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950-2013 安徽省县cheng规划编制标准

DB34/T 1950-2013 安徽省县cheng规划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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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4/T 195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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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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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950-2013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4/T 1950-2013 安徽省县cheng规划编制标准

4.1.1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经批准的县城总体规划,衔接各类专业 规划,处理好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等问题,引导和调控规划地 区有序发展。

1.2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控规通则和

4.1.3地块控规编制前期或同期宜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重点研究规划地区 的发展定位、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建筑风貌、交通组织、绿地景观等内容,提 出规划地区建设的具体要求和指导性意见;城市设计成果应纳入到地块控规NB/T 10345-2019 水力发电厂高压电气设备选择及布置设计规范

4.2.1编制控规通则应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建设水平、 管理要求等因素,明确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通用性控制要求,规范具体建设 行为。

4.2.2控规通则应包含以下内容

1强制性内容要求; 2建设用地使用要求 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3建筑容量控制要求; 4建筑间距控制要求; 5建筑退让控制要求; 6交通设施配置和管理要求; 7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8市政基础设施配置要求; 9公共安全设施配置要求; 10绿地设置、绿地率等控制要求;

②建筑密度的计算,可不计工业用地内部的道路

4.3.4老城区地块控规的编制,除符合本标准4.3.2要求外,尚应符合

4.3.4老城区地块控规的编制,除符合本标准4.3.2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重点研究现状人口及居住状况、土地利用、建筑物、道路交通、公共服务 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历史文化及建筑风貌、环境保护等内容,根据土地更新改 造潜力提出更新改造地区的人口数与拆迁量。 2提出更新改造时序、强度等要求;优化公共设施布局;可调整土地权属范 围,促进整体更新改造;明确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保护要求,明确 天际线控制要求;应增加绿地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 3根据更新改造时序、环境品质、地域文化等因素确定地块控制指标与控制 要素。

4.3.5新城区地块控规的编制,除

1分析规划地区的地形、地貌、水域、山体、市政基础设施廊道等生态要素 确定生态保护范围;分析交通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条件,做好与区域设施、老城 区现有设施的对接;估算用地范围内拆迁、安置人口数量,提出拆迁安置方案。 2根据规划管理单元的功能组织和单元控制要求,确定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和 公用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和建设要求。 3根据景观风貌、生态环境、人口容量、公共服务与市政基础设施投入等因 素确定地块控制指标与控制要素。

4.3.6工业园区地块控规的编制,除符合本标准4.3.2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

4.3.6工业园区地块控规的编制,除符合本标准4.3.2要求外,尚应衔

求: 1产城一体化发展的工业园区,道路网应衔接好城区道路系统,可降低路网 密度;其他类型的工业园区,宜降低主、次干路宽度,合理确定道路断面形式。 2根据园区规模和空间布局,明确园区综合服务设施体系和标准,确定园区 服务设施类型与用地规模。 3根据园区发展定位、主导产业、地方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地块控制指标与 控制要素。 4.3.7历史文化街区、城区绿地及滨水地区等特殊地区地块控规的编制,应依据 专业规划确定地块控制指标与控制要素。 4.3.8城市设计的研究内容应明确规划地区的界面控制、景观风貌控制、开放空 间组织、建筑控制与引导等内容,宜细化建筑风貌、色彩、体量以及开散空间建 设等方面的控制要求。

4.4.1控规通则成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厂总则应包括编制自的、适用范围、编制组织、编制要求和实施管理等; 2强制性内容应包括四线控制、地块开发控制指标、市政及公益性公共服务 设施控制等; 3建设用地应包括建设用地分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土地混合使用基本原 则、土地混合使用时用地性质排列等; 4建筑容量应包括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基地最小面积控制要求等; 5建筑间距应包括不同类型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不同高度建筑之间的间距 控制等; 6建筑退让应包括退让用地边界、城区道路、过境交通、蓝线和绿线、市政 基础设施管线及地下建筑等; 7交通停车应包括机动车出入口设置、自行车与机动车位设置、停车位面积 计算标准、机动车位换算标准、地下停车设置等; 8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设置;

9市政基础设施应包括道路空间管理、无障碍设计以及电力、电信、供水、 排水等工程设施与管线设置; 10公共安全设施应包括消防、防洪等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11绿地控制应包括防护林带设置、公园绿地设置以及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 率等; 12环境景观风貌应包括不同地区的建筑风格控制要求与分类引导、雕塑小 品与户外广告设置等。

