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作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规定等6项规定(办法)(安监二[2021]26号 国网安监部2021年7月19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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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作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规定等6项规定(办法)(安监二[2021]26号 国网安监部2021年7月19日).pdf

安全工器具保管及存放要求

安全工器具保管及存放要求

一、橡胶塑料类安全工器具 橡胶塑料类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下 存放时离开地面和墙壁20cm以上,离开发热源1m以上,避免 阳光、灯光或其他光源直射,避免雨雪浸淋,防止挤压、折叠和 尖锐物体碰撞,严禁与油、酸、碱或其他腐蚀性物品存放在一起。 1.防护眼镜保管于干净、不易碰撞的地方。 2.防毒面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酸、碱、溶剂等物质 的库房内,严禁重压。防毒面具的滤毒罐(盒)的贮存期为5年 3年),过期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空气呼吸器在贴存时应装入包装箱内,避免长时间曝晒 不能与油、酸、碱或其他有害物质共同贮存,严禁重压, 4.防电弧服贴存前必须洗净、晾干。不得与有腐蚀性物品 放在一起,存放处应干燥通风,避免长时间接触地气受潮。防止 紫外线长时间照射。长时间保存时,应注意定期晾晒,以免霉变 虫蛀以及滋生细菌。 5.橡胶和塑料制成的耐酸服存放时应注意避免接触高温 用后清洗晾王,避免暴晒,长期保存应撒上滑石粉以防粘连。合

成纤维类耐酸服不宜用热水洗涤、熨烫,避免接触明火。 6.绝缘手套使用后应擦净、晾干,保持干燥、清洁,最好 西上滑石粉以防粘连。绝缘手套应存放在干燥、阴凉的专用柜内 与其他工具分升放置,其上不得堆压任何物件,以免破手套, 绝缘手套不充许放在过冷、过热、阳光直射和有酸、碱、药品的 地方,以防胶质老化,降低绝缘性能。 7.橡胶、塑料类等耐酸手套使用后应将表面酸碱液体或污 物用清水冲洗、晾于,不得暴晒及烘烤。长期不用可涂少量滑 白粉,以免发生粘连。 8.绝缘靴(鞋)应放在十燥通风的仓库中,防止霉变。购 存期限一般为24个月(自生产日期起计算),超过24个月的产 品须逐只进行电性能预防性试验,只有符合标准规定的鞋,方可 以电绝缘鞋销售或使用。电绝缘胶靴不充许放在过冷、过热、阳 光直射和有酸、碱、油品、化学药品的地方。应存放在干燥、阴 凉的专用柜内或支架上。 9.耐酸靴化穿用后,应立即用水冲洗,存放阴凉处,撒滑石 粉,以防粘连,应避免接触油类、有机溶剂和锐利物。 10.当绝缘垫(毯)脏污时,可在不超过制造厂家推荐的水 温下对其用肥皂进行清洗,再用滑石粉让其干燥。如果绝缘垫粘 上了焦油和油漆应该马上用适当的溶剂对受污染的地方进行擦 试,应避免溶剂使用过量。汽油、石蜡和纯酒精可用来清洗焦油 和油漆。绝缘垫(毯)贮存在专用箱内,对潮湿的绝缘垫(毯)

应进行十燥处理,但十燥处理的温度不能超过65℃。 11.防静电鞋和导电鞋应保持清洁。如表面污染尘士、附着 油蜡、粘贴绝缘物或因老化形成绝缘层后,对电阻影响很大。刷 洗时要用软毛刷、软布酒精或不含酸、碱的中性洗涤剂。 12.绝缘遮蔽罩使用后应擦拭十净,装入包装袋内,放置于 清洁、于燥通风的架子或专用柜内,上面不得堆压任何物件。 二、环氧树脂类安全工器具 环氧树脂类安全工器具应置于通风良好、清洁干燥、避免阳 光直晒和无腐蚀、有害物质的场所保存。 1.绝缘杆应架在支架上或悬挂起来GBT 39487-2020标准下载,且不得贴墙放置。 2.绝缘隔板应统一编号,存放在室内干燥通风、离地面 200mm以上专用的工具架上或柜内。如果表面有轻度擦伤,应 涂绝缘漆处理。 3.接地线不用时将软铜线盘好,存放在十燥室内,宜存放 在专用架上,架上的号码与接地线的号码应一致。 4.核相器应存放在十燥通风的专用支架上或者专用包装盒内。 5.验电器使用后应存放在防潮盒或绝缘安全工器具存放柜 内,置于通风干十燥处。 6.绝缘夹钳应保存在专用的箱子或厘子里以防受潮和磨损。 二、纤维类安全工器具 纤维类安全工器具应放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晒、无腐 蚀及有害物质的位置,并与热源保持1m以上的距离。

