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1643.3-2012 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第3部分:运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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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3/T 1643.3-2012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37.4K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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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1643.3-2012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3/T 1643.3-2012 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第3部分:运行技术规范

13/T1643.32

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第3部分:运行技术规范

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理细则(长住建发[2019]81号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局2019年9月)DB13/T1643.32012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1运行条件 5运行 6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7运行技术档案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11 附录C(资料性附录) 12 附录D(资料性附录) 14 附录E(资料性附录) 15 附录F(资料性附录) 16 附录G(资料性附录)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运行条件..... 运行..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 运行技术档案..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附录D(资料性附录) 附录E(资料性附录) 附录F(资料性附录) 附录G(资料性附录)

时求A(货科性附求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附录D(资料性附录) 附录E(资料性附录) 附录F(资料性附录) 附录G(资料性附录)

11 12 14 15 16

DB13/T1643.32012

DB13/T 1643. 32012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DB13/T1643《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安装技术规范; 第2部分:验收技术规范; 第3部分:运行技术规范。 本部分为DB13/T1643的第3部分。 为实现河北省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规范化运行,保证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 统正常运转,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新兴、宋文波、张春雷、武桂桃、刘晓强、王辉、范朝、靳秀英、邓静秋、 吉元勋、王占兵、尹菘、张同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12年12月15日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DB13/T1643《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安装技术规范; 第2部分:验收技术规范; 第3部分:运行技术规范。 本部分为DB13/T1643的第3部分。 为实现河北省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规范化运行,保证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 统正常运转,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新兴、宋文波、张春雷、武桂桃、刘晓强、王辉、范朝、靳秀英、邓静秋、 吉元勋、王占兵、尹菘、张同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12年12月15日实施,

DB13/T 1643.32012

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简称: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的技术指 标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烟气自动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指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在规定有效期内的运行,但不包括仪器故障、系统校准、校验 或未经定期校准、未经定期校验等期间的运行。

烟气自动监测系统的校验 用参比方法在烟道内对烟气自动监测系统检测结果进行相对准确度、相关系数、置信区间、允 ,相对误差、绝对误差等的比对检测

自动监测系统按照DB13/T1643.1完成安装并出具

2.1具有环境保护部门依照环境保护部要求颁发的,符合等级要求的,在有效期内的运营资质 2.2应有备用仪器和足够的备品、备件

4.2.2应有备用仪器和足够的备品、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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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应配备一套以上烟尘、烟气比对监测设备

5.1运行技术指标和要求

5.2.1每日记录日志,检查烟气自动监测系统的致冷器温度和室内温湿度,并观察预处理系 情况和管路中是否有冷凝水,若发现异常立刻处理

5.2.2每7天对自动监测系统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维护,维护内容包括:

a) 检查自动监测系统的耗材及易损件的使用情况,必要时更换耗材或易损件;并检查存留数量 发现不足应立即补充; O 检查站房内供电系统(稳压电源、UPS等)、供气系统(压缩气)、通讯系统是否正常,检查、 维护空调和空气压缩机: C) 检查站房门窗的密封性,并打扫站房内卫生,保证站房和自动监测系统的清洁 dx 对于完全抽取法自动监测系统的气态污染物监测设备,检查采样探头和伴热管路加热温度、采 样系统的采样流量、反吹系统的工作状况、空气过滤装置的使用情况,以及烟气分析仪的各种 状态参数、测量数据,并检查标准气体的钢瓶压力和有效期,对自动监测系统进行一次手动反 吹操作检查; 对于稀释采样法自动监测系统的气态污染物监测设备,检查加热装置温度、采样探头的状态参 数(稀释气压力、真空度压力)、反吹系统的工作状况、空气过滤装置及吸附剂和于燥剂的使 用情况,以及烟气分析仪的各种状态参数、测量数据,并检查分析仪耗材使用情况、标准气体 的钢瓶压力和有效期,对自动监测系统进行一次手动反吹操作检查; 对于直接测量法自动监测系统中的气态污染物监测设备,检查反吹净化系统的工作状况以及烟 气分析仪的各种状态参数、测量数据,并检查标准气体的钢瓶压力和有效期; 检查颗粒物、流速、温度、氧量、烟道压力、含湿量等测量数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h) 检查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是否正常,并检查连接处有无损坏,

5.2.3每15天对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气态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至少使用零气和接近烟。

3每15天对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气态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至少使用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 准气体或校准装置进行一次手动校准零点和手工校准工作点。

5.2.4每30天对自动监测系统至少进行一次现场保养和检查GTCC-050-2019 车站列控中心(硬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保养和检查内容包括:

a)对于气态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检测设备,检查采样探头和采样管路的气密性,并清洗和保养采 样探头、气体管路、过滤装置、采样泵等部件,防止系统堵塞。检查采样流量是否正常,检查 采样泵的泵膜老化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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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使用校准装置通入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 气体进行一次手动校准零点和手工校准工作点; ? 检查颗粒物自动监测系统的测量光路准直情况,并清洗隔离烟气与光学探头的玻璃镜片。对颗 粒物自动监测系统的反吹装置(包括反吹风机、空气过滤器、连接管路等部件)进行维护; d) 对流速自动监测系统反吹装置(包括反吹气体、空气过滤器、连接管路等部件)进行维护,并 检查流速、压力等测量传感器的工作状况; e 清洗空调过滤网,检查空调工作状态。

a)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自动监测系统至少用校准装置校准一次零点和量程; b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自动监测系统至少校准一次零点和量程; 抽取式气体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与样品气体 通过的路径(如采样探头、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一致,进行零点、量程、线性误差和响应 时间的检测; d) 检查流速探头的积尘和腐蚀情况,并检查皮托管反吹装置和管路工作状态,

保持监测站房和设备的清洁; b) 对电源控制器、避雷装置、空调等辅助保障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检查; C 本标准未提及的运行维护内容,应按相关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维护; d 对自动监测系统进行维护操作时需做好记录,包括系统运行状况、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 准等巡检工作内容和维修工作记录,以及自动监测系统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和校 准、维护保养的记录。与仪器相关的记录均应妥善保存,记录必须清晰、完整GBT 12604.7-2021 无损检测 术语 泄漏检测.pdf,有维护人员的 签字。

5.3.1自动监测系统需维修、停运、拆除、更换、重新运行,应经环保部门批准同意。因不可抗力和 突发性原因致使自动监测系统停止运行或导致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环保部门并书面 报告停运原因和设备情况。 5.3.2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需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48小时内排除故障, 48小时内故障无法排除时,应安装备用仪器。 5.3.3仪器经维修后,在使用前应进行校准。若自动监测系统进行了更换,则应进行校验,校验合格 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6.1运行单位、运行人员必须符合本标准第4.2、4.3条规定要求。 6.2烟气自动监测系统应定期校准和校验,检查各种参数的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和响应时间,以保证 自动监测系统监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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