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4T 398-2019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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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J04T 39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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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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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04T 398-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J04T 398-2019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pdf

7.2.3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

1项目的文档资料应齐全; 2所有软、硬件设备型号、配置、数量和技术参数均应满足项 目合同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8.2.1充电站充电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 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27930规定的充 电流程进行充电。 8.2.2充电服务宜采用自助服务方式,充电站应设置明显的操作 指南,指导顾客按规定充电流程进行充电。 8.2.3服务管理机构应对服务过程进行记录,包括充电记录、设 备维护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巡视记录、运行日志等。 8.2.4服务过程应保留原始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年。

GB/T 4937.22-2018 半导体器件 机械和气候试验方法 第22部分:键合强度8.2.1充电站充电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 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27930规定的充 电流程进行充电。 出品

8.2.1充电站充电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

8.3.1充电站应配置运行维护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运行

8.3.1 充电站应配置运行维护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运行

8.3.1充电站应配置运行维护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运行 维护人员应佩戴标明个人姓名、工号、岗位的服务标志,应配备工

作服和安全防护用具;运行维护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 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8.3.2充电桩硬件维护保养人员应按充电桩生产厂家的顾客手 册和本标准附录C进行月度维护、季度维护和年度维护,并做好相 关检查保养记录,每年维护总次数不得少于12次。

册和本标准附录C进行月度维护、李度维护和年度维护,并做好相 关检查保养记录,每年维护总次数不得少于12次。

8.3.4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应结合设备运行状况开展周期性试验。

8.3.4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应结合设备运行状况开展周期性证

8.4.2电动汽车在正常充电过程中发生充电连接处产生火花、电

附录 A充电桩标识系统典型设计表A充电桩标识系统典型设计序号功能标识充电站指引标识直流充电区充电位电动停车位标识充电位充电区32

附录B充电设备布置示意图B.0.1单桩单车充电设备布置应符合(图B.0.1)示意。建筑物≥800≥400充电设备≥400图B.0.1单桩单车充电设备布置示意B.0.2单桩多充充电设备布置应符合(图B.0.2)示意。≥400充电设备≥400图B.0.2单桩多充充电设备布置示意33

附录C充电桩硬件设施维护内容及周期

表C充电桩硬件设施维护内容及周期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止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止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线施工及验收规 范》GB5017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线施工及验收规 范》GB5017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 16A)》GB17625.1 《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 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B/Z17625.6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GB/T18487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20234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 协议》GB/T27930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29316 《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 范》NB/T33004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技术规 范》NB/T33005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04/T 3982019 条文说明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J04/T398一2019经山 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27日以第34号公告批准, 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并吸 收了省内外有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设计及应用的 成熟经验,参考国际先进标准,同时结合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发展需要,确定了各项技术要求。 为便于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科研和高校的相关人员在使用本 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 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 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 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0.2本条明确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公共充电站,个

宅和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的充电基础设 施,不适用于特定行业,如公交公司专用充电站,环卫车、邮政车等 专用充电设施,车间、仓库使用的室内电动车的充电设施等。

1.0.3条文明确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

1.0.4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到多方面的专业内容和相关标准

2.0.8直流充电桩(chargingpilesDC),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 与交流电网连接,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 动汽车储能设备提供直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除供电外,通常 还具有监控、保护、计量、计费、通信等功能。 交流充电桩(chargingpilesAC),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 交流电网连接,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 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除供电外,通常还具有监控、保护 计量、计费、通信等功能。

2.0.8直流充电桩(chargingpilesDC),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

3.0.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根据实际需求及未来发展趋势

3.0.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根据实际需求及未来发展趋势 进行配建,不仅应满足自前的要求,还需具有适当的前瞻性,充分 估计将来的发展趋势,留有发展余地。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照服务对象和使用特征的 不同,分为三个大类、八个小类。 一是自用充电设施,这类设施主要为特定个体提供充电服务 具有私用性;二是公用充电设施,这类设施为社会公众电动汽车提 供公共充电服务,具有社会公用性;三是专用充电设施,这类设施 主要为特定行业提供专用服务,具有特定群体的共用性。

表 3.0. 1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分类

本标准重点规定自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规划、设计、施 工、验收及运维管理的标准和要求,专用充电设施应按照有关行业

