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08-2139-2018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DGJ08-2139-2018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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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GJ08-213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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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大小:1.7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0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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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08-2139-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GJ08-2139-2018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4.5.1前期调研应包括下列内容

4.5暖通空调专业策划

4.5.1前期调研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所在地的常规能源供应情况,可供利用的余热(或废 热)等能源资源条件。 2可供利用的可再生能源条件,包括项目基地与周边的可 利用地表水资源、地埋管场地资源和其他可利用资源

4.5.2暖通空调专业策划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空调冷热源、输配系统、计量与控制、室内环境质量控 制、适宜采用的各项节能技术措施等GB 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提出技术方案和可供实施 的设计策略。

2对是否适合采用能量回收系统、蓄能空调系统、分布式供 能系统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等,做可行性研究和技术与经济 分析。

4.6.1前期调研应对项目实施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

1确定合理的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并合理选择配变电所的设 置位置及数量,优先选择符合功能要求的节能环保型电气设备, 合理应用电气节能技术。 2对场地内的可再生能源进行评估,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 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作为补充电力能源。 3居住区内利用太阳能提供路灯照明、庭院灯照明技术措 施时,应进行技术、经济的可行性研究与分析

5.1.1居住用地总体规划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建筑间距、建 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等主要 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项目所 在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规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 要求。 5.1.2建筑场地应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结论与建 议,通过优化场地规划与设计进行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并采取 措施确保场地安全。 5.1.3厨房油烟应设置专用井道高空排放;车库废气应按规定 高度排放;排烟、排气风口应避开住宅的主要朝向。 5.1.4住宅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并应符合上海市城 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5.1.1居任用地总体规划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建筑间距、建 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等主要 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项目所 在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规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 要求。

5.1.3厨房油烟应设置专用井道高空排放;车库废气应按规定 高度排放;排烟、排气风口应避开住宅的主要朝向。 5.1.4住宅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并应符合上海市城 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5.1.3厨房油烟应设置专用井道高空排放;车库废气应按规定

5.2.1应控制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各类住宅用地指标不应天于 表 5. 2. 1 的要求

表5.2.1住宝建筑人均用地指标

5.2.2应合理布置绿化用地,其中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少于用地 面积的10%,计入绿地率的地下室顶板上的绿化覆土厚度不应小 于1.5m;绿地指标应按下列指标控制: 1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集中绿地不应小于 1.0m/人。 2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25%;人均 集中绿地不应小于0.7m/人。 5.2.3应合理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 面积的比率不应小于5%。

5.2.4居住区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应符合该

5.2.5场地内市政公用设施的布置应避免对场地环境质量的影

5.3.1居住区人行出入口宜靠近公共交通站点布置

5.3.1居住区人行出入口宜靠近公共交通站点布置

1停车位指标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 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一7的配置规定。 2设置地下停车库,可采用机械式停车装置。 3机动车停车场所应按相关规定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4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应按相关规定设置或预留充 电装置。 5非机动车停车位置应方便使用,并有独立的出入口,避免 与机动车出人口交叉。 6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宜设遮阳防雨棚

5.4.1住宅建筑二层以上不应采用玻璃幕墙,采用玻璃幕墙时, 幕墙玻璃的可见光反射比不应大于0.15。 5.4.2居住区室外夜景照明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 明设计规范》JGJ/T163有关光污染的限制规定,并应符合下列 要求: 1夜景照明设施在住宅建筑窗户外表面产生的垂直面照度 不应大于规定值。 2夜景照明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不应大于规定值。 3居住区的夜景照明灯具的眩光值应满足规定。 5.4.3住宅建筑布置应远离噪声源,应采取隔离或降噪措施减 少环境噪声对住宅建筑的影响。 5.4.4建筑布局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并应避免布局不当而引起 的风速过高影响人行和室外活动,宜通过对室外风环境的模拟分

少环境噪声对住宅建筑的影响。 5.4.4建筑布局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并应避免布局不当而引起 的风速过高影响人行和室外活动,宜通过对室外风环境的模拟分 析调整优化总体布局