4.4.2地块控规成果的表达形式是地块图则,地块图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图示内容包括地块位置、地形图,规划道路红线、坐标与标高,规划地块 用地边界线、用地性质、地块编号,控规通则之外的特殊控制,红线、黄线、绿 线、蓝线、紫线控制和城市设计引导图示等; 2表格内容包括用地性质、用地代号、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 率、建筑高度和用地兼容性等规定性指标,城市设计控制、环境保护控制等特别 控制要求,以及重要公共服务设施与公用设施的具体项目内容、建筑规模、用地 规模、布局定位和管理规定的配套设施控制要求; 3文字内容包括对图示、表格和控制要求的补充说明等。

5.1.1编制县城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县城总体规划,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满足规划条件规定。

5.1.2规划净用地面积1公项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5.1.2规划净用地面积1公项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考

5.2.1县城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建设条件分析、总平面布局、道路交通组织、 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 5.2.2建设条件分析应分析场地条件,确定规划原则;进行现状条件、建设内容 开发要求等规划条件的综合分析。 5.2.3总平面布局应确定用地布局结构、道路交通系统、空间布局和环境规划设 计,确定各类建筑的具体位置和用地界线,提出重要建筑单体初步设计方案。 5.2.4道路交通组织应确定用地内道路走向、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控制点坐 标和标高。 5.2.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确定用地内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工程管 线及配套设施的位置、用地、容量和走向,并进行管网综合规划。 5.2.6竖向规划设计应确定用地内竖向标高、坡度、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标高。 5.2.7住宝、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简应进行日照分析

标和标高。 5.2.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确定用地内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工程管 线及配套设施的位置、用地、容量和走向,并进行管网综合规划。 5.2.6竖向规划设计应确定用地内竖向标高、坡度、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标高。 5.2.7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

5.3.1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图纸

5.3.1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图纸

.3.!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图纸

1现状条件分析;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3建筑与用地布局规划:

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规划; 5道路和绿地布局规划; 6各专项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规划; 7竖向规划与设计; 8重要建筑单体设计: 9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8重要建筑单体设计; 9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5.3.3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应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地块位置图; 2规划地块现状图; 3规划总平面图; 4道路交通规划图; 5竖向规划图; 6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 7主要建筑单体方案图; 8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效果图。

5.3.3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应包括以下内容:

6.0.1县城均应编制道路交通、竖向、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环保、环卫、 综合防灾、绿地系统、绿道、商业网点、教育设施和地下空间等专业规划。 6.0.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与县城总体规划同时并单独编制。 6.0.3编制县城专业规划应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和该专业的有关技术规定,应与其 它专业规划衔接和协调。 6.0.4编制专业规划时,应按照规划管理单元划分,明确各规划管理单元配套设 施的类别、用地规模等建设要求和管控措施。 6.0.5有条件的县,可根据当地实际、发展目标和管理需要,单独编制生态网络 绿色生态城区、风貌特色、水系、加油加气站、燃气等专业规划。 06一具城专业航动的缩制内究与成单应练合相注机一政等和标准的要求

6.0.6县城专业规划的编制内容与成果应符合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应按..·. 执行”。

安徽省县城规划编制标准

为了便于大城乡规划编制、科研、学校和城乡规划管理等单位的有关人员 在使用本标准时能够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安徽省县城规划编制标准》编制小 组根据标准内容制定了本标准《条文说明》,供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本标准 用中如发现条文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反馈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 划处,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通讯地址:合肥市东流路28号,邮编:230022)。

术语. 3县城总体规划. 34 1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45 5县城修建性详细规划. .48 6县城专业规划 49

1.0.1制定本标准的背景:一是针对县城规划编制的技术指导文件缺失。目前, 我国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主要是针对城市、镇、村而制定;其中城市主 要针对设市城市,镇主要针对乡村地区的建制镇,县城作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既不同于城市,文不同于镇,在经济社会特征、发展阶段、规划建设、管理能力 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无论是关于城市还是关于镇的标准、规范对县城来说具有 一定的不适宜性。二是安徽省县城众多,差异性明显,需要明确分类分区发展思 路。从县城的自身条件、区位特征、发展动力、发展趋势来看,大致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依托中心城市而快速发展县城:第二类是县域人口众多、县城集聚人口 能力较强县城;第三类是自然环境独特、历史文化底蕴丰富、有利于塑造特色风 貌的县城。从区域整体特征来看,大致可分为五大片区:皖中和沿江片区的县城 多数已经进入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皖北片区的县城多数正处在工业化 的起步阶段,城镇化水平较低,自然环境的承载力较差,但人口众多;皖南和皖 西片区的县城,生态环境质量突出,历史文化和人文资源丰富。这些分区分类的 差异,需要各县在县城规划中采取不同的发展模式、发展目标和和发展路径,合 理定位,彰显特色,科学发展。三是新形势下县城面临更高的发展要求。在安徽 省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县城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据预测,未来全省城 镇人口中将有近40%的人口集中在县城,县城能否健康发展将直接关系到全省新 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为此,需要明确县城规划编制体系,规范县城规划编制内 容,通过县城的科学规划,引领县城文好又快发展, 1.0.41、三类县城划分的名单以省级文件为准。 2、五大片区划分:针对全省区域差异明显的特征,依据《安徽省城镇体系 规划》(2012一2030年),将全省分为皖北片区、皖中片区、沿江片区、皖西片 准信 区和皖南片区。 (1)皖北片区共包括15县,分别是:颖上县、阜南县、临泉县、太和县、 利辛县、涡阳县、蒙城县、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泗县、灵壁县、萧县、砀 山县、溪县。 (2)皖中片区共包括8县,分别是:庐江县、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 凤台县、寿县、霍邱县、舒城县。 1 (3)沿江片区共包括20县,分别是:无为县、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 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定远县、凤阳县、来安县、全椒县、广德县、郎溪县、

