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T 6503-2016 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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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6503-2016 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一般规定 检测点的确定 5.1 一般原则 5.2 非封闭场所 5.3封闭场所 5.4储运设施 检测报警系统 6. 1 系统的技术性能 6.2 检测器的选用 6.3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 6.4检测报警系统供电 固定式检测器的安装 检查与维护 维修与检定 10报废· 10.1·报废条件· 10.2报废处理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石油天然气工程常用可燃气体、蒸气特性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

GB/T 26548.6-2018 手持便携式动力工具 振动试验方法 第6部分:夯实机.pdf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工程中可燃气体检测点的确定、检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安装、 检查、维护及报废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天然气工程中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安装及使用

从天然气中回收的且未经稳定处理的液态烃类混合物的总称,一般包括乙烷、液化石油气和稳定

油田内完成分井计量油、气、水的站,也叫分井计量站。 3.16 输油输气管道线路截断阀室petroleumandgaslineblockvalvestation 为防止输油、输气管道事故扩大,减少环境污染与管内油品、天然气损失,方便维修 线安装的阀门称为线路截断阀。 为线路截断阀管理而设置的建筑物称为线路截断阀室,简称阀室。 3.17 防火堤/围堰dike 油罐组在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罐内液体外流的构筑物。 3.18 检测器detector 也称探测器,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3.19 指示报警设备indicationapparatus 接收检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设备。 3.20 检测范围sensiblerange 检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3.21 报警设定值 直alarmsetpoint 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4.1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按GB50183的规定执行。 4.2可能积聚可燃气体的石油天然气站场和储运设施(除4.3外),应按本标准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 检测报警系统,并按巡检人员数量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4.3位于边远地区且无人值守、功能简单的小型石油天然气站场(除甲A类外),如小型油气计量 站、输油输气管道阀室等,在有数据通信时,宜设固定式检测器;无数据通信时,可不设固定式检测 器,应为巡检人员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器。 4.4可燃气体检测器应取得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相应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认证 和消防认证。生产企业应在说明书中明确产品的预期使用寿命。

4.6检测器设置应遵照如下规定

a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先于有毒气体达到报警限时,应设置可 燃气体检测器。 b)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有毒气体浓度先于可燃气体达到报警限时,应设置 有毒气体检测器。 C)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和有毒气体浓度可能同时达到报警限时,应分别 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 d) 既属可燃又属有毒的单质气体,且有毒浓度先于可燃浓度达到报警限时,应只设置有毒气

体检测器。 4.7可燃气体检测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警,二级报警优先于一级报警。 4.8工艺有特殊需要或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人的危险场所,应对可燃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 4.9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操作室或值班室进行报警 4.10有人值守站场,检测器应自带报警器或独立设置全场/区域报警器,全场/区域报警器的布置应 根据工艺区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等综合确定。

气体理化性质、释放 操作巡检路线等条件,选择气体易于积聚、便于采样和适于安装的位置布置

5.1.2下列装置为主要释放源

a 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密封处。 b) 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c) 液体排液(污)口。 d)i 设备和管道的法兰、接口螺纹和阀门组

5.2.1存在下列释放源的场

.1存在下列释放源的场所应设置检测点: a) 液化天然气、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稳定轻烃、丙烷、丁烷、未稳定凝析油、稳定凝析 油、甲醇。 b不 相对密度大于1.0的可燃气体

5.2.2可燃气体检测器设置应遵照如下规定

a):当检测器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b)当检测器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 c)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应距地面或不透风楼地/底板0.3m~0.6m

a)当检测器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 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b)当检测器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 底板0.3m~0.6m

.3.1存在下列释放源的场所应设置检测点: 液化天然气、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稳定轻烃、丙烷、丁烷、未稳定凝析油、稳定凝析 油、甲醇、汽油、溶剂油等。 b) 甲B、乙A类原油。 天然气等可燃气体。 .3.2F 可燃气体检测器设置应遵照如下规定: a 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7.5m。 b 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气体的密度而定。当比空气重时,其安装高度应距地面或不透风 楼地/底板0.3m~0.6m;当比空气轻时,检测器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m~2.0m,且 应在无强制通风设备的场所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检测器。 C 对于由烃类混合物组成的天然气等可燃气体,当其混合密度比空气重,但含有超过50% (摩尔分数)密度比空气轻的烃类时,应按比空气重和比空气轻两种条件设置检测器。 .3.3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分析小屋,应设可燃气体检测器。 .3.4易积聚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工艺阀井等场所,应设检测器

仔在下划样股源的物所应设直位测点: 液化天然气、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稳定轻烃、丙烷、丁烧、未稳定凝析油、稳定凝析 油、甲醇、汽油、溶剂油等。 b) 甲B、乙A类原油。 c) 天然气等可燃气体。 3.2 可燃气体检测器设置应遵照如下规定: a 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7.5m。 b) 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气体的密度而定。当比空气重时,其安装高度应距地面或不透风 楼地/底板0.3m~0.6m;当比空气轻时,检测器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m~2.0m,且 应在无强制通风设备的场所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检测器。 C 对于由烃类混合物组成的天然气等可燃气体,当其混合密度比空气重,但含有超过50% (摩尔分数)密度比空气轻的烃类时,应按比空气重和比空气轻两种条件设置检测器。 3.3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分析小屋,应设可燃气体检测器。 3.4易和聚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工艺阀井等场所,应设检测器

