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49-2011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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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49-2011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20.12.2系原规范第 15.6.5 条的修改。

我国是个多气候的国家。据调查报告分析,运煤栈桥的形 有多种,封闭运煤栈桥采用轻型围护结构较为合理。 12.3本条为新增条文。

20.13空冷凝汽器支承结构

GB/T 51223-2017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20.13空冷凝汽器支承结

本节为新增章节。 20.13.1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提出了空冷凝汽器支承结构平面布置的要求。 20.13.2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规定了空冷凝汽器支承结构的选择形式。 20.13.3本条为新增条文。

空冷凝汽器主要承重钢结构构件要进行可靠的防腐。

器主要承重钢结构构件要进行

20.14.1系原规范第15.7.1条。

20.14.2系原规范第15.7.2条的修改。 表20.14.2火力发电厂主厂房屋面、楼(地)面均布活荷载标 准值及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基本上保留原规范的荷载 取值。另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增加 可变荷载的频遇值系数、组合值系数。 20.14.3、20.14.4系原规范第 15.7.3 条和第 15.7.4 条的修改。

21.1.1 系原规范第 14.1.1条的修改

2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本条规定了集中采暖地区和采暖过渡地区的气象条件。 采暖区的划分是一项比较复杂而且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它不 仅取决于人民的生活水平和需要,而且受到国家财力和物力的制 约,尤其是像我国这样幅员辽阔的发展中国家更应慎重。 对于集中采暖地区的各类建筑物,只要室内经常有人停留或 工作,或者工艺对室内温度有一定要求时,均应设集中采暖。 发电厂的热源条件比较方便,有大量的余热可供利用,根据目 前的实际情况,我们提出了过渡地区各类建筑物设置集中采暖的 条件。应该说明的是,本条特别强调了位于过渡地区的某些生产 厂房、某些辅助和附属建筑物,可以按照集中采暖地区的条件设计 集中采暖,而并非过渡地区所有的建筑物均要设置集中采暖。就 过渡地区而言,气象条件差别仍然很大,所以集中采暖建筑物的种 类也因地而异。一般情况下,主厂房属于热车间,在过渡地区不宜 设计集中采暖;而对于夜班休息楼、生产办公楼等建筑物需要设计 集中采暖;至于发电厂其他辅助及附属建筑物是否设计集中采暖 还应视电厂的室外采暖计算温度和其他因素决定。 21.1.2系原规范第14.1.2条。

采用工业水作为制冷系统的冷却水,是从全厂“一水多用”的 水务管理、节省设备初投资和运行费用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后的 系统优化意见。

1.1.5系原规范第14.1.7条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明火和电采暖器采暖易引1起易燃、易 爆气体或物料燃烧、爆炸,会危机生产安全和工人生命安全,该建 筑物的采暖禁止采用明火和电采暖器

21.1.6系原规范第14.1.

21.1.9 本条为新增条文。

创造良好舒适的工作和休息环境,有利于人员集中精力、高效 率地工作,可避免由于人为的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所带来的损失。 同时,各类控制和管理设备对室内环境也有一定的要求。

21.1.10本条为新增条文。

对于散热量和散湿量较大的生产车间,在夏季设计自然通风 或机械通风时,其作业地带的温度应根据车间的热强度和夏季通 风室外计算温度来确定。对作业地带所考虑的是如何维持地面以 上2m内的空间的温度,在这个区域内允许局部非工作地点,即热 源周边一定范围内的温度超过设计允许值。

21.1.11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给出了发电厂各类建筑通风设计的基本原则。在确定通 风方式时,应根据工艺过程,散发有害物设备的特点,与工艺密切 配合,了解生产过程,收集各类有害物生产的数据,结合当地具体 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通风设计方案,

21.1.12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给出了有易燃、易爆气体产生车间的通风设计的基本

21.2.4本条为新增条文,

21.2.5系原规范第14.2.4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控制仪表和元件对环境的要求不断降 低,室内的温度和湿度的要求已接近人对温度和湿度的要求。随 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对环境的要求却在不断提高,集控楼内空调 多为集中空调,相邻的值班室、办公室和工程师室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宜设空调,以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

21.2.7本条为新增条文。

在确定真空清扫设备和管网时,应根据技术论证合理配置;在 选择设备时应注意海拔高度对真空设备能力的影响

21.3.1系原规范第14.3.1条的修改。

21.3.2本条为新增条文。

21.3电气建筑与电气设备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电子计算机和电子设备对环境的温度、 湿度已具备较强的适应能力,但从符合人体卫生舒适的“等效温 度”以及对电子设备防尘的角度考虑,对环境的温度、湿度、新风量 以及室内洁净度均应有一定的要求。因此,对上述房间应采取空 气调节措施。本条规定了集中空调系统空气处理设备配置的基本 原则。

21.3.3系原规范第14. 3.2 条~第14.

