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48-2018 深圳市道路工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技术规程

SJG 48-2018 深圳市道路工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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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SJG 4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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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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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48-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SJG 48-2018 深圳市道路工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技术规程

1满足工作性要求; 2满足强度要求; 3满足耐久性要求; 4满足经济性要求。

1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和再生细骨料取代率应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和再生骨料 混凝土的性能要求确定。当缺乏技术资料时,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和再生细骨料的 总取代率不宜大于50%,但I类再生粗骨代率可不受限制。当再生骨料混凝土中 已掺用III类再生粗骨料时,不宜再掺入再生细骨料。再生黏土砖粗骨料用于c30 混凝土的体积取代率不宜大于10%。 2对于不掺加再生细骨料的混凝土,当仅掺I类再生粗骨料或II类、II类再 生粗骨料取代率小于30%时,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普 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取值;当II类、III类再生粗骨料取 代率大于30%时,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应根据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再生骨 料混凝土统计资料计算确定,当施工单位具有近期的同一品种再生骨料混凝土资 料时,强度标准差可按公式(5.4.2)计算。强度等级不大于C20的再生骨料混凝 土,当强度标准差计算值不小于3.0MPa时,应按计算结果取值,当计算值小于 3.0MPa时,强度标准差取3.0MPa;强度等级大于C20且不大于C40的再生骨料混 凝土,当强度标准差计算值不小于4.0MPa时,应按计算结果取值,当计算值小于 4.0MPa时,强度标准差取4.0MPa

式中fcu,i一一第i组试件的立方体强度(MPa) mfcu一一n组试件的立方体强度的平均值(MPa);

当施工单位无统计资料计算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时FZ/T 72024-2019 床上用品用针织面料,其值可按表5.4.2 选取。

表5.4.2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推荐值

注:当再生粗骨料的来源很复杂或来源不清楚,或者再生粗骨料取代率较大时,应适当增大强度标准差。

5.4.3再生骨料混凝主的配合比设计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fou.o = funk +1.6450

mo+mo+ mgo mrgo mso mr0+0.01α= P. Pr Pw P. Pr. Ps Prs

5.4.4路面用再生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再生混凝土的抗折强度与

5.4.5配合比的调整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 关规定执行

5.5拌合、浇筑和养护 5.5.1再生骨料混凝土浇筑面层的施工准备、混凝土的搅拌与运输、铺筑、养护 与填缝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1的规定。 5.5.2采用预制混凝土块的铺砌式面层的施工技术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 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1的规定。 5.5.3现浇再生混凝土挡土墙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 规范》CJ1的规定。 5.5.4路缘石、护坡等附属构筑物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 验收规范》CJ1的规定,

5.6.1再生骨料混凝土浇筑面层、铺砌式面层、挡土墙以及路缘石等附属建筑物 的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1的规定。

6.1.1再生骨料水泥砂浆包括再生骨料砌筑砂浆和再生骨料抹灰砂浆,可分别用 于砌筑工程和抹灰工程。 6.1.2砌筑工程和抹灰工程宜优先选用预拌砌筑砂浆和预拌抹灰砂浆,

6.2.1再生骨料水泥砂浆所用再生细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 再生细骨料》GB/T25176的有关规定,其中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各种强度等 级的再生骨料水泥砂浆;IⅡ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强度等级不高于M15的再生 骨料水泥砂浆;Ⅲ类再生细骨料宜用于配制强度等级不高于M10的再生骨料水泥 砂浆。 6.2.2再生骨料水泥砂浆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 泥》GB175的规定。 6.2.3再生骨料水泥砂浆中使用的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等掺合料应分别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和《用于水泥和混凝 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规定。 6.2.4再生骨料水泥砂浆采用的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 6.2.5再生骨料水泥砂浆采用的保水增稠材料、可再分散性乳胶粉等添加剂应符 合现行《砌筑砂浆增塑剂》JG/T164和《可再分散胶粉》GB/T29594的规定 6.2.6再生骨料水泥砂浆的拌合和养护用水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 定。

6.3水泥砂浆技术要求

6.3.1预拌再生骨料水泥砂浆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 的有关规定。 6.3.2再生骨料水泥砂浆的强度等级可为M5、M7.5、M10、M15、M20、M25 M30。用于有耐腐蚀要求的部位时,强度等级应不小于M15,且胶凝材料用量不 应少于520kg/m3。

