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10096-2018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无水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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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10096-2018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无水印版)

18.2.1职业卫生保护基本措施

2.1.1参建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环境和条件配备职业卫生保护设施工具和用品。 2.1.2参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 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对

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拉 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 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18.2.1.3施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 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在配 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 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18.2.1.4参建单位应当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 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18.2.1.5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ZJ/ZN 2019-10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结算价操作指南,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 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安排专人管理,定期检验维护,保证有 效使用。 18.2.1.6在涉及射线探伤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 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 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装置的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 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 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 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18.2.1.7施工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 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8.2.1.8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18.2.1.9在采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具有 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8.2.1.10参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 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 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 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18.2.1.11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 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18.2.2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

18.2.2.1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建设工程概况和风险类别,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 b 参与验收的人员及其工作内容、责任。 c 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程序等。 18.2.2.2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18.2.3职业卫生检查计划及实施

18.2.3.1施工单位应建立年度职业卫生检查计划,编制职业卫生检查计划表,重点检查本单位从事接 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监护情况。 18.2.3.2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应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实施,对在监督检查 中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形成闭环。

19.3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建单位是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厂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相关应急预案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全面、上下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

19.3.2应急预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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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应急预案的评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衔接, 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 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评审的基本要求及内容如下: a)应急预案评审包括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 1)形式评审。依据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 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 2 要素评审。依据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 衔接性六个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评审表中所列要 素的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b)应急预案评审应组建评审专家工作组,评审前应对评审的应急预案进行桌面推演,以检验预案 的可操作性。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评审专家组所有 成员应按照“谁评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每个预案的评审意见分别进行签字确认。 推演与评审活动应保持完善的记录。 c) 建设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应邀请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急、安 全技术管理人员参加。 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应邀请授权机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应急管理人员 参加。

19.3.4应急预案的发布

参建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本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天部门 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应将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风险 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发布的基本要求及内容如下: a)应急预案应采用A4版面印刷,活页装订。应急预案封面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编号、应急预案版 本号、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应急预案名称、编制单位名称、颁布日期等内容。 b 建设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发放到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和本单位的管 理部门;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发放到本单位的管理部 门及其管理的工程分包单位。

19.3.5应急预案修订

参建单位每年应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评估可 专业购数自有天专家 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9.3.6应急预案的备案

19.3.6.1建设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按规定向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行 业主管部门报备。 19.3.6.2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向单位本部、建设单位进 行报备。

19.4.1应急队伍建设

19.4.2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储备与管理

建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应对应急设施,应急装备,应急物资进行定期检查和维 完好可靠,基本要求如下:

19.4.5应急能力建设

设。并按照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及建设工程应急管理的实际状况,适时对建设工程的应急预 防与应急准备能力、监测与预警能力、应急处置与救援能力、事后恢复与重建能力四个方面进 行评估。 6 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管理的分包协作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授权机构应急能力建 设管理要求,规范组织开展应急能力建设。自主组建评估专家队伍、自主开展应急能力建设评 估。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按季度对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应急能力建设情 况开展监督检查与指导。应对应急能力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分别向建设工程主 管部门、授权机构、行业监管机构报告。

20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满报。 20.1.2建设工程项目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 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并同时向单位本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20.1.3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同步向单位本部、建设单位、事故发生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对较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在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将事故信息上报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20.1.4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建设单位、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20.1.5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 a)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 事故的简要经过。 d)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e 已经采取的措施。 f)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0.1.5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

20.2.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衍生事故发生 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0.2.2事故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抢修。 20.2.3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留存 声像资料,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0.3事故调查和处理

