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310003-2021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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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310003-2021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pdf

ICS 13.040.99 CCS Z10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监测准备 采样与测试 排气参数的测定 安全防护要求 样品运输与保存· 质量保证与控制 附录A(规范性)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附录B(资料性) 部分现有固定污染源废气国家标准及生态环境监测标准 附录C(资料性) 部分现场监测记录

GB/T 17948.4-2016标准下载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 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松江区环境监测站、青浦区环境监测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裴冰、张景明、楼振纲、杜波、戴争博、徐志荣、张魅、宋兴伟、杨文雨、邓继、孙毅 刘娟、范慧群、薛文超、陈晓婷

长三角生态绿色体化发展示范区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现场监测的手工采样和测试方法,以及便携式仪器监测方法。 对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行为的监测准备、采样与测试、排气参数的测定、安全防护要求、样品运输与保 存、质量保证与控制等做了相应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 无组织排放废气现场监测的行为指南及质量保证与控制,示范区范围覆盖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 吴江区和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长三角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一 固定污染源stationarysource 燃煤、燃油、燃气等的锅炉和工业炉窑以及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通过排气筒、缝隙、通

从事现场监测人员,应符合RB/T041相关要求,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 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承 担现场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

按照HJ/T373、HJ/T397要求,进行仪器与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运行和维护工作。

4.2.2.1强制检定仪器设备应依法送检,非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应自行核查或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 构校准。仪器与设备须在核查、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并在核查、检定或校准后对仪器设备是否 满足使用要求进行确认,未按规定检定或校准的仪器不应使用。

4.2.2.2制定仪器与设备年度核查计划,并按计划执行。排气温度测量仪表、压力测

/T310003—2021DB32/T310003—2021DB3

仪表、温度计、皮托管系数等根据使用频率进行检查校验,至少半年一次,方法按照GB/T16157相关规 定;测氧仪至少每季度检查校验一次基于定电位电解法、非分散红外法、紫外吸收法、氢火焰离子化检 测器等便携式监测仪器,应根据仪器使用频率和相关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标准的频次要求进行 校准。

开展仪器与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保证在用仪器与设备运行正常。监测仪器与设备应按管理程 序和操作规程定期维护保养,做好仪器与设备使用记录,每台仪器与设备均应有专人负资。现场设备使 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 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如示值误差、系统误差等。

4.3监测方案制定与条件准备

按照HJ/T397、适用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以及附录A进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与条件准备。 为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DG/TJ08-2269B-2018标准下载

4.3.2监测方案制定

4.3.2.1监测方案的制定包括编制监测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监测方案的依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a)了解排污种类和浓度范围,依据排污许可证、适用的排放(控制)标准等信息,结合监测目的,确 定监测指标和方法; 6) 勘察排污点位,确定采样位置; c)调查运行工况,结合排放(控制)标准及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确定监测采样频次和时间。 4.3.2.2根据4.3.2.1中依据信息,编制切实可行的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源概况、监测 点位、监测项目、工况要求、监测和采样频次、采样和分析方法、适用的排放(控制标准及限值、监测报告 要求、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等。 4.3.2.3对于工艺过程较为简单,监测内容较为单一,经常性重复的监测任务,监测方案可适当简化

4.3.3监测条件准备

4.3.3.1监测条件的准备包括人员准备、仪器准备、排污单位的工况配合、符合要求的采样孔与采样平 台、电源以及试剂、材料、器具、记录表格、安全防护用品等。人 4.3.3.2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平台、点位设置的技术要求,应按照附录A要求进行。采样或现场测试 平台应有1.2m以上的防护栏等安全措施,易于人员和监测仪器到达。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 度≥2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斜梯或Z字梯,旋梯;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20m的位置 时,应有通往平台的升降梯。

T/CECS10073-2019 绿色建材评价 混凝土外加剂 减水剂4.4.1现场监测条件核查

a)排污单位拒绝监测人员进人的; b)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平台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4.3.3.2要求,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 全及正常开展监测的; c)受天气状况等非人为因素影响,无法正常开展监测的; d)现场监测时排污单位不生产或污染物不外排,无法正常开展监测的; 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确定的无组织监测点位,因客观条件所限而无法进行现场布点采样或监 测的; f)与监测方案内容发生较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监测的; g)其他不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情形

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使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工况条件符合适 用的排放(控制)标准及分析方法标准要求,监测期间工况应由排污单位签字确认。工况核查方法按照 HJ/T373规定的方法进行,如风量、热工仪表、产品产量核查等。相关标准中对监测时工况及核查方 法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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