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71-2015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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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71-2015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

建标 171—2015

GTCC-082-2018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整体吊弦-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

主*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5年1 月1日

850mmX1168mm 1/321.5印张36千字 2015年9月第1版 2015年9月第1次印刷 ☆ 统一书号:1580242:711 定价:12.00元

主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标【2015】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4日

《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 唯”)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制项 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的要求,由民*部组织有关 单位共同*制的。 在*制过程中,*制组遵循《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气讨人员救 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救助管理站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救助管理 机构基本规范》等法规和*策性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 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各地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的经验 教训,在此基础上,科学地对大量资料进行认证分析,形成了本建 设标准的征求意见,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 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城乡建 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和一个附录,即:总则、建设规模及项目 构成、建筑面积及相关指标、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及有关设 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有关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 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 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沿河天街147号,****: 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的解释单位是民*部规划 财务司。

主*部门:民*部规划财务司 民*部社会事务司 主*单位:东南大学建筑学院 南京市民*局

参*单位:东南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金陵科技学院 *制组成员:宫蒲光 徐立 冯亚平 刘健倪春霞 缪丽 刘伟 王 进 石德华 居怀香 戴阿根 邢建峰 冷嘉伟 朱雷段进 鲍莉 吴锦绣 刘琰 龙书芹张萍 王琪 主要起草人:冷嘉伟 朱雷 鲍 吴锦绣 刘琰 龙书芹 张萍王琪

参*单位:东南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金陵科技学院 *制组成员:宫蒲光 徐立 冯亚平 刘健倪春霞 缪丽 刘伟 王 进 石德华 居怀香 戴阿根 邢建峰 冷嘉伟 朱雷段进 鲍莉 吴锦绣 刘琰 龙书芹张萍 王琪 主要起草人:冷嘉伟 朱雷鲍 莉 吴锦绣 刘琰 龙书芹 张萍王 琪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3 第三章 建筑面积及相关指标 第四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一 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各类用房详表 (11)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 (13) 附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5)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3 第三章 建筑面积及相关指标 第四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一 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各类用房详表 (11)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 (13) 附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5)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提高建设 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乞 讨人员救助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项目投资决策和 控制建设水平的统一标准,是*制、评估和审批流浪气讨人员救助 管理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 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基准。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新建、改 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应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 针*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从满足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 基本需求出发,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以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现状为 基础,兼顾一定的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做到适用、经济 安全。 第五条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应纳人所在地城乡规划 房屋建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环 境保护的规定。 第六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突出 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兼顾管理需要,做到功能完善、配置合理、 条件适宜,满足对流浪气讨人员提供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 存权益的要求。 第七条流浪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 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做到统一规划布局, 一次或分期实施。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宜与流浪未成年人救 助保护中心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统筹建设,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

护中心的建设标准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的规定。

户中心的建设标准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流浪未成年人救 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计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规模应根据年救助流浪气 讨人员量确定。 第十条流浪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规模分类及其床位数划分 应符合表1的规定。

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规

注:1本表所列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量(人次)为登记入站的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量。 2接近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量低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对应床位数低值; 接近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量高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床位数高值;中间 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 3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量超过11000人次的,可分点建设或根据实际需要参 照一类床位数的计算标准适当增加床位数。 第十一条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 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构成。 十二条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房屋建筑包括受助人员用 号、管理用房、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及附属用房。各类用房详见附录 第十三条流浪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 舌动场和停车场等。

第十四条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暖 通空调、建筑供配电、弱电等系统及无障碍设施等。 第十五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基本装备包括安全检查、安 全防护、生活活动设施、办公设备、医务器具等,并应配置相应的专 用救助车。

第十四条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暖 通空调、建筑供配电、弱电等系统及无障碍设施等。 第十五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基本装备包括安全检查、安 全防护、生活活动设施、办公设备、医务器具等,并应配置相应的专 用救助车。

第三章建筑面积及相关指标

第十六条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房屋总建筑面积应根据批准 的床位数乘以床均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十七条各类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 以下规定执行:一类不高于25m²/床;二类不高于27m²/床;三类 不高于30m²/床;四类不高于32m²/床。其中受助人员用房建筑 面积不应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的70%。 第十八条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参 照表2确定。

DB11/T 537-2019 墙体内保温施工技术规程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做法和增强粉刷石膏聚苯板做法表2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用房使用面积指标(m²/床)

:1各类用房使用系数平均按0.65计

注:1各类用房使用系数平均按0.65计算。 2三、四类救助管理站不含观察隔离室,医务用房面积指标相应减少。 3 四类救助管理站不含工作人员值勤宿舍,工作人员生活用房面积指标相应 减少。

第十九条 、二、三、四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室外活动场 地面积宜分别按不低于4.0m/床、4.0m²/床、4.0m²/床和 4.5m²/床核定。

第十九条 二、三、四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室外活动场 地面积宜分别按不低于4.0m/床、4.0m²/床、4.0m²/床和 4.5m²/床核定。

第二十条新建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 乡规划,宜在城区范围内,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适合工程建设; 二、交通便利,并应具备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条件; 三、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卫生、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远离各类危险源和污染源。 第二十一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应按照功能要求、救助流 程以及受助人员的特点进行总体布局,做到分区合理、线路通畅、 服务方便,同时DB11T491-2016建筑轻质板隔墙施工技术规程.pdf.pdf,场地应设有对外紧急疏散出口。 第二十二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 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容积率宜为 0.65~1.0,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部门的相关规定且宜 不低于25%,机动车停车应符合当地城市行*管理部门的相关规 定。 第二十三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若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 护中心合建,应单独设置未成年人生活区和能够独立使用的活动 区,各自独立管理

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四条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有利于 流浪乞讨人员身心健康和适用、经济、安全的原则以及国家对救助 管理的具体要求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区周界宜设置围护设施 或利用建筑进行围合。 第二十六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明 快、简洁大方、标识清晰。 第二十七条受助人员居室应根据受助者的特点及需要,按照分 类救助、分类管理、分类处置的要求进行设置,包括男性成年受助 人员居室、男性未成年受助人员居室、女性成年受助人员居室、女 性未成年受助人员居室、智障及残障等特殊受助人员居室。各类 居室中受助人员床位应采用单层床。 第二十八条受助人员用房的内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环保、易 清洁的要求。墙面和墙裙的色调应适合受助人员的心理特点。观 察室和智障及残障等特殊受助人员居室内的方柱和内墙的阳角应 做成圆角,并应对插座、插头采取防护措施。管理用房的装修应符 合《党*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受助人员生活区应设置卫生间、盟洗室及浴室,并应 配备防滑设施,其数量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GJ36的相关规定执行。观察室和智障及残障等特殊受助人员 居室可设独立卫生间。 第三十条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生活和活动用房应 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居室的窗地比不应低于1:7。 第三十一条观察室和智障及残障等特殊受助人员居室的采光窗 应设置紧急状况下能够从外部开启的安全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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