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4/T 398-2019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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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电力设备的消防设讯

1变压器室、配电室、户外电力设备的耐火等级、与其他建 构)物和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 规范》GB50229的规定。 2电力电缆不应和热力管、输送易燃易爆及可燃气体管道或 液体管道设在同一管沟内。 3对于带电设备,应配置干粉灭火器、卤代烧灭火器或二氧 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配置装有金属喇叭喷简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6.1.1充电站(桩)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 电站设计标准》CB50966的有关规定。 5.1.2充电站(桩)供电系统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CB50052、变压器室、配电室应符合《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 范》GB50053、低压设计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 要求。

某大学公寓施工组织设计方案.doc6.1.1充电站(桩)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

6.2负荷等级及设备容量

6.2.1根据充电装置的规模和应用场合,充电站(桩)分为以下 负荷等级: 1中断供电将对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交通造成较大政治 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的充电站为二级负荷。 2不属于二级负荷的充电站及充电桩为三级负荷。 6.2.2供电系统的容量应满足充电站内充电、照明、监控、办公等 用电设备的负荷需求,并留有一定裕度。 6.2.3充电设备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电设备负荷容量SV应根据充电站内充电机的输人容量 S、充电机数量n、充电机同时系数K、功率因数cos决定。 单台充电机输人容量为:

S = K(S, + S, + ..* +S

充电机同时系数K,由充电机实际使用情况和数量决定。 2供电系统设计时应考虑同时系数,同时系数取值可根据以 下两种情况进行取值: 1)采用单体充电设备,一对一充电,没有统一负荷调度, 无法进行充电排序的,同时系数应按0.8取值。 2)采用群体充电设施,具有负荷调度功能,可以进行充电 排序的.同时系数可按表6.2.3取值,

表6.2.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同时系数表

多数可多考行 表6.2.31 多台单相7W交流充电桩同时系数表

表6.2.31 多合单7k

6.2.4单相交流充电桩单台额定电流不宜超过32A,三相交流充 电桩单台额定电流不宜超过63A,直流充电桩容量按实际需求 确定。 6.2.5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配建电动 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计算负荷应纳入变压器总容量中。 6.2.6现有小区增设充电设施时,应充分考虑现有变压器及线路 供电能力,应安装有序充电控制系统及装置,实施有序充电,以保 障小区供电的安全、可靠。

式中:S—充电机的输人功率; P—充电机的输出容量; m—充电机效率,取0.9; 一充电机功率因数,取0.9。 充电设备输入总容量为:

6.3.1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3.2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3.3开关柜宜选用小型化、无油化、免维修或少维修的产品。

6.3.4配电线路及设备电绩的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票

1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导体,控制线路应采用铜芯导体。 2高低压电缆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外护套阻燃等级 宜选用C级阻燃。照明及插座线路宜选用聚氯乙烯绝缘护套 电线。 3低压电缆截面应满足最大电流工作时导体载流量的要求, 并应校验线路允许电压降,以满足电气装置的正常工作。 4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移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 应使用橡胶绝缘等电缆。 5主干电缆截面应按照远景目标一次选定,电缆线路导线截 面应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负荷计算结果确定,并留有裕度。 6室内电缴线路宜采用桥架或穿增方式进行款设:室外电缆 线路宜采用电缆沟槽或穿保护管埋地方式敷设。保护管应满足抗 压要求和耐环境腐蚀要求。 7交流单芯电缆不宜单根穿钢管敷设,当需要单根穿管时 应采用非导磁管材,也可采用经过磁路分隔处理的钢管。 8充电设施通讯线缆应单独穿管设,宜与电源线路采用同 路径。 6.3.5住宅建筑居民自用充电设施的变压器、计量表箱、供电线 路等,除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当地电力部门的要求。 6.3.6既有停车场增设充电设施时,宜增设专用的电动汽车充电 桩低压供电线路。无法增设时,可通过已有低压干线供电,但应对 线路进行载流能力校验;校验不合格时,应对该低压线路进行增容 改造。 6.3.7在供电电源容量不足但需求较大的的场站内,若无法对电 源线路进行扩容,场站方宜进行负荷调度,对充电车辆进行轮流 充电。

