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AGHP-014-2018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技术规程(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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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T/CAGHP-01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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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地质矿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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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GHP-014-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T/CAGHP-014-2018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技术规程(试行).pdf

表3崩塌滑坡地表变形监测级别划分表

5.3.2崩塌、滑坡稳定现状宜由地质灾害勘查或危险性评估结果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崩塌的稳 定现状宜采用地质分析法、赤平极射投影、力学分析法等确定;滑坡的稳定现状宜采用地质分析法、 极限平衡法等确定,也可依据滑坡野外特征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DZ/T0286)的相关 条款确定。

3.3地面塌陷地表变形监测级别应根 体的稳定状态及危害等级,按表4的规定

表4地面場陷地表变形监测级别划分表

3.4地面塌陷稳定现状宜由地质灾害勘查或危险性评估结果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采空 陷稳定现状宜采用工程地质分析方法、地表移动变形判别法、极限平衡方法和数值模拟方法 CNCA-CGP-04:2020 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玻璃,也可依据采深采厚比或依据地表变形实测资料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D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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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判定。岩溶地面塌陷稳定现状可根据岩溶区微地貌、堆积物性状、地下水埋藏及活动情 况,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DZ/T0286)的相关规定判定。 5.3.5地面沉降监测级别应根据地面沉降发育程度及危害等级,按表5的规定确定

表5地面沉降变形监测级别划分表

5.3.6地面沉降发育程度宜由地质灾害勘查或危险性评估结果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地面沉降 发育程度可依据近5年平均沉降速率或20年以来的累计地面沉降,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 范》(DZ/T0286)的相关规定确定。 5.3.7地裂缝地表变形监测级别应根据地裂缝灾害规模及危害等级,按表6的规定确定

表6地裂缝地表变形监测级别划分表

度,按《地裂缝灾害监测规范》(T/CAGHPO92 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级

6.1.1监测项目应根据地质灾害的特点、发生机理、可能的变形破坏形式等综合确定。 6.1.2监测对象应为由于地质灾害活动造成的地表变形及危害对象的变形。 6.1.3在监测实施过程中,若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的监测级别发生变化时,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项 目应按本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但不宜减少监测项目。 6.1.4监测网点包括基准点、工作基点和观测点,应根据地质灾害的类型与规模、地质条件、变形特 征、影响范围、监测分级、地形地貌、通视条件和施测要求进行布设。 6.1.5监测网点的选择应能反映地质灾害体的整体变化趋势,突出对关键和敏感部位的监测,并力 求构成纵、横剖面线。 6.1.6观测点可根据地质灾害体和危害对象的变形特征布设,应布置在地质灾害变形关键特征部 位、位置,以下部位应增加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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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变形速率较大的地段或块体。 b)对地质灾害稳定性起关键作用的地段或块体。 c)控制变形位移的裂缝等。 6.1.7观测点的位置应避开障碍物,监测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

6.2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项目

表7崩塌、滑坡地表变形监测项目表

表8地面塌陷地表变形监测项目表

6.2.3地面沉降监测项目应根据灾害体的特点和监测级别,按表9的规定确定

表9地面沉降监测项目表

6.2.4地裂缝地表变形监测项目应根据灾害体的特点和监测级别,按表10的规定确定。

表10地裂缝地表变形监测项目表

表11危害对象变形监测项目表

6.3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控制网布设

6.3.1监测控制网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一般监测区域应设置不少于3个基准点(平面和高程基准分别要求,但可以共点位埋石): 重要地区应再增设1~2个基准点。 工作基点根据需要设置,应便于校核。 6.3.2 监测控制网基准点和工作基点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区域以外、位置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稳定岩层或原土层上。 b) 工作基点宜埋设在方便观测和稳固的基础上 工作基点应与基准点构成合理的网形,并应满足监测精度的要求。 d 基准点应选在视线开阔地区,与工作基点便于联测。 6.3.3 当使用卫星定位系统测量方法进行平面或三维控制测量时,基准点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点位周围应便于安置接收设备和操作。 b) 视场内障碍物的高度角不宜超过15°。 C 离电视台、电台、微波站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离高压输电线和微 波无线电信号传输通道的距离不应小于50m;附近不应有强烈的反射卫星信号的大面积 水域、大型建筑以及热源等。 d)通视条件好,应方便其他测量手段扩展和联测

