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应用(2019年8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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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贡任人员,并在危 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案交 。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 字确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案组织施工,不得撞自修改专项施工*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自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案施工 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 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 巡视检查。 第十九案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产重的, 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 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 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案。监测*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 位后*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案并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算常 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然适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 员。 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 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案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勤祭、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 恢复*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 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特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 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 员。 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 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案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勤祭、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 恢复*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 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特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 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 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 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替机构,可以通过政府**技术服 务**,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 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 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署暂时停正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 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教材读书笔记.pdf,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值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接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勤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 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理 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案例对单位和相美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 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 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案的。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今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道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道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造大工程专项施工*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道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组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今限期改正,并处1*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对道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值接责任人员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察资质从事第三*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 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土条太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录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 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 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册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标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道、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 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 人、专项施工*案编制人员、项自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家内容是否完格,可行

(二)专项施工*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 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 收,并腹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案内容 进行第三*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大 去、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 (、专项施工*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八、关于专家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九、关于专家库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尚社会 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 资格。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自2018年6 日起废止。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7日

2018年5月17日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年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的土*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 基坑(槽)的土*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控体系

二、模板工程及支择体案 (一)各类工具*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 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 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蓝。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技术标 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 15kN/m?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 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窗、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 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来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健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 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录三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八条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 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 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

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在建设项目法人承诺书 中承诺已具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指南》 (以下尚简称《指南),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将本企业资质许可范围充许承揽工程中可能涉及的危天工程 作为风险源列人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开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工程项自施工单位在开始施工前,应当依据《指南》,结合本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清单》在《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中选取本工程项自涉及的危大工程风险源,进 行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并按照《指南》采取管控措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填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附件4), 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留存。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组织工程 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专项 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并由专业分包单位项自负责人主持编制。危大工程实行专业承 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相关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并由专业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 第十六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 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并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专业分包单位技 术负责人及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 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专业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 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 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履行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审核审查程序外,还应当由负责 工程安全质量的建设单位代表审批签字。 第十七条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导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 也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第十七条专项施工方室的主要内容应当包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十八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行完才 细则第十六条程序。 第十九案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组织单位(以下筒称"组织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3个 工作日内,从动态管理平台专家库中抽取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含1名专家组 长),并上传专项施工方案电子版。专家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预审。 第二十条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建设单位代表: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技 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与本条(二)至(五)涉及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二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附件5).对专 页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后方可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 善,重新履行完本细第十六条程序并经专家组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重新履行完本细购第十六柔程序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重新论证专家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担任。 第二十三条组织单位应当于专家论证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 证报告》电子版上传至动态管理平台。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者位查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 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书面 的方案交底,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所有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案施工单位应当产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授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 和专家论证程序。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自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 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八条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于每月1日至5日(节假日顺延)登 录动态管理平台,填写上月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并应向专家提供能够判断工程安全状况的文字说明、 相关数据和现场照片。 第二十九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组长或专家组长指定的专家应当自专项施工方案实 施之日起,每月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跟踪,并在动态管理平台填写跟踪报告。当 危大工程施工至关键节点时,专家组长或专家组长指定的专家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 查指导,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危大工程的安全状态做出判断,填写跟踪报告。 第三十案施工单位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负安全质童主体责任在。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以及对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不替代工程项自参建单位对危大工程的法定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 项巡视检查。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 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 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 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 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果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 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第三十五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 员。 第三十六条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技 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蔡、设计和监测单位项自技术负责人。

第三十七荣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革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道措施,并 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 第三十八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评估。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以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纳入危大工 案: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三)风险评价和风险管控相关资料: (四)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手续: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 (六)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 (七)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八)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记录: (九)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记录: (十)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记录: (十一)上月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十二)验收记录; (十三)隐惠排查整改和复查记录。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以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三)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手续: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 (五)监理实施细则:(六)专项巡视检查记录:(七)验收记录: (八)隐惠排查整改及复查记录(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及监理通知回复单): (九)暂停施工及复工手续(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报审表及工程复工令): (十)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记录(监理报告)。

