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0594-2021 电力系统网源协调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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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0594-2021 电力系统网源协调技术导则.pdf

GB/T 40594—2021

Technical guide for power grid and source coordination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体要求 网源协调涉网设备及试验 5.1 电源 5.2 涉网设备 5.3 涉网试验 网源协调技术要求 6.1 同步发电机及励磁系统 6.2 原动机及调节系统 6.3 新能源场站 6.4 涉网保护 6.5 AGC、AVC系统 6.6 网源协调在线监测 6.7 次/超同步振荡防控 网源协调管理职责 7.1 规划设计机构 7.2 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 7.3 发电企业及其发电厂 7.4 试验研究单位 7.5 相关单位 网源协调过程管理 8.1 规划设计 8.2 施工调试 8.3 试验 8.4 运行与控制 8.5 检修、改造、容量变更 录A(规范性) 网源协调在线监测设备电源侧主要信号及要求

贵州某产业园环境工程施工组织设计GB/T 405942021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电网运行与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46)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南方 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中广核核电运营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科学技 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东北分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西北分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华东分部、 国家电网公司华北分部、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分部、国家电网公司西南分部、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国网河 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江苏省电力 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北京创拓国际标准技术研究院有限责 任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国平、*明节、何凤军、孙华东、于钊、郭强、王超、**强、张剑云、何飞、 *文锋、冷喜武、赵自刚、孙维真、张怡、谭贝斯、崔达、周成、江长明、罗亚洲、*琰、贾琳、陈曦、宋瑞华、 时艳强、王斌、唐卓尧、党杰、*错、邵广惠、曹路、罗仁彩、伦涛、夏德明、岳涵、魏平、徐珂、吴跨宇、 朱立平、高泽明、游大宁、庞向坤、高嵩、孙骁强、程林、程松、郑卫洪、袁其斌、余锐

GB/T40594—202

电力系统网源协调技术导则

本文件规定了电力系统网源协调相关领域技术及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基建调试、生产运行、试验及设备制造等技术领域。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月 文件。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力系统powersystem 由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以及为保障其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 置、计量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等二次设施构成的统一整体。 [来源:GB/T 31464—2015,3.1.1]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力系统powersystem 由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以及为保障其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 置、计量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等二次设施构成的统一整体, 『来源:GB/T 31464—2015,3.1.1

来源GB38755—2019,2.11

GB/T40594—202

为基本依据的原则。 4.2网源协调涉及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试验、运行、检修、设备升级改造等环节。 4.3网源协调工作责任主体包括规划设计机构、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及其发电厂、调相机 等其他涉网设备运维企业、试验研究单位以及相关施工建设、基建调试、设备制造等单位。 4.4电网调度机构、发电企业以及参与管理的试验研究单位应建立网源协调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 及工作流程

5网源协调涉网设备及试验

电源包括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火电、燃气轮机发电及核电机组,40MW及以上水电、光 ,接人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同步发电机组,接人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能源场站、分不 源和储能电站。其他并网电源可参照执行。

涉网设备包括发电机、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原动机及调节系统、发变组保护、自动电 压控制(AVC)、自动发电控制(AGC)、静止无功补偿器(SVC)、静止无功发生器(SVG)、调相机等无功 补偿装置、风电与光伏的控制系统与保护装置、发电厂一类辅机变频器、相量测量装置(PMU)等。

同步发电机组涉网试验包括励磁系统参数测试及建模试验、调速系统参数测试及建模试验、PSS整 定试验、进相试验、一次调频试验、AGC试验、AVC试验,以及电网调度机构和发电企业认为保障电力 系统安全所必需的其他试验;新能源场站、分布式电源涉网试验包括电能质量测试、有功功率控制能力 则试、无功/电压控制能力测试、无功补偿装置并网性能测试、惯量响应和一次调频测试、场站建模与模 型验证、故障穿越能力仿真验证、电压频率适应能力验证以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的其他测试;储能电站 涉网试验可参照新能源场站涉网试验进行

6.1同步发电机及励磁系统

1.1同步发电机性能应符合GB/T7064、GB/T7894的规定。 1.2同步发电机组的励磁系统(含PSS)设备性能指标应符合DL/T843与DL/T583的规定。 节器应通过涉网性能检测,并符合DL/T1391的规定,励磁调节器控制模型应符合GB/T7409(月 分)的规定。

6.1.3火电机组深度调峰期间,PSS应正常投入,机组进相能力(无功功率)应不低于50%额定有功工 况对应的进相能力

6.1.5发电企业新建或改扩建机组应完成下列

b 电力系统稳定器(PSS)参数整定试验按GB/T40591执行; c)发电机进相试验按DL/T1523执行。 6.1.6运行机组应定期进行励磁系统复核试验GB 51289-2018标准下载,试验应包括励磁系统调节性能和PSS阻尼校 复核周期不宜超过5年。测试结果不满足6.1.5要求的应重新试验。 6.1.7励磁系统设备改造、软件升级、参数修改和控制逻辑变更等影响6.1.5试验结果的应重亲