1.安全带不使用时,应由专人保管。存放时,不应接触高 温、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不应存放在潮湿的地方。诸 存时,应对安全带定期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更换 检查频次应根据安全带的使用频率确定。 2.安全绳每次使用后应检查,并定期清洗。 3.安全网不使用时,应由专人保管,储存在通风、避免阳 光直射,于燥环境,不应在热源附近储存,避免接触腐蚀性物质 或化学品,如酸、染色剂、有机溶剂、汽油等。 4.合成纤维带速差式防坠器,如果纤维带浸过泥水、油污 等,应使用清水(勿用化学洗涤剂)和软刷对纤维带进行刷洗 清洗后放在阴凉处自然于燥,并存放在于燥少尘的环境下。 5.静电防护服装应保持清洁,保持防静电性能,使用后用 软毛刷、软布中性洗涤剂刷洗,不可损伤服料纤维。 6.屏蔽服装应避免熨烫和过渡折叠,应包装在一个里面衬 有丝绸布的塑料袋里,避免导电织物的导电材料在空气中氧化。 整箱包装时,避免屏蔽服装受重压。 四、其他类安全工器具 1.钢绳索速差式防坠器,如钢丝绳浸过泥水等,应使用涂 有少量机油的棉布对钢丝绳进行擦洗,以防锈蚀。 2.安全围栏(网)应保持完整、清洁无污垢,成捆整齐存放。 3.标识牌、警告牌等,应外观醒自,无弯折、无锈蚀 摆放整齐。

安全工器具库房建设要求

(资料性附录) (不包含带电作业工器具库房)

一、基本原则 1.位于运维检修区域中心的变电站,或者生产类专业室和 变电(配电)运维班驻地,应建设标准型电力安全工器具库房 用于集中存放满足一定区域生产作业所需的安全工器具。 2.远离运维检修区域中心或者地理位置相对偏远的变电 站,可建设基本型电力安全工器具库房,用于存放站内紧急作业 所需、贴存条件要求不高、不方便经常搬运的安全工器具。 3.具备带电作业用工具库房的专业室(班组),可将安全工 器具纳入该库房存放,不再重复建设电力安全工器具库房, 4.供电所、施工类集体企业的专业室(班组),可视其施工 作业规模、驻地环境条件等情况,选择建设不同标准的电力安全 工器具库房。 二、一般要求 (一)环境要求 1.库房应修建在环境清洁、十燥、通风良好的地方,且便 于安全工器具运输及进出。处在一楼的库房,地面应做好防水

防潮处理。 2.库房应具备温湿度自动控制、调节功能。温度控制在 10℃~28℃,湿度不大于60%。 (二)空间要求 1.库房净空高度宜大于2.7m。 2.库房内宜设置过渡区,作为安全工器具的保养、整理和 暂存区域。者室内外温差较大,安全工器具入库前应在过渡区暂 存一小时以上,不再出现凝露时再放入存放区。 (三)门窗要求 1.库房应封闭良好,具备防火、保温功能。「门口处设置 不低于40cm的可拆卸挡鼠板。对外不宜设置窗户。如已有窗户 立封闭良好,且满足遮光、防火、保温功能要求。 2.库房应增设内部观察窗,且满足防火、保温功能要求。 3.库房外墙应设置铝合金材质标识牌,标注××室(班、 所、站)电力安全工器具库房”字样,安装于门侧醒目处。 (四)消防要求 库房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安置在库房口附近。消防 器材的配置和管理应符合GB50140一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 计规范》的要求。 (五)照明要求 库房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照明灯具,具备分区、分组的控制 措施。照明灯具采用嵌入式格栅灯,照明光源采用能耗低、适用

1.GB26859一20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2.GB26860一20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和变电站电 气部分》 3.GB26861一2019《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 4.DL5009.2一201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 空电力线路》 5.DL5009.3一201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部分)》 6.DL/T477一2010《农村电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7.Q/GDW1799.1一201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部分)》 8.Q/GDW1799.2一201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线路部分)》 9.GB50233一2014《110~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 规范》 10.DL/T976一2017《带电作业工具、装置和设备预防性试 验规程》 11.GB2811一2019《头部防护安全帽》 12.GB28902009《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13.GB57252009《安全网》 14.GB6095—2009《安全带》 15.GB7059一2007《便携式木折梯安全要求》 16.GB8918一2006《重要用途钢丝绳》 17.GB12011—2009《足部防护电绝缘鞋》 18.GB12142一2007《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19.GB13398一2008《带电作业用空心绝缘管、泡沫填充绝 缘管和实心绝缘棒》 20.GB24542一2009《坠落防护带刚性导轨的自锁器》 21.GB24543一2009《坠落防护安全绳》 22.GB24544一2009《坠落防护速差自控器》 23.GB/T2812一2006《安全帽测试方法》 24.GB/T6096一2009《安全带测试方法》 25.GB/T6568—2008《带电作业用屏蔽服装》 26.GB/T8170一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 和判定》 27.GB/T8834一2016《纤维绳索有关物理和机械性能的测 定》 28.GB/T11651一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29.GB/T12168一2006《带电作业用遮蔽罩》 30.GB/T12903一2008《个体防护装备术语》 31GB/T13034一2016《带电作业用绝缘滑车》

