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指南(2021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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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指南(2021年版).pdf

住宅楼地下室中的走道如何进行排烟设计?

8.2.29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

处理意见: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当建筑面积大于200m时应设排烟设施。 当建筑总面积天于200m但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为不天于200m的多 个区域,各区域通往疏散通道的开口宽度不大于2m时,可不设排烟设施。采用机械排烟时 非烟量可按60m²/h·m计算;采用自然方式排烟时,自然排烟窗的可开启有效面积应不小于 地面面积的2%。

8.2.30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排烟系统应如何设计?

处理意见:设置在一、二、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房间为无窗(或设固定窗 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大于等于50mXX医院综合楼施工组织设计,或多个无窗房间总面积大于等于200m时应设置排烟 设施;当房间为有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大于等于1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设置四层及以 上、地下室一层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8.2.32游泳馆、冰球场等场所,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2

处理意见:游泳馆、冰球场的观众休息厅和比赛大厅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泳池 看台区和戏水区池区在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开窗面积时,水区面积可不计入。 没有看台的游泳池大厅,当与其附属用房之间采用防火门、防火隔墙分隔时,可不设排 烟设施;当与附属用房之间没有防火门、防火隔墙分隔时,应采取排烟措施。

8.2.33可以向下沉式广场设置机械排烟口吗?

处理意见:当下沉式广场兼作人员疏散时,不应设置直接开向下沉式广场的机械排烟 或其他影响安全的事故排风口,不应设置其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或妨碍人员安全疏散的设 备、管道等。

9.1.3车库内不同防火分区的消防风机的电源是否可以由变配电室低压出线柜引出电 缆采取树干式配电方式?

处理意见:当消火栓泵与喷淋泵同在一处泵房内时,宜共用一组双电源切换装置,给成套 消防柜设备供电,满足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的要求

9.2.1给消防负荷供电的配电箱如何设置?

消防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和各防火 分区的配电小间或消防风机房内: 2各防火分区内的防烟排烟风机、消防排水泵、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可分 别由配电小间或消防风机房内的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树干式供电。 9.2.3规范中“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如何在图纸设计中体现? 处理意见:设计说明中应明确此要求。 9.2.4可燃材料仓库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每个仓库的防火分区内应急照 明、排烟风机配电箱也应设置在仓库外吗? 处理意见: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可燃材料仓库外面或电气专用房间内,

9.2.8车库内水专业经常设置消防管道电伴热,是否按照消防负荷配电?火灾是否

9.2.8车库内水专业经常设置消防管道电伴热,是否按照消防负荷配电?火灾是否 允许切除其电源

处理意见:消防管道电伴热是给消防设施配套的设备,属于消防负荷,应按消防负荷负 荷配电,但在火灾时应切除消防管道电伴热供电电源。电伴热系统末端配电回路的保护开关 应有漏电保护功能,漏电动作电流为30mA。

三级负荷消防用电,一定要双回线路末端

处理意见:消防设备供电为三级负荷时,不要求采用双电源末端切换供电方式, 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并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及时间的要求。 9.2.10消防配电支线沿电气竖井垂直敷设为不同楼层(防火分区)的消防设备供电: 是否视为穿越防火分区? 一产见一通过中高坚共不是于密球陆小公区

9.2.11配电于线与支线如何界定

处理意见:由变配电所低压屏或总配电箱至分配电箱的线路称为干线,由分配电 箱引出至终端用电设备的线路称为支线。 9.2.12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当 多个防火分区消防用电共用一个消防总配电箱放射式配电时,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处理意见:消防总配电箱放射式至各防火分区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属于配电分支 干线,满足《建规》第10.1.7条规定,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 宜穿越防火分区的要求。 9.2.13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教育建筑、二级及以上医院采用什么导线? 处理意见: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教育建筑、二级及以上医院采用低烟、低毒

