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71-2015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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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71-2015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

建标 171—2015

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

JTS/T 292-3-2018 远海区域水工建筑工程参考定额主*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5年1 月1日

850mmX1168mm 1/321.5印张36千字 2015年9月第1版 2015年9月第1次印刷 ☆ 统一书号:1580242:711 定价:12.00元

主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标【2015】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4日

《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 唯”)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制项 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的要求,由民*部组织有关 单位共同*制的。 在*制过程中,*制组遵循《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气讨人员救 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救助管理站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救助管理 机构基本规范》等法规和*策性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 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各地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的经验 教训,在此基础上,科学地对大量资料进行认证分析,形成了本建 设标准的征求意见,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 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城乡建 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和一个附录,即:总则、建设规模及项目 构成、建筑面积及相关指标、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及有关设 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有关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 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 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沿河天街147号,****: 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的解释单位是民*部规划 财务司。

主*部门:民*部规划财务司 民*部社会事务司 主*单位:东南大学建筑学院 南京市民*局

参*单位:东南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金陵科技学院 *制组成员:宫蒲光 徐立 冯亚平 刘健倪春霞 缪丽 刘伟 王 进 石德华 居怀香 戴阿根 邢建峰 冷嘉伟 朱雷段进 鲍莉 吴锦绣 刘琰 龙书芹张萍 王琪 主要起草人:冷嘉伟 朱雷 鲍 吴锦绣 刘琰 龙书芹 张萍王琪

参*单位:东南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金陵科技学院 *制组成员:宫蒲光 徐立 冯亚平 刘健倪春霞 缪丽 刘伟 王 进 石德华 居怀香 戴阿根 邢建峰 冷嘉伟 朱雷段进 鲍莉 吴锦绣 刘琰 龙书芹张萍 王琪 主要起草人:冷嘉伟 朱雷鲍 莉 吴锦绣 刘琰 龙书芹 张萍王 琪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3 第三章 建筑面积及相关指标 第四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一 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各类用房详表 (11)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 (13) 附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5)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3 第三章 建筑面积及相关指标 第四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一 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各类用房详表 (11)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 (13) 附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5)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提高建设 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乞 讨人员救助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项目投资决策和 控制建设水平的统一标准,是*制、评估和审批流浪气讨人员救助 管理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 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基准。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新建、改 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应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 针*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从满足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 基本需求出发,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以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现状为 基础,兼顾一定的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做到适用、经济 安全。 第五条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应纳人所在地城乡规划 房屋建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环 境保护的规定。 第六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突出 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兼顾管理需要,做到功能完善、配置合理、 条件适宜,满足对流浪气讨人员提供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 存权益的要求。 第七条流浪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 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做到统一规划布局, 一次或分期实施。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宜与流浪未成年人救 助保护中心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统筹建设,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

护中心的建设标准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的规定。

户中心的建设标准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流浪未成年人救 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计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规模应根据年救助流浪气 讨人员量确定。 第十条流浪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规模分类及其床位数划分 应符合表1的规定。

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规

注:1本表所列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量(人次)为登记入站的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量。 2接近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量低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对应床位数低值; 接近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量高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床位数高值;中间 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 3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量超过11000人次的,可分点建设或根据实际需要参 照一类床位数的计算标准适当增加床位数。 第十一条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 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构成。 十二条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房屋建筑包括受助人员用 号、管理用房、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及附属用房。各类用房详见附录 第十三条流浪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 舌动场和停车场等。

第十四条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暖 通空调、建筑供配电、弱电等系统及无障碍设施等。 第十五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基本装备包括安全检查、安 全防护、生活活动设施、办公设备、医务器具等,并应配置相应的专 用救助车。

第十四条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暖 通空调、建筑供配电、弱电等系统及无障碍设施等。 第十五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基本装备包括安全检查、安 全防护、生活活动设施、办公设备、医务器具等,并应配置相应的专 用救助车。

第三章建筑面积及相关指标

第十六条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房屋总建筑面积应根据批准 的床位数乘以床均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十七条各类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 以下规定执行:一类不高于25m²/床;二类不高于27m²/床;三类 不高于30m²/床;四类不高于32m²/床。其中受助人员用房建筑 面积不应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的70%。 第十八条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参 照表2确定。

DB11/T 1580-2018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资源调查规范表2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用房使用面积指标(m²/床)

:1各类用房使用系数平均按0.65计

注:1各类用房使用系数平均按0.65计算。 2三、四类救助管理站不含观察隔离室,医务用房面积指标相应减少。 3 四类救助管理站不含工作人员值勤宿舍,工作人员生活用房面积指标相应 减少。

第十九条 、二、三、四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室外活动场 地面积宜分别按不低于4.0m/床、4.0m²/床、4.0m²/床和 4.5m²/床核定。

第十九条 二、三、四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室外活动场 地面积宜分别按不低于4.0m/床、4.0m²/床、4.0m²/床和 4.5m²/床核定。

第二十条新建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 乡规划,宜在城区范围内DB1305/T 28-2021 美丽乡村 乡村环卫保洁服务规范.pdf,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适合工程建设; 二、交通便利,并应具备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条件; 三、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卫生、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远离各类危险源和污染源。 第二十一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应按照功能要求、救助流 程以及受助人员的特点进行总体布局,做到分区合理、线路通畅、 服务方便,同时,场地应设有对外紧急疏散出口。 第二十二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 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容积率宜为 0.65~1.0,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部门的相关规定且宜 不低于25%,机动车停车应符合当地城市行*管理部门的相关规 定。 第二十三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若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 护中心合建,应单独设置未成年人生活区和能够独立使用的活动 区,各自独立管理

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四条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有利于 流浪乞讨人员身心健康和适用、经济、安全的原则以及国家对救助 管理的具体要求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区周界宜设置围护设施 或利用建筑进行围合。 第二十六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明 快、简洁大方、标识清晰。 第二十七条受助人员居室应根据受助者的特点及需要,按照分 类救助、分类管理、分类处置的要求进行设置,包括男性成年受助 人员居室、男性未成年受助人员居室、女性成年受助人员居室、女 性未成年受助人员居室、智障及残障等特殊受助人员居室。各类 居室中受助人员床位应采用单层床。 第二十八条受助人员用房的内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环保、易 清洁的要求。墙面和墙裙的色调应适合受助人员的心理特点。观 察室和智障及残障等特殊受助人员居室内的方柱和内墙的阳角应 做成圆角,并应对插座、插头采取防护措施。管理用房的装修应符 合《党*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受助人员生活区应设置卫生间、盟洗室及浴室,并应 配备防滑设施,其数量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GJ36的相关规定执行。观察室和智障及残障等特殊受助人员 居室可设独立卫生间。 第三十条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生活和活动用房应 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居室的窗地比不应低于1:7。 第三十一条观察室和智障及残障等特殊受助人员居室的采光窗 应设置紧急状况下能够从外部开启的安全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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