6.3.3水泥抹灰砂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强度等级应为M15、M20、M25、M30; 2拌合物的表观密度不宜小于1900kg/m3; 3保水率不宜小于82%,拉伸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20MPa。 4用于有耐腐蚀要求的部位时,强度等级应不小于M15,且胶凝材料用量不 应少于520kg/m3。 5.3.4水泥粉煤灰抹灰砂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强度等级应为M5、M10、M15; 2拌合物的表观密度不宜小于1900kg/m3; 3保水率不宜小于82%,拉伸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5MPa。 4用于有耐腐蚀要求的部位时,强度等级应不小于M15,且胶凝材料用量不 应少于520kg/m3。 5.3.5再生骨料水泥砂浆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 验方法标准》JGJ/T70的规定执行。抹灰砂浆粘结强度试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抹 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附录A进行。

6.4.1再生骨料水泥砂浆配合比设计应满足砂浆和易性、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 6.4.2再生骨料水泥砂浆用水泥的强度等级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选择。配制同 品种、同一强度等级再生骨料水泥砂浆时,宜采用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一品种 同一强度等级水泥

1按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的规定计算基准砂 浆配合比; 2用于有耐腐蚀要求的部位时,再生细骨料取代率宜不大于50%; 3外加剂、添加剂和掺合料的品种和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6.4.4再生骨料抹灰水泥砂浆配合比设计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按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的规定计算基准砂浆配 合比;

1按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的规定计算基准砂浆配 合比;

3外加剂、添加剂和掺合料的品种和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6.5拌合、施工和养护

6.5.1再生骨料水泥砂浆,其拌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 的规定。 6.5.2再生骨料水泥砂浆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JGJ/T223的相关规定。 6.5.3再生骨料砂浆施工后宜采用覆盖保水养护方式,养护至砂浆强度达到其设 计强度的80%以上。

6.6.1再生骨料砌筑砂浆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 术规程》JGJ/T223的有关规定。 6.6.2再生骨料抹灰砂浆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 程》JGJ/T220 的有关规定。

7.1.1本章中注浆材料在无特殊说明情况下,指灌注水泥砂浆。 7.1.2再生骨料用于注浆材料时,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一般作为细骨料使用 7.1.3注浆材料可用于道面混凝土的原位再生及修补,

7.2原材料要求 7.2.1再生骨料注浆材料用水泥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其性能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同品种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2.2再生骨料注浆材料用天然细骨料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 GB/T14684的规定。 7.2.3再生骨料注浆材料用再生细骨料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 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的规定。 7.2.4再生骨料注浆材料拌合用水和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 标准》JGJ63的规定。 7.2.5再生骨料注浆材料用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 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

7.3.1再生细骨料在注浆材料中的取代率宜小于30%。 7.3.2注浆材料主要性能应符合表7.3.2的规定。

表7.3.2注浆材料主要性能指标

2抗折强度试验方法参照现行行业标准《修补砂浆》JCT2381的规定。

7.3.3当施工环境温度高于30时,可通过适当增大初始流动度的方式,保证 30min流动度满足施工要求。

7.4拌合、灌注及养护

7.4拌合、灌注及养护

7.4.1使用再生骨料的注浆材料宜采用机械拌合方式,持续搅拌3min,搅拌至均 匀无结块为止,停止搅拌2~3min,再搅拌2~3min, 7.4.2使用再生骨料的注浆材料灌注过程中可采用表面振动方式辅助其充满待灌 注区域。 7.4.3注浆后宜采用覆盖保水养护方式,养护至注浆材料强度达到其设计强度的 80%以上:。

7.5.1注浆后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灌浆施工时,应以每50t为一个留样检验批,不足50t时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2应以标准条件下的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留样试块的测试数据作为验收数 据,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试验均采用40mmx40mm×160mm的标准棱柱体试 件,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17617中的 有关规定执行。应采用非振动成型,将拌合好的浆体直接注入试模,浆体应与试 模上边齐平。从搅拌开始计时到成型结束,应在6min内完成

8再生材料用于路面基层

8.1.1再生材料可取代大然材料用于道路基层和底基层材料中。 8.1.2混合料组成设计应根据设计要求,选择技术经济合理的混合料类型和配合 比。 8.1.3应根据城市道路等级、交通荷载等级、结构形式、材料类型等因素确定材 料技术要求。

表8.2.3水泥稳定材料的颗粒范围

注:①当用中粒土、粗粒土作为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底基层时,颗粒组成范围宜采用作次干路基层的组成。 ②集料中0.5mm以下细料土有塑性指数时,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得超过5%;细粒土无塑性指数

时,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得超过7%!

