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69-2014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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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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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69-2014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 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 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 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 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 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 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 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药、反 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 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 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 同使用。 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 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集药用地,严禁超标准 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自不得配套建设大型 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 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 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 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 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 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现行标 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 象见表1。

DB34/T 3052-2017 智能工厂和数字车间建设 实施指南表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月 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表3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注:表中工为编制定员。

第十三条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相 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 算。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 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 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第十五条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 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m;编制定员超过100人 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m。 二、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 筑面积指标为40m/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m/辆,可 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m/辆;电 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m/辆。 三、警卫用房: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 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m。 四、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 建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

车库、物品仓库等。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可按下式计算得出: S=LA+B+(A+B)X9%I/K+C 式中:S一总建筑面积(m²); A一一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总使用面积(m); B一一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m²); K一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C 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m)

第三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位置 活合、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基础设施和地质条件良好、有利于安全 保卫的地点。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城市中的布局宜相对集中。联合 建设时,其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应统一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应遵循功能组织 合理、建筑组合紧凑、服务资源共享的原则,科学合理组织和利用 地上、地下空间。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包括:建筑主体及其附属 建筑用地、道路及停车用地、绿化用地等。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 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 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 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容积率不应小于表5的规 定,并应满足所在地城乡规划与建设的相关控制要求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 建设要求,地面停车场面积指标为:汽车25m/辆,自行车1.2m 辆,电动车、摩托车1.8m²/辆。 第二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 30%,并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绿化 植被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 建设要求,地面停车场面积指标为:汽车25m/辆,自行车1.2m 辆,电动车、摩托车1.8m²/辆。 第二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 30%,并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绿化 植被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 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第二十七条党政机关基本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表6的 规定时.不宜单独建设,

表6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第二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低于表

第二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低于表 7的规定:

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8的规

表8入口门厅的使用面积指标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 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 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超出 办公用房功能的其他空间或房间。 第三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的层高应根据办公室净高 要求、结构形式及设施情况确定,不得超越净高规定或结构及设施 的合理技术条件加大层高。办公室的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项的标准单间办公室宜为2.5m~ 2.7m; 二、无集中空调设施的标准单间办公室宜为2.6m~2.8m; 三、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大空间办公室宜为2.6m~ 2.8m; 四、无集中空调设施的大空间办公室宜为2.8m~3.0m。 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的走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走道长度≤40m时,单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5m 且不宜大于1.8m,双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m且不宜大 于2.1m。 二、走道长度>40m时,单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5m 且不宜大于2.1m,双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m且不宜大 于2.5m。

第三十三条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设置乘客电 梯,办公用房的办公区域不应设置自动扶梯。 第三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满足国家有关无障碍现行规范 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满足功能需求,党政机 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 设计防火、抗震、节能规范等的规定,并确保建筑在设计使用年限 期间能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设计应构造简洁、色彩适宜, 营造庄重、实用、协调的装饰效果,因地制宜地选用节能环保装修 材料或构配件。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装修包括楼地面、墙面、柱 面、天棚、内门窗、轻质隔墙、细部等,不包括活动家具、窗帘、饰物 等。 第三十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可分为基本装修、中级 装修、中高级装修三类,并宜符合表9的规定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应符合表10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及办公区走廊等应 采用普通灯具和高效节能型光源,会议室、接待室及主入口门 厅可采用装饰性灯具,配用高效节能型光源,但不应选用豪华 灯具。 第四十二条采暖地区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不应做装饰性暖气 罩。 第四十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外装修包括墙面、柱面、外门 窗、门头、台阶、坡道等。 第四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外装修设计,应综合考虑所在 地区传统文化特色、经济状况、城镇景观及周边建筑风貌,做到实 用、协调、庄重。外墙面不宜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主人口不应使 用铜质门、豪华旋转门。 第四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工程造价包括:室内装修工 程、室外装修工程造价。装修工程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 例不宜超过表11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及办公区走廊等应 采用普通灯具和高效节能型光源,会议室、接待室及主入口门 厅可采用装饰性灯具,配用高效节能型光源,但不应选用豪华 灯具。 第四十二条采暖地区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不应做装饰性暖气 罩。 第四十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外装修包括墙面、柱面、外门 窗、门头、台阶、坡道等。 第四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外装修设计,应综合考虑所在 地区传统文化特色、经济状况、城镇景观及周边建筑风貌,做到实 用、协调、庄重。外墙面不宜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主人口不应使 用铜质门、豪华旋转门。 第四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工程造价包括:室内装修工 程、室外装修工程造价。装修工程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 例不宜超过表11的规定。