2.14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设的配电线路采用

处理意见:在竖井内安装的消防楼层配电箱引出线路可按下列原则选择和敷设: 1.消防线路采用专用电气竖井敷设时,应按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选择而 火电缆; 2.消防线路与非消防线路共用电气竖井敷设时,消防线路干线应选择矿物绝缘类电 缆。消防楼层配电箱引出的支线可按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选择电缆,并穿金属 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敷设; 3.消防支线宜按干线要求选择导线,由于敷设方式与干线不同等原因,其导线选择应 满足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4.消防支线的选用,规范中没有规定要与干线采用相同耐火等级的电线电缆,但应保 证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要求。 9.2.16建筑物内电气线路贯穿孔口,如何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9.3.7设置备用照明的场所,其灯具是否还需考虑蓄电池供电?还是备用照明(功能用房 内)选自带蓄电池的灯具。 处理意见:在市电满足供电要求时,备用照明不应采用蓄电池供电;当市电不能满足供 电要求而设有发电机组时,消防设备机房备用照明可设内附蓄电池的过渡照明灯。对备用照 明灯具无防护要求,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

9.3.9无人值班的设备房是否需设疏散照明

处理意见:与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无关的场所无需设置疏散照明。 9.3.10防烟楼梯间设独立照明配电箱,该配电箱设置于何处?楼梯间内可以吗?不能暗 ,明装又会影响疏散,是否可设置于电井内? 处理意见:为防烟楼梯间内灯具配电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不应设置在楼梯间内,可设置于 直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9.3.11高层住宅商业网点应急照明是否需要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

处理意见:高层住宅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的系统选型应一致;当住宅建筑设置消防控制室 时,高层住宅建筑及其附属建筑均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并组成一个系统由消防控制室统 一监管。

时,高层性宅建筑及其附属建筑均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并组成一个系统由消防控制室统 一监管。 9.3.12住宅小区既有一类高层又有二类高层,且一类高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此时 类高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否可按非集中控制型系统设计? 处理意见:消防控制室的管辖范围即为消防控制集中管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范 围,二类高层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现在好多住宅小区的一、二类高层及多层住宅楼与小区大底盘车库相莲通,当车库利用 一、二类高层住宅楼及多层住宅楼内通道、楼梯间作疏散出口时,由车库至一、二类高层住 宅楼及多层住宅楼的通道、楼梯间、室外安全出口的疏散路径上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当高层建筑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时,住宅楼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采用集中控 制型系统

9.3.13消防双电源配电线路能否跨越防火分区为集中电源供电?

线路应穿热镀锌金属管保护敷设在不燃烧体内,在吊顶内敷设的线路应采用耐火导线穿采取 防火措施的金属导管保护。应急照明配电线路可否采用JDG管敷设? 处理意见:明敷或暗敷设于干燥场所时,可采用壁厚不小于1.5mm的热镀锌JDG管。

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线应选用耐火线缆,还是阻燃线缆? 处理意见:当报警信号与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共用总线时,应采用耐火型电线电缆。当报 警信号与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分设总线时,报警信号总线可采用阻燃电线电缆,消防联动控制 信号总线应采用耐火型电线电缆。 9.4.2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是否属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部分?为何可燃气体探测

9.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线应选用耐火线缆,还是阻燃线缆?

9.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线应选用耐火线缆,还是阻燃线缆?

信号总线应采用耐火型电线电缆。 9.4.2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是否属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部分?为何可燃气体探测

9.4.2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是否属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部分?为何可烂

直接接入信号报警总线

处理意见: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属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部分,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个子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接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再由可燃气体报警控 制器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因此可燃气体探测器不能直接接入信号报警总线,

处理意见:住宅建筑中的厨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并有信号报警功能。

处理意见:电源线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有地址的总线短路隔离器占用地址编码数, 否则不占用地址编码数。

9.4.6建筑物内只有局部或1~2间为老年人活动室,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7小学和初中的教学楼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

9.4.9哪些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处理意见: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公共娱乐场所; 2设置消防控制室或火灾报警系统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 火灾监控系统

9.4.10消防电源监控系统是否必须设置?