3.0.2本标准为山西省城镇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与

验收和运行维护,制定相关技术要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1城镇公共充电站均应为快充站,为旅游客车、企业通勤车、 私人乘用车、公务车等提供充电服务。 2分散充电设施应符合下列分类要求: 1)充电桩按安装方式可分为落地式充电桩、挂壁式充电 桩。不靠近墙体的停车位宜安装落地式充电桩,靠近墙体的停车 位宜安装挂壁式充电桩。 2)按充电方式可分为直流充电桩(终端)、交流充电桩(终 端)和交直流一体充电桩(终端)。 3)按充电速度可分为慢充和快充。 3.0.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为电动汽车应用发展提供服务,充 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必须与电动汽车的长远发展和应用相 适应。 中动汽

3.0.5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可靠、安全,应保证电能安全地

从充电设备传输给电动汽车,不应给周围的环境和人带来危害

3.0.7建筑中各专业的设备、管线较多,需合理统筹安排。为避 免浪费,在建筑投入使用初期可暂不安装末端供电、充电设备,随 日后需求增大逐步增加。

3.0.8本条提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发展

4.1.1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充电基础设施规划需要考

4.1.1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充电基础设施规划需要考虑该区域 成市总体规划布局约束。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的总原则,充 电基础设施是未来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充电设施的选址和 布局直接关系到充电车流的状态,影响到整个地区交通系统的总 体经济运行。

4.1.2在专项规划编制阶段,综合交通规划、停车场规划、加油站

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电力工程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等

内容应包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充电基础设施规 划应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协调。 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应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相协调,结合城市 道路网,统筹考虑充电基础设施的布局,尽量避免以充电为目的车 流对城市交通产生影响,保障城市交通的畅通。充电基础设施的 布局同时应与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加油站等专项规划有机结 合,实现资源共享。 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应与该地区电网规划相协调。充电基础设 施容量增长应与地区负荷和电网总容量相协调,以保证电网为电 动汽车提供充足的电力供应。充电基础设施的布局应与配电网的 规划相协调,避免出现电压越限、配电线路或配电设施过载等问 题。充电基础设施应满足接入电网的电能质量要求,并适当配置 补偿和治理装置,避免对电网电能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4.1.4本条规定了应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地点。

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在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中合理设 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按照建筑物分类可划分为居住类建筑物配 建停车场和非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 场提供的停车位是基本车位供给的主体,应以满足本建筑物业主 的基本车位需求为主:非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

是出行车位的主体,应以满足本建筑物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出行 车位需求为主。居住类建筑物配建访客停车场属于满足本建筑物 来访客人的出行车位需求。 2游览场所包括风景公园、主题公园以及其他旅游场所等 在配建停车场中应安排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3城市公共停车场主要布置在客流集中的商业区、办公区 医院、体育场馆、旅游风景区及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居住区;换乘 停车场主要结合城市中心区以外的轨道交通车站、公交枢纽站和 公交首未站布设。 4高速公路服务区是为远距离连续行驶的用路者提供解除 疲劳、紧张,以及满足生理要求的场所,或为汽车加油,或对车辆作 必要检查、维修等需求的场所。随着电动汽车的推产,应该增加为 电动汽车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4.1.5作为车辆能源补给的基础设施,充电站和加油站在功能上

4.1.5作为车辆能源补给的基础设施,充电站和加油站在功能上 具有相似性。现有加油站已经具有较完备的加油系统网络,同时

4.1.5作为车辆能源补给的基础设施,充电站和加油站在功能上

具有相似性。现有加油站已经具有较完备的加油系统网络,同时 具其有很强的识别性。因此,利用加油站建设加油充电共建站,在满 足汽车加油的同时,也可为电动汽车解决充电需求,将大大简化纯 充电站的规划选址和建设程序,节省建设周期,并能充分利用城市 的有限土地资源。另外,从长远来看,随着城市车辆能源结构的逐 步调整,电动汽车比例的进一步加大,也可为将来加油站的转型发 展探索新路。

4.2.1本条是基于电动汽车发展趋势预测和规划,并综合考虑

4.2.1本条是基于电动汽车发展趋势预测和规划,并综合考虑了 充电需求对民用建筑电气系统的影响,规定了当前阶段适用的充 电基础设施配建指标,既符合当前电动汽车发展情况、解决实际面 备的充电问题,文可提高电力系统资源利用率,把现有资源用好、 提高能效,并以规划设计带动充电基础设施伴随工程建设项目同 步实施、稳定增长。本条中的配建指标是在编制过程中经过了多 方面研究后总结得出的。 居住类建筑配建停车指标中包含居民停车位和访客停车位两

