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01T 59-2020 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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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2301T 59-2020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3 M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198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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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01T 59-2020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2301T 59-2020 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规范.pdf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2301/T592020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劲男、刘晓丽、刘菊英、王小溪、姜滨、彭旭、孙剑英、刘志伟、朱晨岩 明廚、宋东升、程译。 本文件于2019年8月16日首次发布GB/T 39617-2020 船舶和海上技术 油船用单点系泊设备,并于2020年12月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劲男、刘晓丽、刘菊英、王小溪、姜滨、彭旭、孙剑英、刘志伟、朱晨岩、 胡澍、宋东升、程译。 本文件于2019年8月16日首次发布,并于2020年12月第一次修订。

DB2301/T592020

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许可 语和定义、办理要素、办理流程、法律 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办理。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排污许可 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许可,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通 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实施排污监管,

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 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证书。

请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当场或当天办结的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排污许可证核发(含首次申请、变更、延续)

本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本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4.9.1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该事项无纸质要件。 申请人应在申报平台提交如下材料:

DB2301/T592020

a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 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 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执行的排放标准; b) 自行监测方案; C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d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e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 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 排放去向等材料;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 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9.2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FZ/T 54013-2019 锦纶66工业用长丝该事项无纸质要件。 申请人应在申报平台提交如下材料: a)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4.9.3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

该事项无纸质要件。 申请人应在申报平台提交如下材料: a)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b)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c)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d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即办件)

4.12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a)享有知情权,审批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收取材 料的清单进行公开; b) 有权了解审批机关审批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C 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GB/T 29076-2021 航天产品质量问题归零实施要求,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在审批机关未作出行政许可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审批申请; e 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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