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T 6985-2022 海上石油设施助航标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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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6985-2022 海上石油设施助航标志.pdf

ICS 13.100 CCS E 09

SY/T 6985—2022 代替SY/T6985—2014

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范本idstonavigation for offshore oil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技术要求…. 4.1视觉航标 4.2声响航标 4.3无线电航标 4.4控制盘和应急电源 4.5产品认证 配置和安装 5.1一般要求 5.2视觉航标 5.3声响航标 5.4无线电航标 5.5其他要求 6 5.6控制盘和应急电源 5.7防护和防爆 检查和维护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主起草。 本文件代替SY/T6985—2014《海上石油设施声光助航标志》,与SY/T6985—2014相比,除结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2014年版的第1章); b)将“一般要求”更改为“技术要求”(见第4章,2014年版的第3章); c)将“助航标志灯”更改为“视觉航标”(见4.1和5.2,2014年版的3.1和4.1); d)将“助航标志灯”更改为“助航标识灯”[见4.1.1、4.4.1、4.4.3a)、5.2.1和5.7,2014年版 的3.1.1、3.1.2、3.4.1、4.1.1、4.1.2、4.5、5.5和第6章]; e)将“3.1.1”更改为“4.1.1.2”(见4.1.1.2,2014年版的3.1.1); f)将“3.1.2”更改为“4.1.1.4”(见4.1.1.4,2014年版的3.1.2); g)增加了助航标识灯的技术要求(见4.1.1.1、4.1.1.3、4.1.1.4和4.1.1.5); h)将“3.2”更改为“4.1.2”(见4.1.2,2014年版的3.2); i)增加了“应符合MH/T6012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附件E第 (c)条。”(见4.1.2.1); j)增加了状态灯的技术要求(见4.1.3); k)增加了周界灯的技术要求(见4.1.4); 1)将“雾笛”更改为“声响航标”(见4.2、5.1.2、5.3,2014年版的3.2、4.3); m)更改了雾笛的特性(见4.2.1,2014年3.3.1); n)更改了雾笛的技术要求(见4.2.2~4.2.5,2014年版的3.3.2~3.3.4); 0)增加了无线电航标的技术要求(见4.3); p)将“制盘及应急电源”更改为“控制盘和应急电源”(见4.4,2014年版的3.4); q)更改了制盘及应急电源的技术要求(见4.4.1和4.4.3,2014年版3.4.1和3.4.2); r)将“设备”更改为“产品认证”(见4.5,2014年版的3.5); s)将“助航系统所含设备应具备中国发证检验机构认可的产品证书”更改为“本文件涉及的助 航标志所含设备应具备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证书”(见4.5,2014年版的3.5); t)增加了一般要求(见5.1); u)将“4.1”更改为“5.2”(见5.2,2014年版的4.1); v)将“平台”更改为“海上石油设施”(见5.2.1.1、5.2.1.2,2014年版的4.1.1); w)更改了助航标识灯配置和安装要求(见5.2.1.1、5.2.1.2,2014年版的4.1.1); x)将“4.1.2”更改为“5.2.1.3”(见5.2.1.3,2014年版的4.1.2); y)将“4.2”更改为“5.2.2”(见5.2.2,2014年版的4.2); z)更改了障碍灯的配置和安装要求(见5.2.2,2014年版的4.2); aa)增加了状态灯配置和安装要求(见5.2.3); ab)增加了周界灯配置和安装要求(见5.2.4); ac)更改了雾笛配置和安装要求(见5.3.1、5.3.2、5.3.3、5.3.4和5.3.5,2014年版的4.3); ad)增加了“无线电航标”配置和安装要求(见5.4);

本文件规定了海上石油设施助航标志系统的技术、配置和安装、检查和维护、报废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中国海区的海上石油设施包括固定式平台(导管架式)、移动式平台(坐底式 自升式、船式、驳船式、半潜式)、浮式生产装置、人工岛等所配置的助航标志系统。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1.1.1标示单一海上石油设施的助航标识灯色应为白色,标示海上石油设施群范围的助 类、形状、颜色、灯质应符合GB4696的要求。

度应不小于1400cd,并同步工作。其闪光节奏如下: 短明(点):0.5s,暗:0.5s; 短明(点):0.5s,暗:0.5s; 长明(划):1.5s,停:8.5s(或11.5s); 灯光周期:12s(或15s)。