5.4.4建筑布局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并应避免布局不当

5.4.5户外活动场地应有遮阳,遮阳覆盖率不应小于现行行业

标准《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规范》JGJ286的相关规定。户外治

动场地设计可采取下列措施降低热岛强度 1种植高大乔木、设置绿化棚架。 2合理设置景观水池, 3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的面积比例不应低于50%。

5.5绿化、场地与景观设计

1充分利用住宅区内停车棚、地下车库出入口、地下设施通 风口、围墙进行立体绿化设计。 2住宅建筑南面绿地宽度不小于8m,北面绿地宽度不小于 3m,东、西面绿地宽度不小于2m。 3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400m²,且至少有1/3的绿地 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4可供居民进入活动休息的绿地面积应大于等于总绿地面 积的30%。 5绿地中的园路地坪面积不应大于15%总绿地面积,硬质 景观小品面积不应大于5%总绿地面积,绿化种植面积不应小于 总绿地面积的70%。 6建筑外墙宜采用垂直绿化,垂直绿化面积不应少于建筑 外墙面积的10%。 7建筑屋顶宜采用种植屋面,可采用草坪式、组合式和花园 式等屋顶绿化形式,屋顶绿化面积不应少于可绿化屋顶面积 的30%。 8草坪式屋顶绿化覆土厚度不应小于100mm,花园式屋顶 绿化覆土厚度不应小于900mm。 5.5.2绿化种植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选择上海地区的适生植物、花卉和草种。 2一选择少维护耐候性强病中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

5.5.2绿化种植应符合下列要求

选择上海地区的适生植物、花卉和草种。 选择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

3以乔木为绿化骨架,乔木种植不少于3株/100m,乔木、 灌木、地被、花卉、草坪有机结合。 4乔木种植不应影响住宅日照、通风和采光,大乔木与有窗 建筑的距离:东面不宜小于5m,西面不宜小于3m,南面不宜小于 8m,北面不宜小于5m。 5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应选用喜湿、耐、抗寒及抗污力 强的植物品种。 5.5.3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的设计应符 合下列要求: 1室外活动场地的铺装选用透水性铺装材料。 2透水铺装面积不应小于硬质铺地面积的50%。 37 植草砖的镂空率不应小于40% 4透水铺装地面构造应采用渗水基础垫层。 5透水铺装的地下室顶板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6m,且应坡 向自然土壤。 6透水铺装的地下室顶板采用反梁结构时,应设置反梁间 贯通盲沟的预留孔洞,截面积不应小于0.1m,并应有防堵塞 措施。 5.5.4居住区内人行道路、绿地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 5.5.5基地内道路、广场地面设计标高宜高于周边绿地标高,绿 地内设置的雨水口不应排向道路和广场。 5.5.6下凹式绿地宜设置在集中绿地中。设置下凹式绿地时 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凹式绿地率不应低于10%。 2下凹式绿地边缘距离建筑物基础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3.0m 当小于3.0m时,应在其边缘设置厚度不小于1.2mm的防水膜。 3下凹式绿地的标高应低于周边铺装地面或道路100mm~ 200mm

4下凹式绿地内应设置溢流雨水口,保证暴雨时径流的溢 流排放,溢流雨水口顶部标高宜高于绿地50mm100mm。 5当径流污染严重时,下凹式绿地的雨水进水口应设置拦 污设施。 5.5.7下凹式绿地不宜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之上,当设置在顶板 之上,绿地覆土厚度不应小于1.5m,且应采取相应的导水构造 措施。 5.5.8雨水花园应设置在集中绿地内,雨水花园周边应采取安 全防护措施。

5.5.9雨水花园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水花园构造应在素土夯实之上设置排水层、填料层、过 渡层、种植层、覆盖层、蓄水层。 2边缘距离建筑物基础不少于3.0m 3应选择在地势平坦、土壤排水性良好的场地,不得设置在 供水系统或水井周边。 4雨水花园应设置溢流设施,溢流设施顶部应低于汇水 面100mm。 5雨水花园底部与地下水季节性高水位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在底部敷设防渗材料。 6雨水花园应分散布置,面积宜为30m~40m,蓄水层宜 为200mm,边坡宜为1/4