6.4.1充电系统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10(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 的±7% 。

6.5.1充电系统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6.5.1充电系统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6.5.3电气测量和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

6.6监控系统(平台

6.6.3监控系统应包括充电监

CB/T50065的相关规定

GB/T50065的相关规定。 6.8.2充电设施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脉 冲的措施。 6.8.3充电设备配电箱应设置电涌保护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 6.8.4充电站内应设置等电位联结。 6.8.5充电设备保护接地端子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 规定。 6.8.6户内安装的充电设备,应利用建筑物的接地装置接地;户 外安装的充电设备宜与就近的建筑或配电设施共用接地装置。当 无法利用时,应加设接地装置。 6.8.7充电站(桩)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 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宜共用接地装置。 6.8.8建筑附属充电车库的接地电阻值由建筑物主体设计单位 确定,专用充电站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Q

7.1.1当充电设施与其配建的建筑共同建设完工时,应一同

7.1.1当充电设施与其配建的建筑共同建设完工时,应一同 验收。 7.1.2充电设施供电系统、充电系统、监控系统以及土建及其它 配套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 施工程施工和峻工验收规范》NB/T33004的有关规定以及。 7.1.3充电设施文档资料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充 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峻验收规范》NB/T33004的有关规定。

7.2.1交流充电桩的峻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本构成、功能、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 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的有关规定; 2充电连接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 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234.1和《电动汽车传导充 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CB/T20234.2的有关 规定。

7.2.2非车载充电机的峻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本构成、功能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 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的有关规定; 2非车载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 的通信协议》CB/T27930的有关规定; 3充电连接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 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234.1和《电动汽车传导充电 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20234.3的有关规定。 7.2.3峻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项目的文档资料应齐全; 2所有软、硬件设备型号、配置、数量和技术参数均应满足项 目合同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1项目的文档资料应齐全; 2所有软、硬件设备型号、配置、数量和技术参数均应满足项 目合同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8.2.1充电站充电设备应按《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 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27930规定的充电流程进行 充电。 8.2.2充电服务宜采用自助服务方式,充电站应设置明显的操作 指南,指导顾客按规定充电流程进行充电。 8.2.3服务管理机构应对服务过程进行记录,包括充电记录、设 备维护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巡视记录、运行日志等。 8.2.4服务过程应保留原始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年。

8.3.1充电站应配置运行维护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运行 维护人员应佩戴标明个人姓名、工号、岗位的服务标志,应配备工 32

3.3.1充电站应配置运行维护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运行 维护人员应佩戴标明个人姓名、工号、岗位的服务标志,应配备工 32

8.3.1充电站应配置运行维护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运行

作服和安全防护用具;运行维护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 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8.3.2充电桩硬件维护保养人员应按充电桩生产厂家的顾客手 册和附录C进行月度维护、季度维护和年度维护,并做好相关检查 保养记录,每年维护总次数不得少于12次。 8.3.3运行维护人员应定期对充电桩的计时计费系统等进行调 试、测试,保证系统平稳运行。 8.3.4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应结合设备运行状况开展周期性试验。

8.4.4充电站运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

附录A充电桩标识系统典型设计

附录A充电桩标识系统典型设计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 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DBJ04/T3982019 条文说明

3.0.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根据实际需求及未来发展趋势 进行配建,不仅应满足目前的要求,还需具有适当的前瞻性,充分 估计将来的发展趋势,留有发展余地。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服务对象特征可分为三大类:自用 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照服务对象和使用特征的 不同,分为三个大类、八个小类。 一是自用充电设施,这类设施主要为特定个体提供充电服务, 具有私用性;二是公用充电设施,这类设施为社会公众电动汽车提 供公共充电服务,具有社会公用性;三是专用充电设施,这类设施 主要为特定行业提供专用服务,具有特定群体的共用性