第四十一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第四十五案依照《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爷限期改正,并处1方元以上3方元以下 的罚款:对值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的; (四)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西十六条依照《规定》,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 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案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依照《规定》.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 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方元以上3方元以下的罚款;对面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依照《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也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西十九条依照《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道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道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自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五十条依照《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贡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值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规定》 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五十一条依照《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限期改正,并处1方元以上3方元以下 的罚款:对道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自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五十二条依照《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道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道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 告的。 第五十三条依照《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值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五十四条依照《规定》,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方元以上3方元以下 的罚款:对道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洲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五十五条依照《规定》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四条对施工单位作出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 处罚.由市、区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五十六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相 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分别依照《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北京市建筑业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予以记分处 理。 第五十七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今限期改正,依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 分标准》予以记分处理: (一)未在专家论证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电子版上传 至动态管理平台的: (二)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未在每月1日至5日(节假日顺延)登录动态管理平台 填写上月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 第五十八条《规定》第六章涉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详见《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附件6),作为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 罚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对于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不力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依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约谈其主要或主管负责 人

第六十案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被判定为重 大事故隐患的危大工程事故隐患,除应当执行《规定》《通知》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外,还须执行市住房城 乡建设委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 群死群伤或著适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本细则所称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专业工程施工资 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标专业承包,是指建设单位在相关规定充许范围内,值接将专业工程自行发包给具有专业工 程施工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是指具有 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六十二条本细则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京建法 [20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型坑柱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或)周边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槽)(符合《建筑基坑 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二级判断标准)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 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 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包括:采用自制起重设备、设施进行起重作业:2台(或以上)起重设备联合 业:流动式起重机带载行走:采用滑排、滑轨、滚杠、地牛等措施进行水平位移:采用绞磨、卷扬机、胡 声或者液压干斤顶等方式进行提升:人力起重工程。 (二)来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施工现场2台(或以上)起重机械存在相互干扰的多台多机种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构件吊装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并脚手架)。 (二)附若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若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蓝工程。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或箱涵顶进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地下隧道注浆惟幕工程。 (六)冻结法工程。 (七)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八)无梁楼盖结构地下室顶板上的土方回填工程。 (九)厚度大于1.5m的底板钢筋支撑工程。 (十)含有有限空间作业的分部分项工程。 (十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 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用于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施工的吊挂平台操作架及索网式脚手架工程。 (五)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运输接料平台架工程。 (六)无法按标准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或立杆无法正常落地等异型脚手架工程。 (七)无法按照产品说明书中参数及安装要求安装的高处作业吊蓝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肉、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 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三)待拆建、构筑物高度在10m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m2及以上,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 施、通信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赔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或顶进箱酒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一)安装高度100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或悬挑18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安装工程。 (三)采用整体提升、顶升、平移(滑移)、转体,或安装净空高度18m及以上高空散装法施工的钢结 构安装工程。 (四)单个构件或单元来用双机或多机抬吊施工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五)采用分段、分条、分块安装,临时承重支架高度超过18m或其受力超过50kN的钢结构工程。 八其他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开挖深度5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三)水下作业工程。 (四)地下隧道注浆惟幕工程。 (五)冻结法工程。 (六)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七)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 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若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若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用于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施工的吊挂平台操作架及素网式脚手架工程。 (五)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运输接料平台架工程。 (六)无法按标准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或立杆无法正常落地等异型脚手架工程。 (七)无法按照产品说明书中参数及安装要求安装的高处作业吊篮工程。

附件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附件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附件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

成危险性较大的分违法违规部分项工君委全管行为认定条件认定标准拜现定)主要条款条件 1危大工程巨并始施工条件 2专项施工力案由道工总未包单位组织编材条作3施工总承包单位无法提供专现能工方案地工总承包单位提供了专项施工方案,条件但专项诺工方案无制人员签字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了专项施工方案,茶样 5 但专项能工方案无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重人审核签学地工总承包单位提供了专项施工方案,条件 6 但专项筛工方案未加盖临工总承包单位公第三十二条施 周时清足茶件1 和条件2,并糖提供的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内容违反本纳工单位末按照本规条件7期第于七条要求,有严重缺项是条件3一条件7的一项或多项认定定编制并事核危大为,随主总承包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位: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性理规定)第三的,后照(建设工程条件8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十三条“施工单位米接照本度定是编制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未按照本并审模危大工程专项据工方素。对单役进行处罚,并规定维制并工总承包单位箱专业分包单位均无法条件 9暂扣安全生产许可审核危大工捷供专项施工方案证 30 目:对直接负程专项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提供了二、尚时满是条件1和条件:8:并满贵的主管人员和其方案条件10专项地工方案,但专项施工方案无编制人足条件 9一条件 15 的一项改多项,认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员签字定为范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1000元以上:5000位建反(危险生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元以下的罚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提供了安全管理规定)第兰干一条能工单位条件1专项造工方案但专项施工方案无专业分未按照本规定缩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答字项脂方素量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提供了条件12专项施工方案:但专项施工方案无放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避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提供了条件13 专项施工方案:但专项施工方案未加盖专业分包单位公章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提供了条件14专项造了方案,但专填施工方案未加盖施主总承包单拉公章挺供的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内容违反本指条件15期第干七条要求,有严重缺项