泾县、铜陵县、东至县、枞阳县、望江县、宿松县、怀宁县。 (4)皖西片区共包括5县,分别是:金寨县、霍山县、岳西县、潜山县、 太湖县。 (5)皖南片区共包括8县,分别是:祁门县、县、休宁县、歙县、绩溪 县、旌德县、青阳县、石台县。

本条规定了县城的法定规划体系。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 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的法定规划;《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分别明确了专业规划的要求和作用。因此 本标准将专业规划作为县城规划的法定规划之一。 城市设计不属于法定规划,但城市设计对地方特色的塑造和提升具有重要作 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内容的确定具有指导作用,因此,本标准鼓励重点地 段单独编制城市设计。

2.0.3城区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规划建设用地和相关控制区域,如县城的新 区及各类开发区,组团式县城的主城区和副城区等,但不包括外围独立发展、零 星散布的镇及乡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用地。县城总体规划中必须明确划定城区范 围,作为城区规划的基础。 2.0.5城市设计所涉及的空间形态和空间环境,是城市设计要考虑的基本要素, 即由建筑物、道路、绿地、自然地形等构成的基本物质要素,以及由基本物质要 素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序的城区空间和整体形象,如从小尺度的亲切的庭院 空间、宏伟的广场,直至整个县城存在于自然空间的形态。城市设计的目的,在 于提高城区的环境质量、城区景观和城区整体形象的艺术水平,创造和谐宜人的 生活环境。城市设计应该贯穿于县城规划的全过程。 2.0.6远景规划是对快速发展中的县城作出的战略性、结构性规划,侧重于空间 上的安排。远景规划的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可以是不确定具体年限的更长远的时 间,一般应是城镇化水平基本稳定、县城扩展到稳定发展阶段的战略性、结构性 安排。 2.0.72.0.82.0.9中等城市的设立标准和条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或

2.0.72.0.82.0.9中等城市的设立标准和条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或 文件的要求确定。

2.0.10中心城市应是城镇体系规划中所确定的,处于“核心”或“首位”地位 的城市,对周边地区具有辐射和带动作用;根据空间尺度的不同,中心城市可以 指整个市域行政范围,也可以仅仅指中心城区范围。本标准中的中心城市特指设 区的市。

2.0.18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一2011),有 域公用设施用地(H3)”和“公用设施用地(U)”之分;本标准中,无特指 域公用设施”外,主要指城乡建设用地中的公用设施用地

2.0.19基本生态控制线一般应包括下列

(1)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集中成片的基本农由保 护区、森林及郊野公园; (2)坡度大于25%的山地、林地以及相对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地; (3)主十河流、水库、湿地及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滨水陆域: (4)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绿地; (5)其他需要进行基本生态控制的区域。 2.0.20县城总体规划中的空间管制规划分为三个层次:县域的空间管制规划要 明确城乡建设用地、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重 大设施廊道、公共安全等空间管制要素的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措施;县城规 划区的空间管制规划要划定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的具体范围,提出各区空间 资源利用的引导措施和管控要求;城区的空间管制规划要划定绿线、蓝线、黄线, 紫线,并明确管控要求。 2.0.21禁建区具有三方面内涵:一是划定的范围具有法律效应;二是空间内严 禁进行任何与保护功能无关的城镇开发项目;三是凡涉及特殊建设行为的,需要 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并服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其中特殊的建设行 为包括交通、市政、军事设施等,但村庄建设用地不包括在内。 2.0.22限建区具有三方面内涵:一是范围依法或在城乡规划中确定;二是原则 上禁止城镇建设,确有建设必要时,安排的城镇开发项目应符合城镇整体和全局 发展的要求;三是必要的建设行为在控制规模、强度下经审查和论证后方可进行 如交通、市政、军事设施和农村住宅等应经过一定程序方可进行。 2.0.23适建区具有四方面内涵:一是县城建设优先选择的区域;二是位于城乡

