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230.2-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2部分:石化行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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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4230.2-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2部分:石化行业.pdf

ICS13.040.40 CCS . 60

DB34/T 4230.2—2022

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GB28316-200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日 引言 II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污染控制技术 4.1源头削减 4.2过程控制 4.3末端治理 排放限值 监测监控 台账记录 7.1台账内容 7.2 环境管理台账 7. 3 生产基本信息 7. 4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7. 5 泄漏检测与修复 7.6 储罐 7. 7 装载 7. 8 火炬 7. 9 循环水冷却系统 7. 10 废水集输、储存与处理系统 7.11 非正常工况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污染控制技术 4.1源头削减 4.2过程控制 4.3末端治理 排放限值 监测监控 台账记录 7.1台账内容 7.2环境管理台账 7.3 生产基本信息 7. 4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7.5 泄漏检测与修复 7. 6 储罐 7. 7 装载 7. 8 火炬 7. 9 循环水冷却系统 7. 10 废水集输、储存与处理系统 7. 11 非正常工况

本文件接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东理工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水兵、张红、朱森、吴蕾、杨鹏、洪星园、秦志勇、钱靖、卫尤文、修光利、 王馨琦、汤鹏程、薛超、毛锦玉,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青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东理工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水兵、张红、朱森、吴蕾、杨鹏、洪星园、秦志勇、钱靖、卫尤文、修光利 琦、汤鹏程、薛超、毛锦玉。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 治条例》等要求,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 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排放限值、监测监控、台账记录等要求,

DB34/T4230.2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2部分:石化行业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 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0 行测量,加和得出。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3.4 生产设施productionfacilities 与产生VOCs排放有关的,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设备或设施。 3.5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voCsemissioncontro 对生产设施运营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进行收集、净化、去除的过程。 3.6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voCsemissioncontrolfacilities 对生产设施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进行收集、净化、去除的设备或设施。 3.7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管理者responsibility subject ofvocs emission controlfacilities operation 承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由排污单位委托 第三方服务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的,第三方服务企业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管理者;由排污单位自 行管理的,排污单位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管理者。 3.8 石油化学工业petroleumchemistryindustry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3.9 石油炼制工业 petroleumrefiningindustry 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 工原料等的工业。

4.1.1宜采用密闭采样或等效措施;宜选用无泄漏或泄漏量小的机泵和管阀件等设备。 4.1.2污染严重、服役时间长的生产装置和管道系统应实施升级改造。 4.1.3宜采用管道输送,减少罐车和油船装卸作业及中间罐区;相近储罐之间收发挥发性有机液体, 宜采用气相平衡技术。 4.1.4含溶解性油气物料(例如酸性水、粗汽油、粗柴油等),在长距离、高压输送进入常压罐前, 宜经过脱气罐回收释放气,避免闪蒸损失。 4.1.5宜采用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宜采用密闭脱水、脱气、掺混等工艺;宜采用密闭式 循环水冷却系统:污水处理站(场)含油污水密闭输送并安装水封控制措施,尽可能减少集水井、隔油

集水井或无移动部件隔油池可安装浮动盖板(浮

4.2.1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4.2.1.1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和管线组件的密封点,应建立密封点档案和泄漏 检测与修复计划;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应开展LDAR工作。 4.2.1.2宜建立密封点LDAR信息平台,全面分析泄漏点信息,对易泄漏环节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 4.2.1.3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气体/蒸气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每3个月检测1 次。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每6个月检测1次。

4.2.2.1依据储存物料的真实蒸气压选择适宜的储罐罐型;罐体保持完好,不应有漏洞、缝隙或破损。 4.2.2.2固定顶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定期检 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4.2.2.3浮顶罐浮顶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支柱、导向装置等附件穿过浮盘时应采取密封措施;定期 检查边缘呼吸阀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4.2.2.4内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 4.2.2.5外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 密封方式。 4.2.2.6加强人孔、清扫孔、量油孔、浮盘支腿、边缘密封、泡沫发生器等部件密封性管理;储罐罐 体及废气收集管线的动静密封点应检测与修复。 4.2.2.7宜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宜采用平衡控制进出罐流量、减少罐内气相空间等措施

2.3.1宜采用快速干式接头;应密闭装油并将油气收集、输送至回收处理装置。 2.3.2严禁喷溅式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或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油口距离罐底高 于200mml

4. 2. 4工艺过程

宜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生产技术。

4.2.5污水集输与处理

.2.5.1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曝气池、浓缩池等污水处理单元宜采用密闭收集 措施,密闭材料应具有防腐性能,密闭盖板应接近液面,负压收集回收或处理。 4.2.5.2优化气浮池运行,严格控制气浮池出水中的浮油含量

4.2.6循环水冷却塔

开式循环水每6个月至少开展 VOCs物料换热设备进出口总有机碳(TO 吹扫有机碳(POC)监测工作,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的,要溯源泄漏点并及时修复

4.2.7.1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物质进入火炬应能点燃并充分燃烧。 4.2.7.2禁止熄灭火炬系统长明灯。 4.2.7.3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4. 2. 8非正常工况

4.2.8.1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 4.2.8.2装置检维修过程管理宜数字化,计量吹扫气量、温度、压力等参数;宜通过辅助管道和设备 等建立蒸罐、清洗、吹扫产物密闭排放管网;选用适宜的清洗和吹扫介质;检修过程产生的物料分类进 入瓦斯管网和火炬系统,以及带有废气处理装置的污油罐、酸性水罐和污水处理站(场)等。

4.3.1.1储存真实蒸气压天于等于5.2kPa小于27.6kPa、设计容积大于等于150m的挥发性有机液 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27.6kPa小于76.6kPa、设计容积大于等于75m的挥发性有 机液体储罐,若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废气送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4.3.1.2宜采用吸收、吸附、冷凝、膜分离等回收组合技术以及与蓄热式燃烧、蓄热式催化燃烧、催 化燃烧等破坏技术的组合技术等

宜采用吸收、吸附、冷凝、膜分离等回收组合技术以及与蓄热式燃烧、蓄热式催化燃烧、催化燃烧 等破坏技术的组合技术等。

隔油池、气浮池等高浓度废气宜采用催化燃烧、焚烧等处理技术;曝气池等低浓度废气宜采用生物 法、吸附、楚烧等处理技术。

4. 3. 4 工艺过程

江苏省XXX中心四、五号楼改造装饰工程Ⅰ标段施工组织设计4.3.4.1含氯废气经脱氯后宜采用焚烧、催化燃烧等处理技术。 4.3.4.2含硫废气经脱硫后宜采用焚烧、催化燃烧、低温柴油吸收等处理技术。 4.3.4.3含氧化沥青废气宜采用焚烧、催化燃烧等处理技术。 4.3.4.4含醇类、酮类、烃类、苯系物等废气宜采用焚烧处理技术。

4.3.5固体废物暂存场所

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树脂、蒸馏残液等危险废物贮存间废气应收集处理,宜采用活性炭吸附 支术。

污水处理施工组织设计4. 3. 6 非正常工况

5.1检维修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应接入回收或处理装置,宜采用冷凝、吸附、吸收、催化燃烧 技术。 5.2难以建立密闭蒸罐、清洗、吹扫产物密闭排放管网的情况下,宜采用移动式设备处理检修 放废气。

6.1执行HJ/T397、HJ819、HJ853、HJ942、《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 南》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监测监控要求 6.2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6.3无组织排放突出的,宜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6.4自动监控等数据至少保存1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3个月。 6.5宜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和红外气体成像仪(OGI),及时了解掌握排污状况。 6.6宜建立分散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DCS监控等 数据至少保存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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