5.5.10 应结合场地雨水外排总量控制,合理选用场地及道路面 层材料。

6.1.1建筑设计应按照被动措施优先的原则,优化建筑形体、空 间布局、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等,降低建筑供 暖、空调和照明系统的能耗,改善室内舒适度。 6.1.2应充分考虑住宅使用人数和使用方式及未来变化,选择 适宜的开间和层高,并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套型室内分隔宜具有提高空间使用功能的可变性和 改造的可能性。 2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m;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 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住宅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2m。 6.1.3建筑主要朝向宜为南向或南偏东30°至南偏西30°范围 内,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应采取有效遮阳措施。 6.1.4建筑造型应简约,并符合下列要求: 1装饰构件应结合使用功能一体化设计。 2宜对具有太阳能利用、遮阳等功能的建筑室外构件进行 建筑一体化设计。 6.1.5全装修住宅建筑应做到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设计,装修设 计应避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 6.1.6建筑设计宜遵循模数协调统一的设计原则进行标准化 设计

6.1.6建筑设计宜遵循模数协调统一的设计原则进行

6.2.1起居室、卧室等主要居室房间宜布置在有良好日照、自然 采光和自然通风的位置,宜满足以下要求: 1卧室、起居室的窗地面积比不小于1/6。 2外窗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8%。 6.2.2起居室、卧室宜具有良好的视野,其外窗与相邻建筑外窗 的直接间距不宜小于18m。 6.2.3地下空间宜引入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4电梯井道不应紧邻卧室布置。电梯井道紧邻其他居住空 间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相邻隔墙应进行隔声处理。 2电梯设备应采取减振隔震措施 6.2.5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隔声性能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以及现行上海 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一20的相关规定。 6.2.6住宅卫生间应采取降低排水噪声的有效措施,并符合现 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一20的相关规 定,采用同层排水卫生间的楼板、楼面应做双层防水设防

6.3.1建筑物的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屋 顶透明部分面积等,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DGJ08一205的规定。

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一205的规定限值

6.3.3屋面热工性能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

6.3.3屋面热工性能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

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一205的规定限值。 6.3.4分户楼板的热工性能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一205的规定限值。 6.3.5主要居室开间窗墙比不宜大于0.5,外窗的保温隔热设计 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采用多腔隔热金属型材。 2 塑料外窗应采用多腔塑料型材。 3 玻璃的遮阳系数不应小于0.60。 42 外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2W/(m²·K)。 6.3.6 起居室、卧室外窗应设开启扇,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 积的30%。

6.3.4分户楼板的热工性能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一205的规定限值。 6.3.5主要居室开间窗墙比不宜大于0.5,外窗的保温隔热设计 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采用多腔隔热金属型材。 2 塑料外窗应采用多腔塑料型材。 3 玻璃的遮阳系数不应小于0.60。 42 外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2W/(m²·K)。 6.3.6 起居室、卧室外窗应设开启扇,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 积的30%。 6.3.7宜采用可调节外遮阳,可调节外遮阳可采取下列措施 之一: 1 卷帘活动外遮阳。 2 活动横(竖)百叶外遮阳。 3 活动挑棚外遮阳。 4中空玻璃内置活动百叶遮阳。 5中空玻璃内置活动卷帘遮阳。 6.3.8应合理布置空调室外机位,设置遮挡装饰百叶时,不应导 致排风不畅或进排风短路,装饰百叶处的有效流通面积系数不应 小于0.85,百叶与垂直方向的角度不宜小于15°