20.3.1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监管部门事故调查组的要求,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参建单位应建立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和国际通行做法,将造成人员 伤亡(轻伤、重伤、死亡等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和财产损失的事故纳入事故调查和处理范畴。 20.3.2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监管部门事故调查范围的,或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监管部门委 托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的,建设单位应组建由事故单位授权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应的 事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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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以及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所管理的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分管负责人等。 21.2.2参建单位每年至少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自评,验证各项安全生产 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21.2.3建设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管理部门、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及相关人员安全 生产职责履行及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 21.2.4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每季度应对本单位管理部门、分包单位及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履 行及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 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受到外部投诉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国家或行业及授权机构有要 求时、生产经营与管理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增加绩效评价的频次。 21.2.5安全绩效评价的范围如下: a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b)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与履职情况。 c)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 d) 安全生产事故的控制情况。 e) 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投入、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职业卫生、设备设施管理等 管理活动。 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及授权机构管理要求的情况。 g 其他管理活动等。 21.2.6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组织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向本单位项目所有的管理部门、 基层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自评结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作为年度安全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21.2.7建设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属地监管机构报告安全生 产情况,并向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通报。 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按季度向建设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监理单位进行 通报。 21.2.8建设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安全绩效评定,全面查找安全 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中存在的缺陷。

21.3绩效评价的奖惩

21.3.1参建单位根据安全绩效管理办法,建立安全绩效基金,依据年度内不同阶段的管理工作要求, 组织开展相关的安全绩效考核与评价,提出奖惩意见(分优、良、合格、不合格)报本单位项目安全生 产委员会批准,实施奖罚兑现。 21.3.2建设单位应根据本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绩效评估报告,每半年落实一次考核兑现。 建设单位的奖罚兑现对象应包括本单位各职能管理部门及各岗位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对监理单位 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奖惩。 21.3.3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绩效评估报告,按季度落实 考核兑现。 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奖罚兑现对象应包括本单位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作业队及各岗位人员 按照合同约定,对分包单位进行奖惩。 21.3.4参建单位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作业队应定期按照员工的承诺,组织进行考核评价。按照考核 评价结果,实施奖罚兑现。 21.3.5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每年一次的安全生产先进班组(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安全生产优 秀管理人员的评选活动,对受奖单位、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1.3.1参建单位根据安全绩效管理办法,建立安全绩效基金,依据年度内不同阶段的管理工作要求, 组织开展相关的安全绩效考核与评价,提出奖惩意见(分优、良、合格、不合格)报本单位项目安全生 产委员会批准,实施奖罚兑现。

21.3.6安全绩效评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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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开展的安全绩效评价活动结束后,总结报告形成正式文件,上 报建设单位和授权机构。 6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的安全绩效评价、表彰先进,进行奖罚兑现的报告、文件,应上报建设单位 主管部门、属地行业监管机构,并通报受到奖罚的单位的授权机构。

21.4.1参建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自评结果和安全生产预测 以及绩效评定情况,客观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质量,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文件和过程管 控,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绩效。 21.4.2参建单位的安全绩效评价报告中应对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验 证,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明晰的说明。提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和缺陷以及所采取的改进措施,评价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 21.4.3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全绩效评价结果和所反映的安全趋势,制订工作计 划和措施,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 应针对责任履行、施工安全、检查监控、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方面评估和分析出的问题提出纠正 或预防措施,纳入下一周期的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当中。

安全档案资料是指参建单位在整个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 件资料。包括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声像材料和其他载体的材料。

22.2.1建设单位应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记录的管理职责及记录的填写、收集、标识、贮存、保护、 检索、保留和处置要求;明确安全技术档案的编目、形式和档案库房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职责规范、档 案保密规范、档案借阅规范等;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安全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 确要求。 参建单位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安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 22.2.2监理单位应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档案(记录)目录,经建设单位审定,在项目开工前印发施 工单位。 22.2.3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按照监理单位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档案(记 录)目录和授权机构的管理要求,明确记录的管理职责及记录的填写、收集、标识、贮存、保护、检索、 保留和处置要求;明确安全技术档案的编目、形式和档案库房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职责规范、档案保密 规范、档案借阅规范等。 22.2.4参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项目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的积累、审 核、整理和归档工作。建立完善的管理台账,需归档保存的安全技术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每类 台账应附有资料目录清单,以便核对和检索,档案管理基本要求如下: a)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齐全完整的,能够准确地反映安全生产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 和原始过程,具有保存价值。 b)管理部门主办的文件,必须归档保存原件,确无原件的,须在备考表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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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笔、圆珠笔),字迹清晰。 d文! 归档的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复, 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予复制。 e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制成纸质文件,与原电子文件 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f 特殊载体安全技术档案(录像带、照片、磁盘等)按载体形式、所反映问题或形成时间进行分 类、编目。按其载体形式分别保存,并注明与相关纸质档案的互见号。 g)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一般不加密,必须 加密归档的电子文件应与其解密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 22.2.5建设工程进行技术鉴定、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应同时审查、验收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 与质量,并做出评价。 22.2.6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技术档案材料履行审核签字手续。凡施工单位或工程总承包 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安全生产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