附录四安全警示标志牌及其使用部位

安全馨示标志牌及其使用部位 二、常用禁止标志牌及使用部位

二、常用警示标志牌及使用部位

二、常用警示标志牌及使用部位

三、常用指今标志牌及使用部位

四常用指示标志牌及使用部位

附录五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安全管理类标准

(3)高处作业类标准

(4】脚手架和支撑类标准

(5)塔式起重机类标准

(6)施工升降机类标准

(7)施工用电、机具类标准

(8)建筑基坑、土方、拆除类标准

附录六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3.6硼体工程 3.7防水工程 3.8装饰装修工程 3.9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3.10通风与空调工程 3.11建筑电气工程 3.12智能建筑工程 3.13市政工程 4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4.1基坑工程 4.2脚手架工程 4.3起重机械 4.4模板支撑体系 4.5临时用电 4.6安全防护 4.7其他 5质量管理资料 5.1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5.2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5.3施工记录 5.4质量验收记录 6安全管理资料 6.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 6.2基坑工程资料 6.3脚手架工程资料 6.4起重机械资料 6.5模板支撑体系资料 6.6临时用电资料 6.7安全防护资料 7附则1总则 1.1目的 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 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例》: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1.2.2部门规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暖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爷第2号):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 设部令第17号);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 1.2.3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1.3适用范围

之漏制依话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例》: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1.2.2部门规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城 建设部令第17号);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 1.2.3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1.3造用范围

2.1.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2.1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 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和项自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1.4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 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2.1.5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自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要管人员")应当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1.6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 技能培训。 2.1.7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 1.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力 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 2.1.8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 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 2.1.9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 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2.2质量行为要求 2.2.1建设单位。 (1)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3)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作。 (5)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6)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7)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8)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 (9)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 (10)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1)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2.2.2勘察、设计单位。 (1)在工程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2)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 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 2.2.3施工单位。 (1)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2)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3)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务质量管理人员

2.1.4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 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2.1.5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应当取得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1.6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联 持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 只业技能培训。 2.1.7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 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 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 2.1.8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 理,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 2.1.9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 金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2.2质量行为要求 2.2.1建设单位。 (1)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3)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作。 (5)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6)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7)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8)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 (9)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 (10)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1)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2.2.2勘察、设计单位。 (1)在工程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2)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导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适 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 2.2.3施工单位。 (1)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2)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3)设道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2.2.2勤察、设计单位

(4)编制井实施施工组织设计。 (5)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 (6)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 (7)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 (8)由建设单位委托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 合格的,不得撞自使用。 (9)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终 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撞自使用。 (10)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撞自修改设计文件。 (11)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12)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 (13)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 (14)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 (15)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 (16)实施样板引路制度,设适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 (17)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 2.2.4监理单位。 (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2)配备足够的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并到岗履职。 (3)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 (4)编制并实施监理实施细则。 (5)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6)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 (7)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8)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 (9)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10)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 (11)对隐工程进行验收。 (12)对检验批工程进行验收。 (13)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14)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 2.2.5检测单位。 (1)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4)编制井实施施工组织设计。 (5)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 (6)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 【7)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 (8)由建设单位委托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 格的,不得撞自使用。 【9)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撞自使用。 (10)产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支件进行施工,不得提自修改设计文件。 【11)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12)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 (13)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 14)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 【15)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 (16)实施样板引路制度,设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 【17)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 2.2.4监理单位。 (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2)配备足够的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并到岗履职。 (3)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 【4)编制并实施监理实施细则。 5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6)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 【7)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8)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 (9)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10)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 (11对隐假工程进行验收。 【12)对检验批工程进行验收。 【13)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14)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 2.2.5检测单位。 (1)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3)不得推荐或著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不得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 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6)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7)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示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9)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 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2.3.1建设单位。 (1)按规定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2)导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腰约管理。 (3)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4)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按规定及时尚施工单位支付。 (5)在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邻区域内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 整。 2.3.2勤察、设计单位。 (1)勘察单位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2)勘察单位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 故的发生。 (4)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 指导意见。 (5)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特殊情况下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 措施建议。 2.3.3施工单位。 (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导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资料一致。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要求进行考核。 (4)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导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并加强腰约管理。 (6)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3.1建设单位。 (1)按规定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2)导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腰约管理。 (3)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4)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 (5)在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邻区域内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 整。 2.3.2勤察、设计单位。 (1)勘察单位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2)勘察单位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 故的发生。 (4)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 指导意见。 (5)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特殊情况下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 措施建议。 2.3.3施工单位。 (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导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资料一致。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要求进行考核。 (4)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导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客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并加强腰约管理。 (6)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整示标志。