表3.0.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分类

本标准重点规定自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规划、设计、施 工、验收及运维管理的标准和要求,专用充电设施应按照有关行业 标准要求执行。 3.0.2本标准为山西省城镇充电站及充电桩的规划、设计、施工 与验收和运行维护,制定相关技术要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的主要类型包括充电站和充电桩。 1城镇公共充电站均应为快充站,为旅游客车、企业通勤车、 私人乘用车、公务车等提供充电服务。 2充电桩应符合下列分类要求: 1)充电桩按安装方式可分为落地式充电桩、挂壁式充电 班。不靠近墙体的停车位宜安装落地式充电桩,靠近墙体的停车 位宜安装挂壁式充电桩。 2)按充电方式可分为直流充电桩(终端)、交流充电桩 终端)和交直流一体充电桩(终端)。 3)按充电速度可分为慢充和快充。 5.0.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为电动汽车应用发展提供服务,充 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必须与电动汽车的长远发展和应用相 适应。 3.0.4本条提出了充电设施快充与慢充的布局原则。 3.0.5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可靠、安全,应保证电能安全地 从充电设备传输给电动汽车,不应给周围的环境和人带来危害。 3.0.6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与网络通信系统连接,满足数据 专输、智能化管理等方面服务需求。 3.0.7建筑中各专业的设备、管线较多,需合理统筹安排。为避 免浪费,在建筑投人使用初期可暂不安装末端供电、充电设备,随 日后需求增大逐步增加。 3.0.8本条提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发展的原则性

4.1.1在总体规划编制研段,充电基础设施规划需要考虑该区域 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约束。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的总原则,充 电基础设施是未来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充电设施的选址和 布局直接关系到充电车流的状态,影响到整个地区交通系统的总 体经济运行,

4.1.1在总体规划编制研段,充电基础设施规划需要考虑该区域

.1.2在专项规划编制阶段,综合交通规划、停车场规划、加油站

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电力工程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等规划 内容应包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充电基础设施规 划应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协调。 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应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相协调,结合城市 道路网统筹考虑充电基础设施的布局,尽量避免以充电为目的车 流对城市交通产生影响,保障城市交通的畅通。充电基础设施的 布局同时应与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加油站等专项规划有机结 合,实现资源共享。 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应与该地区电网规划相协调。充电基础设 施容量增长应与地区负荷和电网总容量相协调,以保证电网为电 动汽车提供充足的电力供应。充电基础设施的布局应与配电网的 规划相协调,避免出现电压越限、配电线路或配电设施过载等问 题。充电基础设施应满足接入电网的电能质量要求,并适当配置 补偿和治理装置,避免对电网电能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4.1.3本条规定了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基 本内容。 4.1.4本条规定了在规划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充电基 础设施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

4.1.4本条规定了应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地点。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在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中合理设

4.2.1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及工程做法。

居住类建筑配建停车指标中包含居民停车位和访客停车位两

部分,都需要执行配建指标分别安排,其中在访客电动汽车充电基 出设施中应以建设快速充电设施为主。其他类公共建筑主要包括 医院、学校、文化体育设施等。配建指标中居住类建筑不低于 18%的停车位、办公类建筑不低于22%的停车位、商业类建筑不 低于15%的停车位、其他类公共建筑不低于15%的停车位、游览 场所不低于15%的停车位、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换乘停车场不 低于20%的停车位均为直接建设的充电车位,至少应满足配建指 标要求的配建充电车位数量,低压柜安装第一级配电开关,安装干 线电缆,安装第二级配电区域总箱,敷设电缆桥架、保护管及配电 支路电缆到充电桩位,充电桩可由运营商随时安装在充电基础设 施上。 居住类建筑8%以上至100%的停车位,其余直接建设比例以 上至设计比例的停车位,为预留条件的充电车位,至少预留低压柜 安装空闻、十线电缆数设条件,第二级配电区域总箱的安装空间与 接人系统位置,预留二级配电电缆桥架,其中具备暗敷条件的应敷 设配电支路保护管,增加充电桩时可从桩位到区域总箱穿人未端 配电电缆,电缆按需安装可避免一次投资闲置和电缆老化、故障。 强、弱电系统的设计应同步展开,各专业相互配合,完成充电基础 设施与建筑的一体化设计,避免以后出现结构、土建等较大改造 在实际规划工作中,根据配建指标比例计算充电车位数时,建议当 计算值大于3个时可以按“4舍5入”取整,当计算值不足3个时 可上取整。例如,对于某新建居住项目如果有3个地块,在项目技 术经济指标表中,001号地块居住用地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2998 辆,应满足按100%预留条件并至少按18%指标建设540个充电 车位的基础设施;002号地块商业用地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58 辆,应满足按15%指标建设9个充电车位的基础设施;003号地块 基础教育用地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9辆,应满足按15%指标并向 上取整建设2个充电车位的基础设施。 这三个条款的规定是基于电动汽车发展趋势预测和规划,并 综合考虑了充电需求对民用建筑电气系统的影响研究后,规定了