部分;其他类公共建筑配建停车指标主要包括医院、学校、文化体 育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指标表中明确了建筑类及场所等应直接建 设的最低配建充电车位数量值。低压柜安装第一级配电开关,安 装干线电缆,安装第二级配电区域总箱,敷设电缆桥架、保护管及 配电支路电缆到充电桩位,充电桩可由运营商随时安装在充电基 础设施上。 居住类建筑15%以上至100%的停车位,其余类建筑、场所直 接建设比例以上至设计比例的停车位,为需预留条件的充电车位。 至少预留低压柜安装空间、干线电缆敷设条件,第二级配电区域总 箱的安装空间与接入系统位置,预留二级配电电缆桥架,其中具备 暗敷条件的应敷设配电支路保护管,增加充电桩时可从桩位到区 域总箱穿入末端配电电缆,电缆按需安装可避免一次投资闲置和 电缆老化、故障。强、弱电系统的设计应同步展开,其余各专业相 互配合预留出改造空间及条件,完成充电基础设施与建筑的一体 化设计,避免以后出现结构、土建等较大改造。 在实际规划工作中,根据配建指标比例计算充电车位数时,建 议当计算值天于3个时可以按“4舍5入”取整,当计算值不足3 个时向上取整。

4.2.2快充设备与慢充设备是指为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1快充设备是指采用直流充电桩充电接口,把电网的交流电 转化成直流电,输送到电动汽车的快充口,使电能直接进入电池的 充电设施。 2慢充设备是指采用交流充电桩充电接口,把电网的交流电 输入电动汽车的慢充口,经过汽车内部的充电机把交流电转成直 流电,再输入电池,完成充电的充电设施。

4.2.3加油充电共建站中加油设备与充电设备的安全间距应名

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中“5.0.7电动汽 车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以及“11.3充电设施”的相 关规定。加油充电共建站中的充电基础设施主要为电动汽车提供 快速充电服务,因此应安排快速充电设施。

4.2.4对外服务的公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主要布局在办公、 商业、医院、学校、文化体育设施、交通枢纽等建筑物配建停车位、 居住建筑配建访客停车位、游览场所配建停车位以及社会停车场、 换乘停车场和加油充电共建站中。在目前,新建自用电动汽车充 电基础设施比较缺乏,尤其是老旧小区新增充电基础设施较为困 难的情况下,需利用公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以弥补充电需 求;因此,公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需针对不同服务对象、根据 其停车时间长短设置不同比例的快速和慢速充电设施,宜以建设 快速充电设施为主。

4.2.5自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主要布局在居住建筑配建停

4.2.5自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主要布局在居住建筑配建停 车位中。

4.3.1充电站的规划选址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电动汽车车辆规 模及行驶规律进行合理选择,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 范》GB50966的有关规定。 充电站规模宜综合考电动汽车充电需求、车辆的日均行驶 里程和单位里程能耗水平等因素。电动汽车充电站规模划分为大 型、中型和小型三类: 1大型充电站配电容量大于等于500kVA,具备为各类乘用 车、商用车充电的能力,且充电设备数量不少于10台; 2中型充电站配电容量大于等于100kVA,小于500kVA,且 充电设备数量不少于3台; 3小型充电站配电容量小于100kVA,且充电设备数量不少 于3台。 充电站布局应综合考虑电动汽车类型、保有量等因素,充分利 用供电、交通、消防、排水等公用设施,与配电系统的现状、近远期 规划、建设与改造等相融合,应尽可能接近负荷中心,并满足负荷 平衡、电能质量和供电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

4.3.2~4.3.5规定了充电站建设应从消防、人身

面的要求。 充电站如需设置于地下,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并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

4.4分散充电设施规划选址

4.4.1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应在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中合理 设置。 1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 馆、医院、学校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是出行车位的主 本,应以满足本建筑物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出行车位需求为主,应 结合停车位改造或建设,安装分散充电设施; 2游览场所包括风景区、公园以及其他旅游场所等,在配建 停车场中应安排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 3社会公共停车场主要布置在客流集中的商业区、办公区、 医院、体育场馆、旅游风景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场站及停车供需 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周边; 4居住建筑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是基本车位供给的主 体,应以满足本建筑物业主的基本车位需求为主。居住建筑配建 访客停车场属于满足本建筑物来访客人的出行车位需求。停车困 难的小区可结合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建设分时共享 的充电车位。 4.4.2、4.4.3规定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应从供电、消 一