32.GB/T13035一2008《带电作业用绝缘绳索》 33.GB/T14286一2008《带电作业工具设备未语》 34.GB/T15632一2008《带电作业用提线工具通用技术条 件》 35.GB/T16762一2009《一般用途钢丝绳吊索特性和技未条 件》 36.GB/T16927.1一2011《高电压试验技术第一部分:一般 试验定义及实验要求》 37.GB/T16927.2一2013《高电压试验技未第二部分:测量系 统》 38.GB/T17620一2008《带电作业用绝缘硬梯》 39.GB/T17622一2016《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 40.GB/T18136一2008《交流高压静电防护服装及试验方 法》 41.GB/T20097一2006《防护服一般要求》 42.GB/T23468一2009《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 43.GB/T23469一2009《坠落防护连接器》 44.GB/T24538一2009《坠落防护缓冲器》 45.GB/T27025一201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 求》 46.DL740一2014《电容型验电器》 47.DL/T320一2010《个人电弧防护用品通用技术要求》

48.DL778一2014《带电作业用绝缘袖套》 49.DL779一2001《带电作业用绝缘绳索类工具》 50.DL/T676一2012《带电作业绝缘鞋(靴)技术条件》 51.DL/T685一1999《放线滑轮基本要求、检验规定及测试 方法》 52.DL/T699一2007《带电作业用绝缘托瓶架通用技术条 件》 53.DL/T803一2015《带电作业用绝缘毯》 54.DL/T853一2015《带电作业用绝缘垫》 55.DL/T877一2004《带电作业工具、装置和设备使用的一 般要求》 56.DL/T879一2018《带电作业用便携式接地和接地短路装 置》 57.DL/T880一2004《带电作业用导线软质遮蔽罩》 58.DL/T971一2005《带电作业用交流1kV~35kV便携式 核相仪》 59.DL/T974一2018《带电作业用工具库房》 60.DL/T1125一2009《10kV带电作业用绝缘服装》 61.DL/T1147一2018《电力高处作业防坠器》 62.DL/T1209一2013《变电站登高作业及防护器材技木要 求》 63.GA124一2016《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标准》

64.DL/T1476—2015《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 (试行)》 65.NFPA2112一2018《工业人员阻爆燃型防火服标准》 66.DL/T1659一2016《电力作业用软梯技术要求》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 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行业标准及公司有关规程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 械”),是指施工作业中所使用的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门 式起重机等特种设备类起重机械,汽车起重机、输变电施工用抱 杆、牵张设备等非特种设备类大型起重机械,卷扬机、葫芦、于 斤、绞磨等中小型起重设备,以及生产建设中新研发的起重机 械(以下简称”新型机械”)。电力建设常见起重机械目录见附 件1。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 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省管产业单位)的电力建设起

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总(分)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并组织 落实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二)监督各单位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 章制度,组织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省公司级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 度,结合实际开展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 (二)监督所属各单位按照公司规定开展起重机械安全风险 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所属各单位起重机械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检 查和考核评价。 第六条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监督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 度,结合实际开展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 (二)监督所属各单位及工程业主项目部按照公司规定开展 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隐惠排查治理等工作。

(三)监督所属各单位对起重机械安全隐患及管理问题进行 才环管理,落实”五到位”(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 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求。 (四)组织开展所属各单位及工程业主项自部起重机械全过 程安全监督工作检查和考核评价 (五)监督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开展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培训。 第七条建设管理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 度,结合实际升展建设项自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工作。 (二)监督所管理工程的业主、施工、监理项自部按照公司 规定开展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三)监督所管理工程的业主、施工、监理项自部对起重机 械安全隐患及管理问题进行闭环管理,落实”五到位”要求。 (四)监督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开展起重机械安全技未培训。 (五)监督所管理工程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及操作人员台账, 动态掌握工程各阶段起重机械数量、分布和安全状况。 第八条监理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 度,结合实际升展建设项目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工作。 (二)监督所管理工程按照公司规定开展起重机械安全风险 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三)监督所管理工程对起重机械安全隐患及管理问题进行

闭环管理,落实”五到位”要求。 (四)监督所管理的工程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及操作人员台账。 第九条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 度,结合实际开展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 (二)督促所属各单位(部门)及工程施工项目部按照公司 规定开展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三)督促所属各单位(部)及工程施工项自部对起重机 械安全隐患及管理问题进行闭环管理,落实”五到位”要求。 (四)督促所属各单位(部)及工程施工项自部起重机械 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检查和考核评价。 (五)督促所属各单位(部)及工程施工项自部建立健全 起重机械及操作人员台账,并按要求进行特种设备备案。 (六)组织并督促所属各单位(部)及工程施工项自部定 期组织开展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培训。 (七)督促管理租赁的起重机械和专业分包单位自带起重机 械及其作业人员的进场、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查等过程。 第十条项自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主要职责: (一)业主项目部 1.组织并监督施工、监理项直部按照公司规定开展起重机 械安全风险管控、隐惠排查治理等工作。 2.监督施工项自部整改起重机械安全隐惠