6.4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网布设

6.4.1地表变形监测网的布设应能达到系统监测地质 时空动态和发展趋势。 6.4.2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部面、观测点的数量均应以充分反映地质灾害体的变形大小、方向为 原则。监测网可参照附录B选择,可采用其中一种网型,也可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网型,布成综 合网型。 6.4.3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部面和观测点布设宜根据表12的规定选择,具体剖面数和测点数应 根据地质灾害体的规模来确定

表12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数量表

4.4崩塌、滑坡地表变形监测网点布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监测剖面及观测点应根据崩塌、滑坡的规模、变形方位和形态特征进行布设。 b 当崩塌、滑坡有明确的主滑方向和滑动范围时,监测网可布设成十字形和方格形;当变形具 有2个以上方向时,监测剖面应布设2条以上;滑动方向和滑动范围不明确的,监测网宜布 设成扇形。 ) 监测剖面布设应穿过崩塌、滑坡的不同变形地段或部位,兼顾到崩塌、滑坡以外的小型崩 塌、滑坡及次生复活的崩塌、滑坡。 纵向监测剖面应与崩塌、滑坡变形方向一致,由中部向两侧对称布设。横向监测部面宜与 纵向剖面垂直,由中部向上下方向对称布设。 e) 观测点可布设在监测剖面或监测剖面两侧2m范围内,以绝对位移监测点为主,并在剖面 所经过的裂隙、滑带、软弱带上布设相对位移监测点。 在滑坡体的鼓张裂隙带、拉张裂隙带、剪切裂隙带,以及在崩塌体顶部拉张裂隙带,地裂缝 中部最大拉张部位、两端延展部位等加密布设地表变形观测点。 4.5地面沉降地表变形监测网点布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地面沉降水准监测网根据监测级别宜采用水准闭合环方式布设。对于不同地质单元的区 域,水准剖面应垂直(或斜交)于线型工程走向,宜与国家水准网联测。 b)水准路线宜穿越不同方向的构造带、地下水开采区、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漏斗中心,并沿道路 等较平缓、通视条件好的区域;而应尽量避开堆土区、河湖、山谷等阻碍观测地带以及可能 遭受较大震动和交通影响的区域。 C) 观测点距应根据监测对象和监测等级确定,一般宜按0.5km~1.0km布设。地面沉降强 发育区、地下水过度开采区或超采区和人类工程建设活动密集区应适当加密布设水准点。 d 地面水准点应选择在地势平坦、坚实稳固、通视条件较好处,并应避开地下设施地段。 e) 水准监测起算点应采用国家各等级水准点,水准点应尽量来用基岩标或基岩水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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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地面塌陷地表变形监测网点布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地面塌陷地表变形监测网点应根据工程特点、地质条件、灾害规模、地面塌陷的范围及特征 等因素布设。

6.4.6地面塌陷地表变形监测网点布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6.4.6地面塌陷地表变形监测网点布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地面塌陷地表变形监测网点布设应符合以下

a)地面塌陷地表变形监测网点应根据工程特点、地质条件、灾害规模、地面塌陷的范围及特征 等因素布设。 b 采空地面塌陷地表变形监测剖面应平行和垂直于矿层走向布置,至少有1条面应设在移 动盆地的中心部位,长度宜大于地表移动变形预计范围。 C 采空地面塌陷监测剖面应在移动盆地的中间区、内边缘区、外边缘区及采空的影响带布置 观测点,其观测点间距根据开采深度按表13的规定确定

表13采空地面塌陷观测点间距

d)监测剖面上观测点的布置,应采用测区平均布点与移动盆地内边缘区与中间区向内边缘区 密度逐渐加大。 e) 岩溶地面塌陷地表变形监测剖面宜平行和垂直于溶洞的长轴方向,数量不宜少于2条, 面长度宜大于溶洞最大孔径。 f 岩溶地面塌陷观测点宜等间距布置,其间距根据岩溶的埋深参照表12的规定确定。每条 监测剖面的观测点不应少于3个。 6.4.7 地裂缝地表变形监测网点布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根据地裂缝活动程度,宜采用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组成地裂缝监测网。 b 应选择活动性较强的地裂缝建设监测网点,监测剖面宜垂直于地裂缝走向,且在地裂缝两 侧影响带布设观测点。 每条地裂缝带上宜根据地裂缝发育的宽度和长度,布设不少于3条短水准监测面,长度 宜穿过地裂缝带(含次生地裂缝带)宽度并向两侧各外延100m左右。短水准副面观测点 间距宜5m~10m,向两侧由近及远间距可逐渐增大。 d)地裂缝水准监测对点应垂直于地裂缝带发育方向在地裂缝上下盘分别布设,间距应根据地 裂缝上下盘影响宽度而定。每条地裂缝带上宜布设不少于3个监测对点。