22.3安全技术档案分类

22.4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22.4.1安全生产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30年、10年)两种。其中永久性保存的安全生产档案 主要为安全生产制度档案、生产安全事故档案、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安全标准化档案、安全信息化档案 企业安全文化档案等。 22.4.2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人员应对各管理部门、作业单位送交的各类安全生产档案认真检查。检查合 格后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和检查记录上签字,正式履行交接手续。接收电子安全生产档案 时,应在相应设备、环境上检查其真实有效性,并确定其与内容相同的纸质安全生产档案的一致性,然 后办理交接手续。 22.4.3安全档案工作人员应对各管理部门移送的各类安全技术档案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 手续。 22.4.4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活动时,应对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开展 专项检查,并对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做出评价。 22.4.5建设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安全技术档案管理状况的专项检查,并加强对各参建单位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2.4.6监理单位每月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或隐患排查活动,必须对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状况开展 针对性的检查。

A.1通用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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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特殊地质地貌条件下施工。 人工挖孔桩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 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边坡支护工程。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翻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 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脚手架工程。 1 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 吊篮脚手架工程。 5)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1)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临近带电体作业。 k) 其他。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 地下暗挖、顶管、盾构、水上(下)、滩涂及复杂地形作业。 4) 预应力工程。 5) 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临时用电工程。 6)厂用设备带电。 7 主变压器就位、安装。 8)高压设备试验。

9)厂、站(含风力发电)设备整套启动试运行。 10)有限空间作业。 1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 2火电(含核电常规岛)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a) 锅炉水压试验。 b) 汽包就位。 c) 锅炉板梁吊装就位。 d) 锅炉受热面吊装就位。 e) 汽轮机本体安装。 f) 燃机模块吊装就位。 g) 发电机定子吊装就位。 h) 除氧器吊装就位。 i) 氢系统充氢。 j) 燃气管道置换及充气。 k) 锅炉酸洗作业。 1) 锅炉、汽机管道吹扫。 m) 燃油系统进油。 n) 液氨罐充氨。 o 烟肉、冷却塔筒壁施工。

a)锅炉水压试验。 b) 汽包就位。 c) 锅炉板梁吊装就位。 d) 锅炉受热面吊装就位。 e) 汽轮机本体安装。 f) 燃机模块吊装就位。 g) 发电机定子吊装就位。 h) 除氧器吊装就位。 i) 氢系统充氢。 j) 燃气管道置换及充气。 k) 锅炉酸洗作业。 1) 锅炉、汽机管道吹扫。 m) 燃油系统进油。 n) 液氨罐充氨。 o) 烟肉、冷却塔筒壁施工

A.3水电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a)隧道、竖井、大坝、地下厂房、防渗墙、灌浆平洞、主动(被动)防护网、松散体、危岩体等 开挖、支护、混凝土浇筑等工程。 b) 水轮机安装及充水试验。 c) 尾水管、座环、发电机转子定子吊装。 d 缆机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工程。 岩壁梁工程。 f) 竖(斜)井载人(载物)提升机械安装工程。 g) 上下游围堰爆破拆除工程。 h)水下岩坎爆破工程