(8)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9)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障惠排查治理制度。 (10)按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1)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2)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3.4监理单位。 (1)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3)按规定审核各相关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 作资格证书并做好记录。 (4)按规定对现场实施安全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放 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2.3.5监测单位。 (1)按规定编制监测方案并进行审核。 (2)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 3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3.1地基基础工程 3.1.1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基槽验收。 3.1.2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3.1.3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3.1.4复合地基的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3.1.5桩基础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3.1.6对于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地基,应有经设计单位确认的地基处理方案,并有处理记录。 3.1.7填方工程的施工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3.2钢筋工程 3.2.1确定细部做法并在技术交底中明确。 3.2.2清除钢筋上的污染物和施工缝处的浮浆。 3.2.3对预留钢筋进行纠偏。 3.2.4钢筋加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5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6钢筋的安装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7保证钢筋位置的措施到位。 3.2.8钢筋连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0输筋继固合设计和细范艾

(8)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9)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惠排查治理制度。 (10)按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自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1)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2)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3.4监理单位。 (1)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3)按规定审核各相关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 作资格证书并做好记录。 (4)按规定对现场实施安全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2.3.5监测单位。 (1)按规定编制监测方案并进行审核。 (2)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 3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3.1地基基础工程 3.1.1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基验收。 3.1.2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3.1.3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3.1.4复合地基的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3.1.5桩基础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3.1.6对于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地基,应有经设计单位确认的地基处理方案,并有处理记录。 3.1.7填方工程的施工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3.2钢筋工程 3.2.1确定细部做法并在技术交底中明确。 3.2.2清除钢筋上的污染物和施工缝处的浮浆。 3.2.3对预留钢筋进行纠偏。 3.2.4钢筋加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5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6钢筋的安装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7保证钢筋位置的措施到位。 3.2.8钢筋连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9钢筋错固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10箍筋、拉筋膏钩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11悬挑染、板的钢筋绑扎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12后浇带预留钢筋的绑扎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13钢筋保护层厚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3混凝土工程 3.3.1模板板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脱模剂。 3.3.2模板板面的平整度符合要求。 3.3.3模板的各连接部位应连接紧密。 3.3.4竹木模板面不得翘曲、变形、破损。 3.3.5框架梁的支模顺序不得影响梁筋绑扎。 3.3.6楼板支撑体系的设计应考虑各种工况的受力情况。 3.3.7楼板后浇带的模板支撑体系按规定单独设置。 3.3.8严禁在混凝土中加水。 3.3.9严禁将酒落的混凝土浇筑到混凝土结构中。 3.3.10各部位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3.11墙和板、梁和连接部位的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3.12混凝土构件的外观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3.13混凝土构件的尺寸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3.14后浇带、施工缝的接茬处应处理到位。 3.3.15后浇带的混凝土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时间进行浇筑。 3.3.16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试验室。 3.3.17混凝土试块应及时进行标识。 3.3.18同条件试块应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养护。 3.3.19楼板上的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结构设计承载能力。 3.4钢结构工程 3.4.1焊工应当持证上岗,在其合格证规定的范围内施焊。 3.4.2一、二级焊缝应进行焊缝内部缺陷检验。 3.4.3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4.4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节点核心区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3.4.5钢管内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3.4.6钢结构防火涂料的黏结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4.7薄涂型、厚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4.8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的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符合设计要求。 3.4.9多层和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查曲俪差符合设计和规范惠