处理意见: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9.4.11地下车库车辆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门,是一步降底还是两步降底? 处理意见:地下车库车辆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门应按疏散通道防火卷帘门设置,即两 步隆底

9.4.12多层住宅有地下室,且有两个或以上防火分区时,其通道上设置了常开防火 门,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何设置? 处理意见: 1 当该建筑群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地下层设置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时,其地上各层公共部位至少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有条件的可设置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等; 2当该建筑群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可在防火门所在楼层公共部位设置火灾探测器或 手动报警按钮,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来联动实现。

9.4.13消防水泵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巡检装量

在配电系统始端,还是设直在终端配电箱处? 处理意见:当供电系统容量及压降能满足消防设备启动及运行时,可同时启动消防设备 并切除非消防设备:当供电系统容量及压降不能满足消防设备启动及运行时,联动控制器的 预设逻辑程序应先切非,后启动消防设备。 出于对消防救援人员的安全考虑,切除非消防电源宜在变电所或总配电室,当采用一层 着火切除相邻两层时,切非点应在层总配电箱进线处, 9.4.15预作用自喷系统的手动控制方式,应将预作用阀组和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 动阀的启动和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控室内的手动控制盘,直接 手动控制预作用阀和电动阀的开启。是否必须通过“硬线”实现? 处理意见:是的。系统在手动控制方式时,如果发生火灾,可通过操作设置在消防控制 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启动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阀门和供水泵。

9.4.16水池超低液位报警是否需要停止消图

处理意见:消防水泉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 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超低液位只报警不停泵

处理意见: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在关闭后应直接联动控制 风机停止。其他部位的排烟阀可接入报警系统作为反馈信号,不联动风机。消防送风风管上 各70℃防火阀的动作信号作为反馈信号接入报警系统,是否需联动风机,应满足暖通专业 提出的控制要求。

处理意见: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 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控制方式:如未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采用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

1.0.12019年实施施工图“多审合一”之前,已具有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但未经住建部门 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是否能按以前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办理消防设计审查? 处理意见:属解遗项目的工程,按照有关解遗政策执行,原施工图审查报告中无消防 审查意见的,应补充消防审查意见。不属解遗项目的工程,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 没消防技术标准并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按程序申报。 1.0.2受理二次装修、改扩建项目如何界定是否属于住建部51号部令规定的特殊建设工 星范围?(比如工程主体消防审查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现申报二次局部楼层装修的情况) 处理意见:二次装修、改扩建(含消防改造)工程,根据使用性质和功能,执行住建部 51号部令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未达规模标准的不需报审。 1.0.3装修改造消防报审涉及改变原设计用途(比如原设计商业,外租使用为幼儿园、培 训学校、养老设施等),是否需要规划部门出具相应的审批或变更手续? 处理意见:符合《石政办函(2018】104号》文件规定情形的,执行文件规定。不属于 该文件规定情形的,装修改造涉及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规划部门出 具的相应规划审批或变更手续。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的意见》石政办函 (2018)104号规定:“5、鼓励利用现有的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建筑发展“大众创业”、 “互联网+”等国家政策支持的新兴产业及养老康复、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产业。对于商 业办公类建筑,变更使用功能后仍为民用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不再 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工业仓储类建筑,变更使用功能为民用的建设工程, 且满足相关环评、安评要求,规划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再行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1.0.4二次装修工程消防申报是否需提供原主体工程消防验收手续? 处理意见:二次装修消防报审,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 标准规范要求。无论是否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均应提供原主体工程消防验收手续。未进行 主体工程消防验收的,二次装修工程不应单独审验。 1.0.5单体建筑物消防设计审查是否包括室外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设 计图(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设计未在申报建筑内情况)? 处理意见:包括,应同时提交有关图纸。

1.0.12019年实施施工图“多审合一”之前,已具有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但未:

处理意见:二次装修消防报审,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 标准规范要求。无论是否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均应提供原主体工程消防验收手续。未进行 主体工程消防验收的,二次装修工程不应单独审验。 1.0.5单体建筑物消防设计审查是否包括室外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设 计图(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设计未在申报建筑内情况)? 处理意见:包括,应同时提交有关图纸

1.0.6消防设计变更如何报审消防设计审查

处理意见:已经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确需 进行消防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充分变更理由,且不得降低原消防设计 标准,在变更事项和内容施工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消防设计变更事项和内容重新申报消 防设计审查。

1.0.7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流程女

处理意见:消防设计审查流程图如下:

