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255-2017 重庆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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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J50-25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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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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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0-255-2017 重庆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5.2.11居住建筑温泉水应保护性开发利用,节约地下热水

15.2.12依据《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 及《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相关要 求。此条目的是为了核查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 绿色雨水基础设施、雨水径流控制是否符合实际要求

GB/T 41892-2022 智能船舶 机械设备信息集成编码指南15.2.12依据《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

15.2.14在竣工验收时,对照景

15.2.14在竣工验收时,对照景观专业和给排水专业施工

观察检查景观水体补水来源和补水管水表设置情况、控制雨水 源污染措施和利用水生动植物进行水体净化的实施情况

15.3.1卫生热水系统设备和管道的保温结构、材质、厚度是由 设计人员依据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和热水循环系统允许的 温降等条件计算得出的。如果保温的厚度等技术性能达不到设 计要求,或者保温层与管道粘贴不紧密牢固,以及设在地沟及潮 湿环境内的保温管道不做防潮层或防潮层做得不完整或有缝隙: 部将会严重影响热水管道的保温效果。因此,本条文对热水系统 设备和管道保温的施工作出了规定

16地源热泵系统节能工程

16. 1 一般规定

16.1.1本条规定了本章的适用范围。 16.1.2本条规定了地源热泵系统节能工程验收的原则和方法 16.1.3本条所作规定主要是避免地埋管换热系统安装完成后, 因在埋管区域再次施工等原因造成对地埋管换热器的破坏。要 注意的是,埋管区域不应以树木、灌木、花园等作为标识

16.2.1地源热泵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机组、管材、管件、水泵、 中间换热器、水处理设备、阀门、仪表、绝热材料、回填料等产品是 地源热泵系统节能工程中的主要技术参数。而外观是施工现场 可以确认的“可视质量”。为了保证地源热泵系统节能工程施工 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对地源热泵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管材、管件、 热源井水泵、阀门、仪表及绝热材料等产品的进场,应按设计要求 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逐一核对验收,验收一般应由 供货商、监理(或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的代表共同参与,并应 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记 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中文技术 资料、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和规定。

16.2.2地埋管换热器设计计算是地埋管地源热泵换热系统

计所特有的内容,由于地埋管换热器换热效果受岩土体热物性 地下水流动情况等地质条件影响非常大,不同地区,甚至同

区不同区域岩土体的换热特性差别都很大。为保证地埋管换热 器设计符合实际,满足使用要求,通常设计前需要对现场岩土体 热物性进行测定,并根据实测数据进行计算。本条强调岩土热响 应试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 16.2.316.2.4依据《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 对地理管地源热泵换热系统的施工和管道连接作出了规定。 16.2.5~16.2.7依据《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 对地下水地源热泵换热系统、地表水地源热泵换热系统、污水源 地源热泵换热系统的施工作出了规定。 16.2.8换热盘管、输水管道与附件,被直接埋地或安装于封闭的 部位时,均属于隐蔽工程。在封闭前,必须对其工程施工质量进行 验收,且必须得到现场监理人员认可的合格签证,否则不得进行封 闭作业。必要时,应对隐蔽部位进行录像或照相以便追溯。 通常应当检查的隐蔽部位是:理地、水体底部、不通行地沟、 穿墙、为建筑装饰所围档或包复的隐蔽部位。 16.2.9地源热泵系统安装完毕后,为了使系统达到正常运行和 节能的预期目标,规定应在供暖期或制冷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 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16.2.10地源热泵机组是主要的室内自身声源,施工验收时应 对设计所采用的机组性能进行核查,此外还应该采取有效的隔 声、减振措施。 16.2.11根据施工验收的地源热泵机组装机容量,机组性能和 项目生活热水总量或空调系统总冷热量等相关技术资料,可以通 过计算得到地源热泵系统全年预期可提供的能量占建设用地内 建筑物全年所需的总能源量的比例,以符合绿色建筑设计要求。

区不同区域岩土体的换热特性差别都很天。为保证地理管换热 器设计符合实际,满足使用要求,通常设计前需要对现场岩土体 应试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 16.2.3~16.2.4依据《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 对地埋管地源热泵换热系统的施工和管道连接作出了规定。 16.2.5~16.2.7依据《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 对地下水地源热泵换热系统、地表水地源热泵换热系统、污水源 地源热泵换热系统的施工作出了规定

16.2.11根据施工验收的地源热泵机组装机容量,机组性育

及管沟回填作出了规定。水平管沟坡度是为了保证地理管换热 器管内流体保持瑞流状态,确保系统及时排气和加强换热。 16.3.2抽水井和回灌井相互转换有利于开采、洗井以及岩土体 和含水层的热平衡。抽水井具有长时间抽水和回灌的双重功能, 要求不出砂又保持通畅。抽水并与回灌井设排气装置,可避免将 空气带人含水层

及管沟回填作出了规定。水平管沟坡度是为了保证地埋管换热 器管内流体保持流状态,确保系统及时排气和加强换热。

16.3.3水处理设备是开式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的关键设备,设

备的处理能力和过滤精度直接影响到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的 用效果。应重点检查产品性能报告、水质抽检试验、合格证书等