3.5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3.5.1预制构件的质量、标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2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尺寸佩差和预留孔、预留洞、预埋件、预留插筋、键的位置符合设计 见范要求。 3.5.3夹芯外培板内外叶墙板之间的拉结件类别、数量、使用位置及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3.5.4预制构件表面预店饰面砖、石材等饰面手混凝土的黏结性能特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5后浇混凝土中钢筋安装、钢筋连接、预理件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6预制构件的粗糙面或键符合设计要求。 3.5.7预制构件与预制构件、预制构件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符合设计要求。 3.5.8后浇筑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3.5.9钢筋灌浆套筒、灌浆套筒接头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10钢筋连接套筒、浆锚搭接的灌浆应饱满。 3.5.11预制构件连接接缝处防水做法符合设计要求。 3.5.12预制构件的安装尺寸偏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13后浇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6砌体工程 3.6.1砌块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6.2砌筑砂浆的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6.3严格按规定留砂浆试块,做好标识。 3.6.4墙体转角处、交接处必须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留槎符合规范要求。 3.6.5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符合规范要求。 3.6.6构造柱、圈梁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防水工程 3.7.1严禁在防水混凝士拌合物中加水。 3.72防水混凝土的节点构造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3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4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应结合牢固。 3.7.5地下室卷材防水层的细部做法符合设计要求。 3.7.6地下室涂料防水层的厚度和细部做法符合设计要求。 3.7.7地面防水隔离层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7.8地面防水隔离层的排水坡度、坡向符合设计要求。 3.7.9地面防水隔离层的细部做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10有淋浴设施的培面的防水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3.5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3.5.1预制构件的质量、标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2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预留孔、预留洞、预埋件、预留插筋、键 范要求。 3.5.3夹芯外培板内外叶墙板之间的拉结件类别、数量、使用位置及性能符合设 3.5.4预制构件表面预贴饰面砖、石材等饰面与混凝土的黏结性能符合设计和规 3.5.5后浇混凝土中钢筋安装、钢筋连接、预理件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6预制构件的粗糙面或键楷符合设计要求。 3.5.7预制构件与预制构件、预制构件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符合设计要求。 3.5.8后浇筑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3.5.9钢筋灌浆套筒、灌浆套筒接头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10钢筋连接套筒、浆锚搭接的灌浆应饱满。 3.5.11预制构件连接接缝处防水做法符合设计要求。 3.5.12预制构件的安装尺寸偏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13后浇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6砌体工程 3.6.1砌块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6.2砌筑砂浆的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6.3严格按规定留置砂浆试块,做好标识。 3.6.4墙体转角处、交接处必须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留槎符合规范要求。 3.6.5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符合规范要求。 3.6.6构造柱、圈梁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防水工程 3.7.1严禁在防水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 3.7.2防水混凝土的节点构造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3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4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应结合牢固。 3.7.5地下室卷材防水层的细部做法符合设计要求。 3.7.6地下室涂料防水层的厚度和细部做法符合设计要求。 3.7.7地面防水隔离层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7.8地面防水隔离层的排水坡度、坡向符合设计要求。 3.7.9地面防水隔离层的细部做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10有淋浴设施的培面的防水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3.7.11屋面防水层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7.12屋面防水层的排水坡度、坡向符合设计要求。 3.7.13屋面细部的防水构造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14外墙节点构造防水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7.15外窗与外墙的连接处做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装饰装修工程 3.8.1外墙外保温导墙体基层的黏结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2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黏结牢固。 3.8.3外门窗安装牢固。 3.8.4推拉门窗丽安装牢固,并安装防脱落装置。 3.8.5幕墙的框架导主体结构连接、立柱与横染的连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6幕墙所采用的结构黏结材料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7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使用安全玻璃。 3.8.8重型灯具等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3.8.9饰面砖粘贴牢固。 3.8.10饰面板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8.11护栏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3.9.1管道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2地漏水封深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3PVC管道的阻火圈、伸缩节等附件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4管道穿越楼板、墙体时的处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5室内、外消火栓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6水泵安装牢固,平整度、重直度等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7仪表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阀门安装应方便操作。 3.9.8生活水箱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9.9气压给水或稳压系统应设置安全阀。 3.10通风空调工程 3.10.1风管加工的强度和严密性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2防火风管和排烟风管使用的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3.10.3风机盘管和管道的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取样复试合格。 3.10.4风管系统的支架、吊架、抗震支架的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5风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按要求设置套管并封堵密实。 3.10.6水泵、冷却塔的技术参数和产品性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1.1基坑支护及开挖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1.2基坑施工时对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 的要求。

