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765-201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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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44/76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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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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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765-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44/765-201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boil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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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惠普家园廉租住房施工组织设计-8wr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6实施与监督

为员彻切《中华入氏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架防治法》 &乐首 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 量,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 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201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广东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 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更改了适用范围,明确了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一收严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燃煤锅炉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一取消了按功能区、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一增加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一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一将大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折算系数改为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 明确 了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严于本标准时, 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秀颖、廖程浩、张晖、张永波、唐喜斌、白莉、刘志阳、韩昊。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2月18日批准。 本标准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 以生产规定参数(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 以生产规定参数(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 新建锅炉new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 生物质成型燃料 biomass moldedfuel 生物质原料经过机械加工成型,具有规则形状和一定尺寸的燃料产品。 3.5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fluid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6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 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烟图高度 stack heich

指从烟图(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图出口的高度

3.8氧含量O2 content

然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直由氧,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special limitationforair pollutants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地控制 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限值的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程度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在用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 2020年7月 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 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 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3自2021年1月1日起,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

自2021年1月1日起某堤路结合工程施工组织设计.doc,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 35t/h及以上燃煤锅炉执行表 3规定的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要提前执行。 其它锅炉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 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 亏染物排放的地区,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值的锅炉燃料及蒸吨类型、地域范围及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

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4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4.1燃料和灰渣的购运

a)储煤场应采用半封闭或全封闭型式。粉煤灰应采用密闭的灰仓储存,卸灰管道出口 应有防尘措施,炉渣应采用渣库储存,并采用挡尘卷帘、围挡等型式的防尘措施。 b)储煤场卸煤过程应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煤炭输运过程中使用皮带机输送的应在输 煤栈桥等封闭环境中进行湖北省土地整理与农田水利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对落煤点采用喷淋或密闭等防尘措施。 煤仓进料口应设置集气 罩。粉煤灰运输应使用专用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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