3.组织施工、监理项目部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工作检查 和考核评价。 4.监督施工项目部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及操作人员台账,掌 握工程各阶段起重机械数量、分布和安全状况。 5.监督安装、拆卸单位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 方案的执行情况。 6.对施工项自部拒不整改起重机械安全隐患且不停工的 经上级部门核查确认后,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二)监理项目部 1.审查起重机械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驾驶人员的特 种作业人员证书、租赁设备合同、安全协议书。掌握工程各阶段 起重机械数量、分布和安全状况。 2.开展起重机械入场、安拆、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 等安全监督检查、作业劳站、安全检查签证等工作,发现安全隐 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3.监督安装、拆卸单位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 方案编审批手续及方案执行情况 4.监督施工项自部整改起重机械安全隐患,发现起重机械 资料不齐全、无效、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 单位暂停使用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应当立即尚 业主项目部报告。 (三)施工项且部

1.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 2.组织开展起重机械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组织开展起重机械安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工作。 4.组织整改起重机械安全隐患、落实”五到位”要求。 5.升展起重作业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及操作 人员台账,掌握现场起重机械的数量、分布和安全技术状况。掌 屋现场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数量和持证上岗状况,安全操作规程 应用熟练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安全监督主要内容

第一节乡 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省、市、县各级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和 安全监督体系,并对本企业起重机械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施工 单位应健全起重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体系,对本企业及承揽施工 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安全负总责。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类起重机械的司机及指挥人员应按照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取得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证。 第十三条非特种设备类起重机械的司机及指挥人员,以及 各类起重机械的司索作业、地面配合作业等人员,应由起重机械

使用单位参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对其进行培训和考 核,考核合格后,发文或发证上岗。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的购置,选型要满足实际需要,起重机 械管理部门要编制安全技术条件,拟订采购合同,合同中应明确 技未条款。经采购双方审核同意后,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招标应选择具有该类型和级别资质的起重机械制 造许可证的起重机械制造厂家,其设计和生产必须符合安全技术 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新型起重机械制造过程中,应选派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合同中的安全技未条款和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 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进行监造,并做 好监造记录。 第十七条起重设备的运输,采购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运输 条款,确定双方的责和义务。 第十八条起重机械到货后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核实产品 质量合格证明(以下简称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起重机械应在显者位置设置产品 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进口设备应符合我国安全技未术规 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 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采用中文。将验收记录和资料进行

存档,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安装、使用。 第十九条起重机械购置部门要建立所购置设备召回清册 定期了解和记录设备召回情况。 第二十条禁止购置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安全性能差 技术落后、安全保护装置和技术资料不完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 合格的起重机械

第二十一条应租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经营许可租赁单位的 起重机械。禁止向个人租赁起重机械设备。租赁招标需明确营业 执照、固定资产规模、商业保险等招标条件。租赁的起重设备在 使用过程中需要安装拆卸时,设备出租单位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口 证,特种设备还需提供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租赁起重机械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安 全协议,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及运输、安装、报检取证 使用(指挥、操作)、维修保养、拆卸等工作的安全要求及相应 责任追究的条款。 第二十三条在签订合同前应进行资质审查。对于特种设备 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有: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 装使用说明书,登记备案手续,安全检验合格证,起重机械安装 维修许可证,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资格证,定期检验报告,定期 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

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等。各项证书、技术资料应与实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租赁的起重机械,应根据工程的结构、规模、 进度及施工现场条件合理选择起重机械类型,首先确定机械性 能、功率及各项安全技未指标,同时还应满足当地气象、地域等 自然条件要求。 第二十五条起重机械的租赁双方在交接设备时,应对起重 机械及随机资料进行验收,并建立验收记录。 第二十六条租赁的起重机械随机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 资格证书或经过安全操作规程的专业技术培训,经现场安全培训 考试合格,并接受使用方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新型起重机械设备,供货方应为使用方提供现 场技术服务与指导,培训操作、维修人员。在首次使用时进行全 过程监护,接受使用方的管理。自制、改装的小型起重设备在首 次使用前应经过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组织的荷载试验。 第二十八条禁止租赁或出租下列起重机械: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 的; (三)没有经过登记部登记的: (四)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五)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六)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

案,专项方案的内容、编审批程序、安全技未交底签字和执行应 符合起重机械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作业必须办理起 重机械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作业票(作业票模板参照附件2)。 基建、配网等工程施工相关规程已规定作业票的,沿用已有作业 票。 第三十四条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验收要求如下: (一)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按照特种设 备管理要求进行报备、检验、移交技未资料。手续完备方可投入 使用。 (二)非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安装及改造维修完毕后,安装单 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 明,办理验收手续后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类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 用后30日内应按照规定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 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特种设备登记证书需报本单位安全监督 部门备案。登记标志应置于该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自有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对起重 机械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应对起重 机械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三十七条自有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按照安 全技未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 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应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起重机械的显著位 直,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八条起重机械使用后,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检查 检验、存放入库,确保起重机械性能完好。 第三十九条应加强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台账监督检查管理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台账见附件3