4.1.3基坑周围地面排水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1.4基坑地下水控制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1.5基坑周边荷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1.6基坑监测项目、监测方法、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报营及日常检查符合规范、设 方案的要求。 4.1.7基坑内作业人员上下专用梯道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1.8基坑坡顶地面无明显裂缝,基坑周边建筑物无明显变形。 4.2脚手架工程 4.2.1一般规定。 (1)作业脚手架底部立杆上设置的纵向、横向扫地杆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连墙件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步距、跨距搭设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剪刀撑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5)架体基础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6)架体材料和构配件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扣件按规定进行抽样复试。 (7)脚手架上严禁集中荷载。 (8)架体的封闭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9)脚手架上脚手板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2.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附着支座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防坠落、防倾覆安全装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同步升降控制装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构造尺寸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2.3悬挑式脚手架。 (1)型钢锚固段长度及错固型钢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悬挑钢梁卸荷钢丝绳设道方式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悬挑钢梁的固定方式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底层封闭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5)悬挑钢梁端立杆定位点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2.4高处作业吊篮。 (1)各限位装置齐全有效。 (2)安全锁必须在有效的标定期限内。 (3)吊蓝内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 (4)安全绳的设道和使用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2.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4.2.3悬挑式脚手架

(1)各限位装置齐全有效。 2)安全锁必领在有效的标定期限内。 【3)吊蓝内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 (4)安全绳的设置和使用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室要求

4.3.3施工升降机。

【2)按规定制定各种载荷情况下齿条和驱动齿轮、安全齿轮的正确啮合保证措施 3)附培架的使用和安装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层门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4.3.4物料提升机。

(1)安全停层装置齐全、有效。 【2)钢丝绳的规格、使用符合规范要求。 (3)附墙符合要求。缆风绳、地错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安全停层装道齐全、有

DB35/T 1923-2020标准下载(1)安全停层装道齐全、有效。

定对搭设模板支体系的材料、构配件进行现场检

4.4.2模板支摔体系的搭设和使用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4.3混凝浇筑时.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顺序进行,并指定专人对模板支撑体系进行监 4.4.4模板支撑体系的拆除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5临时用电 4.5.1按规定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履行审核、验收手续。 4.5.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符合相关要求。 4.5.3施工现场配电系统符合规范要求。 4.5.4配电设备、线路防护设施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4.5.5漏电保护器参数符合规范要求。 4.6安全防护 4.6.1洞口防护符合规范要求。 4.6.2临边防护符合规范要求。 4.6.3有限空间防护符合规范要求。 4.6.4大模板作业防护符合规范要求。 4.6.5人工挖孔桩作业防护符合规范要求。 4.7其他 4.7.1建筑幕培安装作业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7.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作业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7.3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作业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5质量管理资料 5.1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5.1.1水泥。 5.1.2钢筋。 5.1.3钢筋焊接、机械连接材料。 5.1.4砖、砌块。 5.1.5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5.1.6钢结构用钢材、焊接材料、连接紧固材料。 5.1.7预制构件、夹芯外墙板。 5.1.8灌浆套筒、灌浆料、座浆料。 5.1.9预应力混凝土钢绞线、锚具、夹具。 5.1.10防水材料。 5.1.11门窗。 5.1.12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组成材料。

4.4.2模板支择体系的搭设和使用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4.3混凝土浇筑时.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顺序进行,并指定专人对 4.4.4模板支撑体系的拆除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5临时用电 4.5.1按规定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履行审核、验收手续。 4.5.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符合相关要求。 4.5.3施工现场配电系统符合规范要求。 4.5.4配电设备、线路防护设施设符合规范要求。 4.5.5漏电保护器参数符合规范要求。 4.6安全防护 4.6.1洞口防护符合规范要求。 4.6.2临边防护符合规范要求。 4.6.3有限空间防护符合规范要求。 4.6.4大模板作业防护符合规范要求。 4.6.5人工挖孔桩作业防护符合规范要求。 4.7其他 4.7.1建筑幕培安装作业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7.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作业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7.3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作业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5质量管理资料 5.1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5.1.1水泥。 5.1.2钢筋。 5.1.3钢筋焊接、机械连接材料。 5.1.4砖、砌块。 5.1.5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5.1.6钢结构用钢材、焊接材料、连接紧固材料。 5.1.7预制构件、夹芯外墙板。 5.1.8灌浆套筒、灌浆料、座浆料。 5.1.9预应力混凝土钢绞线、锚具、夹具。 5.1.10防水材料。 5.1.11门窗。 5.1.12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组成材料。