2.0.21禁建区具有三方面内涵:一是划定的范围具有法律效应;二是空间内严 禁进行任何与保护功能无关的城镇开发项目;三是凡涉及特殊建设行为的,需要 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并服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其中特殊的建设行 为包括交通、市政、军事设施等,但村庄建设用地不包括在内。 2.0.22限建区具有三方面内涵:一是范围依法或在城乡规划中确定;二是原则 上禁止城镇建设,确有建设必要时,安排的城镇开发项目应符合城镇整体和全局 发展的要求;三是必要的建设行为在控制规模、强度下经审查和论证后方可进行 如交通、市政、军事设施和农村住宅等应经过一定程序方可进行。 2.0.23适建区具有四方面内涵:一是县城建设优先选择的区域;二是位于城乡

2.0.33地块图则包括图示内容、表格及文字说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1)图示内容为:图示内容包括地块位置、地形图,规划道路红线、坐标 与标高,规划地块用地边界线、用地性质、地块编号,控规通则之外的特殊控制, 红线、黄线、绿线、蓝线、紫线控制和城市设计引导图示等。 (2)表格内容为:规定性指标包括用地性质、用地代号、用地面积、容积 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和用地兼容性等;特别控制要求包括城市设计 空制、环境保护控制及其他控制要求;配套设施控制是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 施的具体项目内容、建筑规模、用地规模、布局定位及管理规定的控制要求。 (3)文字说明是对图示、表格和控制要求的补充说明

3.1.2将规划区规划作为县城总体规划编制的单独层级,一是基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总体规划中规划区的规划深度应满足规划区管理的需 要。二是支撑县城发展的区域性重要设施和廊道大多在建成区以外,区域设施的 建设与利用需要统筹考虑,合理布局,保护好规划区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资源, 三是随着城区规模的快速扩展,县城的发展应有序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做好规 划区范围内的城区、镇(乡)、村协调发展、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基础设施共建共 享等重要问题,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1被纳入上级城市规划区的县城,规划区不再重复划定,按照上级城市总体 规划确定的范围制定规划区规划;有条件的县城,针对实际情况可扩展规划区的 研究范围。 推信 2县城规划区范围与县域行政范围一致时,可省略规划区规划工作层次,但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应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规划区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县域 镇村体系规划与规划区规划中重复的内容,应按规划区规划的要求进行。 3县城规划区范围与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一致时,可省略规划区规划工作 层次,但应将规划区规划的内容和深度落实在城区规划中;规划区规划与城区规 划中重复的内容,应按城区规划的要求进行。

3.1.4为保持县城的长远健康发展,避免短期行为,有效指导县城总体规划的编 制,应深化远景规划研究内容,并依据远景规划,明确建设时序、分阶段发展目

标和空间利用方案,据此确定规划期限内的规划内容。远景规划可不设年限。

3.2县域镇村体系规划

3.2.3城区是县域镇村体系的核心区,起到带动县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镇的发展建设与周围地域特别是县域的社会、经济具有密切的联系,应对其性质 职能及发展规模进行定位与定量,可划分为中心镇和一般镇;中心村(新型社区 是指在城乡居民点建设空间布局时,能达到支撑最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所要求的 最小规模的点。因此,县域镇村体系一般宜划分为“城区一中心镇一一般镇一中 心村(新型社区)”四级;卫星城市和县级中等城市可增设“县域副中心”,特色 小城市可适当简化等级结构。 中心村(新型社区)的建设用地标准,根据地方实际条件,可以按人均建设 用地面积或户均建设用地面积进行控制。 3.2.4县域空间利用规划的重点是统筹规划各类城乡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包 括空间布局和规划指标。其中,建设用地总量预测应综合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 土地资源承载力、水资源利用条件、生态环境容量、基本农由保有量、建设用地 增量等因素合理确定;规划指标应重点考虑耕地、林地保有量的要求,做好与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标衔接;编制县域城乡用地汇总表,应包括现状汇总表和规 划汇总表。 3.2.5县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任务是构建和保护县域生态格局,改善提升县域 环境质量,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蔓延,明确各区保护措施和管控要求。一般应包括 生态保护与环境保护二个内容;生态保护的重点内容是构建县域生态网络格局与 各区保护措施和管控要求,环境保护的重点内容是提出污染措施与主要设施的布 局。 W 构建县域生态网络格局,应协调好建设用地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以自然 山、水为主体框架,以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区 以及动植物栖息地等为组成要素。 吸多 3.2.6县域范围内空间管制要素一般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区、镇区等) 生态环境(自然保护区、生态林地等)、土地和水资源(基本农田、水源地及其 保护区、湿地和水系等)、能源(矿产资源密集地区等)、直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风 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地下文物埋藏区等)、重大设施 廊道(区域交通设施廊道、区域基础设施廊道等)、公共安全(地质灾害高易发