签字后,由施工项自部总工程师交底,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现场 监督实施。 (二)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 件4)的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未措施),施工单位应按国家 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施工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 完善后,经业主项自经理审批后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现场监督实 施。 第四十二条全体作业人员应参加施工方案、安全技未措施 交底,并按规定在交底书上签字确认。施工过程如需变更施工方 案,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并组织交底。 第四十三条起重机械司机负责每天检查起重机械的承重部 件和易损部件的磨损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路基和不符合吊装 要求的场地应提出加固要求。司机应接受起重作业指挥信号的指 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无论何时,司机随时都应执行来自任何人发出的停止信号:停止 作业期间,只有得到指挥人员一人的明确信号后方可开始作业。 起重机械运行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 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十四条起重作业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程中的规定 见附件5)。作业过程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建设管理单位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公司到岗到位管理要求现场监督 否则不得施工:

(一)被吊重量达到起重作业额定起重量的80%; (二)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联合作业; (三)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 件吊装; (四)起重机械在临近带电区域施工; (五)易燃易爆品必须起吊时; (六)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七)新型起重机械首次在工程上应用。

第四十五条施工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建由业主项目 部经理为组长,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工程 项目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制定起重机械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 案,并开展应急处置方案演练

第四十六条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及 时予以报发,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设备的使用功能: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发现存在技术缺陷或安全隐患,经维修检验仍达不到 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或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三)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

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起重机械,达到 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 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充许继续使用的,产权单位应制定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 措施,并严格执行,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八条起重机械报废时,产权单位应向原登记部门办 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起重机械发生安全事故,事故敌发生单位应立即 启动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即时报告事故信息,迅速组织抢救,防 正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五十条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以及由此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 或电网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 调周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等相关规定,按 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附件:1.电力建设常见起重机械目录 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作业票 3.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台账 4.危险性较大的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范围 5.起重作业相关安全规定 6.汽车起重机管理要求

电力建设常见起重机械自录

注:本目录中的特种设备类别和品种摘选自《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质检 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及《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 质检特【2014】679号)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作业票(B)

续表作业必备条件确认9.施工人员经安全教育培训,并参加过本工程技术安全措施交底。口10.施工机械、设备有合格证并经检测合格。011.工器具经准入检查,完好,经检查合格有效。口12.安全文明施工设施配置符合要求,齐全、完好。口13.各工作岗位人员对施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控制措施清楚。口14.确保高原医疗保障系统运转正常,施工人员经防疫知识培训、习服合格,施工点必须配备足够的应急药品和吸氧设备,尽量避免在恶劣气象条件下工作。(仅高海拔地口区施工需做此项检查)作业过程风险控制措施一、安全综合控制措施二、现场风险复测变化情况及补充控制措施1.变化情况2.控制措施全员签名新增人员签名:

起重机械的相关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未资料,安全技 未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 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技术资料和文件; 2.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起重机械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起重机械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租赁起重机械的租赁合同及安全协议; 7.起重机械台账; 8.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账、操作证书、体检报告; 9.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记录; 10.使用登记证明、安装告知书、安拆作业专项方案、检验 报告书、技术交底签字记录等

危险性较天的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天的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含但不限于):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 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含但不 限于):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 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 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一、起重作业一般规定 1.禁止使用起重机械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 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2.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 或大于12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 3.物件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 4.禁止起吊物件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 应采取措施将物件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 进行检修。无法放下吊物时,应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除排险人 员外,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区域。 5.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转 向滑车内角侧、吊臂和起吊物的下面,禁正止有人逗留和通过。 6,吊物上不可站人,禁止作业人员利用吊钩上升或下降。 禁止用起重机械载运人员。 7.禁止起重臂跨越电力线进行作业。 8.吊件吊起100mm后应暂停,检查起重系统的稳定性、制 动器的可靠性、物件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

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好控制绳。 二、流动式起重机作业规定 1.起重滑车、钢丝绳(套)等起重工器具使用前应进行检 查。 2.起重设备的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应按出厂说明书和铭 牌的规定使用,不准超负荷使用。 3.起重机行驶和作业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机身倾斜度 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外侧与沟 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小于1.2倍时应采 取防倾倒、防珊塌措施。 4.流动式起重机作业现场应地面平整坚实,站位符合专项 施工方案要求,支退伸展到位、支平垫稳。流动式起重机遇作业 现场不平整、不坚实时,应平整地面,并采取枕未、钢板铺垫支 腿分散压强的措施。作业中禁止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应在 无载荷时进行,且应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位。 5.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应在起重机的侧向和后向进行; 变幅角度或回转半径应与起重量相适应。起重机带载回转时,回 转速度要均匀,重物未停稳前,不准作反向操作。向前回转时, 臂杆中心线不得越过支腿中心。 6.起吊重物时,重物中心与吊钩中心应在同一垂线上;荷 载由多根钢丝绳支承时,宜设置能有效地保证各根钢丝绳受力均 衡的装置。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