7.1.1地质灾害地表变形监测方法应考虑地质灾害的类型、监测级别、设计要求、变形阶段、当地经 验和方法的适用性等因素,本着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综合确定,监测方法应合理易行。 7.1.2地质灾害地表变形可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组合监测,监测数据应互相校核、互相验证,做出综 合分析。 7.1.3在满足精度要求的前提下,宜选择经济实用的监测方法。在经济、技术允许条件下,宜实行 数据自动化采集和实时监测。 7.1.4当地质灾害监测范围较大且监测精度要求较低时,可采用GNSS测量、近景摄影测量、三维 激光扫描或合成孔径雷达干涉测量(InSAR)等监测方法,监测网布置应满足监测精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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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水平角观测可采用方向观测法、全组合测 角法或其他满足精度要求的方法。 7.2.2采用方向观测时,若方向数不多于3个可不归零。当导线点上多于2个方向时,应按方向法 观测。

表14水平角观测测回数

7.2.4各级别水平角观测的限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a)方向观测法观测的限差应符合表15的规定

7.2.4各级别水平角观测的限差应符合下孕

a)方向观测法观测的限差应符合表15的

表15方向观测法限差

准方向垂直角超过土3°时,该方向的2C互差可按同

b)全组合测角法观测的限差应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全组合测角法限差

测角网的三角形最大闭合差,不应大于2V3ms;导线测量每测站左、右角闭合差,不应大于 2mg;导线的方位角闭合差不应大于2nm(n为测站数)。

a 使用的仪器设备在项目开始前应进行校验。 观测应在通视良好、成像清晰稳定时段进行。晴天的日出、日落前后和太阳中天前后不宜 观测。作业中仪器不得受阳光直接照射,当气泡偏离超过一格时,应在测回间重新整置仪 器。当视线靠近吸热或放热强烈的地形地物时,应选择阴天或有风但不影响仪器稳定的时 间进行观测。当需削减时间性水平折光影响时,应按不同时间段观测。

控制网观测宜采用双照准法,在半测回中每个方向连续照准两次,并各读数一次。每站观 测中,应避免二次调焦,当观测方向的边长悬殊较大、有关方向应调焦时,宜采用正倒镜同 时观测法,并可不考虑2C变动范围。对于大倾斜方向的观测,应严格控制水平气泡偏移, 当垂直角超过3°时,应进行仪器竖轴倾斜改正。 2.6当观测成果超出限差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重测: 当2C互差或各测回互差超限时,应重测超限方向,并联测零方向。 b) 当归零差或零方向的2C互差超限时,应重测该测回。 c 在方向观测法一测回中,当重测方向数超过所测方向总数的1/3时,应重测该测回。 d 在一个测站上,对于采用方向观测法,当基本测回重测的方向测回数超过全部方向测回总 数的1/3时,应重测该测站;对于采用全组合测角法,当重测的测回数超过全部基本测回数 的1/3时,应重测该测站。 e) 基本测回成果和重测成果均应记入手薄。重测成果与基本测回结果之间不得取中数,每 测回只应取用一个符合限差的结果。 全组合测角法,当直接角与间接角互差超限时,在满足本条款要求,即不超过全部基本测回 数1/3的前提下,可重测单角。 g)当三角形闭合差超限需要重测时,应进行分析,选择有关测站进行重测

表17水准测量的仪器型号和标尺类型

注:表中“/”表示允许使用;“×”表示不允许使用。

7.3.2使用光学水准仪和数字水准仪进行水准测量作业的基本方法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 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和《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的相应规定。 7.3.3水准测量的观测方式应符合表18的规定

某石拱桥施工方案表18水准测量观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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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水准观测限差应符合表19的

4水准观测限差应符合表19的规定

表19水准测量限差要求

.5使用的水准仪、水准尺在监测开始前和结束后应进行检验,监测实施中也应定期检验。 成果出现异常,经分析与仪器有关时,应及时对仪器进行检验与校正。检验和校正应按现行 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和《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白 执行。

财税培训中心装饰工程施工组织设计.doc7.3.6水准观测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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