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2816-2021 粮食粉尘危险作业场所风险管控分区技术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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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2816-2021 粮食粉尘危险作业场所风险管控分区技术规定.pdf

DB23/T2816202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危险作业场所风险点的确定及评估. 5风险管控分区划分 6风险管控分区管控措施. 附录A(资料性)风险评价方法 MES法 附录B(资料性)风险点统计表. 附录C(资料性)风险区域统计表 附录D(资料性)典型粮食粉尘危险作业场所风险管控分区划分 参考文献

DB23/T2816—2021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哈尔滨理工大学、黑龙江安捷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大庆市粮食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蒋永清、王博、杨雨婷、韩天婵、唐海宇、韩蓄、赵卫东。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II

GBT11944-2012 中空玻璃DB23/T 28162021

危险作业场所风险管控分区技术

本文件规定了粮食粉尘危险作业场所的术语和定义、粮食粉尘危险作业场所风险点确定及评估、风 险管控分区划分以及风险管控分区管控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粮食装卸、运输、储藏和加工过程中涉及的粮食粉尘风险管控全过程。 本文件不适用于粮食生化行业、油脂浸出车间。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月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12476.1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17440一2008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AQ427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可释放出可燃性、爆炸性粉尘所在的部位或地点。 区域 存在粮食粉尘的作业场所或设备及其周边范围

4粮食粉尘危险作业场所风险点确定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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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所在位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后果等内容的基本信息。 4.1.2风险点排查范围应遵循如下要求。 1)风险点排查范围应覆盖所有的作业活动区域,包括:验粮区域、原粮卸车区域、原粮提升区域、 原粮储存区域、生产车间、成品库等。 2)风险点排查范围应覆盖企业现有的所有设备设施,包括正常的生产设备和公用设备如:叉车 俞送皮带、除尘器、空气储罐、空压机、变配电设施等。 4.1.3风险点排查应结合生产(工作)流程的阶段、场所、装置、设施以及作业活动进行

2.1粮食粉尘危险作业场所的评估,应综合考虑粮食粉尘释放源等级、通风等级,粉尘危险场 点的数量、位置、危险区域以及风险程度分析法的评价结果。

4.2.2粉尘释放源等级应按如下要求划分:

1)连续级释放源:连续释放、长时间释放或短时间频繁释放; 2)一级释放源:正常运行时周期性释放或偶然释放; 3)二级释放源:正常运行时不释放或不经常且只能短时间释放 4)多级释放源:包含上述两种以上特征,

4.2.3通风等级应按如下要求划分:

1)高级通风(VH):能够在释放源处瞬间降低其浓度,使其低于爆炸下限(LEL),区域范围很小 甚至可以忽略不计; 2)中级通风(VM):能够控制浓度,使得区域界限外部的浓度稳定地低于爆炸下限,虽然释放源 正在释放中,并且释放停止后,爆炸性环境持续存在时间不会过长; 3)低级通风(VL):在释放源释放过程中,不能控制其浓度,并且在释放源停止释放后,也不能 阻止爆炸性环境持续存在。 4.2.4运用风险程度分析法(MES)对风险点进行定性、定量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按从严从高的原则判 定评价级别,风险评价方法一一MES法见附录A。 4.2.5按照风险评估结果,将各危险源的最高风险级别作为该风险点的风险级别,《风险点统计表》 见附录B。

5.1风险管控分区划分规则

进行风险管控分区划分时,如两项的判定依据结果发生冲突时,应按照其中判定结果中对应级 的分区等级定为最终结果。

5.2区域风险程度级别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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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发生过以下情形的区域应判定为一级/红色分区,属于重大风险: 1)有连续级释放源的管道、生产和处理设备的内部区域。当粉尘容器外部持续存在爆炸性粉尘环 境时,应划分为“红色分区”; 2)通过风险程度分析法(MES)判定风险程度为1级的风险点。 注1:当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的限制时,实体结构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 注2:一个位于内部不受实体结构限制的“红色分区”宜被一个“橙色分区”或“黄色分区”或“蓝色分区”包围; 注3:可结合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和实际因素将整个厂房划为“红色分区”