当前阶段至2020年适用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指标,既符合当前电 动汽车发展情况、解决实际面临的充电问题,又可提高电力系统资 原利用率,把现有资源用好、提高能效,并以规划设计带动充电基 础设施伴随工程建设项目同步实施、稳定增长。本条中的配建指 标是在编制过程中经过了多方面研究后总结得出的。 4.2.3大型电动汽充电站的基本功能区包括配电区、监控区、充 电区、电池更换区以及电池维护区、电池存放区等,需要建设一座 充电站建筑。按照动力蓄电池存储能量和单路配电容量,结合能 移服务的车辆数,将充电站分为四级。充电桩需结合停车位设置。 加油充电共建站申加油设备与充电设备的安全间距应符合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中5.0.7电动汽车 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以及“11.3充电设施的相关 现定。加油充电共建站中的充电基础设施主要为电动汽车提供快 速充电服务,因此应安排快速充电设施。 .2.4对外服务的公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主要布局在办公 商业、医院、学校、文化体育设施、交通枢纽等建筑物配建停车位 居住建筑配建访客停车位、游览场所配建停车位以及社会停车场 换乘停车场和加油充电共建站中。在目前新建自用电动汽车充电 基础设施比较缺乏,尤其是老旧小区新增充电基础设施较为困难 的情况下,需利用公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以弥补充电需求, 因此公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需针对不同服务对象、根据其停 车时间长短设置不同比例的快速和慢速充电设施,宜以建设快速 充电设施为主。

4.2.5自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主要布局在居住建筑配建停 车位中

4.3充电站规划选址

4.3.1充电站的规划选址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电动汽车车辆规 模及行驶规律进行合理选择,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 范》GB50966的有关规定。 充电站规模宜综合考虑电动汽车充电需求、车辆的日均行驶 50

4.4分散充电设施规划选址

4.4.1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应在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中合理 设置。 1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 馆、医院、学校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是出行车位的主 本,应以满足本建筑物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出行车位需求为主,应 结合停车位改造或建设,安装分散充电设施。 2游览场所包括风景区、公园以及其他旅游场所等,在配建 停车场中应安排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 3社会公共停车场主要布置在客流集中的商业区、办公区、 医院、体育场馆、旅游风景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场站及停车供需

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周边。 4居住建筑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是基本车位供给的主 体,应以满足本建筑物业主的基本车位需求为主。居住建筑配建 访客停车场属于满足本建筑物来访客人的出行车位需求。停车困 难的小区可结合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建设分时共享的 充电车位。 4.4.2~4.4.3款规定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应从供电、 消防、安全、国家政策等角度统筹规划设计,并符合防火安全、用电 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的意见,本 标准对此予以明确。 5.1.8民用建筑停车库(场)应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区指引标识, 电动汽车停车区域应设置停车充电引导系统,引导系统包括入口 指引标识、道路引导标识和停车充电标识,引导系统的设置应满足 下列要求: 1入口指示标识应设置在主要出人口附近的显著位置,便于 驾驶者判断有无充电设施: 2道路引导标识应在通往充电停车位的主要通行道路的路 面上醒目标出; 3停车充电标识应在停车位地面和上方的醒目位置标出,方 便驾驶者快速驶入;电动汽车停车位应设置区别与其它停车位的 明显标识,颜色宜采用蓝色; 4各类标识的材质、颜色、尺寸等具体设计参照国家标准《图 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3525。 指引标识宜采用吊牌,以及附墙柱和地面箭头符号;电动汽车 停车位标识宜采用吊牌,以及附墙柱和地面标识符号区分; 停车充电引导标识参考本标准附录B。 5.1.9集中设置的充电停车位应进行统一管理,包括设备管理和 安全管理,宜安排管理人员或电子监控摄像远程对充电停车位进 行全天候监视