2.1.1本章内容适用范围包括

2.1.1本草内容适用范围包括: 1 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改造; 2 已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且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民用建筑改造; 工业厂房和仓库改变为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改造 4 本章内容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文物建筑、临时性建筑、村民自建住宅等的改造 2.1.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鼓励更新,整体提开。倡导城市有机更新,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避免大拆大建,实 现消防安全性能整体提升; 2确保安全,控制成本。坚守不降低既有建筑原有结构和消防安全水准的底线,合理 控制改造费用,提高项目改造的整体效能,实现改造建筑安全性和工程经济性的协调统一; 3创新方法,统筹兼备。充分尊重改造建筑的现状与历史,综合考虑新旧技术标准的 差异,通过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和加强使用管理等进行消费性能补偿,实现改造可行性 和技术合理性的统筹兼备。

依据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完成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严格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 准; 2 对于不改变平面分隔布局、使用功能和消防系统形式的内装修工程,装修材料的燃 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原有消防设施、 设备管线应充分利用;如需更换,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装修区域内的电线电缆 选型及敷设应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

2.1.5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建筑主体功能未发生改变:

1.5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建筑主体功能未发生改

在办公楼、科研楼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娱乐设施; 2 文化、体育、教学、医疗建筑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 3 商业建筑内的业态调整或互换; 上述规定内容以外改变使用用途的,应认定为建筑功能发生改变

2.2.1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改造工程,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 行核对并分类。

1改建范围的平面分隔变更不改变原防火分区划分的,涉及平面分隔、布置的消防设 计内容:房间面积、疏散门的宽度和数量、疏散走道宽度、疏散距离、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 等,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确有困难的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设计时的规范、标准: 2改建范围的平面分隔变更改变原防火分区划分的,涉及平面分隔、布置的消防设计 内容:防火分区的面积和分隔、相关防火分区疏散借用、房间面积、疏散门的宽度和数量、 疏散走道宽度、疏散距离、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确有困 难的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设计时的规范、标准。 2.2.3 当建筑整体或局部改变使用功能时,如未改变其建筑消防分类,但改建造成建筑整 体或局部适用的规范、标准与原设计时适用的规范、标准不同时,该建筑整体或局部的防火 分区和层数、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尺寸除外)、建筑构造、消防设 施的设置等应适用现行规范、标准

等,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确有困难的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设计时的规范、标准; 2改建范围的平面分隔变更改变原防火分区划分的,涉及平面分隔、布置的消防设计 内容:防火分区的面积和分隔、相关防火分区疏散借用、房间面积、疏散门的宽度和数量、 疏散走道宽度、疏散距离、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确有困 的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设计时的规范、标准。 2.2.3当建筑整体或局部改变使用功能时,如未改变其建筑消防分类,但改建造成建筑整 体或局部适用的规范、标准与原设计时适用的规范、标准不同时,该建筑整体或局部的防火 分区和层数、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尺寸除外)、建筑构造、消防设 施的设置等应适用现行规范、标准。 2.2.4不改变原建筑主体轮廓,只在建筑内部局部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工程,应符合如下 规定: 1不改变原建筑防火分区(及使用功能分布)的,改建区域的防火分区中涉及平面分 隔、布置的消防设计内容: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均应符合现行规 范、标准。 2改变原建筑防火分区(及使用功能分布)的,涉及改变的防火分区的消防设计内容: 防火分区与层数、平面布置、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尺寸除外)、建筑构 造、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均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该防火分区的其他消防设计可按原 设计时适用的规范、标准执行。 2.2.5既有建筑改造中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 设计,原有的建筑构件可维持现状。 2.2.6改造工程与相邻既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时,应执行 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2.2.7除设置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12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 快游艺场所外,其他改造工程,当每层仅有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且难以改造时,可维持 既有建筑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或二级; 2 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3 第二层和第三层使用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土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或房间直通安全出口的直 线距离不大于22m;

2.2.4不改变原建筑主体轮廓,只在建筑内部局部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工程,应符合