短明(点):0.5s,暗:0.5s; 一长明(划):1.5s,停:8.5s(或11.5s); 灯光周期:12s(或15s)。 4.1.1.3助航标识灯的设置应考虑背景光影响,其灯光射程不低于10nmile。 4.1.1.4无人平台上的助航标识灯应设有光控装置,约在日落前15min(即在日光照度小于300lx)打 开信号灯,约在日出后15min(即日光照度大于300lx)关闭助航标识灯。从日落前15min到日出时, 以及其他时间在任何方向上的大气能见度不大于2nmile时,助航标识灯应一直保持发光。 4.1.1.5应设有光源的自动更换装置和故障报警系统。

4.1.2.1发光强度应符合MH/T6012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附件E 第(c)条。

4.1.3.1应能在设施规定的有毒气体警报启动时自动启动,并能在直升机甲板上手动控制。

a)采用国际民航组织定义的“红色”灯。 b)直升机能从所有进场方向(即360”方位内)看到信号,以任何航向在直升机甲板上降落时 都有一垂直光束扩射。 c)在水平面以上2°~10°之间有效光强至少为700cd,其他仰角至少为176cd。 d)应设有装置,能使灯的发光强度在直升机降落直升机甲板上时减弱至不超过60cd。 e)以每分钟120闪的速率闪烁,如需要两盏或多盏灯满足该要求,灯光应同步以确保按同一时 间间隔(误差10%以内)闪烁。如有直升机在直升机甲板上,应有措施将闪烁速率降至每分 钟60闪。最大负载循环应不大于50%。 f)任何时候在不少于3s的时间内达到满负荷光强。

SY/T 69852022

g)单一故障不应妨碍系统有效运行,如为满足闪光速率要求而使用多于一盏灯,在故障状次 允许闪光速率降至每分钟至少60闪。 h) 如为达到“甲板上”360”方位覆盖而设置“复现”灯,其方位角和仰角应具有最小16c 最大60cd的光强

直升机甲板应设置可从降落区域或其上方的所有方向看见的绿色灯,标示出降落和起飞区周 界灯应符合表1规定的色度特性及表2规定的垂直光束扩射和光强特性

表1 周界灯的色度特性

表2绿色周界灯的光强

4.2.1应符合GB4696的要求,雾笛的声响节奏特征为莫尔斯信号“U”(··一),最大周期为30s。 其特性如下所示: 一短鸣:1s,停:1s; 短鸣:1s,停:1s; 一长鸣:3s,长停:23s; 一周期:30s。 4.2.2雾笛应使从任何方向驶近的船舶均可以听见。 4.2.3雾笛应在大气能见度小于2nmile时自动启动。主雾笛在任何方向的一般听程至少应有 2nmile,备用雾笛在任何方向的一般听程至少应为0.5nmile。 4.2.4主雾笛应采用自动雾笛(或遥控启动),备用雾笛可采用自动或手动雾笛。 4.2.5雾笛的控制系统应具有手控操作及故障报警的功能。

编码长度应由国家土官命确定。 1.3 M 信号特征应能对3cm(X波段)和10cm(S波段)频段雷达做出响应,工作在9GHz的雷 标用水平极化,工作在3GHz雷达信标用水平极化和可选的垂直极化,用于描述雷达工作频率的 术语见表3。

表3描述雷达工作频率

4.4控制盘和应急电源

4.4.1控制盘应集成输电、配电、控制等接口,灯光和雾笛故障报警功能。面板上可手动操作助航标 识灯、障碍灯及雾笛的手动启停。 4.4.2助航标志设备的主电源发生故障时,应能自动切换至应急电源。 4.4.3应急电源应有足够的容量,供电范围和时间要求如下: a)应能向助航标识灯和声响航标供电至少96h; b)应能向直升机甲板包括状态灯和周界灯供电至少18h:

? 控制盘应集成输电、配电、控制等接口,灯光和雾笛故障报警功能。面板上可手动操作助 灯、 障碍灯及雾笛的手动启停。 2 助航标志设备的主电源发生故障时,应能自动切换至应急电源。

4.2 助航标志设备的主电源发生故障时,应能自动切换至应急电源。 4.3应急电源应有足够的容量,供电范围和时间要求如下: a)应能向助航标识灯和声响航标供电至少96h; b)应能向直升机甲板包括状态灯和周界灯供电至少18h; c)应能向浮式装置和海上固定平台红色障碍灯供电至少96h,向其他海上石油设施红色障碍灯 (如设有)供电至少18h; d)应能向雷达信标和AIS航标供电至少18h。