2)通过风险程度分析法(MES)判定风险程度为1级的风险点。 注1:当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的限制时,实体结构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 注2:一个位于内部不受实体结构限制的“红色分区”宜被一个“橙色分区”或“黄色分区”或“蓝色分区”包围 注3:可结合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和实际因素将整个厂房划为“红色分区”。 5.2.2发生过以下情形的区域应判定为二级/橙色分区,属于较大风险: 1)有一级释放源形成的场所及设备,且通风等级为中级通风(VM)或低级通风(VL)的场所; 2)通过风险程度分析法(MES)判定风险程度为2级的风险点。 注1:对于受气候影响的建(构)筑物外部场所可减小“橙色分区”范围; 注2:“橙色分区”的范围应按照一级释放源周围1m的距离确定。当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的限制时,实体结构 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 注3:一个位于内部不受实体结构限制的“橙色分区”宜被一个“黄色分区”或“蓝色分区”包围; 注4:可结合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和实际因素将整个厂房划为“橙色分区”。 5.2.3发生过以下情形的区域应判定为三级/黄色分区,属于一般风险: 1)有一级释放源形成的场所及设备,且通风等级为高级通风(VH)的场所; 2)通过风险程度分析法(MES)判定风险程度为3级的风险点。 注1:对于受气候影响的建(构)筑物外部场所可减小“黄色分区”范围: 注2:“黄色分区”的范围应按照一级释放源周围2m的距离确定。当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的限制时,实体结构 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 注3:一个位于内部不受实体结构限制的“黄色分区”宜被一个“蓝色分区”包围; 注4:可结合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和实际因素将整个厂房划为“黄色分区”。 5.2.4发生过以下情形的区域应判定为四级/蓝色分区,属于低风险: 1)无粉尘释放源形成的场所,或有二级释放源形成的场所及设备; 2)通过风险程度分析法(MES)判定风险程度为4级和5级的风险点。 注1:对于受气候影响的建(构)筑物外部场所可减小“蓝色分区”范围: 注2:“蓝色分区”的范围应按超出黄色3m及二级释放源周围3m的距离确定; 注3:当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的限制时,实体结构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 注4:可结合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和实际因素将整个厂房划为“蓝色分区”。 5.3发生过以下情形的区域则应直接判定为一级/红色分区: 1)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款的: 2)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三次及以上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现在发生 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 3)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4)粮食储存区、除尘系统、粮食输送系统、清仓作业区域等具有中毒室息、粉尘爆炸、火灾等危 险的场所,作业人员在10人及以上的。 人 5.4按照区域风险程度级别判定结果,建立《风险区域统计表》见附录C。 5.5典型粮食粉尘风险管控分区见附录D。

注3:可结合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和实际因素将整个厂房划为“红色分区”。 2.2发生过以下情形的区域应判定为二级/橙色分区,属于较大风险: 1)有一级释放源形成的场所及设备,且通风等级为中级通风(VM)或低级通风(VL)的场所 2)通过风险程度分析法(MES)判定风险程度为2级的风险点。 注1:对于受气候影响的建(构)筑物外部场所可减小“橙色分区”范围: 注2:“橙色分区”的范围应按照一级释放源周围1m的距离确定。当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的限制时,实 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 注3:一个位于内部不受实体结构限制的“橙色分区”宜被一个“黄色分区”或“蓝色分区”包围 注4:可结合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和实际因素将整个厂房划为“橙色分区”,

5.2.2发生过以下情形的区域应判定为二级/橙色分区,

5.2.2发生过以下情形的区域应判定为二级/橙色

5.3发生过以下情形的区域则应直接判定为一

1)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款的: 2)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三次及以上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现在发生 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 3)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4)粮食储存区、除尘系统、粮食输送系统、清仓作业区域等具有中毒室息、粉尘爆炸、火灾等危 险的场所,作业人员在10人及以上的。 5.4按照区域风险程度级别判定结果,建立《风险区域统计表》见附录C。 5.5典型粮食粉尘风险管控分区见附录D。

6风险管控分区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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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所有分区中涉尘区域内的安全管控规程应符合GB17440要求。如工艺设备、电气、粉尘控制、 气力输送等。 6.1.2建(构)筑物除应符合GB50016要求外,还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6.1.3“红、橙、黄色分区”厂(库)房的四周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m的消防通道。 6.1.4“红、橙、黄色分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防火、防爆隔墙,以保证作业安全和便于划分危险作 业场所。 6.1.5“红、橙、黄色分区”建(构)筑物应设必要的泄爆口。玻璃门、窗、轻质墙体和轻质屋盖宜 作为泄爆口。 6.1.6控制室、配电室宜单独设置,且不宜设置在“红、橙、黄色分区”的上层建筑中。 6.1.7 “红、橙、黄、蓝色分区”中存在同种设备时,应分别对其相同设备进行编号区分

6.2红区管控措施要求

红区的辐射功率或辐照度在辐射截面的任何点上都极少出现干扰的情况下,都不超过以下数值时,方可 使用。 1)对于连续激光和其他连续波源为5mW/mm²或35mW,对于脉冲间隔至少5s的脉冲激光或脉冲光 源为0.1mJ/mm。 2)脉冲间歇小于5s的辐射源在该点上应被作为连续光源。 6.2.2当超声波设备在声场中的功率密度不超过1mW/mm²且频率不超过10MHz的低声功率时,才可使 用。 6.2.3布袋除尘器、脉冲除尘器应符合AQ4273的要求。

6.3橙区管控措施要求

3.1产生辐射电气设备的使用要求应符合6.2.1项。 3.2超声波设备使用要求应符合6.2.2项。 3.3安全工器具应按照以下要求管控。 1)安全工器具按其材质、用途分类存放在安全工器具室或安全工器具柜内,并防止挤压与尖 碰撞,避免阳光直射。 2)安全工器具按检验标准要求定期送检

DB61/T 546-2012 公路隧道安全设计指南6.3.4仓顶房应按照以下要求管控

服务平台 3)保持照明线路完好并对线路及时维护。 4)进入仓内作业正确佩戴安全绳、安全帽。 6.3.5柴油发电机组应按照以下要求管控。 1)定期检查装置仪表,确保安全有效。 2)定期检查管道,确保通畅无渗漏。 3)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柴油供给管道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4)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灭火设施。 5)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²,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 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2)定期检查管道,确保通畅无渗漏。 3)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柴油供给管道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4)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灭火设施。 5)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²,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 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6.3.6锅炉应按照以下要求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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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校验压力表,确保压力表盘显示清晰。 2)定期校验安全阀。 3)定期检查锅炉水位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订版)无水印,确保锅炉给水平稳。 4)定期检查报警装置,确保其灵敏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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