17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

17. 1 一般规定

17.1.1太阳能光热系统是指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太阳能供暖 系统和太阳能热水器系统。太阳能光热系统是由集热、贮热、循 环、供水、辅助能源、控制系统组成。 17.1.2本条规定了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验收的划分原则 和方法

17.2.1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设备、材料、阀「门、仪 表、保温材料等产品是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中的主要技术参 数。而外观是施工现场可以确认的“可视质量”。为了保证太阳 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过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对太阳能光热 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设备、材料、阀门、仪表、保温材料等产品的 进场,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逐一核对 验收,验收一般应由供货商、监理(或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的 代表共同参与,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 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 技术资料(中文技术资料、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应齐全,并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产品用量较多,其质量优劣关系到整个工程的节能效果和运行是 否可靠。因此,本条文规定对上述产品应进行热性能等技术性能 复验。复验应采取见证取样送检的方式,即在监理工程师(或建

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 至具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形成相应的复 报告。

2集热器、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是否安装齐全,直接 影响太阳能光热系统的运行效果,任何企业不得擅自增减和 更换; 3实际安装中,容易出现水泵、阀门的安装方向不正确的现 象,强调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是便于观察、操作和调 试的需要,也可实现系统运行节能的目的; 5热水供应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前进行水压试验,主要 是防止运行后漏水不易发现和返修; 6在实际应用中,太阳能热水系统常常会进行温度、温差、 玉力、水位、时间、流量等控制,本条强调上述传感器安装的质量 和注意事项,工程中不得随意增减或变更传感器数量或规格。以 及从安全角度考虑,本条还强调所有电气设备和与电气设备相连 接的金属部件应做接地处理以及电气与自动控制系统的高温保 护、防冻保护、过压保护必须可靠并应与安全报警联动; 7基座是很关键的部位,关系到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稳定和 安全,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为防止雷电伤人,钢结构支架应 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17.2.4本条规定集热器的安装质量验收

1贮水箱贮存的是热水,因此对水箱的材质、规格作出 要求; 2为了确保安全,防止滑脱,贮水箱安装位置应正确,并与 底座固定牢靠; 3实际应用中,不少贮水箱采用钢板焊接。因此对内外壁 尤其是内壁的防腐提出要求,以确保不危及人体健康和能承受热

水温度; 4为防止触电事故,对贮水箱内箱接地作特别强调; 6要求水箱安装前作满水和水压试验,主要避免安装后漏 水不易修补。 17.2.6为确保电水加热器的使用安全,其可接近的裸露导体必 须永久接地或接零,且可靠固定,并应有防漏电、防干烧等保护 装置。

4为防止触电事故,对贮水箱内箱接地作特别强调; 6要求水箱安装前作满水和水压试验,主要避免安装后漏 水不易修补。 17.2.6为确保电水加热器的使用安全,其可接近的裸露导体必 须永久接地或接零,且可靠固定,并应有防漏电、防干烧等保护 装置。 17.2.8太阳能光热系统中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位置特殊, 且出现质量问题后不易发现和修复。因此,本条规定应随施工进 度对其及时进行验收。且必须得到现场监理人员认可的合格签 证,否则不得进行封闭作业。必要时,应对隐蔽部位进行录像或 照相以便追溯。 通常应当检查的隐蔽部位是:人不能进入的吊顶、穿楼板或 穿墙、为建筑装饰所围档或包复的管道安装绝热、绝热层附着的 基层及其表面处理、绝热材料粘接或固定、绝热板材的板缝及构 造节点等。

17.2.9本条强调系统联动调试完成后,应进行3d试运转,以 察实际运行是否正常。

17.2.10太阳能光热系统安装完毕后,为了使系统达到正常

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17.2.11太阳能光热系统中采用辅助热源热泵机组和锅炉一般 没置于屋顶,控制不当会对周围建筑产生噪声干扰,施工验收时 应对设计所采用的机组性能进行核查,此外还应该采取有效的隔 声、减振措施。

能和项目生活热水总量或空调系统总冷热量等相关技术资料,可 以计算得到的太阳能光热系统全年预期可提供的能量占建设用 地内建筑物全年所需的总能源量的比例,以符合绿色建筑的设计

能和项目生活热水总量或空调系统总冷热量等相关技术资料

17.3.3根据集巢供热水系统特点相应提出的要求。 17.3.4太阳能光热系统专用标识的形状、颜色、尺寸和安装高 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规 定,且须符合消防设施管理的基本要求。并核查光热光伏一体化 设计文件

18太阳能光伏系统节能工程

8.1.1本条规定了本章的适用范围, 8.1.2本条规定了太阳能光伏系统节能工程验收的划分原则 方法,

18.2.1太阳能光伏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光伏组件、汇流箱、电 览、并网逆变器、配电设备等产品是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中的主 要技术参数。而外观是施工现场可以确认的“可视质量”。为了 保证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施工过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对太阳能 光伏节能工程采用的光伏组件、汇流箱、电缆、并网逆变器、配电 设备等产品的进场,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 进行逐一核对验收,验收一般应由供货商、监理(或建设单位代 表)、施工单位的代表共同参与,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 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 正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中文技术资料、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 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18.2.2本条规定了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安装质量验收,