4. 4.2、4. 4.3

防、安全、国家政策等角度统筹规划设计,并符合防火安全、用电安 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电动汽车停车区域应设置停车充电弓引导系统,引导系统包括入口

指弓标识、道路号导标识和停车充电标识,引导系统的设置应满足 下列要求: 1入口指示标识应设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的显著位置,便于 驾驶者判断有无充电设施; 2道路引导标识应在通往充电停车位的主要通行道路的路 面上醒目标出; 3停车充电标识应在停车位地面和上方的醒目位置标出,方 便驾驶者快速驶入;电动汽车停车位应设置区别与其它停车位的 明显标识,颜色宜采用蓝色: 4各类标识的材质、颜色、尺寸等具体设计参照国家标准《图 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3525。 指引标识宜采用吊牌,以及附墙柱和地面箭头符号;电动汽车 停车位标识宜采用吊牌,以及附墙柱和地面标识符号区分。 停车充电引导标识参考本标准附录B。 5.1.9集中设置的充电停车位应进行统一管理,包括设备管理和

5.1.9集中设置的充电停车位应进行统一管理,包括设备管理和

5.1.9集中设置的充电停车位应进行统一管理,包括设备管理和 安全管理,宜安排管理人员或电子监控摄像远程对充电停车位进 行全天候监视。

品、部件的标准并不统一,影响了使用的通用性要求。国家正在加 快制订完整的产品标准体系。

5.2.13行车者由于安全视距不足或受障碍物遮挡,将导致车辆 运行存在安全隐惠;为确保行车安全,充电设备设置应该避免影响 车辆及相关人员平时使用。 为避免充电设备被机动车碰撞、刮擦,应设置必要的防撞措 施,由于方法较多,不作更具体规定。

5.3建筑设计与公用工程

1室外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都应选取相对数量较为集中的 停车位区域设置充电停车位,不要过于分散;在条件不充许的情况 下,可分儿处相对集中设置:; 2地面充电停车位应设置在出入便利的区域,方便进出及充 电。不应设置在停车场主要出人口和幼儿园、学校、商场、医院、广 场等人流活动集中地公共场所附近; 3地下充电停车位应尽量选择设置在靠近地面层区域,如地 下一层有停车区,建议集中设置的地下一层,若地下一层为商业设 施或不满足集中设置充电停电位,建议集中设置在地下二层:集中 设置充电停车位时尽量不要设置在地下车库的主要上下坡道附 近;以方便进出、充电,在发生紧急状况时便于安全疏散。 4不同区域类型应酌情配置直流充电桩与交流充电桩的比 例;不同种类充电车位应该分开布置。 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应以交流充电桩(慢充)为主,直流充电 桩(快充)为辅进行合理布置,建议二者的配建比例为5:1~10:1 之间:商业建筑、对外交通区,应以直流充电桩(快充)为主,交流 充电桩(慢充)为辅进行合理布置,建议二者的配建比例为5:1~10 1之间;公共停车场的交流充电桩(慢充)和直流充电桩(快充)配 建比例按实际情况确定。

5.3.3充电接口设置遵循因地制

置;直流充电接口建议采用一桩多充式,宜设置在辐射范围停车位 安装停车挡方向的中间位置。根据室内、室外等不同位置的停车 场,合理规范的充电桩位置。

6.2负荷等级及设备容量

6.2.1《电动汽车充换电站供电系统规范》Q/GDW10238根据充 电站的规模和重要性,将电动汽车充电站列入不同的负荷等级,本 标准参考此规范。

6.2.3目前,充电设备在国内大范围应用还比较少,没有先

6.2.5根据北京地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

6.3.1根据充电站规模、容量及重要性,本条明确充电设施供 配电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引自《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 求》GB/T 29781。