及的助航标志所含设备应具备中国政府主管部门

5.1.1助航标志的安装应与海上石油设施的建设同步。 5.1.2助航标志应能标示海上石油设施的位置和平台群的范围。 5.1.3在平台群区域航行安全可以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每一座平台可以不独立地安装所有的助航标 志。其助航标志应按平台群的总体助航标志来配置,但配置方案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 5.1.4对于非自航式浮式装置,除满足本文件的适用规定外,还应满足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的要求。 5.1.5对于自航式浮式装置,除满足本文件的适用规定外,还应满足《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第5章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 5.1.6移动式平台除满足本文件的适用规定外,还应满足《海上移动平台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

5.2.1.1海上石油设施应安装一盏或同步闪光的多盏显示白色的助航标识灯,具体数量根据平台大小 配置,使船舶从任何方向接近海上石油设施时都能够看到其中至少一盏。 5.2.1.2移动式平台助航标识灯设置高度应在设计高潮位以上6m~30m,其他海上石油设施助行标 识灯设置高度应在平均大潮高潮面以上6m~30m。特殊情况下不能安装在该范围内时,可适当调整 安装角度,使灯具具有相应发散角。 5.2.1.3通井路应隔500m设置1盏标识灯,登陆的端点应设置一盏标识灯,大型平台和人工岛如果 长度超过500m应在两端点之间增加一盏标识灯。

海上石油设施若存在可能危及直升机或其乘员安全的情况,应安装一盏(或几盏)闪烁的红色 灯,确保驾驶员能从任何进场方向和任何着陆航向看到,且符合CAP437中第4意的规定

5.2.4.1应设在直升机甲板平面以上且不高于甲板平面0.25m,布置间隔不超过3m且应围绕降落和 起飞区的周界均等设置。 5.2.4.2对于方形或长方形的甲板应沿每一边至少设4盏灯,包括在降落和起飞区的每个角隅设 1盏,如果需要将直升机或大型设备移出降落和起飞区,在降落和起飞区内缘(150°障碍限制区原 点)可使用与甲板齐平的嵌入灯。

5.3.1 海上石油设施应设置

SY/T 6985—2022

5.3.2固定式平台和人工岛雾笛发声器应安装在平均大潮高潮面以上6m~30m。 5.3.3浮式生产装置雾笛应安装在其部和部相应高点处DB37T 4422-2021 浅海模块化地质钻探平台制造规范.pdf,控制设备应安装在中央控制室 5.3.4海上移动平台雾笛应安装在设计高潮位以上6m~30m。 5.3.5移动式海上石油设施应配备手动声响信号和其他发声器,以便声响信号故障时使用。

若其他助航标志不足以避免船舶碰撞风险,宜配备一部雷达信标和(或)AIS助航标志, 石油设施能够被探测到

5.5.1若海上石油设施位于航道附近,除按本文件设置固定助航标志外,可根据GB/T26781的配置 和技术要求设置水上浮动助航标志,以标示其范围。 5.5.2海上石油设施停用后,应继续保留原有助航标志。

5.6控制盘和应急电源

5.6.1控制盘及应急电源宜安装在安全舱室内

a)浮式装置应急电源布置应符合《海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和《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安 全规则》的规定;应急配电板的安装应符合《海上浮式装置人级规范》的规定。 b)海上固定平台应急电源布置应符合《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的规定;浅海固定平台应急电 源布置应符合《浅海固定平台建造与检验规范》的规定。 c)海上移动平台应急电源布置应符合《海上移动平台人级规范》的规定,同时符合《海上移动 平台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应急配电板的安装应符合《海上移动平台人级规范》的规 定建筑电气施工中电线管预埋施工工艺,同时符合《海上移动平台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 d)人工岛应急电源的设置应符合SY/T6777的规定。 e)直升机降落信号灯至少应由两个独立的最后分路供电;周界灯和障碍灯的应急电源由不间断 电源(UPS)供电系统供电。

防护等级应符合GB/T4208的要求,室内设备防护等级不低于IP23,室外设备防护等级不 56。安装在危险区内的助航标识灯、障碍灯和雾笛、无线电航标及控制盘应为防爆型,防爆等纟 ExdIIB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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