设置在管井

3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 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15931的有关规定, 9.4.4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 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9.4.5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9.4.5的规定

9.4.5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9.4.5的规定

机械排烟系统的最小排烟量

1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 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2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 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4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m²的 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5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 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6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0m/s。 9.4.7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 宜小于3.0m;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0m。 9.4.8排烟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其排烟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 2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 3排烟风机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4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 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9.4.9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 30min。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内

10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1.1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10.1.2甲、乙类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丙类厂房中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 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0.1.3甲、乙类厂房用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它 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10.1.4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 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0.1.5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 敷设。 10.1.6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 的外壁敷设

10.2.1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

10.2.1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采暖散热 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30℃。

10.2.3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 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10.2.4存在与采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内不应穿过采暖管道,当必 项穿过时,应米用不燃材料隔热, 10.2.5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当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 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等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 10.2.6建筑内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甲、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对于其它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10.3通风和空气调节

10.3.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 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0.3.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 0.3.3甲、乙、丙类厂房中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 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0.3.4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 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10.3.5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 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10.3.6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其它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2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10.3.7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中。该建筑与所属 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 分别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分隔: 1有连续清灰设备; 2定期清灰的除尘器和过滤器,且其风量不超过15000m/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 10.3.8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10.3.9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且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 10.3.10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 安全处,不应暗设。 10.3.11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它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 应保持不小于150mm的间隙,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互为上下布置时, 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10.3.12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5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 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10.3.13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公共建筑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 为150℃的防火阀。 10.3.14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动作温度应为70℃; 2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3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 4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阀试验方法》GB15930的有关规定 0.3.15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但下列情况除外: 1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10.3.5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 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10.3.6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其它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2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10.3.7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中。该建筑与所属 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 分别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分隔: 1有连续清灰设备; 2定期清灰的除尘器和过滤器,且其风量不超过15000m²/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 10.3.8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10.3.9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且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 10.3.10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 安全处,不应暗设。 B

2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楼(厅)等天空间建筑、苏公楼和内、丁、戊类厂房内的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当风管按防火分区设置且设置了防烟防火阀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 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25的难燃材料。 10.3.16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 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50的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 为的风管和穿过设置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10.3.17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 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 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3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1.1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 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区);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 于3000m²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它公共建筑; 3除本条第1、2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4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11.1.2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 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 11.1.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1.1.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1.1.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 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1.1.6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 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取防火保护措施; 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1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 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11.2.1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 本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 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或总容积大于1000m²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 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 小50%。

11.2.2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 管道外壁敷设。

11.2.3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 节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11.2.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 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 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11.2.5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 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 11.2.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11.2.7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3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 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5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3.1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 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²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 的演播室: 4建筑面积超过300m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1x; 2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1x; 3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1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 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部。 11.3.4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 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 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 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11.3.5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 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²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3.6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的有关规定。

11.4.1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 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或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的卷烟库房;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4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 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5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6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 度等建筑; 7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 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8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旅馆建筑、疗养 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9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0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1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1.4.2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1.4.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 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11.4.4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 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11.4.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 有关规定。

然条件、长度等因素进行。 12.1.2单孔和双孔隧道应按其封闭段长度及交通情况分为一、二、三、四类,并应符合表12.1.2的 规定。

12.1.3 一类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一类不应低于1.50h;类不应低于2.00h 四类隧道的耐火极限不限。 水底隧道的顶部应设置抗热冲击、耐高温的防火衬砌,其耐火极限应按相应隧道类别确定。 注:1一、二类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采用RABT标准升温曲线测试,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的耐 火极限应采用HC标准升温曲线测试,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通行机动车的四类隧道和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其耐火极限试验可采用标准升温曲线 和判定标准。 12.1.4隧道内装修材料除嵌缝材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 12.1.5 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水底隧道宜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的入 口间隔,宜为500~1500m; 2非水底隧道应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的 入口间隔,宜为200~500m; 3车行横通道应沿垂直隧道长度方向设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车行疏散通道应沿隧道长度方 可在双孔中间设置,并应直通隧道外; 4车行横通道和车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净高度不应小于4.5m; 5隧道与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2.1.6 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隧道应设置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人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 隔,宜为250~300m;

2.1.3 一类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二类不应低于1.50h;三类不应低于2.00h 四类隧道的耐火极限不限。 水底隧道的顶部应设置抗热冲击、耐高温的防火衬砌,其耐火极限应按相应隧道类别确定。 注:1一、二类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采用RABT标准升温曲线测试,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的耐 火极限应采用HC标准升温曲线测试,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通行机动车的四类隧道和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其耐火极限试验可采用标准升温曲线 和判定标准。 2.1.4隧道内装修材料除嵌缝材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 2.1.5 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水底隧道宜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的入 口间隔,宜为500~1500m; 2非水底隧道应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的 入口间隔,宜为200~500m; 3车行横通道应沿垂直隧道长度方向设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车行疏散通道应沿隧道长度方 可在双孔中间设置,并应直通隧道外; 4车行横通道和车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净高度不应小于4.5m; 5隧道与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1.6 一、二、三类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隧道应设置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人行横通道间隔及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间 福,宜为250~300m

2人行疏散横通道应沿垂直双孔隧道长度方向设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人行疏散通道应在双 孔中间沿隧道长度方向设置,并应直通隧道外; 3双孔隧道内的人行横通道可利用车行横通道 4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净高度不应小于2.2m; 5隧道与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2.1.7一、二、三类采用纵向通风方式的单孔隧道或一、二类水底隧道,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直通 室外的人员疏散出口或独立避难所等避难设施。 12.1.8隧道内的变电所、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它辅助用房等,与车行隧道之间应采 取防火分隔措施。

12.3通风和排烟系统

12.3.1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通行机动车的四类隧道可采取自然排 烟方式。 12.3.2机械排烟系统可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合用,且通风系统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采用纵向通风方式时,应能迅速 组织气流、有效排烟; 2采用纵向通风方式的隧道,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最不利火灾规模确定; 3排烟风机必须能在250℃坏境条件下连续止常运行不小于1.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1.0h。 12.3.3隧道火灾避难设施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的余压值应为30~50Pa

1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5.1 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2.5.2F 隧道的消防电源及其供电、配电线路等的设计应按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5.3 隧道两侧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其高度不宜大于1.5m。一、二类隧道 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1.5h。其 它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5.4隧道内严禁设置高压电线电缆和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它管道分开埋设。 2.5.5隧道内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均应采取与隧道内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明显的 发光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附录A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A.0.1RABT标准升温曲线

GB/T 13747.9-2022 锆及锆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9部分:镁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pdfA.0.2HC标准升温曲线

碳氢化合物升温曲线表

A.0.3耐火极限判定标准

1当采用HC标准升温曲线测试时,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离混凝土底表面 25mm处钢筋的温度超过25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时,则判定为达到耐火极限。 2当采用RABT标准升温曲线测试时,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离混凝土底表 面25mm处钢筋的温度超过30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时,则判定为达到耐火极限。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充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词采用“可”。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 或规定”

1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GB/T 12085.22-2022 光学和光子学 环境试验方法 第22部分:低温、高温或温度变化与碰撞或随机振动综合试验.pdf,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充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必须按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 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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