自前发电厂蓄电池主要采用密封免维护铅酸蓄电池,根据生 产厂家提供的资料要求环境温度不超过30℃,环境温度过高对蓄 电池寿命有影响。同时,免维护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有少量氢气 释放,因此,蓄电池室的空调应采用直流式,室内空气不充许再循 环。

21.3.4本条为新增条文。

设有十式变压器的配电间,室内环境温度过高是多年来普遍存在 的问题,通风系统应根据对送入房间的空气采取降温措施。般 电气设备的环境最高充许温度不超过40℃,故规定不宜高于35℃ 作为设计温度。

自前发电厂厂用变压器主要使用十式变压器,油浸式变压 用的较少,而干式变压器与油浸式变压器对最高环境温度要 一样,故对两种变压器室的通风方式分别规定。 3.6~21.3.8系原规范第14.3.7条~第14.3.9条的修改

21.3.9系原规范第14.3.11条的修改。

现在的发电机出线小室没有油断路器设备,取消了原 的油断路器,

1.3.11本条为新增条文。

主要强调通风、空调系统所采取的防火措施,除考虑自身的防 火排烟功能外,还应考虑电气建筑和电子设备间的消防设施的性 质,注意和相关专业之间的协调一致。

在采暖过渡地区,运煤建筑物内仍有冰冻可能,使运煤胶带 为了保证胶带正常运行,碎煤机室及转运站可在运煤带式输 头部及尾部设置局部采暖。

4.4系原规范第14.4.4条的

发电厂运煤系统的地下卸煤沟、运煤隧道、转运站等夏季室内 阴冷潮湿,运行时煤尘飞扬,劳动条件很差,因此,规定应有通风除 尘设施。 对采暖地区应结合通风、除尘方式根据热、风平衡计算热补偿

量,以满足环境温度不低于5℃

21.4.5系原规范第14.4.5条的修改。

21.5.1~21.5.8系原规范第14.5.1条~第14.5.8

21.5.9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对本节未涉及的其他化学建筑规定了通风原

21.6.1本条为新增条文

21.6.3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规定了空压机房的采暖、通风原则。

21.6其他辅助及附属建筑

21.7厂区制冷、加热站及管网

21.7.1系原规范第14.7.1条。

本条明确厂区加热站的设备容量和台数按照第13.9节热 热器及其系统的原则确定

1.7.3系原规范第14.7.4条

本条明确广厂区采暖热网补给水及定压方式的原则。 21.7.5~21.7.8系原规范第14.7.6条~第14.7.9条。 21.7.9~21.7.11 系新增条文。

本条规定了人工冷源的选择原则,在新建电厂的初期 靠的蒸汽汽源,不宜采用漠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21.7.13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规定了制冷机组的配置原则。制冷设备的配置应尽可能 地适应空调系统冷负荷随季节变化,如果机组单机容量过大,存在 不易调节、经济性较差的问题。 1对压缩式冷水机组,考虑使用灵活,便于能量调节,在空调 冷负荷较低时,能够起到互相备用的作用,故规定按2×75%或 3×50%选型。 2漠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运行一段时间后,在蒸发器、吸收 器、冷凝器的换热管的内壁会逐渐形成一层污垢,污垢积得越多: 热阻越大,使传热工况恶化,制冷量下降。因此,在选择设备时,单 台制冷量应增加10%作为裕量。漠化锂冷水机组与压缩式冷水 机组相比,运行可靠,故障率低,可不考愿设备的备用。 3其他形式冷水机组主要指模块式、空冷式冷水机组等,整 体式空调机组主要指柜式空调机组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对模块式 和空冷式冷水机组,由于设备本身具有互为备用的功能,因此仅考 患设备容量的备用即可,而整体式空调机组则应考虑设备的备用。 21.7. 14本条为新增条文