立即使重物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禁止制动。 7.当吊钩处于作业位置最低点时,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 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3圈; 当吊钩处于作业位置最高点时,卷筒上还宜留有至少1整圈的绕 绳余量。 8.停机时,应先将重物落地,不得将重物悬在空中停机。 9.起吊作业完毕后,应先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后起支腿; 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或固定于规定位置。 10.汽车式起重机禁正吊物行走。覆带起重机主臂工况吊物 行走时,吊物应位于起重机的正前方,并用绳索拉住,缓慢行走 吊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吊物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当时充 许起重量的70%。履带起重机塔式工况禁止吊物行走 11.履带起重机行驶时,地面的接地比压要符合说明书的要 求,必要时可在履带下铺设路基板,回转盘、臂架及吊钩应固定 住,汽车式起重机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 12.作业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与架空输 电线及其他带电体之间不得小于安全距离,具应设专人监护。 13.长期或频繁地靠近架空线路或其他带电体作业时,应采 取隔离防护措施。 14.加油时禁止吸烟或动用明火。油料看火时,应使用泡沫 灭火器或砂土扑灭,禁止用水浇泼

三、干斤顶作业规定 1.油压式干斤顶的安全栓有损环,或螺旋、齿条式干斤顶 的螺纹、齿条的磨损量达20%时,禁止使用。 2.干斤顶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未垫平。 3.千斤顶禁止超载使用,不得加长手柄,不得超过规定人 数操作。 4.使用油压式于斤顶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5.用2合及2合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体时,千斤顶 的总起重能力应不小于荷重的2倍。顶升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 确保各干斤顶的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四、起重滑车作业规定 1.滑车应按铭牌规定的充许负载使用,如无铭牌,应经计 算和试验后重新标识方可使用。 2.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或在高处使用时应采用吊环 式滑车。 3.使用开门式滑车时应将门扣锁好。采用吊钩式滑车,应 有防止脱钩的钩口闭锁装置。 4.滑车的缺陷不得焊补。 五、链条胡芦作业规定 1.使用前应检查和确认吊钩及封口部件、链条、转动装置 及刹车装置可靠,转动灵活正常。 2.刹车片禁止沾染油脂和石棉。

3.起重链不得打扭,不得拆成单股使用;使用中发生卡链 应将受力部位封固后方可进行检修。 4.手拉链或者扳手的拉动方向应与链槽方向一致不得斜 拉硬扳手动受力值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不得强行超载使用 5.操作人员禁止站在葫芦正下方,不得站在重物上面操作 也不得将重物吊起后停留在空中而离开现场,起吊过程中禁止任 何人在重物下行走或停留。 6.带负荷停留较长时间或过夜时,应采用手拉链或扳手绑 扎在起重链上,并采取保险措施。 7.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充许一人拉链,起重能力在5t以上 的充许两人拉链,不得随意增加人数猛拉。 8.两台及以上链条胡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不 大于最小链条葫芦的充许起重量。 六、抱杆作业规定 1.抱杆规格选用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荷载计算确定,不得 超负荷使用。 2.使用前,应对受力抱杆进行详细检查,金属抱杆,整体 弯曲不得超过杆长的1/600,局部弯曲严重、磕瘾变形、表面腐 蚀、裂纹或脱焊不得使用。 3采用抱杆组塔时,抱杆、绞磨、卷扬机、地镭、起重滑 车、钢丝绳、绳卡、卸扣等起重工器具配置应满足已经批准的施 工技术方案要求。抱杆组装应正直,连接螺栓的规格不得以小代

大并应全部拧紧 4.抱杆拆卸及运输过程中,不得与钢丝绳等硬物磨擦、碰 撞,应用麻布或未料等隔开。严禁抛郑。 5.抱杆帽或承托环表面有裂纹、螺纹变形或螺栓缺少不得 使用。 6.未检验、待维修的抱杆及附件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经检 查不合格的应做明显标识隔离存放。 7.使用倒到落式抱杆时,总牵引地锚出土点、制动系统中心 抱杆顶点及杆塔中心四点应在同一垂直面上,不得偏移。人字抢抱 杆的根部应保持在同一水平面上,并用钢丝绳连接牢固。 8.抱杆长度超过30m以上一次无法整体起立时,多次对接 组立应采取倒到装方式,禁正止采用止装方式对接组立悬浮抱杆。 9.提升抱杆宜设置两道腰环,且间距不得小于5m,以保持 抱杆的竖直状态。构件起吊过程中抱杆腰环不得受力。 10.吊装构件前,抱杆顶部应向受力反侧适度预倾斜。构件 吊装过程中,应对抱杆的垂直度进行监视,抱杆向吊件侧倾斜不 宜超过100mm。无拉线摇臂抱杆不宜双侧同时起吊构件。者双 侧起吊构件应设置抱杆临时拉线