5.2.1且前市场上的电动汽车及充电设备有很多品局

品、部件的标准并不统一,影响了使用的通用性要求。国家正在加 快制订完整的产品标准体系。 5.2.1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 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CB50395的相关规定, 5.2.14行车者由于安全视距不足或受障碍物遮挡,将导致车辆 运行存在安全隐患;为确保行车安全,充电设备设置应该避免影响 车辆及相关人员平时使用。 为避免充电设备被机动车碰撞、刮操,应设置必要的防撞措 施,由于方法较多,不作更具体规定

5.3.1设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选址原则

1室外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都应选取相对数量较为集中的 停车位区域设置充电停车位,不要过于分散;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 下,可分几处相对集中设置; 2地面充电停车位应设置在出入便利的区域,不应设置在停 车场主要出人口和幼儿园、学校、商场、医院、广场等人流活动集中 地公共场所附近,方便出行及充电; 3地下充电停车位应尽量选择设置在靠近地面层区域,如地 下一层有停车区,建议集中设置的地下一层,若地下一层为商业设 施或不满足集中设置充电停电位,建议集中设置在地下二层;集中 置充电停车位时尽量不要设置在地下车库的主要上下坡道附 近;以方便出行、充电及发生紧急状况时便于安全疏散。 4不同区域类型应的情配置直流充电耕与交流充电耕的比 例;不同种类充电车位应该分开布置。 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应以交流充电桩(慢充)为主,直流充电 进(快充)为辅进行合理布置,建议二者的配建比例为5:1~10:1 之间;商业建筑、对外交通区应以直流充电桩(快充)为主,交流充 电桩(慢充)为辅进行合理布置,建议二者的配建比例为5:1~10:1 之间;公共停车场的交流充电桩(慢充)和直流充电桩(快充)配建 比例按实际情况确定。例如为周边居住建筑、办公建筑等服务的 54

停车场,建议以交流充电桩(慢充)为主,直流充电桩(快充)为辅 进行合理布置,二者配建比例在5:1~10:1之间;为商业建筑、购 物广场等服务的停车场,建议以直流充电桩(快充)为主,交流充 电桩(慢充)为辅进行合理布置,二者配建比例在5:1~10:1之间。

交流充电接口建议设置在停车位安装停车挡方向的中间位 置;直流充电接口建议采用一桩多充式,宜设置在辐射范围停车位 安装停车挡方向的中间位置。根据室内、室外等不同位置的停车 场.合理规范的充电桩位置典型设计参见下图