6.3.6起居室、卧室外窗应设开启扇,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

1卷帘活动外遮阳。 2 活动横(竖)百叶外遮阳。 活动挑棚外遮阳。 4 中空玻璃内置活动百叶遮阳。 5中空玻璃内置活动卷帘遮阳。 6.3.8 应合理布置空调室外机位,设置遮挡装饰百叶时,不应导 致排风不畅或进排风短路,装饰百叶处的有效流通面积系数不应 小于0.85,百叶与垂直方向的角度不宜小于15°

致排风不畅或进排风短路,装饰百叶处的有效流通面积系数不应 小于0.85,百叶与垂直方向的角度不宜小于15°

6.4.1建筑设计不应使用国家和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 材料。

5.4.2室内装修采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不应采用沥青

6.4.2室内装修采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不应采月

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6.4.3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的天然花岗石、瓷质砖等宜为A类。 2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不宜低于E,级标准,细 木工板宜为E。级。 3不应采用聚乙烯醇缩甲醛类胶粘剂。 4 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室内防水设防不得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6.4.4 建筑设计宜采用下列工业化建筑体系或工业化部品: 1 预制混凝土构件。 2 储藏、分隔一一体化的多功能复合装配式隔墙 成品栏杆、栏板、雨篷、楼梯、门窗等建筑部品。 4 整体化定型设计的厨房和卫生间。 6.4.5 建筑内外装修应采用预拌混凝和预拌砂浆。 6.4.6 建筑设计宜采用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

7.1.1建筑形体确定后,结构设计应对不规则的建筑按规定 取加强措施,

7.1.2混凝土结构中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400M

应采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

7.2.1地基基础设计应结合建筑所在地实际情况,依据勘察成 果、结构特点及使用要求,综合考虑施工条件、场地环境和工程造 价等因素,进行经济技术比较、基础方案比选,就地取材。 7.2.2桩基宜采用预制桩。钻孔灌注桩宜通过采用后注浆技术 提高侧阻力和端阻力

价等因素,进行经济技术比较、基础方案比选,就地取材。 7.2.2桩基宜采用预制桩。钻孔灌注桩宜通过采用后注浆技术 提高侧阻力和端阻力。 7.2.3宜通过先期试桩确定单桩承载力设计值。 7.2.4对于抗压设计为主的基础,当建筑设置地下室时宜合理 考虑地下水的有利作用

7.2.3宜通过先期试桩确定单桩承载力设计值

7.3.1结构设计可按以下要求优

结构抗震设计性能目标优化设计 2 结构材料(材料种类以及强度等级)比选优化设计。

3结构构件布置以及截面优化设计 7.3.2在保证安全性与耐久性的情况下,宜根据建筑功能、受力特 点选择材料用量较少的结构体系。有条件时宜采用隔震或耗能减 震结构。合理采用钢结构、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等结构体系

7.3.3结构构件优化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混凝土结构的竖向构件宜进行截面优化设计。 2大开间宜合理采用有粘结预应力梁、无粘结预应力混凝 土楼板、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等。 3由强度控制的钢结构构件,优先选用高强钢材;由刚度控 制的钢结构,优先调整构件布置和构件截面,增加结构刚度。 4采用钢结构楼盖时,宜合理采用组合梁进行设计。 5合理采用具有节材效果明显、工业化生产水平高的构件。 7.3.4合理采用高强度钢筋,梁、柱、墙、板和基础等构件中的纵 向受力钢筋及箍筋宜采用400MPa级及以上的热轧带肋钢筋,用 量比例不宜低于30%。 7.3.5合理采用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比例不宜低于钢材 总量的50%。 7.3.6合理采用高耐久性混凝土,竖向承重构件合理采用C50 及以上等级的混凝土,用量比例不宜低于竖向承重结构中混凝土 总量的50%。 7.3.7合理采用高耐久性钢结构材料,暴露于大气中的钢结构

7.4.1结构设计宜采用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及适合工业化 建造的建筑结构体系。

7.4.1结构设计宜采用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及适合工业化 建造的建筑结构体系。 7.4.2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建筑单体预制率或装配率比例 不应低于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不应低于上海市的相关规

8.1.1水资源利用应有策划方案,其策划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 1.4.1,4.4.2,4.4.3条的规定。