6.2原动机及调节系统

6.2.1同步发电机组原动机及调节系统应具备一次调频能力,性能应符合GB/T40595的规定。一次 调频应与AGC协调配合,且优先级高于AGC。 5.2.2机组并网运行时一次调频应自动投人,特殊情况下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要投退 6.2.3火电机组深度调峰期间,应具备正常的一次调频能力。 6.2.4对于存在孤网/孤岛风险的机组,应配置孤网/孤岛控制模式,相关切换逻辑、参数及定值应进 行仿真分析和试验验证,其控制模式及参数应优先适应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要求,兼顾一次调频 需求。 6.2.5发电企业应在机组首次并网前90日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新建或改扩建发电机调速系统技术资 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X 同步发电机组正常运行的有功功率范围、一次调频设计能力、调峰能力等; b)OPC和PLU定值及控制逻辑、控制运算周期等,火电和核电机组快速减负荷能力等设计 资料; c)水电机组水流惯性时间常数设计值、设计运行振动区。 6.2.6发电企业新建或改扩建机组应完成下列涉网试验: a)调速系统参数测试及建模试验按GB/T40593执行; b)一次调频试验按GB/T40595执行。 6.2.7运行机组应定期进行调速系统性能复核试验,试验应包括调节系统动态调节性能试验和一次调 频试验,复核周期不宜超过5年。复核试验完成后应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试验报告。测试结果不满足 .2.6要求的应重新试验。 6.2.8原动机及其调节系统设备改造、软件升级、参数修改和控制逻辑变更等影响6.2.6试验结果的应 重新试验

6.2.7运行机组应定期进行调速系统性能复核试验,试验应包括调节系统动态调节性能试验和一次调 频试验,复核周期不宜超过5年。复核试验完成后应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试验报告。测试结果不满足 5.2.6要求的应重新试验。 6.2.8原动机及其调节系统设备改造、软件升级、参数修改和控制逻辑变更等影响6.2.6试验结果的应 重新试验

GB/T 405942021

能力等性能应满足GB38755一2019的规定,原则上与同步发电机组的电压和频率耐受能力一致,并应 按照所接人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需求优化。 6.3.2新能源场站应按照无功电压专题研究结果配置无功调节设备的类型和容量。 6.3.3新能源场站应按照风电场、光伏发电站的实际接人情况开展电能质量专题研究,并结合监测结 果,确定电能质量治理措施。 6.3.4新能源场站应具备一次调频能力,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要投/退一次调频功能。一次调频应与 AGC协调配合,且优先级高于AGC。 6.3.5新能源场站应具备动态电压支撑能力。无功调节设备的自动控制环节应采用自动电压控制模 式,其动态电压调节性能宜参照DL/T843的相关要求。 6.3.6在新能源并网发电比重较高的地区,新能源场站应提供必要惯量与短路容量支撑,必要时可配 置调相机等装置,使其满足下列要求: a)新能源场站惯量响应满足GB/T19963中相关要求。 b)新能源场站接人后短路容量应使并网点的过电压水平在运行要求的范围内。 C 新能源发电单元应能够在新能源发电单元短路比为1.5及以上连续稳定运行(单个发电单元 并网测试环境下)。 6.3.7新能源场站应在首次并网前90日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新建或改扩建的新能源场站涉网设备技 术资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a)新能源场站及其升压站内主要涉网设备及参数、说明书和图纸,以及风电机组、光伏发电系统 分布图; b)可用于电磁暂态和机电暂态仿真计算的风电机组/光伏发电单元(含风机/光伏组件、变流器, 单元升压变压器等)、场站汇集线路及场站控制系统、SVG等无功调节装置、储能设备、用于新 能源场站联网的柔性直流等设备的模型及参数; 风电机组和光伏发电单元的电能质量、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控制能力、高电压穿越能力、低电 压穿越能力、电压和频率适应能力等检测报告。配置SVG的场站应提供SVG的高低压穿越、 电压和频率适应能力等检测报告

6.3.8新能源场站应完成下列涉网试验

a) 电能质量测试;文 有功功率控制能力测试; ) 无功/电压控制能力测试; d) 无功补偿装置并网性能测试; e) 惯量响应和一次调频测试; f 场站建模与模型验证; 故障穿越能力仿真验证; h) 电压、频率适应能力验证; 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的其他测试。 6.3.9新能源场站应定期进行频率、电压调节性能复核试验,复核周期不宜超过5年。调节系统动态 复核试验内容应包括新能源场站频率阶跌试验和无功调节设备电压阶跃试验。复核试验完成后应向电 网调度机构提供试验报告。测试结果不满足GB/T31464一2015等标准的要求应重新试验。 6.3.10新能源场站应按照电网调度机构的要求配合开展参数优化工作,并跟踪其各个元件模型和参 数的变化情况DBJ51/T 071-2017 四川省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标准.pdf,随时反馈变更情况。 6.3.11新能源场站容量变更、设备改造、软件升级、参数修改和控制逻辑变更等影响6.3.8试验结果的 应重新试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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