措施。特殊的县,可根据实际条件的差异、县城特征确定空间管制要素,并提出 相应的空间管制原则或措施 3.2.10规划区的空间范围一般包括建成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建设用地以及 其他需要控制的地区。划定县城规划区,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 境保护、空间发展需求和规划管理能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划定 县城规划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区域协调的原则。被纳入到上级城市规划区的县城,不再单独划定县 城规划区,按照上位规划划定的范围和要求执行。 (2)统筹发展的原则。注重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促进保 护、集约、优化土地与自然资源,可将具有密切联系的县域副中心、中心镇及重 要的功能区纳入规划区范围,实现县城和镇村在资源调配、生活服务、设施共享 等方面的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统一管理。 (3)兼顾保护的原则。根据城区发展水平、空间演进特点、空间拓展方式 与需求、城区增长边界等因素,在有利于城区与周边镇、乡、村统筹发展的同时 充分考虑对水源地、生态廊道、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廊道等的保护要求。 (4)规模适度的原则。应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和能力,合理确定规划区规模 般情况下,规划区范围应位于相应层级的行政管辖范围内,以完整的行政管辖 区为界线;特殊情况下,可以沿自然界线、交通、重要基础设施廊道控制线等为 界划定,确定与规划管理能力相符的规划区范围

3.3.21确定规划区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设用地标准》(GB50137一2011)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H),包括规划区内的区 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以及城区、中心镇、 般镇、中心村(新型社区)和自然村建设用地。 2根据安徽省美好乡村的建设要求,村庄建设主要采用改造提升型、拆迁新 建型、旧村整治型、特色保护型4种模式。其中,中心村一般宜采用改造提升或 (1)改造提升型村压。主要指具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对外交通条件,已有 定的建设规模和基础设施配套,周边用地能满足改扩建需求的村庄。规划在原 有规模基础上进行改扩建,逐步完善基础设施,美化村庄环境,引导周边散落的

居民点向村庄集中,有序推进改造提升。 (2)拆迁新建型村庄。主要指因城镇建设、重点项目建设(如重大基础设 施建设项目、土地整治项目、采煤塌陷区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等)和村 主安全需要,必须进行整体拆迁的村庄。新建村庄应做到选址安全、布局合理, 并按新型社区标准进行建设。其中,规划将被纳入城镇建设用地的村庄,应按城 镇标准建设新社区。 (3)旧村整治型村庄。主要指配套设施不完善但近期需要保留的村庄,规 划重点是有步骤地开展危旧房改造,改善村庄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 (4)特色保护型村庄。主要指具有特殊人文景观(古村落、古建筑、古民 居)和自然景观等,需要保护的村庄。规划在保持村庄基础格局、布局形态、建 筑风貌的前提下,对现有建筑进行保护、修和改造,美化村庄环境 3规划区各类非建设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一2011)确定的非建设用地(E),即包括水域、农林及其他非建设用地。 4规划区城乡用地汇总表应包括现状汇总表和规划汇总表。 5远景规划的作用是确定城区的长远发展目标、空间结构与城乡用地安排。 制定城区远景用地布局方案,应以规划区为研究范围,以建设用地的适宜性评价 为基础,重点研究城乡居民点用地安排、生态环境保护、综合交通衔接、城区与 镇村协同发展、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等问题,从工程地质、土地利用、空间形态、 功能组织、交通组织、发展时序、生态环境、综合防灾、投入成本等方面对远景 规划方案进行多方案比较,择优确定远景用地布局方案,

(1)生态性。保护、保育地区生物多样性,修复景观生态格局,促进生态 平衡与过程的良性循环,营建生态化的人居环境。 (2)安全性。构建地区生态安全格局,有效避免并防控水、生物、地质等 (3)系统性。构建规划区、县域以及更大范围内的完整连续的生态系统: 推进城乡生态一体化发展。 A (4)统筹性。构建合理、高效的生态功能网络,在保障生态效益的同时, 优化生态网络与建设用地的关系,充分体现其对于县城在生态环境、经济消费 社会游憩、景观形象等方面的综合作用。