注:①潮湿多雨地区塑性指数宜小于6,其他地区塑性

②对于无塑性的混合料,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接近高限。

8.2.7级配碎石和级配碎砾石以及用于替代级配碎石和级配碎砾石的再生材料应 符合下列规定: 1轧制碎石的材料可以为各类型的岩石(软质岩石除外)、砾石。轧制碎石 的砾石粒径应为碎石最大粒径的3倍以上,碎石中不应有黏土块、植物根叶、腐 殖质等有害物质; 2针片状颗粒的总含量不应超过20%; 3颗粒范围和技术指标应符合表8.2.7的规定

表8.3.2基层、底基层压实度要求

8.4.1再生材料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试配时水泥掺量宜按表8.4.1选取; 2当采用厂拌法生产时,水泥掺量应比试验剂量增加0.5%,水泥最小掺量: 粗粒土、中粒土中应为3%,细粒土为4%; 3根据已有的技术资料和技术要求,确定不同种类再生材料的取代率;当缺 芝技术资料时,被稳定材料中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宜控制在50%以下,再生细骨料 取代率宜控制在20%以下,再生黏土砖骨料取代率宜控制在10%以下;级配碎石 中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宜控制在60%以下,再生黏土砖骨料取代率宜控制在10%以 下; 4外加剂的用量宜通过试验确定。

表8.4.1水泥稳定类材料试配水泥掺量

8.4.2水泥粉煤灰综合稳定材料中,粉煤灰宜采用等量法取代水泥;取代后再生 材料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的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8.5混合料拌合、施工及养护 8.5.1掺加再生材料的基层材料,其拌合、摊铺和碾压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 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1的规定。 8.5.2掺加再生材料的基层材料,其养护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 验收规范》CJ1的规定。

8.6.1掺加再生材料的基层材料,其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 质量验收规范》CJ1的规定

9再生材料用于路基填筑

9.2.1当采用再生材料填筑路基时,填方路基地基表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地基顶面存在滞水时,应根据积水深度及水下淤泥层的范围和厚度,采取排 水疏干、挖除淤泥、抛石挤淤或砂砾石等处理措施。 2当地面横坡缓于1:5时,在清除地表草皮、腐殖土后,可直接在天然地面上填 筑路基。 3当地面横坡为1:5~1:2.5时,原地面应开挖台阶,台阶宽度不宜小于2m,并应 设置2%的反向坡;当基岩面上的覆盖层较薄时,宜先清除覆盖层在开挖台阶; 当覆盖层较厚且稳定时,可予保留。 4当地下水影响路堤稳定时,应采取拦截、引排地下水或在路堤底部设置渗水性 较好的隔断层等措施。 5地基表层应碾压密实。在一般地质地段,基底压实度不应小于90%; 当路基填土高度小于路面和路床总厚度时,应将地基表面进行超挖并分层回填压 实,压实度不得小于95%。 9.2.2当采用再生材料填筑路基时,路堤边坡两侧应设置不小于2m厚的保护层, 保护层采用路用级配较好的砾类土、砂类土等作为填料填筑。 9.2.3当填方路基基底的地质条件良好,边坡高度不大于20m时,边坡坡率不宜 大于表9.2.3的规定值。

表9.2.3填方路基边坡坡率

表9.2.3填方路基边坡坡

9.2.4再生材料填筑路堤时,应具有良好的级配,填料最大粒径应小于100mm。 9.2.5路床顶面设计回弹模量值对快速路和主干路不应小于40MPa,对次干路和 支干路不应小于30MPa,路床强度应符合表9.2.5的规定值。

表9.2.5路床填料最小强度

9.2.6对边坡高度超过20m或地面坡率陡于1:2.5的斜坡上的填方路基,以及不 良地质、特殊地段的填方路基,应进行稳定、变形计算和特殊设计。

9.2.6对边坡高度超过20m或地面坡率陡于1:2.5的斜坡上的填方路基,以及不 良地质、特殊地段的填方路基,应进行稳定、变形计算和特殊设计。

9.3.1路基应分层压实、均匀密实。 9.3.2再生材料填筑路基应通过铺筑试验路段合理确定分层填筑的厚度、压实工 艺及压实控制标准。宜采用孔隙率与施工参数同时作为压实质量控制指标,并应 按表 9.3.2的规定执行。

表9.3.2再生建筑废弃物压实质量控制标准

9.3.3市政管线沟槽回填及压实应符合下

1沟槽底至管顶以上0.5m范围内采用细颗粒级配再生材料填筑时,填料最大粒 径应小于30mm,并满足不同类型市政管道的填筑要求 2管槽回填再生材料的压实度应符合9.2.5、9.3.2的相关规定。