21.7.14本条为新增条文。

22.1.1、22.1.2系原规范第17.1.1条和第17.1.2条的修改。 近年来,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加强了环保的管理力 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 市也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相应颁发了地方性的法规和政策。 发电厂的设计必须遵循保护环境的指导思想,贯彻国家环境保护 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以及地方制定的有关规定。 现行建设项自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经济条 牛制定了相关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各省、自制区、直辖市地方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 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 准中已有的项目,也可根据本地环境质量要求,制定严于国家污染 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凡是在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内建设的发电广,应 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22.1.2条新增了在施工建设期要防止对生态造成破坏的 内容。

2.1.3系原规范第17.1.3条的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3年1月1日施行,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 行限期淘汰制度。要求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采取清洁生产 措施。

22.1.4本条为新增条文。

22.1.5本条为新增条文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于2000年1月 1日以计基础【2000】1268号文发布了《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 定》。要求热电联产项目审批时,热电厂、热力网、粉煤灰综合利用 项目应同时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22.1.6系原规范第 17. 1.4 条的修改

22.2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要求

22.2.1系原规范第17.2.1条~第17.2.3条的修改。

1系原规范第17.2.1条~第17.2.3条的修改。 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增了水土保持方案的 可容和要求,

22.3各类污染源治理原则

1系原规范第17.3.1条的修改。 发电厂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现行的排放 标准,二氧化硫属于总量控制项自,二氧化硫排放量除应符合排放 标准要求外,还要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 2一4系新增条款。 根据我国目前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环保标准要求,并根据煤质

条件,发电厂除尘器宜采用布袋除尘器、电袋除尘器和电气除尘 器。 对于小机组脱硫系统应结合工程的具体特点,选用环保管理 部门认可的、运行可靠的、二氧化硫排放能稳定达标的技术方案。 5系原规范第17.3.3条的修改。 为避免不利气象条件下烟气下洗造成局部地面污染,烟高 度应高于锅炉房或露天锅炉炉顶高度的2倍~2.5倍。 当发电厂邻近机场对烟岗高度有限制时,应采用合并烟岗,增 加热释放率,提高烟气抬升高度的方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 标准要求。 6本款为新增条款。 本款增加了对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的要求。 22.3.2本条为废水治理的有关规定。 1系原规范第17.3.5条的修改。 根据清洁生产原则,电厂设计应减小对水资源的消耗量,减少 废水、污水产生量,对处理达标的废水、污水应积极回收利用。 3系原规范第17.3.6条的修改。 发电厂的废水处理宜采用清污分流、分散处理、达标集中排放 的原则。可根据不同废水、污水的污染因子,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 方案,避免各类废水、污水混合后导致污染物成分复杂、处理难度 大、污水处理设施投资高等问题。企业自备发电厂的废水、污水可 送人企业的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避免重复投资建设。 4系原规范第17.3.7条的修改。 发电厂的废水、污水排放口不宜多于2个,排放口应有取样监 测的条件,并装有流量计。对于废水在线监测装置可根据环境影 问评价的要求确定是否设置。 5系原规范第17.3.8条的修改。 脱硫废水一般不充许外排,处理后可用于干灰调湿、灰场喷洒 等,在厂内消耗掉;直流循环温排水排水口位置的设置应根据环境

1本款为新增条款。 灰渣综合利用可以节约资源,变废为宝,保护环境,热电联产 机组要求灰渣应全部综合利用,自前粉煤灰用于生产建材和筑路 较多;脱硫系统产生的固体废物根据脱硫方案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也可用于建材生产,但现阶段综合利用情况不太好,大多运往 灰场单独存放。 2本款为新增条款。 发电厂灰渣由于浸出液中PH值超标属于第工类一般工业固 体废物,灰场设计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要求采取防渗处理,灰场界距 民星售中区要有500二上

1、2系原规范第17.3.12条和第17.3.13条的修改。 控制工程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有从声源上根治噪声和从噪声 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两种措施。发电厂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 行控制,选择符合国家噪声控制标准的设备。 对于声源上无法控制的生产噪声可采用对设备装设隔声罩 对外排汽阀装设消声器、在建筑物内敷设吸声材料等措施控制噪 声。 3本款为新增条款。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注意厂界周边的情况,如冷却塔等噪声设 备或设施应尽量远离厂界外的敏感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采取噪声治理措施。

22. 4环境管理和监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电厂应设有环保监测基层站,负责本

业的环保监测工作。从自前实际情况来看,发电厂环保监测站往 往与化水试验室合并,并备有环保监测分析所需仪器,负责环保取 样监测工作。对于总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发电厂可配置必要 的监测仪器,并可委托地方环保部门的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

22.4.2系原规范第17.4.

