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310002-2021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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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310002-2021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pdf

ICS13.040.20 CCS Z10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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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 5029-2014标准下载DB31/T310002—2021DB32/T310002—2021DB33/T310002—202

本文件接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 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车祥、裴冰、张珊、孙晓慧、徐志荣、宋兴伟、伏晴艳、黄银芝、张景明、洪正防、 巩宏平、宋钊、吴诗剑、李跃武、金丹、高松、林长青、胡玲、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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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

本文件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的方法概述、试剂或材料、仪器和设备、监测方法、结果计算与 表示、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及安全防护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废 气的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工作。示范区范围覆盖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和浙江省嘉兴 市嘉善县。 长三角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利用车载质谱及其他辅助设备,在行进时对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连续自动监测,并根据 地理位置信息,显示沿行进路线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空间连续分布,必要时辅以定点监测,完成定性、定 量分析,

5.2合成空气或除烃空气

合成空气或除烃空气纯度应不小于99.99%。

使被测物质离子化,利用电磁学原理使各种离子按不同的质荷比分离并测量各种离子的强度,从 并对其进行定量的设备。包括进样单元、离子源、反应单元、真空单元、质量分析器及数据解析软 元。具备全谱扫描分析或选择离子担描分析、谱库检索、实时显示空气污染组分等功能。

GB_14907-2018标准下载6.2车载式大气采样系统

6.2.1采用多支路采样总管时,采样总管应满足HJ654中的要求,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支管应位于 采样总管的最前部。 6.2.2在不使用采样总管时,可直接用管线采样,管路应尽量短以减少对待测污染物的吸附,管路总长 度应不超过3m。 6.2.3采样管路应选用不释放有干扰物质且不与待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如聚四氟乙烯、硼 硅酸盐玻璃或硅烷化处理的不锈钢材料;采样管路宜对颗粒物进行过滤;采样管路应采取保温措施以避 免采样管路内壁结露。 6.2.4采样口应高出车顶不小干0.2m

6.2.1采用多支路采样总管时,采样总管应满足HJ654中的要求,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支管应位于 采样总管的最前部。 6.2.2在不使用采样总管时,可直接用管线采样,管路应尽量短以减少对待测污染物的吸附,管路总长 度应不超过3m。 6.2.3采样管路应选用不释放有干扰物质且不与待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如聚四氟乙烯、硼 硅酸盐玻璃或硅烷化处理的不锈钢材料;采样管路宜对颗粒物进行过滤;采样管路应采取保温措施以避 免采样管路内壁结露。 6.2.4采样口应高出车项不小于0.2m。

6.2.4采样口应高出车项不小于0.2m

气体稀释系统的最大稀释倍数应不小于1000倍。

电量应至少满足走航监测设备连续运行4h以

应配备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在走航监测时记录经纬度坐标,并在地图上实时显示行进路径。车载定 位系统定位精度在3m以内CJJ 11-2011(2019年版)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宜配备符合HJ/T55中要求的气象参 量与记录系统,能够测定环境温度和气压、相对湿 度、风向和风速等气象参数,确定和记录气象适宜程度。相应气象参数的测量范围和精度满足HJ194 要求,根据需要配备风廊线仪。

根据需要配备挥发性有机物手工采样装置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现场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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