9.4.1再生材料用于路基填筑的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 验收规范》。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 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 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1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JTG/TF30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 《混凝土外加剂》GB8076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0 《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 《建设用砂》GB/T14684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 《水泥基灌浆材料》GB/T50448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17617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 《修补砂浆》JC/T2381 《预拌砂浆》GB/T25181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工18046

1.0.2海绵城市下凹绿地、渗水沟、软基换填、水泥搅拌桩、碎石桩、管槽回填 等可参照使用

2.1.1本规程中的建筑废弃物主要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过程中而产生的废 弃混凝土、砂浆、黏土砖、石材等;不包含石膏板、石膏砌块等石膏制品

5.1.1对建筑废弃物中回收的、可用于混凝土的再生材料范围作了规定

5.1.1对建筑废弃物中回收的、可用于混凝土的再生材料范围作了规定。

5.1.2对再生混凝土在城市道路工程中的适用范围作了界定。 5.2.1含有黏土砖的再生粗骨料在混凝土中应用时,各项性能指标也应满足本条 的规定。第8款中压碎指标的试验方法参照GB/T14685执行。 5.2.1~5.2.2规定了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的质量指标限值及分级标准。引用了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 料》GB/T25176的有关规定。 5.2.31类再生粗骨料品质已经基本达到常用天然粗骨料的品质,其应用不受强 度等级限制;为充分保证结构安全,规定II类再生粗骨料宜用于配制c40及以下 强度等级的混凝土;III类再生粗骨料由于品质相对较差,可能对再生混凝土性能 带来不利影响,规定用于配制c2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由于III类再生粗骨 料吸水率等指标相对较高,不宜用于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和有抗腐蚀要求的混凝 土。 5.2.41类再生细骨料主要技术性能已经基本达到常用天然砂的品质,但是由于 再生细骨料中往往含有水泥石颗粒或粉未,而且目前采用再生细骨料配制混凝土 的应用实践相对较少,因此对再生细骨料在混凝土中的应用比再生粗骨料限制严 格一些。Ⅲ类再生细骨料由于品质较差,不宜用于混凝土。 5.2.5根据国内外经验,为了便于使用和比较,再生骨料的试验方法与普通骨料 或轻骨料基本上是统一的。引用了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的有关规定。 5.2.6~5.2.11规定了再生混凝土除骨料外的其他原材料的性能指标要求。为控制 再生混凝土的质量,其所用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5.3.2再生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 方法标准》GB50081的规定执行。 5.3.3采用边长200mm和100mm的立方体试件测得的强度转换为边长150mm的 立方体标准试件时,应分别乘以1.05和0.95。 5.3.4再生混凝土的抗折强度(弯拉强度)与抗压强度之间的关系式,是基于国 内外具有代表性的528组再生混凝土试验数据的统计回归分析得出的。 5.3.5再生混凝土的弹性模量是基于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528组再生混凝土试验 数据的统计回归分析得出的

5.3.6再生混凝土收缩值是借鉴国外已有的再生混凝土规程而确定的,见表5.3.6

表5.3.6再生混凝土的收缩值修正系数

5.4.1规定了再生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主要目的与任务,

5.4.2对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中的设计参数做了规定。 1在有充分试验依据的情况下,再生骨料的取代率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宜超 过50%。 2~3本条文规定了计算试配强度时强度标准差的确定方法。对单一来源的旧 混凝土破碎得到再生骨料,以不同取代率配制的再生混凝土的强度标准差与普通 混凝土基本上是一致的。由不同来源的旧混凝土破碎获得的再生骨料配制而成的 再生混凝土,其强度标准差大于普通混凝土。因此,本条文建议在再生骨料的来 源复杂或不清楚以及取代率较大时,应适当增大标准差。 4再生骨料混凝土宜采用绝对体积法进行配合比计算,而不宜采用质量法 这主要是由于不同等级、不同取代率的再生粗骨料配制的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干表 观密度可在较大范围内变动。 5~7净用水量是指不考虑再生骨料吸水率在内的混凝土用水量,相应的水胶 比为净水胶比。附加用水量则是指再生骨料吸水至饱和面干状态所需的水量。再 生粗骨料采用预湿处理时,可不考虑附加用水量,再生骨料混凝土的用水量直接 按净用水量确定。大量试验研究表明,为达到与普通混凝土相同的工作性能及强 度,在保持水胶比不变的条件下再生骨料混凝土须增大水泥浆体用量。为此,在 确定净用水量时加以考虑。 9再生骨料表面较粗糙,为改善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工作性能应适当增大砂 率。