(5)特色性。依据规划区自然地貌、资源条件、历史文化、空间结构以及 形态等特征,因地制宜地构建生态网络结构形态,提升自然与人文景观特色,彰 显地域特色。 2、生态网络由生态枢纽与生态廊道两个要素构成。生态枢纽是指重要的 具有区域生态保护价值的、高度敏感性的大型生态要素(包括森林、草地、湿地 水体、农田,或各类保护区、风景区、大型绿地等);生态廊道是指枢纽之间起 生态连接作用的带状空间(包括河流生态廊道、道路绿地廊道、重大基础设施廊 道及各类防风、防沙或隔离廊道等)。规划区生态网络规划主要内容应符合下列 要求: (1)生态适宜性评价。分析规划区资源、环境、景观以及生态安全格局, 评价生态用地的敏感性、适宜性,作为生态网络规划的基础研究。 (2)构筑网络化生态空间结构。以自然生态空间以及具有生态意义的人工 绿地为载体,构筑在结构上具有高度连接性,在功能上融合生态、遗产、文化 游憩、基础设施等多元综合性生态网络,从空间上衔接城区、县域或更大范围的 完整生态系统。 (3)明确生态功能分区。依据生态适宜性评价与城区建设空间发展需求, 划定生态保护与利用分区,包括生态保护区、生态协调区、生态化发展区以及城 乡综合建设区。皖南片区、皖西片区的县城,可按照地形关系进一步细分为山体 生态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低山生态协调区、生态游憩协调区、低强度生态化 发展区以及城乡综合建设区等。 (4)明确基于生态整体优化的各区保护、建设及管控措施与要求,明确相 应管理政策。 3、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除重大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旅游设施和 公园等用地外,严格禁止规划其它建设用地。人

3.3.4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的划定,宜按照表1的要求予以确定

表1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表

注:根据实际条件、资源特点和管理需要,可将表中限建区中部分地区作为禁建区或适建区 划定,但应满足相关专业的法规、规范要求。

3.3.61明确用水量标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结合实际条件,确定规 2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雨水总量受雨强度、径流系数、汇水面积等的不同 而差异较大,一般不便做具体数值预测。按照总体规划编制深度的要求,合理确 定暴雨强度公式,以便对专业规划和下位规划的深化起到指导作用。暴雨强度计 算应采用当地的暴雨强度公式;当规划县城无上述资料时,可采用地理环境及气 候相似的邻近地区的暴雨强度公式。

3.4.4制定城区空间组织方案,应强化功能、结构与形态三者的关联性。功能是 县城发展的动力因素,结构是县城功能活动的内在联系,形态是发展变化着的构 茂因素所表现出来的空间特征;应根据三者的紧密相关性,综合城区产业分布、 地形地貌条件、水文与水文地质条件、自然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 重大设施廊道等影响因素,因地制宜的组织城区功能、空间结构与形态。 城区空间组织方案要加强城区建设用地与生态网络、交通组织、服务设施的 衔接,突出提升生态效益、彰显地域特色的要求。条件合适的城区宜采取相对集 中、适度分散的方式组织城区空间布局

3.4.52该处所指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及商业服务

3.4.52该处所指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及商业) 设施用地

正文条文中提出的“确定县级和片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是指根据城区 空间结构、功能结构等,合理确定县级中心及副中心或片区中心的位置和规模要 求;规模较小的县,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县级中心和居住区级中心或社区中心的 位置和规模。

3.4.7在城区空间管制规划中,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的具体范围的划定和控 制规定的确定,应符合《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112号令)、城市紫 线管理办法》(建设部L2003」119号令)、《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144 号令)、《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145号令)的要求。其中,各县可 根据管理控制需要,将教育、医疗、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列入黄线范围,

1正文条文中提出的慢行系统是城区道路交通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包含人行步道、自行车道、人行天桥、公交换乘等内容。慢行系统一般可分 为交通性慢行系统和非交通性慢行系统,交通慢行系统主要是解决步行、自行车 等交通方式及其与公交协调的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问题,非交通慢行系统则是以 提供散步、休闲、娱乐等空间为主要目标。 业 3.4.10划定规划管理单元,确定单元控制要求,核心目的是强化县城总体规划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指导。单元控制中的建设强度一般包括容积率、建筑密 、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各县可根据实际条件和管理需要,确定控制指标构成, 各县可根据需要确定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具体类型,一般应包括基础 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有需要的县,可在规划管理单元中提出

社区管理、小型商业、农贸市场等社区商业和服务设施的控制要求。 3.4.11深化工程管线规划内容,主要是供水、排水工程的干管和支管的走向、 管径、敷设要求等,电力、电信工程支线的走向、敷设要求等,供水、排水、电 力、电信、环卫、防灾等有关设施的位置、规模和管控要求等内容。以上内容可 根据县城当地实际和建设需要,有选择的在县城总体规划编制中予以完善。

社区管理、小型商业、农贸市场等社区商业和服务设施的控制要求。 3.4.11深化工程管线规划内容,主要是供水、排水工程的干管和支管 经一献没需±然一由±一由位于和±述论血一没西求一性心

3.5.2正文条文中所要求内容是县城总体规划成果中,规划文本必须具备的内 容。各县可根据具体情况,允许适当调整文本表达方式和顺序,以便更好的阐述 规划内容和要求。文本中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要求。