8.1.1水资源利用应有策划方案,其策划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 1.4.1,4.4.2,4.4.3条的规定。 8.1.2给水排水系统设计应安全、合理、完善, 8.1.3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节水型生活 用水器具的规定

8.1.4生活饮用水、直饮水、非传统水等宜设水质在线监测

8.2.1住宅最高日给水定额宜采用230L/(人·d),平均日给水 定额宜采用150L/(人:d)。 8.2.2给水系统应选用优质管材、管配件及附件,采用可靠的连 接方式,避免管网漏损,并应根据水平衡测试的要求安装分级计

8.2.1住宅最高日给水定额宜采用230L/(人·d),平均日给水

8.2.3住宅人户管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生活给水系统

各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2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的 最低工作压力。

8.2.4给水泵的流量及扬程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保证设计

况下水泵效率处在高效区。给水泵的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 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泵节 能评价值。

8.2.5浇洒绿化年用水定额可采用0.12m²/(m²·a)~ 0.28m/(m·a),最高日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可采用 1.0L/(m.d)~2.0L/(m.d)。 8.2.6绿化浇洒应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宜设置 土壤湿度感应器、雨天关闭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并应合理划分 灌溉给水分区和确定浇灌设备

8.3.1生活热水供应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8.3.1生活热水供应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的要求。 8.3.2住宅建筑生活热水宜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并应符 合相关管理规定。 8.3.3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G/TJ08一2004A的有关规 定,住宅平均日热水定额宜采用40L/(人·d)。冷水的初始温度 应采用15℃。

8.3.4当有集中热水供应时,应在套内热水表前设置循环回水

8.4非传统水处理利用及雨水控

8.4.1非传统水利用措施宜包括室外绿化灌溉、道路浇洒和洗 车用水等。

车用水等。 8.4.2非传统水利用工程应根据可利用的原水水质、水量和用 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水量平衡,合理确定非传统水水源、系统 形式、处理工艺和规模

8.4.2非传统水利用工程应根据可利用的原水水质、水

8.4.2非传统水利用工程应根据可利用的原水水质、水量和

8.4.3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中水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配置“中

水”耐久标识,中水管道应涂浅绿色,理地、暗敷中水管道应设置 连续耐久标志带。 2中水管道取水接口处应配置“中水禁止饮用”的耐久 标识。 3公共场所及绿化、道路喷洒等杂用的中水用水口应设带 锁装置。 4中水管道设计时,应进行检查防止错接;工程验收时应逐 段检查,防止误接。

体蒸发量的60%,且宜采用生态水处理技术保障水体水质。 8.4.5场地雨水外排应采用总量控制措施,年径流总量控制 不应低于 55%

8.4.6径流峰值控制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

8.5.1住户内的水嘴、淋浴器、便器及冲洗阀等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规定,水嘴、坐便器、淋浴器 的用水效率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有关卫生器具用水效率等级标准 规定的2级标准。排水横管坡度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 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规定的排水横管通用坡度。

8.5.2全装修住宅节水器具使用率应达到100%

1地漏的构造和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漏》CJ/T186 的要求,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且应设在地面的最低处。 2器具排水横支管布置和设置标高不得造成排水滞留、地 漏冒溢。 3埋设于填层中的管道不应采用橡胶圈密封接口

8.5.4每个居住单元及不同用途的给水管上应设置水表,应选 用高灵敏度计量水表,计量水表安装率达100%。 8.5.5景观水体补水、绿化浇洒、非传统水用水等应分别设置 水表。

8.5.4每个居住单元及不同用途的给水管上应设置水表,应

8.5.4每个居住单元及不同用途的给水管上应设置水表,应选 用高灵敏度计量水表,计量水表安装率达100%。 8.5.5景观水体补水、绿化浇洒、非传统水用水等应分别设置 水表。

9供暖、通风和空调设计

9.1.1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每一房间或空调区域进行冬季 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计算。 9.1.2供暖和空调系统主要用能设备的选型应经计算确定。 9.1.3房间设计温度、相对湿度和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量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的规定。 9.1.4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应选择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并 根据噪声、振动允许标准等采取相应的消声、隔声、减振措施