规定: 1不改变原建筑防火分区(及使用功能分布)的,改建区域的防火分区中涉及平面分 隔、布置的消防设计内容: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均应符合现行规 范、标准。 2改变原建筑防火分区(及使用功能分布)的,涉及改变的防火分区的消防设计内容 防火分区与层数、平面布置、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尺寸除外)、建筑构 造、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均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该防火分区的其他消防设计可按原 设计时适用的规范、标准执行。 2.2.5既有建筑改造中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 设计,原有的建筑构件可维持现状。 2.2.6改造工程与相邻既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时,应执行 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2.2.7除设置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12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

造、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均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该防火分区的其他消防设计可按原 设计时适用的规范、标准执行。 2.2.5既有建筑改造中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 设计,原有的建筑构件可维持现状。 2.2.6改造工程与相邻既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时,应执行 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2.2.7除设置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12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 快游艺场所外,其他改造工程,当每层仅有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且难以改造时,可维持 既有建筑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或二级: 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 3 第二层和第三层使用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4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或房间直通安全出口的直 线距离不大于22m; 5 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6走道等公共区域或每个有人员活动的房间应设置不小于0.8x0.8m的可开启外窗或 设置宏外阳台

2.2.9增加建筑高度不改变建筑消防分类的扩建工程,造成原建筑的疏散楼梯形式、消防 电梯设置等要求改变的,其疏散楼梯形式、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尺寸除外)的设置应适用 现行规范、标准。 2.2.10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改造工程,地上既有开散楼梯间难 以改造为封闭楼梯间,当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时,可维持地上既有疏散楼梯的开敲形式。 2.2.11新增防火墙应设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既有防火墙可维持现状 2.2.12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卷帘宽度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规》的规定,确有困 难时,可维持既有防火卷帘现状宽度,但其可靠性、耐火极限、防烟性能、信号反馈功能等 性能应符合现行消防设计标准的规定。 2.2.13建筑外墙上新增或更换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外门、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规》 的规定。 2.2.14外墙保温改造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规》的规定。当外立面改造 不涉及外墙保温改造时,保留的外墙保温材料可维持现状, 2.2.15改造工程中改造区域为人员密集场所,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是A 级,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改为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规》的规定。 2.2.16改造工程中除保留区域外,采用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 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2.2.17当改造工程由于现状场地条件不足,难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规》规定的场地内 消防车道相关设计要求时,可维持既有建筑场地内消防车道现状。 2.2.18当高层建筑由于现状场地条件不足,难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规》规定的消防车 登高操作场地相关设计要求时,可维持既有建筑场地现状。 2.2.19不改变原建筑消防分类时,在原建筑主体投影线范围外的扩建工程。扩建后的建筑 整体应符合现行规范有关总平面布置、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有关规定。原建筑主体 与扩建区域之间设有防火墙时,原建筑主体范围内按原设计适用的规范、标准;扩建区域的 消防设计内容应适用现行规范、标准。

2.3.1高位水箱的位置当受土建条件限制无法高于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时,应设置气压 水罐及稳压泵等设施,保证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静水压力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2.3.2多层建筑增设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医疗设施、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增设商店,新增回风道(管)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需要 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3.3考虑建筑局部改造增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难度,推荐使用自动喷水

用系统。当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设计流量时,局部应用系统可与 室内消火栓合用室内消防用水量、稳压设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等;不能满足时,应按现 行的《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要求执行。

放置于室外,但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 2.4.7住宅剪刀楼梯间原合用加压送风系统,由于送风井道建筑条件限制分设系统困难 时,可维持原系统形式。

2.5.1既有建筑物改造部分的消防负荷级按现行规范规定确定。 2.5.2既有建筑物改造部分消防负荷级别提高,按现行规范要求供电,当申请备用市政 电源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蓄电池组作为应急电源,电源改造执 行现行标准。