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四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环境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的规定。其中,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 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 第四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一个主立面朝向外窗的窗墙比 不应大于0.6,其余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天于0.4,并满足自然 采光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办公用房,应设置分楼层 或分室内区域或分用户的室温可调控装置,并按使用部门或耗能 部门设置热、冷量分摊计量装置。 第四十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 管网直接供水,其供水设备宜采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 第五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采用冲洗水量天于9L的便器 及水箱,洗手(脸)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延时自闭水嘴,便器采用 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冲洗阀。卫生器具和配件均应采用节水型产 品。 第五十一条各类用房或部位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12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 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 施。

表13信息设施系统配置标准

注:0表示可配置:O表示不宜配置。

第五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包括办公业务 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等。 系统配置标准宜符合表14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包括办公业务 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等 系统配置标准宜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信息化应用系统配置标准

注:0表示可配置:O表示不宜配置

第五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及与政府职能相关的应急响应系统等 办公用房内(或部分区域)对安全技术防范具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范 围,应实施符合特殊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安全技术措 施。系统配置标准宜符合表15的规定

表15公共安全系统配置标准

注:表示可配置:O表示不宜配置

第五十九条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同 时停止执行。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169—2014

第一章总则 (25)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27) 第三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30) 第四章 建筑标准 (32) 第五章 建筑装修 (34 )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35) 第七章 智能化系统 (38) 笔八意 附 则 (40)

本原则。我国是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短缺的国家,可利用的土地资 源十分有限,因此,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执行国家现行有关 土地政策,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建设办公用房,并且合理 组织各项功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节约用地。调研中我们了解

到,部分城市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套建设了大型广场、公园等, 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因此本条文规定,不得配 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考虑我国的现实情 况,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以适用为主,符合党政机关的定位,符合 办公实际要求。考虑到个别地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在贪大求洋 的情况,条文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作为城市标志性建筑。 第七条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要按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 定员,依据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服务 用房人均使用面积、设备用房使用面积、使用面积系数和附属用房 建筑面积等指标计算确定。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 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九条本条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分类。1999年标 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 (委)级机关、省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 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 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 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本建设标准改为五类,增加了1999年标准未 包括的乡(镇、苏木)级,并弱化了办公用房的等级概念,直接以中 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进行划分。 第十条本条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根据使用功 能,办公用房一般划分为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 房)、附属用房两类。 第十一条本条规定了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指标。具体 指标是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调研情况,并按照《关于党政 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 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实事求是、从严控制、向基层和普通机关工作 人员倾斜的原则综合确定的。表3中使用面积18m²及以上的 是按设置单间考虑的。同时,考虑到乡级机关办公用房实际情况 各地差异很大,比较复杂,本条规定的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 室使用面积、第十二条规定的乡级机关服务用房人均使用面积、第 二十三条规定的乡级机关建筑容积率指标、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乡 级机关入口门厅使用面积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 精神自行做出规定。 关于注1中的“以此类推”,举例如下:某副省级城市所辖某区 政府(副市级机关),其正职办公室面积指标适用地市级机关市级 副职,其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不超过地市级机关市级副职。某副

一、食堂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是在综合实际调研情况的基础 上,采用了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一89中一级 食堂标准:每座位建筑面积3.7m²,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 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考虑了0.7的同时就餐系数。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该充分考虑利用社会停车设 施,对于大型办公用房建筑确实需要建设独立汽车库的,要充分利 用办公用房的人防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为汽车库。按有关标准规

定,汽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一般按每车位40m计算,考虑到停 车位数量较多时,每车位平均建筑面积可以有效降低的因素,超出 200个停车位以上部分按每车位38m²计算。地面停车数量与汽 车库停车数量比例,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该充分考虑利用地面存放自行 车,对于大型办公用房建筑确需建设地下自行车库的,要充分利用 办公用房的人防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为自行车库。按有关标准规 定,自行车库建筑面积一般按每车位1.8m²计算。根据目前各地 的实际情况,本建设标准增加了电动车、摩托车库的建设标准,一 般按每车位2.5m²计算。 三、警卫用房的建设参照《武警内卫执勤部队营房建筑面积标 准(试行)》(【2003】武后字第39号)和200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营 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有关规定,可按25m²/人进行总体控制。 四、国家人防部门对办公用房人防设施的建设有专门规定,因 此人防设施的建设应按国家规定的设防要求和面积指标计算建筑 面积。按照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同时考虑今后发展的需 要,可与地下汽车库建设一并考虑。