9.2.1空调、供暖的冷热源应结合绿色设计方案策划,根据能源 条件、价格、环保政策等相关规定,在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情况下, 遵循以下原则: 1优先利用电厂或其他工业余热、废热。 2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 3 合理采用蓄能空调方式。 9.2.2空调、供暖系统的热源和空气加湿使用的热源不应采用 电直接加热方式。

驱动压缩机的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上海 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一205的规定。

9.2.4采用燃气热源设备时,其热效率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 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一205的相关要求。 9.2.5在冬季设计工况下,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的运行平均 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2.00

9.2.6空气源热泵机组室外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9.2.8设置集中空调冷热源时,应合理选配冷、热源机组

9.3.1分体式空调机组的室外机应设置在离室内机较近的位 置;室内、外机的高差与配管长度应在机组技术条件允许的范围 内。多联式空调(热泵)系统的制冷剂管道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 工况下满负荷性能系数不低干2.8

1除温湿度独立调节的显热处理系统外,电制冷空调冷水 系统的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 2除利用低温废热或热泵系统外,空调热水系统的供回水 温差不宜小于10℃。 3设计工况下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值大于15% 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4当系统较大时,宜采用变频泵,实现变水量运行。

9.3.3集中通风及空调风系统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循环

9.3.3集中通风及空调风系统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循环

系统的耗电输热比,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 节能设计标准》DGJ08一107的规定

107的规定, 9.3.4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选用满足现行国家节能评价值要求 的产品

9.4.1起居室、卧室等主要功能房间供暖、通风与空调工况下的 气流组织满足热环境参数设计要求。 9.4.2室内应形成合理的气流流向DB11/T 1627-2019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应避免卫生间、餐厅、地下 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或室外活动场所。 9.4.3应合理设计排风能量回收系统, 9.4.4户内居室房间采取安全、有效的空气处理措施。 9.4.5无外窗浴室、卫生间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

9.4.1起居室、卧室等主要功能房间供暖、通风与空调工况下的

9.5.1供暖、空调系统各房间应设有室温调控装置,散热器及辐 射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 9.5.2地下车库宜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 置,并与通风系统联动。 9.5.3采用集中供暖、空调冷热源时,用能计量与机房控制应符 合下列要求: 1在每栋住宅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 计量装置。 2各空调使用用户应设置分户热(冷)量计量表。 3冷热源机房的监控、用能计量和用电分项计量应符合现 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一107 的规定,并制定根据负荷变化需求的优化控制策略

10.1.1电气设备和电气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0.1.2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电气产品,宜选 用符合现行国家节能评价值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10.1.3住宅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规定的目标值。当房间或场所的照 度值高于或低于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 例提高或折减,

10.2.1住宅建筑应由公共电网供电。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 用可再生能源作为补充。 10.2.2当采用可再生能源时,应避免造成环境、景观及安全的 影响。 10.2.3当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与公共电网联网时,应采取必要 保护措施满足电网接人要求

10.3.1住宅建筑住户及公共部位用电负荷均应分别设置计 装置。 10.3.2住宅建筑的公共机电设施应设置自动控制装置

10.3.3应选用采用高效电机和采取节能控制措施的电梯TB 10504-2018 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10.3.4公共部位应集中控制,全装修住宅户内采用集中式空调 系统应设置自动控制装置,且可具有空气质量监控功能 10.3.5有条件时,居住区周界防范系统宜与周界照明设备 联动。

10.4.1住宅建筑公共部位照明和全装修住宅的套内照明标准 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10.4.2除公共地下室、设备机房、电梯厅、避难层和有人值守的 门厅外,其他公共空间的一般照明应设置自控装置。 10.4.3走廊、楼梯等公共部位的光源宜选用色温不大于4000K 的发光二极管灯。 10.4.4室外夜景照明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 明设计规范》JGI/T16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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