2.5.2既有建筑物改造部分消防负荷级别提高,按现行规范要求供电,当申请备用市政 电源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蓄电池组作为应急电源,电源改造执 行现行标准。 2.5.3 既有建筑物改造部分消防设备供电导线按现行规范要求选择 2.5.4既有建筑物改造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当整体改造时,应按现行标准设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原建筑设有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时,应采用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局部改造时,可仅改造区域和本层与改造区域相关联的疏散走道、楼梯按现行规 范或标准更换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具,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可维持原设 计。 2.5.5既有建筑物改造部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按现行规范或标准 设置,改造后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原系统,当原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设置 独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独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改造区域内适当位置,报警信 号需送至有人值班场所,值班场所内设置声光报警器装置; 2 当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系统各主机设备应设置在值班室内(24h值班) 2.5.6 既有建筑物改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整体改造时: 1)应按现行设计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当整体改造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 电气火灾监控等系统: 3)改造新增的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2 局部改造时: 1)改造前,应对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确认产品的通讯 接入方式。对于已淘汰产品或不支持扩展功能的产品,应在原系统处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有 联动控制要求时,区域报警控制器应选用联动控制型),区域报警控制器与原系统通过模块 或转换模块实现通讯; 2)改造区域内的新增及改造的电气消防设备应符合现行设计标准的要求。消防电源及 其配电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等可维持原设计

自动报警系统时,应采用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局部改造时,可仅改造区域和本层与改造区域相关联的疏散走道、楼梯按现行 范或标准更换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具,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可维持原 计。

2.5.5既有建筑物改造部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按现行

没置,改造后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原系统,当原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设 独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独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改造区域内适当位置,报警信 号需送至有人值班场所,值班场所内设置声光报警器装置; 2当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系统各主机设备应设置在值班室内(24h值班)

1整体改造时: 1)应按现行设计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当整体改造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 电气火灾监控等系统; 3)改造新增的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2局部改造时: 1)改造前,应对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确认产品的通讯 接入方式。对于已淘汰产品或不支持扩展功能的产品,应在原系统处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有 联动控制要求时,区域报警控制器应选用联动控制型),区域报警控制器与原系统通过模块 或转换模块实现通讯; 2)改造区域内的新增及改造的电气消防设备应符合现行设计标准的要求。消防电源及 其配电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等可维持原设计; 3)改造新增的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局部改造时,消火栓箱报警按钮按原有消防报警系统要求设置,保留原有功能; 2 全部改造时,执行现有规范标准对消防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 2.5.8 既有建筑物改造区域新增防火卷帘门、常开防火门及电动挡烟垂壁等需与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设施时,优先采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系统,不具备条件时可在改造 区域相关联的部位设置联动装置(如联动型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联动控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建办科(2021)3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30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冀建质安函(2021)38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承德、沧州市行政审批局,雄安新 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重庆市某交通标志牌、公交站亭站牌、人行道护栏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以下 简称《通知》)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落实。 一、提高认识,严格程序。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是有效预 防和遏制建设工程火灾隐惠的重要手段。各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坚持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把好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关口,切实从源头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 二、把握内涵 三、运用平台,提升效能。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解决 难题。《通知》在开展既有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工作,以及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方面提供了政策支撑。各地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 进究《通知》内涵,“吃准吃透”政策实质,创新工作方式和程序,研究解决工作中急需解 决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我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相关政策出台 前,各地主管部门要认真查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言息化建设,综合运用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务服务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专家库管理等工作。主动 与消防救援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做好消防竣工验收结果信息共享工作。探索应用BIM等技术 提高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四、强化监督,落实责任。各市及雄安新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 (市、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适时开展业务培训和检查督导。各地主管部门 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加强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按照《通知》要求,请各市及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系统梳理本 地在建和2019年4月1日以来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并填写河北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统计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28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办法(2020)50号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是针对本项所有示 例类型,还是仅限定第一个逗号前的示例类型建筑面积?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适用于本项中所有示 例类型。

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中“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如何界定?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中无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无论规模大小,均属于特 殊建设工程。 七、《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示例以外的工程是否均视为其他建设工程? 《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八、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所列情形,但无法提供规划手续时(如室内装修), 是否可以用“房屋权属证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者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其他 合法性证明材料”来代替规划手续,确认所在建筑的合法性?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保利丰花园二期工程B幢结构转换层施工方案,“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文件是否需要办理,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执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 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要求的,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九、《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是指什么档案?档 案的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是工程技术档案的一部分,应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相 关要求。 十、依法不需甲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甲请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是否不予受理消防备

十、依法不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申请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是否不予受理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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