七、起重工器具检查和试验周期参考标准

起重工器具检查和试验周期参

一、定义 汽车起重机是指未列入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 备录》,由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载重汽车管理,起重作业部分安 装在通用或专用的汽车底盘上,驾驶室与起重操作室分离的轮胎 自行起重机。 二、检验和人员资质要求 汽车起重机宜参照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并取得 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汽车起重机指挥、司机宜取得政府相关机构(行政审批、市 场监督单位或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其他作业人员宜参加由相 关部、相关行业、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相 应培训证件。 三、租赁 (一)汽车起重机出租和承租单位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和安 全协议,必须明确各自的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未状况 要求及安全责任等。 (一)应租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经营许可租赁单位的起重机 械。禁止向个人租赁起重机械设备。租赁招标需明确营业执照、

固定资产规模、商业保险等项自需求。 (三)汽车起重机宜选用车龄小于10年且未发生安全事敌 的。随机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经过安全操作规程 的专业技未培训,宜具有不少于3年起吊操作经验。 四、进场管理 (一)进场前报审应遵守以下规定: 1.进场前应具备的条件:拟进场的汽车起重机手续齐全并 在有效期内;操作人员、指挥人员汽车起重机同时进场;租赁 的汽车起重机已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起重作业施工方案已 审批。 2.施工项自部应按要求将拟进场的汽车起重机资料报监理 项自部审核,需报审的资料有(不限于):车辆行驶证、驾驶证 起重机械操作证、保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作业险)、租 债合同和安全协议、定期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 3.报审资料应真实有效,复印件应清晰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4.监理项自部主要审核内容:拟进场设备符合起重作业施 工方案要求:证件齐全真实有效。 (二)进场安全检查应遵守以下规定: 1.汽车起重机进场后,施工项自部、监理项目部、出租单 立应共同对已进场的起重机进行安全检查,由施工项部填写检 查表(见附表)。 2.施工项目部主要检查的内容:进场的起重机型号与施工

方案要求一致随车的起重特性曲线及性能表与施工方案中进行 安全验算使用的数据一致;设备外观检查良好,部件齐全有效; 钢丝绳无断丝断股、吊钩完好;支腿、吊臂伸缩自如,无异响; 各种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安全阀、闭锁 机构等安全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 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音响清晰;起重臂、吊钩、平衡重 等转动体上标有鲜明的色彩标志。 3.监理项自部主要检查内容:进场起重机及操作人员与报 审一致;施工项目部已按要求对进场机械进行检查,无影响起重 作业安全的项目。 4.首次进场使用的汽车起重机宜进行额定起重力矩试吊, 吊件离地100mm,持续时间应天于10min,试吊应作记录,参与 人员应签字确认。 五、起重作业实施 (一)汽车起重机进场后,应对起重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进 行起重作业相关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起重作 业,并在起重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起重作业应具备的条件: 1.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施工方案编制,其中,使用单台起重 机起吊的,单吊起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使用两台起 重机抬吊同一重物的,起重机承担的构件重量应考虑不平衡系数 后且不应超过单机额定起吊重量的80%。施工方案已批准,并完

成项目部和班组级交底。 2.各类人员、安全工器具、施工机械设备、材料等经报审 并批准,满足现场安全技术要求。施工作业前仔细检查现场安全 工器具、施工机械设备合格后方可使用。 3.上述措施完成后,由作业负责人办理施工作业票 (三)每次起重作业前均应对汽车起重机进行安全检查,按 照施工方案中的起重机站位图(俯视图和侧视图)和起重特性曲 线及性能表落实起重机站车位置核实起吊重量符合施工方案 (四)起重作业现场必须设起重指挥和专职安全监护人员 监理人员应进行安全旁站。 (五)起重作业中指挥人员工作要求: 1.熟悉起重机械性能,充分掌握施工方案,严格执行起重 作业安全规程、起重吊装安全技术方案及风险预控措施 2.组织做好作业现场障碍物清理、无关人员清场、警戒区 设置、夜间照明设置,监督吊臂下方严禁人员靠近。 3.站在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止确使用标 准指挥信号,指挥信号必须清晰、正确。 4.用两合起重机吊运同司一物件时,应确保各合起重机同步 (七)起重作业中司机工作要求: 1.产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起重吊装安全技未方 案及风险预控措施。 2.保持操作室内无杂物堆放,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操作室