第三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本条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选址原则。党政机关 办公用房选址的要求,主要是从保障其行政需求和使用方便,以及 相应的安全、卫生和服务大众等方面考虑的。 第十八条本条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城市布局中的总体要 求。布局相对集中有利于提高行政和办事效率。 联合建设办公用房,能够共同使用后勤服务、设备设施等用 房,可以达到减少投资、提高管理水平与行政效率的目的,也有利 于节约用地。 第十九条本条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总平面布置的基本 原则。 第二十条本条明确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构成。建筑 主体及其附属建筑用地是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基底占地及建 筑周边必须的维护用地;道路及停车用地是指党政机关办公建筑 用地内专用的车辆或行人通道以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所; 绿化用地是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内用来维护环境的用地。 第二十一条本条从节约用地的角度考虑,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 房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本条禁止在办公用房建设用地内建设与办公无关的 其他建筑,禁止占用属于公共空间的风景名胜资源。 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对城镇中不同区位建设用地的建筑容积 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都有相应的控制要求。党政机关办 公用房由于在城镇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其建设用地的相关控制要 求也会不同。比如:位于城市中心地段、用地十分紧张的,其建筑 容积率可相对较高;紧邻历史建筑、建筑高度受到限制的,其容积 率会相对较低等。本条给出建筑容积率的低限控制要求,有利于

节约集纳用地。 第二十四条汽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尽量在地面安排停车 位,不能满足需要的,按照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停车库。 第二十五条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 范》GB50180SJG 48-2018 深圳市道路工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技术规程,并结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具体情况确定的。

第二十六条本条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 层建筑,是为了节约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率。同时,为 控制建筑的建造成本,也规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应建造超高 层、超大体量建筑。 第二十七条本条规定有利于节约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的利 用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集中或合并建设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同时可使建造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的其他方面资源整合,如服 务用房、附属用房的合并使用,动力及相关建筑设施的共用等,都 会大大降低总体的建造费用和日常的运营费用。 第二十八条办公用房标准层的建筑面积应体现经济合理性。由 于低层、多层、高层办公用房都需要相应且必要的竖向交通设施 而这些竖向交通设施所占标准层的建筑面积在同一类办公用房中 是基本相同的。标准层的建筑面积越小,竖向交通设施所占标准 层建筑面积的比例就越大,那么办公所用的使用面积就越小,使用 系数也就越低。经调查,有些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为追求高度、外表 形象,其标准层建筑面积过小,导致办公用房的建造不经济、使用 不合理。 第二十九条办公用房门厅的基本功能是满足进出办公用房人员 的集散要求,同时也有一定的展示需求。但少数已建成的党政机 关办公用房的主要门厅过于高大、豪华,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引 起人民群众不满。门厅高度不能超过两层是根据《关于进一步严 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 (200711号)确定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入口门厅的使用面 积指标是根据实地调查测算确定的。 第三十条本条是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

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件后方能采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并应确保不对市政管网产生回 流污染。我国目前已有《管网叠压供水设备》CJ/T254一2014及 《叠压供水技术规程》CECS221:2012的规定,为管网叠压供水 设备的设计、使用、安装与维护提供了保证。 第五十条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和配件是节水的重要措施。党政 机关更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节水规定,不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 用的卫生设备。 第五十一条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从照 明质量、照明数量以及照明节能等方面做了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五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照明采用集中控制,主要是为了避免长 明灯,有利于节约能源。

件后方能采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并应确保不对市政管网产生回 流污染。我国目前已有《管网叠压供水设备》CJ/T254一2014及 《叠压供水技术规程》CECS221:2012的规定,为管网叠压供水 设备的设计、使用、安装与维护提供了保证。 第五十条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和配件是节水的重要措施。党政 机关更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节水规定,不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 用的卫生设备。 第五十一条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从照 明质量、照明数量以及照明节能等方面做了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五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照明采用集中控制,主要是为了避免长 明灯,有利于节约能源。

GB/T 37996-2019 动力锂电池用橡胶密封件要部位等进行视频有效监视、记录和画面再现的装置。 出人口控制系统是对建筑物内(外)通行门、出入口、主要通 道、办公区域、重要办公室门等处设置的出入口控制装置。 电子巡查管理系统是通过读卡器或其他方式对保安人员巡查 的工作状态进行运行记录并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的装置。 第五十八条综合布线系统是支持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各 种业务信息传输的基础传输通道。

第五十九条本条是关于建设标准解释权的规定。 第六十条本条是关于建设标准施行时间以及1999年标准同时 停止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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