发电厂的排污口主要有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排放 排放口要有明确的环保图形标志、监测取样条件

本节为新增章节。 22.5.1火力发电厂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开 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的要求,主要水土保持 借施应包括发电厂的防洪工程、阶梯布置的防护工程、护坡工程 土地整治、灰场的灰坝、排洪设施等工程措施和施工期的临时拦 档、临时覆盖、临时排水等临时防护措施,以及项目建设区的植物 防护措施

23.1.1 本条为新增条文。

与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相关的现行法律、条例、国家标准和行 业标准如下: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 4行业标准: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5352;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

23.1.3本条为新增条文。

发电厂劳动安全基层监测站、安全教育室用房、仪器设备的配 备可参照现行的《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管理规定》、《火力发 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面积标准》DL/T5052等有关标 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23.2.1 本条为新增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 应进行安全生产评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自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 政投资(200311346号)中明确规定对矿山建设项自和生产、储存 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 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 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 产评价,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分析, 提出安全生产对策的具体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 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学【200139号)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 评价,以保障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产使用,不给安全生产工作留下隐患”。

23.2.2本条为新增条文。

有害因素、人力与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辨识等方面对危险、有害 因素进行辨识。可根据系统工艺流程对危险区域进行划分。

23.2.3、23.2.4系新增条文

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安全疏散等具体的防火设计应按照现行 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广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要求 热行

发电机、变压器、变电站、配电室及厂内各种电气设备、设施、 电缆等,因故障、误操作、短路、雷击等原因均可引发人身触电伤 害、设备损坏、仪表失灵、系统破坏等危险。带电设备的安全防护 距离及防电伤、防直击雷设计要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 求。

发电厂有许多传动、转动设备,机械伤害是一种常见的人身伤 害事故,为保护运行人员的安全,应切实做好这方面的防护工作。 机、炉、煤、灰、水、化各车间机械设备传动装置的联轴器部分,运煤 系统的皮带转动部分,送风机、吸风机靠背轮都要装设防护罩。为 防止运行人员接触运煤胶带,输送机的运行通道侧应加设防护栏 杆,跨越胶带处设人行过桥。在输送机头部、尾部、中部可装设事 故按钮,并应沿带式输送机全长设紧急事故拉线开关及报警装置。 为防止坠落、磕、碰、跌伤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护工作人员 的安全,在井、坑、孔、洞或沟道等有坠落危险处应设防护栏杆或盖 板,防护栏杆高度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23.2.7本条为新增条文。

主要为防止厂区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工作场所的安全标志和安全色设置应按

照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安全色》GB 2893的有关规定具体落实。

23.3.1本条为新增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新建、扩建、改建 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 告。职业卫生设计应以预评价报告为依据,落实各项防护要习

23.3.2本条为新增条文

危害因素一般包括物理因素和化学因素。物理因素主要指 汤辐射、高温、噪声、振动等;化学因素主要指粉尘、有毒有害 应结合电厂的实际情况,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 GBZ 2. 1,GBZ 2. 2 的规定进行分析

23.3.3系原规范第18.3.1条和

3.4 系原规范第 18. 3. 3 条的

DB37/T 3263-2018标准下载23.3.5系原规范第 18. 5. 1 条和第 18. 5. 2 条的修改。

发电广的高噪声设备主要集中在主厂房内及运煤系统的车 传动部件和筛碎设备。应从声源上进行控制,选用噪声低、扌 小的设备。对不能根除的生产噪声,可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 吉等控制措施,以降低噪声危害

23.3.6系原规范第 18. 4. 1 条和第 18. 4. 2 条的修改

发电厂的地下卸煤沟、运煤隧道、地下转运站等地下建全 部,一般较阴冷、潮湿,故应采取防潮设施干挂石材施工工艺,以改善劳动条件 工人身体健康。

23.3.7系原规范第18.2.8条和第18.2.9条的修改。

职业病警示标识可以提醒、警示工作人员工作场所可能存在 的职业危害,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警示标识的具体设置应按 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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