正文条文中所列的规划图纸为表达县城总体规划内容的必备图纸,但规划图 纸的组织方式可根据内容表达需要适当调整。基础设施规划图、公共服务设施规 划图的内容,应符合3.2、3.3、3.4中提出的有关要求,各专项规划图纸名称不 再一一单列;成果表达时,可以根据专项类别分别单独成图,也可相关专项规划 合并图纸;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图应附规划道路断面图。 根据县城特点、管理要求和规划的表达需要,规划图纸中可增加一些表达规 划分析、研究和规划内容的其他规划图纸,可收录在说明书中。有条件的县城人 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时,可根据需要补充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图等其它图 纸。 规划图纸的内容应满足下列要求: 1区位关系图应标明县城在区域中的位置及与周边城市、县城等的空间关 系。 2县域镇村分布现状图应标明县域各乡镇行政区划、城区与镇区分布和规 模、交通网络、重要基础设施等现状要素。 业 3规划区用地现状图应标明规划区范围内的主要地名、山体、水系,风景名 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矿场资源分布区、森林公园、公益林地保护区 力史文化街区等保护区域的范围;现状各级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布局及其各类建 设用地的性质和范围;现状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 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分布:水域、农林用地及其它非建设用地的分布。

类型与对外交通设施的衔接。 24城区单元控制规划图应标明规划管理单元划分、规划管理单元编号等; 有条件的可在图中标明单元控制内容。 25城区远景规划图应标明远景城区范围及其各类建设用地布局、周边镇村 的建设用地布局,以及主要地名、山体、水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 保护区、矿场资源分布区、森林公园、公益林地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区 域的范围;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 建设用地布局等。

3.6.1卫星城市需要充分研究与中心城市在产业发展、空间利用、综合交通、基 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衔接;县级中等城市需要加强发展战略研究,确定县城长远 发展的目标与路径。因此,卫星城市和县级中等城市应通过县城总体规划纲要的 编制,研究确定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特色小 城市可根据需要,先制定县城总体规划纲要或者对涉及县城发展的重要问题进行 专题研究。 小 县城总体规划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确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 发展路径、空间发展思路和总体框架,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 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明确各级镇村人口规模 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提出规划区范围、县城性质和发展目标 明确规划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确定规划区远景规划目标、结构和布 局,优选规划区用地方案,提出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

施的发展目标和布局,明确城区发展方向选择、空间形态和功能结构。 3.6.3正文条文中所列的图纸为表达县城总体规划纲要内容的必备图纸,各 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充其它图纸。

4.1.1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定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 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和各规划管理单元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区、旧 成改造地区、*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 先编制地块控规

4.2.3由于县城与中心城市有较大差异,县城控规通则中的控制指标、设施配置 要求等具体内容,可以参考中心城市控规通则的相关规定确定,但不应该是直接 套用,而应根据地方实际条件和能力,进行适当调整,使控规通则更加适用;调 整后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要求,

正文条文中所要求的是地块控规编制应包括的内容。县城已经制定控规通 则,并且控规通则已经对地块控规的部分内容有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时,地块控 规中可直接引用控规通则要求,或省略该部分内容,不再重复规定。 地块控规要明确的设施除标准正文中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 公共安全设施以外,还可根据地方实际条件和管理需要,明确部分商业服务业设 施和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部分商业服务业设施是以小型商业、农贸市场等 居住区级商业设施为主;社区服务设施主要是指集社区管理、健身、娱乐、医疗、 信息、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社区服务中心或以某种服务功能为主的社区服务设 施。 绿色生态城区的地块控规编制,宜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 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

1.3.44.3.54.3.6地块控规编制的核心内容是合理确定控制指标与控制要素。 1控制指标是指对地块的开发建设和环境质量进行控制的指标体系,主要包 活土地使用强度指标、环境控制指标、交通控制指标和经济效益控制指标等。土 地使用强度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和居住人口等,环境控制指标 包括绿地率、建筑退让、建筑间距等,交通控制指标包括交通出入口方位及数量 和停车率等,经济效益指标包括土地投资强度和土地产出效益等。 控制指标体系的建立与指标取值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县城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地域环境特征; (2)县城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控制要求: (3)单元控制的要求: (4)规划管理单元和地块在城区的区位和环境特点: (5)规划用地性质和控制对象的自身特点; (6)规划用地的经济估算和分析; (7)城市设计研究与相关专题研究; (8)国家与省、市相关的规划与建设标准、规范和要求。 2控制要素是对地块配套设施、公共开放空间、建筑建造等的通用控制要求 以及对文物保护、地下空间开发等的特别控制要求。 地块配套设施控制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落实单元控制所提出的配套 设施,二是完备规划地块自身的配套设施。通过地块配套设施作为控制要素进行 空制,以保证总体规划和单元控制确定配套设施得以有效实施。地块配套设施应 包括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社区管理、小型商业、农贸市 场等社区商业和服务设施;各县可根据需要明确单元控制中社区商业和服务设施 的类型。地块配套设施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县城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所确定的县级、片区级配套 A 设施; (2)单元控制所确定的配套设施; (3)县城发展建设机制的变化要求:

4.3.44.3.54.3.6地块控规编制的核心内容是合理确定控制指标与控制要素。 1控制指标是指对地块的开发建设和环境质量进行控制的指标体系,主要包 括土地使用强度指标、环境控制指标、交通控制指标和经济效益控制指标等。土 地使用强度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和居住人口等,环境控制指标 包括绿地率、建筑退让、建筑间距等,交通控制指标包括交通出入口方位及数量 和停车率等,经济效益指标包括土地投资强度和土地产出效益等。

(4)规划地块在城区和规划管理单元中所处区位; (5)规划地块的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周边公建分布与规划情况、居民生 活风俗*惯及地形特点等因素: (6)配套设施项目特点。 公共开放空间的控制是根据地块的区位环境特点,对公共开放空间的围合类 型、围合界面(高度、建筑风格形式、材质等)、绿地面积、建筑小品设置等相 关控制要素提出控制要求。 建筑建造控制是提出建筑体量、建筑色彩、建筑形式、建筑空间组合等建筑 形态控制要求,和建筑檐口高度、广告标识物、建筑小品设置等特殊要素控制要 求。 文物保护控制是根据历更文化街区的整体控制和单元控制要求,确定重点保 护地段内各个地块的建设控制指标和控制规定。对已有保护规划的地块,应按照 其保护规划提出控制要求。地下空间开发控制是对地下空间的利用范围、通道出 入口位置、其他地下设施以及其与地面建筑物的关系提出控制要求。 4.3.8为地块控规制定提供技术支撑的城市设计,其研究成果的表达应便于转化 为指标控制和引导性控制,用以指导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建筑方案设 计。此类城市设计研究的重点应包括以下内容: 1界面控制。根据界面的构成要素(建筑、绿化、山体等)、人的活动特点、 力史文化保护要求等,对规划地段的界面景观特征、贴线率(建筑物贴建筑红线 的长度与建筑红线总长度的比例)以及沿线建筑主体、裙房、构筑物的高度、面 宽等提出控制要求,对建筑立面、风貌特色以及绿化景观、环境设施等提出引导 要求。 2景观风貌控制。落实总体规划、相关专业规划中对规划地区的控制与要求 充分利用自然、人文等景观风貌资源,以视觉景观分析为基础,结合规划地段的 人群活动特征以及历史文化保护要求,引导空间景观体系构建。 3开放空间组织。以广场、街道、滨水空间、临山空间为主的开放空间,应 结合活动人群的行为规律,合理安排公共交通与慢性系统,对沿线土地使用功能 建筑形式、绿化景观提出控制要求,对配套设施、环境小品提出引导要求。 4建筑控制与引导。综合分析规划地段的区位、功能定位、交通、历史文化 保护、空间景观、城市安全、经济性等因素,加强视廊、视野景观分析,提出建

筑高度控制要求,划分建筑高度分区TC/TES 1009-2018 光触媒纺织品抗菌性能的评价,合理引导高层建筑布局,优化整体天际轮 郭。分析现状建筑风格与色彩特征,按照保护并延续地方建筑优秀文化传统、强 化县城特色的基本要求,结合不同使用功能,提出建筑风格引导要求。

4.4.14.4.2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的成果内容,各县可在标准正文的要求下适当 调整:成果表达方式和顺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5.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可以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立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为明确管理要求,本标准规定规划净用地面积在 公顷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规划净用地面积是指 规划征地范围内,除城区道路、河道、电力走廊、绿化隔离带等城乡规划控制用 地以外的用地面积。

5.2.1绿色生态城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落实绿色建筑设计、生态环保、可再 生能源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5.3.2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书中的主要经济指标,应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 积、*均层数、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居住区规划还应包括居 住区用地*衡表。

5.3.3各县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图纸。正文条文中提 出的图纸内容深度要求如下:

(1)规划地段位置图。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区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规划地段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GB/T 38173-2019 聚四氟乙烯短纤维,标明自然地形地貌、

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 (3)规划总*面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 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 (4)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 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 (5)竖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标明道路交叉点、交坡点控制高程, 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6)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各类市政公用 设施管线的*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

5.0.1正文条文中提出的各专业规划,各县可制定编制计划,分期分批组织编制。 5.0.3专业规划的编制可在县城总体规划审批或纲要审查之后,依据总体规划制 定。道路交通、绿地系统等与县城空间布局关联性较强的专业规划,应与县城总 本规划同步启动,需要编制规划纲要的在规划纲要阶段进行综合协调,其他在规 划成果编制阶段同时深化专业规划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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