图5.3.1油电共建站电动汽车充电区设计示意图

图5.3.2地面停车场“一桩一充”倾斜式停车位设计示意图

图5.3.3地面停车场”一桩多充”垂直式停车位设计示意图

图5.3.4地下停车库“一桩多充”垂直式停车位设计示意图

图5.3.5地下停车库“壁挂式”垂直式停车位设计示意

5.3.6本条规定了充电站应结合站内工艺布置,合理设置规模、 功能分区及充电车位的配置。 公共充电站一般为两层建筑,用地面积应结合站内功能区布 高及各功能区的实际用地面积确定。充电站用地面积的大小主要 由充电车位的数量决定,8个充电车位的充电站用地面积约 400m²,30个充电车位的充电站用地面积约1000m²,50个充电车 位的充电站用地面积约1650m,50个以上充电车位宜采用立体充 电站的形式。 充电站总体布置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CB50966的有关规定。本条对充电站内停车位、建(构)筑物、充 电设施、通路、出人口等布置要求。在城市中心区等露华地段设置 充电站时,为节省土地费用,在满足充电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可将 充电车位设计为立体车位。《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典 型设计》提出了3种立体充电站的设计方案。 充电站总体布置应确保电动汽车在出人和停放充电时的安 全,保证充电设备设置不影响车辆及相关人员平时使用。 充电站的道路设计宜采用城市型道路宜单独设置车辆出人 口。充电站的进出站车道应与站外市政道路顺畅衔接。充电站与 站外市政道路之间宜设置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便于电动汽车进 出和充电等候。 充电区的人口和出口应至少有两条车道与站外道路连接。充 电区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转弯 半径按照电动汽车类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 6%,且坡向站外。 充电站的排水系统应保持通畅。站区雨水可通过截水沟或雨 水口收集后排人市政雨水系统;当雨水由明沟排到站外时,在排出 围墙前,应设置水封装置:当不具备集中排水条件时,站内地面雨 水可散流排出站外,应确保充电桩不会出现被水淹没的危险。 充电站生活给水和排水设计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 范》GB50015的规定;充电站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定。位于采暖区 的充电站宜采用分散电采暖方式。采用电采暖时,应满足房间用 途、特点、经济和安全防火的要求。空调房间宜采用分体式空调 机,空调设备应满足环保和国家能效等级标准的规定。

5.4.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防火分类、耐火等级和消防措 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B50016、《汽车 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电动汽车分散充 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等相关规定,还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的有关规定。

6.2负荷等级及设备容量

6.3.1根据充电站规模、容量及重要性,本条明确充电设施供配 电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引自《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 GB/T 29781。

6.3.2本条内容引自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CB50966。

中低压配电系统一般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运

6.3.3本条明确用于充电设备的单台变压器容量的限制,引自

6.3.3本条明确用于充电设备的单台变压器容量的限制.引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Q/CSG11516.2

.3.4本条规定了配电线路敷设的基本要求。线缆护套材料的 选择应根据建筑项目的性质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

6.3.4本条规定了配电线路敷设的基本要求。线缆护套材料的

6.4.1本条等同采用《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 6.4.5充电设施在设计时应重视非线性负荷对公用电网电能质 量产生的影响,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减小或消除谐波分 量。如不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谐波控制要求,应采取有效 的谐波治理措施。根据规范《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CB50966,在电力系统中,对谐波的抑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 措施: 1降低谐波源的谐波含量。如增加整流器的脉动数、脉宽调 制法、三相整流变压器采用Y/△或△/Y接线法。 2在谐波源处吸收谐波电流。如采用无源滤波器、有源滤波 器、静止无功补偿装置或采取限制电容器投人量等措施。 3改善供电环境。如确保三相平衡、采用专门线路供电等。 在充电站(桩)中,可以采取以下若干措施来改善谐波: 1通过增大单台充电机的滤波电感,降低单台充电机电流谐 波的总畸变率。 2采用功率因数校正手段(PFC)抑制或消除谐波电流。 3采用PWM整流器获得直流母线电压,为一台或多台充电 机提供直流输人。 4安装滤波器以抑制谐波电流。 5根据负荷特点合理配置无功补偿装置,在用户高峰负荷时 使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5。

6.5.1计量点原则上应设在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6.5.2、6.5.3明确充电系统电能计量装置的总体要求。 6.5.4、6.5.5采用多种结算收费的方式,方便公用充电桩服务于 社会电动车辆

6.6监控系统(平台)