6.3.1根据充电站规模、容量及重要性,本条明确充电设施供

6.3.2本条内容引自《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

6.3.3本条明确用于充电设备的单台变压器容量的限制,引自

6.3.4本条规定了配电线路敷设的基本

6.4.1本条等同采用《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

5.4.5充电设施在设计时应重视非线性负荷对公用电网电能质 量产生的影响,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减小或消除谐波分 量。如不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波控制要求,应采取有效 的谐波治理措施。根据规范《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50966GB51123-2015标准下载,在电力系统中,对谐波的抑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 猎施: 1降低谐波源的谐波含量。如增加整流器的脉动数、脉宽调 制法、三相整流变压器采用Y/△或△/Y接线法: 2在谐波源处吸收谐波电流。如采用无源滤波器、有源滤波 器、静止无功补偿装置或采取限制电容器投入量等措施; 3改善供电环境。如确保三相平衡、采用专门线路供电等。 在充电站(桩)中,可以采取以下若十措施来改善谐波: 1)通过增大单台充电机的滤波电感,降低单台充电机电流 谐波的总畸变率。 2)采用功率因数校正手段(PFC)抑制或消除谐波电流。 3)采用PWM整流器获得直流母线电压,为一台或多台充 电机提供直流输入。 4安装滤波器以抑制谐波电流; 5根据负荷特点合理配置无功补偿装置,在用户高峰负荷时 使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5。

6.6监控系统(平台)

6.6.1自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由使用人自行管理、维护,可不 设监控系统,如住宅小区住户的电动汽车充电桩。专用、公用电动 汽车充电设施由于一般驾乘人员等非专业人员的使用,确保充电 设备正常、安全地运行,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极为重要,故一般情况 下均需设置监控系统,仅在充电设备数量极少等特殊情况才充许 不设

监控室内可根据充电设施的规模选择配置服务器、工作站和打印 机等硬件设备,并宜设置不间断电源,以满足监控系统的可靠运 行。监控室与充电场所靠近布置便于工作人员尽快处理出现的异 常情况

成。监控主站实现充电设备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显示、充电设备的 远方控制以及数据处理。监控终端采集状态数据,上传至监控主 站,并接收和执行监控主站的控制命令(监控终端通常指交流充电 桩、非车载充电机等充电设备的测控单元)。 1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根据变压器容量对所有充电设备进 行总容量控制和功率分配的功能。 2对非车载充电机运行的监视是为了能及时了解充电过程 中,因非车载充电机故障而无法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的非正常状 态。对电动汽车储能单元储能状态监视的主要目的是,让使用者 了解储能单元的剩余电量等信息,便于选择快充、慢充或定时、定 量等充电方式。

一次方案的不同和对配电系统自动化程度要求的不同,推荐两个 典型的配置方案。 方案一:主要用于10kV侧开关为真空断路器且对自动化程度 要求较高的充电站。 保护部分:进线变配电微机保护具备三段式过流保护、过负荷 保护、低压侧零序电流保护、超温告警或跳闸、低压保护等保护功 能,0.4kV开关采用开关自带的过流保护功能。 测控部分:具备配电系统各间隔的电流电压等电气参数的遥 测功能、开关位置的遥信功能以及重要开关(10kV开关、0.4kV进 线开关和联络开关)的遥控功能。 另外,为了提高配电系统的自动化程度,实现配电站无人或少 人值班,在0.4kV侧配置分段备自投装置。在其中一路电源失电

的情况下,备自投装置可以快速地将联络开关合上,提高了充电站 供电的可靠性。 方案二:主要用于10kV侧开关为负荷开关且造价较低的充 电站。 保护部分:进线变开关用熔断器保护,0.4kV开关采用开关自 带的过流保护功能。 测控部分:具备配电系统各间隔的电流电压等电气参数的遥 则功能、开关位置的遥信功能以及重要开关(10kV开关、0.4kV进 线开关和联络线开关)的遥控功能。 0.4kV侧不配置分段备自投装置。在其中一路电源失电的情 况下,需要人工将联络开关合上。 6.6.6安全防范系统一般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 统、出人口控制系统等。电动汽车充电站应设置包括以上三种子 系统的安防监控系统,但防护级别、防护深度,如监控摄像机的监 控目标、监控区域,入侵探测器的安装位置、探测范围、探测手段 报警方式,以及出入口控制设备的安装位置、通行对象、通行时间 等应根据充电站的重要等级以及安全管理要求进行设置。 出于对安全管理的考虑,在充电站的充电区、营业窗口等位置 宜设置监控摄像机;在充电站的供电区、监控室等位置宜设置入侵 探测器:在充电站出入口等位置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设备。

6.7.1本条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及《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的相关内容。 6.7.4当正常照明故障时,一方面,配电室、监控室作为重要工作 场所,需要继续工作:;另一方面,备用照明可保证设备的正常关停 和人员撤离。 6.7.5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的方式,便于工作人员的统一管 理和节能。

6.7.5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的方式GB/T 23711.4-2019标准下载,便于工作人员的统一管 理和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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