5.4.1液化天然气及甲A、甲B、乙A类液体储罐防火堤/围堰内,应设可燃气体检测器,安装高度应 距地面或不透风楼地/底板0.3m0.6m。如果防火堤内有隔堤且隔堤的高度高于检测器的安装高度 时,隔堤分隔的区域应设检测器。 a)当检测器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b)当检测器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 5.4.2液化天然气及甲A、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可燃气体检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1个车位宜设1台检测器,且检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 距离不应大于15m;大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应至少设1台检测器。 b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 时,按5.2.2的规定执行。 c) 检测器安装高度应距地面或不透风楼地/底板0.3m~0.6m。 5.4.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可燃气体检测器设置,应符合5.2和5.3的规定。 5.4.4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可燃气体检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属封闭场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m~7.5m。 属封闭场所储瓶库,应符合5.3.2的规定,散开式储瓶间四周每15m~30m设1台;当四 周长小于15m时,应设1台。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m~7.5m。 检测器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0.6m。 5.4.5液化天然气及甲A、甲B、乙A类液体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围内,应设1台可 燃气体检测器,

6.1.1 系统的技术性能应符合GB12358,GB15322.1,GB15322.2,GB15322.3和GB16808的 规定。 6.1.2 系统的防爆性能应符合GB3836.1,GB3836.2,GB3836.4,GB3836.14和GB3836.15的 规定。 6.1.3 可燃气体检测范围应为0~100%LEL。 6.1.4可燃气体检测误差不应大于±5%FS,重复性不应大于±2%FS。 6.1.5防护性能应符合GB4208的规定

6.2.2检测器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烃类可燃气体宜选用催化燃烧型或红外吸收型气体检测器。 当使用场所的空气中含有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硅、铅、卤素化合 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检测器或红外吸收型检测器。 c) 在缺氧或高腐蚀性等场所,宜选用红外气体检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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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检测组分单一的可燃气体,宜选用热传导型检测器。 e)隧道等开路区域宜选用对射式检测器。 6.2.3检测器防爆类型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遵照使用场地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以及被检测气 本的性质,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和级别。 6.2.4检测器采样方式宜选用扩散式。受安装条件和环境条件的限制,无法使用扩散式的场所,可 采用吸人式或对射式。 6.2.5检测器的输出应根据工艺要求及系统的组成选择,选用4mA20mA模拟量信号或数字量 信号。

6.3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

a) 能为检测器及所连接的其他部件供电。 b 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检测器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声光报警信号应 能手动复位。 具有开关量输出功能。 多点式指示报警设备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位号。 e) 在下列情况下,指示报警设备应能发出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 警信号: 1) 指示报警设备与检测器之间连线断路或短路。 2 检测器设备故障。 3 指示报警设备故障。 f 应具有以下记录功能: 应能记录位号、报警值和报警时间。 应能显示当前报警点总数。 3 应能区分首报警点。 6.3.2 根据站场(装置)的规模和特点,指示报警设备可按下列方式设置: a) 应优先接人安全仪表系统。 b 可采用专用的指示报警仪表。 c) 可接人基本过程控制系统,但I/O卡件应独立设置。 d 现场报警器宜选用声光报警器。 6.3.3报警设定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报警设定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器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 或等于50%LEL。 b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LEL,二级报警设定值应 小于或等于20%LEL

6.4检测报警系统供电

6.4.1现场检测器由控制室内报警器或控制系统供电。 6.4.2站场内独立设置的报警器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或自带蓄电池供电,后备供电时间应不 低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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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安装高度应执行5.2.2

新12J01 工程作法7.2安装位置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a)释放源的相对位置和气体性质、空气流动速度及方向、通风条件。 b)无强电磁场干扰、无冲击、无振动处。 ) 便于维护和检修,安装检测器的地点与周边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净空和出 入通道。 7.3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7.4在室外和室内易受到水冲刷处安装的检测器应设防水罩,检测器连接电缆高于检测器的应采取 防水密封措施。长期暴露在强烈日光下安装的检测器应设遮阳罩。潮热地区安装的检测器应设防虫 罩。风沙较大地区安装的检测器应设防风、防沙罩

8.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接受过专门培训,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 8.2应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进行定期检查,作好检查记录,必要时进行维护。 3.2.1每周应对报警器自检试验一次,检查指示系统运行状况。 8.2.2每两周进行一次外观检查,项目包括:

a) 连接部位、可动部件、显示部分和控制旋钮 b) 故障灯。 c) 检测器防爆密封件和紧固件。 d) 检测器部件是否堵塞。 e)检测器防护置

9.1维修和检定工作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9.2经维修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按8.2的规定进行全项检定。 9.3新安装的可燃气体检测器应经检定合格,检验合格证书有效DB43/T 1843-2020 区块链数据安全技术测评标准.pdf,方予投入使用。 9.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检定应按JJG693等规定的项目和步骤进行。 9.5已投入使用的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检定周期不应超过1年

10.1.1催化燃烧型检测器寿命一般应不低于2年~3年,电化学型检测器寿命一般应不低于1.5年 ~2年,红外吸收型检测器寿命一般应不低于5年。 10.1.2产品达到使用寿命时一般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对所有达到使用寿命的产品每年逐一按标 准检测要求进行检测,并进行系统性能测试,检测结果应合格。 10.1.3产品未达到使用寿命,但经检测不合格的检测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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