法基本一致。 5.4.4道路用再生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可按本条执行。在确定再生混凝土的试配强 度时,可由再生混凝土的抗折强度与抗压强度之间的关系DB13 2167-202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即公式5.3.4计算得到 抗压强度设计值。路面工程用再生混凝土配合比还应考虑满足耐磨性能及抗冻性 能的要求

6.1.1根据道路工程特点,本章的规定仅针对再生骨料砌筑砂浆和再生骨料抹灰 砂。 6.1.2预拌砂浆在原材料计量、配合比控制等方面均优于现场拌制,因此在砌筑 工程和抹灰工程宜优先选用预拌砌筑砂浆和预拌抹灰砂浆。 6.2.1~6.2.6规定了建筑废弃物水泥砂浆所用原材料的技术要求。 6.3.2规定了用于有耐腐蚀要求部位时水泥砂浆的最小强度等级和最小胶凝材料 用量。当强度等级低、特别是胶凝材料用量少时,水泥砂浆内部存在大量孔隙和 毛细孔隙,抗腐蚀性能较差。 6.3.3~6.3.4对水泥抹灰砂浆和水泥粉煤灰抹灰砂浆的性能要求主要参照《抹灰砂 浆技术规程》JGJ/T220的相关规定。 6.4.2当水泥批次不同时,水泥的各项性能指标会产生变化,因此配制水泥砂浆 时,宜采用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水泥。 6.4.3再生细骨料的加入会降低水泥砂浆的耐腐蚀性,为此本条第2款中规定了用 于有耐腐蚀要求的部位时,再生细骨料取代率宜不大于50%。对于没有耐腐蚀要 求的工程(部位),再生细骨料的取代率可不做限制。

7.1.1很多材料均可用作注浆材料,如混凝土、水泥砂浆、聚合物砂浆以及聚合 物水泥砂浆等,本章中仅涉及水泥砂浆。 7.1.2由于本章中仅涉及水泥砂浆,故可使用的再生骨料仅涉及细骨料。当注浆 料流动度要求难以满足时,可采用颗粒粒径小于2.36mm的再生细骨料。 7.1.3本规程中的修补工程指一般性的常规修补,对于有早强要求的快速修补工 程,修补用注浆材料应符合相关快速修补材料的要求

7.2.1~7.2.5规定了注浆材料所用原材料应满足的技术要求。 7.3.1根据编写组专题试验研究的结果,当取代率超过30%后,注浆材料的流动 度下降明显,故确定再生细骨料在注浆材料中的取代率宜小于30%。 7.3.2对注浆材料的技术要求主要参照《水泥基灌浆材料》GB/T50448提出,针 对本章中涉及的注浆材料特点,选择引用标准中的Ⅱ类注浆材料的要求。同时, 结合编写组专题研究结果及本章涉及注浆材料特点,有针对性地对注浆材料抗压 强度和抗折强度提出了要求。 7.3.3当施工环境温度大于30℃时,注浆材料的流动度损失会增大,为保证施工 要求,可适当增大初始流动度。 7.4.1注浆材料所需流动度均较大,为保证其正常灌注,需将材料充分搅拌均匀 本条给出了注浆材料的搅拌原则。 7.4.2通常情况下注浆材料可以依靠自身较大的流动度充满待注浆的区域,当遇 到待灌注材料不易注满的情况时,可采用表面振动方式辅助其充满待灌注区域, 7.4.3水泥基材料的水化硬化过程需要在一定的湿度下完成,因此注浆后需对材 料进行覆盖保水养护。

SN/T 5258-2020 涂料中UV-320和UV-328紫外线吸收剂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8再生材料用于路面基层

量验收规范》CJ1中的规定。 8.2.7对级配碎石和级配碎砾石的技术规定主要参照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 质量验收规范》CJ1中的规定。 8.2.9根据编写组专题试验结果,提出了对再生黏土砖粒径、级配及取代方法的 要求。当再生黏土砖的最大公称粒径较大时,混合料的强度会发生明显的降低 因此要求其最大公称粒径宜小于19mm。再生黏土砖与天然或再生骨料相比,其 的孔隙率大,表观密度小,故不能采用质量替代法,应采用体积取代法, 8.3.1本条给出了不同类型城市道路基层、底基层7d无侧限抗压强度的规定值, 主要参照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1中的规定。 8.3.2本条主要给出了采用不同类型材料时基层、底基层的压实度要求,压实度 规定值参照现行主要参照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1中的相 关规定确定。 8.4.1关于再生材料用于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配合比设计的规定主要参照现行

8.4.1关于再生材料用于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配合比设计的规定主要参照现行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1,不同种类再生材料的取代率要求根 据编写组进行的相关专题研究试验结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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