A.4送变电及新能源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a)运行电力线路下方的线路基础开挖工程。 b)10kV及以上带电跨(穿)越工程。 c) 15m及以上跨越架搭拆作业工程。 d) 跨越铁路、公路、航道、通信线路、河流、湖泊及其他障碍物的作业工程。 e 铁塔组立,张力放线及紧线作业工程。 f 采用无人机、飞艇、动力伞等特殊方式作业工程。 g 铁塔、线路拆除工程。 索道、旱船运输作业工程。 i 塔筒及风机运输、安装工程。 i) 山地光伏安装(含设备运输)工程。

NB/T10096—2018附录B(资料性附录)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B.1通用部分包括(但不限于)a)深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5m(含)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b)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翻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²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文以上,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c)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万法且单件起吊质量在100kg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起重量6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d)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e)拆除、爆破工程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2)码头、桥梁、高架、烟窗、冷却塔拆除工程。3)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粉尘扩散造成环境污染及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建、构筑物拆除工程。4)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5)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f)其他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开挖深度超过8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4)复杂地质条件的地下暗挖工程、顶管、盾构、水下作业工程。5)高度在30m及以上的高边坡支护工程。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且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B.2水电工程a)缆机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作业工程。b)岩壁梁施工作业工程。c)竖(斜)井载人提升机械安装工程。d)隧道开挖作业工程。61

NB/T10096—2018 e)上下游围堰爆破拆除工程 f)水下岩坎爆破工程。

B.3送变电及新能源工程

a)高度超过80m及以上的高塔组立工程。 )运输质量在20kg及以上、牵引力在10kN及以上的重型索道运输作业工程。 )风机(含海上)吊装工程

a)高度超过80m及以上的高塔组立工程。 b)运输质量在20kg及以上、牵引力在10kN及以上的重型索道运输作业工程。 c)风机(含海上)吊装工程。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

重要临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供用电、用水、压缩空气及其管线,氧气、乙炔库及其管道, 交通运输道路,作业棚,加工间,资料档案库,砂石料生产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布料机、混凝土预

重要施工工序包括(但不限于)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除、移位及负荷试验,特殊杆塔及大型构件 吊装,高塔组立,张力放线、预应力混凝土张拉,除氧器吊装,汽轮机扣缸,发电机定子吊装,发电机 穿转子,大型变压器运输、吊罩、抽芯检查、干燥及耐压试验,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高压线路及厂 用设备带电,油系统进油,锅炉受热面及大板梁吊装,锅炉水压试验,临时供电设备安装与检修,汽水 管道冲洗及过渡,循环水泵、磨煤机等重要转动机械试运,主汽管吹洗,锅炉升压、安全门整定,油循 环,汽轮发电机组试运,燃气管道吹扫,燃气、氢气等投运,发电机首次并网,高边坡开挖,爆破作业, 高排架、承重排架安装和拆除,土石方开挖、基础处理、支护,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机电金结安装,水 轮机充水试验,洞室开挖中遇断层、破碎带的处理等。

特殊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大型设备、构件装卸运输(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精密、价格昂贵 设备),爆破、爆压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高压带电线路交叉作业,邻近高压线路施工,重要及特殊跨 越作业,进入高压带电区、厂(站)运行区、氢气站、氨区、油区、氧气(乙炔)站及带电线路作业, 高处压接导线、接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射线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 种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大坎、悬崖部分混凝土浇筑,岩臂梁施工等。