6.6.1自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由使用人自行管理、维护,可不 设监控系统,如住宅小区住户的电动汽车充电桩。专用、公用电动 汽车充电设施由于一般驾乘人员等非专业人员的使用,确保充电 设备正常、安全地运行,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极为重要,故一般情况 下均需设置监控系统GB/T 37362.1-2019 色漆和清漆 干燥实验 第1部分:完全干燥状态和完全干燥时间的测定,仅在充电设备数量极少等特殊情况才允许 不设。 6.6.2监控室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值班室、其它弱电机房合用。 监控室内可根据充电设施的规模选择配置服务器、工作站和打印 机等硬件设备,并宜设置不间断电源,以满足监控系统的可靠运 行。监控室与充电场所靠近布置便于工作人员尽快处理出现的异 常情况。 6.6.4充电监控系统通常由监控主站、监控终端及通信网络构 成。监控主站实现充电设备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显示、充电设备的 远方控制以及数据处理。监控终端采集状态数据,上传至监控主 站,并接收和执行监控主站的控制命令(监控终端通常指交流充电 桩、非车载充电机等充电设备的测控单元)。 1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根据变压器容量对所有充电设备进 行总容量控制和功率分配的功能。 2对非车载充电机运行的监视是为了能及时了解充电过程 中,因非车载充电机故障而无法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的非正常状 态。对电动汽车储能单元储能状态监视的主要目的是,让使用者 了解储能单元的剩余电量等信息,便于选择快充、慢充或定时、定 量等充电方式。

6.6.5配电系统监控分为保护和测控两个部分。根据配电系统

护、低压侧零序电流保护、超温告警或跳闸、低压保护等保护功能, 0.4kV开关采用开关自带的过流保护功能。 测控部分:具备配电系统各间隔的电流电压等电气参数的遥 测功能、开关位置的遥信功能以及重要开关(10kV开关、0.4kV进 线开关和联络线开关)的遥控功能。 另外,为了提高配电系统的自动化程度,实现配电站无人或少 人值班,在0.4kV侧配置分段备自投装置。在其中一路电源失电 的情况下,备自投装置可以快速地将联络开关合上,提高了充电站 共电的可靠性。 方案二:主要用于10kV侧开关为负荷开关且造价较低的充 电站。 保护部分:进线变开关用熔断器保护,0.4kV开关采用开关自 带的过流保护功能。 测控部分:具备配电系统各间隔的电流电压等电气参数的遥 测功能、开关位置的遥信功能以及重要开关(10kV开关、0.4kV进 线开关和联络线开关)的遥控功能。 0.4kV侧不配置分段备自投装置。在其中一路电源失电的情 况下,需要人工将联络开关合上。 6.6.6安全防范系统一般包括人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 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电动汽车充电站应设置包括以上三种子 系统的安防监控系统,但防护级别、防护深度,如监控摄像机的监 控目标、监控区域,人侵探测器的安装位置、探测范围、探测手段、 报警方式,以及出人口控制设备的安装位置、通行对象、通行时间 等应根据充电站的重要等级以及安全管理要求进行设置。 出于对安全管理的考虑,在充电站的充电区、营业窗口等位置 直设置监控摄像机;在充电站的供电区、监控室等位置置设置人仪 探测器;在充电站出人口等位置宜设置出人口控制设备,

6.7.1本条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 明设计标准》GB50034 及《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CB50966的相关内容。

.7.1本条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

6.8.2本条为防雷的规定取水工程(“开敞式”钢筋砼蓄水池)施工组织设计,需要注意的是室外充电设备应采取防 直击雷措施。 6.8.4应按工程具体情况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设置总等电位联结 或局部等电位联结

7.1一般规定 7.1.1本条明确了充电设施与其配建的建筑三同时要求。 7.1.2本条明确了充电设施供电系统、充电系统、监控系统以及 十建及其它配套设施的施工及验收要求 7.1.3本条明确了充电设施文档资料验收要求。 7.2验收标准 7.2.1本条明确了交流充电桩验收内容及要求。 7.2.2本条明确了非车载充电机验收内容及要求。 7.2.3本条明确了验收合格标准

8运行和维护 8.1一般规定 8.1.1~8.1.4规定了充电设施在运行与维护过程中需满足的基 本功能及要求。 8.2运行服务 8.2.1~8.2.4规定了充电设施在运行过程中需满足的基本功能 及要求。 8.3维护保养 8.3.1~8.3.4明确了充电设施维护应包括的内容。 8.4应急处置 8.4.1~8.4.4明确了充电设施应急处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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