5.1.13装饰装修工程材料。 5.1.14幕墙工程的组成材料。 5.1.15低压配电系统使用的电缆、电线。 5.1.16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采用的绝热管道、绝热材料。 5.1.17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器、保温材料、风机盘管。 5.1.18防烟、排烟系统柔性短管。 5.2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5.2.1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及桩身完整性检验报告。 5.2.2工程桩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检验报告。 5.2.3混凝土、砂浆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统计评定。 5.2.4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工艺试验报告。 5.2.5钢筋焊接连接、机械连接试验报告。 5.2.6钢结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缝内部缺陷检测报告。 5.2.7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 5.2.8地基、房心或肥槽回填土回填检验报告。 5.2.9沉降观测报告。 5.2.10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报告。 5.2.11结构实体检验报告。 5.2.12外墙外保温系统形式检验报告。 5.2.13外墙外保温粘贴强度、错固力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5.2.14外窗的性能检测报告。 5.2.15幕墙的性能检测报告。 5.2.16饰面板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5.2.17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5.2.18风管强度及严密性检测报告。 5.2.19 9管道系统强度及严密性试验报告。 5.2.20风管系统漏风量、总风量、风口风量测试报告。 5.2.21空调水流量、水温、室内环境温度、湿度、噪声检测报告。 5.3施工记录 5.3.1水泥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5.3.2钢筋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5.3.3混凝土及砂浆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5.3.4砖、砌块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5.3.5钢结构用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涂装材料等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

5.3.6防水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5.3.7桩基试、成桩记录。 5.3.8混凝土施工记录。 5.3.9冬期混凝土施工测温记录。 5.3.10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测温记录。 5.3.11预应力钢筋的张拉、安装和灌浆记录。 5.3.12预制构件吊装施工记录。 5.3.13钢结构吊装施工记录。 5.3.14钢结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度、钢网架挠度检验记录。 5.3.15工程设备、风管系统、管道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5.3.16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记录。 5.3.17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5.3.18系统非设计满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5.4质量验收记录 5.4.1地基验槽记录。 5.4.2桩位偏差和桩顶标高验收记录。 5.4.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4.4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5.4.5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5.4.6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6安全管理资料 6.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 6.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6.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批手续。 6.1.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变更手续。 6.1.4专家论证相关资料。 6.1.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 6.1.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记录,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记录。 6.1.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监督记录。 6.1.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记录。 6.1.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GB/T8484-2020标准下载6.2.1相关的安全保护措施。

6.2.3第三方监测数据及相关的对比分析报告。 6.2.4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 6.3脚手架工程资料 6.3.1架体配件进场验收记录、合格证及扣件抽样复试报告。 6.3.2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 6.4起重机械资料 6.4.1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租贷合同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6.4.2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与拆卸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生产安全事故 急救援预案、安装告知、安装与拆卸过程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安全技术交底。 6.4.3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资料。安装(包括附着顶升)后安装单位自检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验收记 6.4.4使用过程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安全技术交底、使用登记标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多 作业防碰撞措施、日常检查(包括吊索具)与整改记录、维护和保养记录、交接班记录。 6.5模板支撑体系资料 6.5.1架体配件进场验收记录、合格证及扣件抽样复试报告。 6.5.2拆除申请及批准手续。 6.5.3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 6.6临时用电资料 6.6.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核、验收手续。 6.6.2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6.3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临时用电管理协议。 6.6.4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6.6.5配电设备、设施合格证书。 6.6.6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6.6.7日常安全检查、整改记录。 6.7安全防护资料 6.7.1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合格证。 6.72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 6.7.3日常安全检查、整改记录。 7附则 7.1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是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用于规范企业及 自质量安全行为、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必须遵照执行。 7.2除执行本手册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还应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规 7.3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本手册的基础上,制定简洁明了、要求明确的本地区工程质量

安全手册实施细则。 7.4本手册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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