危险作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 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及运输,易燃易爆区动火作 业,在发电、变电运行区作业,高处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邻近高压带电体作业,特殊高处脚手架、大 型起重机械拆卸、组装作业,水上、水下作业,沉井、沉箱、顶管、盾构、有限空间内作业,土石方爆 破,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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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资料性附录) 常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分类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种类很多,根据设备主要参数可分为:大、中、小型施工机械设备。 根据用途可分为:混凝土机械、钢筋加工及预应力机械、土石方机械、起重机械、桩工机械、砂石料生 产机械、运输机械、焊接机械、木工机械、地下施工机械及其他中小型机械等。 D.1混凝土机械:主要有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搅拌输送车、混凝土泵等。 D.2钢筋加工及预应力机械:主要有钢筋切断机、钢筋调直机、钢筋弯曲机、钢筋对焊机、钢筋预应 力机等。 D.3土石方机械:主要有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翻斗车等。 D.4起重机械:属于特种设备的主要有塔式起重机(40t·m以上)、门座起重机、桥式起重机(3t以 上)、龙门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水塔平桥、施工升降机、轮胎式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叉式起重 机。其他起重机械主要有卷扬机、电动葫芦、液压或电动滑模装置、抱杆、机动绞磨、牵引机、张力机、 汽车起重机、塔带机。 D.5桩工机械:主要有打桩机、振动沉桩机、压桩机、灌注桩钻孔机等。 D.6砂石料生产机械:主要有破碎机、筛分机、输送机、取料机等。 D.7运输机械:主要有低驾平板车、拖板车、机动翻斗车、拖拉机等。 D.8焊接机械:主要有交(直)流焊机、氩弧焊机、点焊机、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埋弧焊机、对 焊机、竖向钢筋电渣压力焊机等。 D.9木工机械:主要有带锯机、圆盘锯、平刨、木工车床等。 D.10地下施工机械:主要有顶管机、盾构机等。 D.11其他中小型机械:主要有咬口机、剪板机、折板机、卷板机、坡口机、法兰卷圆机、套丝切管机、 弯管机、小型台钻、喷浆机、柱塞式与隔膜式灰浆泵、挤压式灰浆泵、水磨石机、切割机、通风机、离 心水泵、潜水泵、深井泵、泥浆泵、真空泵、空压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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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项目包括(但)

附录F (资料性附录) 应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分部分项工程

a)特殊地质地貌条件下基础施工; b)3m及以上基坑在复杂地质条件施工,5m及以上基坑施工,人工挖孔桩作业: c) 高边坡开挖和支护作业; d) 多种施工机械交叉作业的土石方工程; e) 爆破作业; f)悬崖部分混凝土浇筑; g)24m及以上落地钢管脚手架搭设及拆除; h)大型起重机械安装、移位及负荷试验; 卷扬机提升系统组装、拆除作业; 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作业; k 厂(站)内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的设备装卸及运输; 1) 起吊危险品作业; m)起重机械达到额定负荷90%的起吊作业; n) 变压器(换流变、高抗)就位及安装; o)大型构件(架)吊装; p)厂(站)设备带电; q) 临近带电体作业; 1) 高压试验作业; S 发电机定子、转子组装及调整试验; t) 水上(下)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 V 重点防火部位的动火作业。 火电工程(核电常规岛)包括(但不限于) a 发电机定子吊装就位、汽轮机扣缸; 锅炉顶板梁吊装、就位; c 锅炉水压试验: d) 磨煤机、送引风机等重要辅机的试运; 锅炉、汽机管道吹扫; f) 燃机模块吊装就位; g) 机组的启动及试运行。

F.3水电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a)洞室开挖遇断层处理; b)岩壁梁施工; c)充排水检查;

a)洞室开挖遇断层处理; b)岩壁梁施工; c)充排水检查:

DB34/T 5025-2015 城镇供水服务标准d)危石、塌方处理; e) 液氨管道检修焊接; f)坝体渗水处理; g)机组的启动及试运行。

d)危石、塌方处理; e)液氨管道检修焊接; f)坝体渗水处理; g)机组的启动及试运行。

F.4送变电及新能源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a)换流阀安装; b)运行电力线路下方的线路基础开挖; c)10kV及以上带电跨(穿)越作业; d 15m及以上跨越架搭拆作业; 跨越铁路、公路、航道、通信线路、湖泊及其他障碍物的作业; 杆塔组立,张力放线及紧线施工; g)特殊施工方式作业(无人机、飞艇、动力伞等); h)杆塔、线路拆除工程; i)索道、旱船运输作业; 塔筒及风机在山区道路运输: k)风机吊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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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地方规定的其他重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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