3.接受指挥人员的指挥。无论何时,都应执行来自任何人 发出的停正止信号。 4.拒绝违章指挥,拒绝执行含义不明或错误的指挥信号。 禁止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5.未经指挥人员许可,不得擅自离升操作岗位。接班时 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 时,必须在操作前排除。 6.作业期间不得使用手机等与工作无关的电子设备。 7.参加作业点每日站班会。 (八)起重作业中起重司索人员工作要求: 1.服从起重指挥人员的指挥,对指挥人员的违章指挥应予 以拒绝。 2.起吊前检查安全情况;起吊有棱角的或特别光滑的物件 时采取防磨防滑措施。 3.严禁用手直接校止已被重物张紧的绳子,如钢丝绳、链 条等;吊运中发现捆绑松动或吊运工具发生异响,应立即停车检 查。 (九)现场专职安全监护人员在起重作业过程中进行全过程 监护。 六、作业过程安全管控措施 (一)起重作业应划定作业区域并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禁 正无关人员进入。起重作业位置应地基稳固附近的障碍物清除

起重臂下和重物经过的地方禁止有人逗留或通过。 (二)指挥人员看不清作业地点或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 时,均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三)起吊物体应绑扎牢固,吊钩应有防正脱钩的保险装置 若物体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位时在棱角和滑面与绳索吊带 接触处应加以包垫。起重吊钩应挂在物件的重心线上。 (四)含瓷件的组合设备不得单独采用瓷质部件作为吊点, 产品特别许可的小型瓷质组件除外。瓷质组件吊装时应使用不危 及瓷质安全的吊索,如尼龙吊带等。 (五)吊件吊起100mm后暂停,检查起重系统的稳定性、制 动器可靠性、物件的平稳、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 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好控制绳 (六)仔细核对每次起吊重量,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控制单吊 重量,严禁超重起吊。 (七)分片(段)吊装设备(构支架、铁塔等)时,吊装前 应对待吊装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上下段间有任一处连接后,不得 用旋转起重臂的方法进行移位找正。 (八)在电力线附近组塔时,起重机应接地良好。起重机及 吊件、牵引绳索和拉线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安规》 规定。 (九)起重机在作业中出现异常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放下吊 件,停止运转后进行检修,不得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

(十)使用两台起重机抬吊同一重物时,各起重机应互相 起吊速度应基本一致。 (十一)当风速达到五级(8.0~10.7m/s)及以上或大雨、 天雾等恶劣大气时,停正露大的起重吊装作业。重新作业前 先试吊,并确认各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后进行作业。 七、起重十不吊 起重作业要严格遵守”十不吊”: (一)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二)多人指挥、指挥信号不明或光线暗淡看不清不吊; (三)吊索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四)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五)歪拉斜挂不吊; (六)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活动物件不吊; (七)带梭角快口物件尚禾垫好不吊; (八)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 (九)埋在地下的物体未采取措施不拨吊; (十)五级(8.0~10.7m/s)以上大风不吊。

附表:汽车起重机进场准入检查表

汽车起重机进场准入检查表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工程监理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监 理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工程监理安全管理行为,持续提升监理安 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监 理规范》《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安全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以及工程监理 工作中与保障安全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的输电、变电、配电等电网 建设工程,火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以 及电力设施建设工程。公司系统的其他工程,以及由公司系统监 理单位承揽监理业务的系统外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各级安全监督部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工程监理安全监督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 (二)监督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的 贯彻落实。 (三)组织开展工程监理专项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升 展评价考核。 第五条各级建设、设备(运检)营销等业务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工程监理安全监督工作要求,负责本专 业工程监理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 (二)指导、督促监理单位按公司管理要求开展各项安全工 作,协调解决影响监理单位履行安全职责的问题。 (三)组织开展工程监理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设管理项目的工程监理安全监督机制,负 责现场工程监理安全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在监理招投标过程中提出监理单位安全管理投入计划 及安全监理工作实施计划的相关要求。 (三)监督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贯彻执行国家、行业

地方标准及公司安全监理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监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监理工作机制。 (二)建立健全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现场监 理管理体系。 (三)明确现场监理岗位及职责,并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需持国家、行业或企业认定相关证件上岗。 (四)配备满足独立升展工程监理工作的各类资源。 (五)开展内部培训,确保监理人员掌握监理工作的内容、 要求、方法。 (六)对监理项目部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第三章安全监督主要内容

第八条工作体系方面: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贯 彻执行情况。 (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 (四)现场安全监理制度制定和管理情况。 (五)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程档案资料等 审查情况。

GB/T 39129-2020标准下载第十三条按照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结合、例行检查和随机 抽查结合、现场检查和远程检查结合的原则开展工程监理安全 监督。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方式包括: (一)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 (二)通过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平台或赴监理单位、工程现场 检查调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结合”四不两直”安全督查、远程视频督查或现场安 全检查工作,检查和核实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四)其他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程序为: (一)监督检查工作前,明确安全监督依据、内容、方式和 要求。 (二)监督检查工作中,准确掌握接受监督检查的监理单位 和工程现场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管理状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工作后,及时向接受监督检查的监理单位反 馈问题,并督促整改。 (四)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回头看”,核实问题整改 成效。

第十六条各级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按照违章行为 进行记分管理,对监理履责不到位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约 谈、通报、考核、纳入”负面清单””黑名单”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并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工程监理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并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工程监理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表

工程监理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表

明珠花园脚手架施工专项施工方案xiugai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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