1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安装方位和倾角是精心设计的,目的 是确保系统达到最大功率输出,而支撑结构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则 是保证光伏组件安全可靠运行的保障,故强调太阳能光伏系统的 安装方位、倾角和支撑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 2光伏组件、汇流箱、直流配电柜、连接电缆、触电保护和接

地、并网逆变器、配电设备及配件等是保证系统能够安全、正常和 高效运行,达到工程目的的必要组件,在施工时未经设计人员同 意,就擅自增减、合并和替换; 4对于安装在建筑物上的光伏系统来说,安全问题至关重 要。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应可靠连接,各种禁止、警告、指令、提 示等标示牌应齐全

18.2.3本条对光伏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测试方法作了规定,为

保证系统的输出功率,强调光伏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应符合设

18.2.5本条对太阳能光伏系统试运行与测试的内容作出了

18.2.6根据施工验收的太阳能光伏方阵安装面积及性能和

18.2.6根据施工验收的 阳能光伏方阵安装面积及性能和坝 目年耗电量等相关技术资料,可以计算得到的太阳能光伏系统全 手预期可提供的能量占建设用地内建筑物全年所需的总能源量 的比例,以符合绿色建筑的设计要求

18.3.1为避免在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出现异常、检修或系统切 换等情况下,导致的对电力系统或人身安全的影响或危害,应按 照《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203的要求,设 置必要的防触电警示标识、系统隔离专用标识、应急警告标识等 标识。太阳能光伏系统专用标识的形状、颜色、尺寸和安装高度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规定, 且须符合消防设施管理的基本要求

19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19.1.1本条规定了本章的适用范围。 19.1.2建筑节能工程涉及很多内容,因建筑类别、自然条件不 司,节能重点也应有所差别。在各类建筑能耗中,供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供配电及照明系统是主要的建筑耗能大户;建筑节能工 程应按不同设备、不同耗能用户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便于实 施对建筑能耗的计量管理;故列为检测验收的重点内容。建筑能 源管理系统(BEMS,building energymanagement system)是指用 于建筑能源管理的管理策略和软件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是指 采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等)为建筑供冷、 共热、供电的系统。建筑冷热电联供系统(BCHP,buildingcool ing heating&.power)是为建筑物提供电、冷、热的现场能源 系统。 19.1.3监测与控制系统的验收流程应与《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 收规范》GB50339一致,以免造成重复和混乱。 19.1.5本条列出了与建筑节能关系密切的系统检测项目。 19.1.6因为空调、供暖为李节性运行设备,有时在工程验收阶 段无法进行不间断试运行,只有通过模拟检测对其功能和性能进 行测试。具体测试应按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验收大纲进行

.2.1设备材料的进场检查应执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 》GB50339和本规范3.2节的有关规定。建筑上用的监测控制

系统,不做复检。设备和材料等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各设备: 装置应有清晰的永久铭牌,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应齐全,

装置应有清 件位齐生 19.2.2监测与控制系统的现场仪表安装质量对监测与控制系 统的功能发挥和系统节能运行影响较大,本条要求对现场仪表的 安装质量进行重点检查。

19.2.2监测与控制系统的现场仪表安装质量对监测与

统的功能发挥和系统节能运行影响较大,本条要求对现场仪表 安装质量进行重点检查。

19.2.5验收时,冷热源、空调水系统因季节原因无法进行不

断试运行时,按此条规定执行。黑盒法是一种系统检测方法, 种测试方法不涉及内部过程,只要求规定的输入得到预定 输出。

规范》GB504112007强制性条文第13.2.5条等同。验收时,通 风与空调系统因季节原因无法进行不间断试运行时,按此条规定 执行。

19.2.8本条主要适用于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的监测与计重 仪表的检测。

2.8本条主要适用于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的监测与计量

提出的功能要求。主要检测用电量监测计量系统及各种用电参 数、谐波情况;功率因数改善控制,自备电源负荷分配控制,变压 器台数控制

条所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主要检测照明系统定时开关控制、工 作人员感应控制、根据室外自然光照度进行的减光控制和多种模 式的场景控制等功能

筑设备通过优化运行、维护、管理实现节能。建筑能源管理系统 按时间(月或年),根据检测、计量和计算的数据,作出统计分析绘 制成图表;或按建筑物内各分区或用户,或按建筑节能工程的不 司系统,绘制能流图;用于指导管理者实现建筑的节能运行。

优化监控等节能控制系统是实现设备需求控制和系统能效优化 的关键,本条要求其应满足设计要求,以实现节能控制功能。 19.2.13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可以利用专用软件对建筑各 能耗进行检测、统计和分析,以最大化地利用资源和最大程度 低减少能耗,同时也可以减少管理人员。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具 体本设计与安装验收,按照重庆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 程》DBJ50/T153的规定执行。 19.2.14电梯是公共建筑的一大耗能设备,合理的选择电梯自 动控制和群控方式是电梯节能设计和运行的一个重要方面 19.2.15参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数据监测系统技 术导则》(试行)制定本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新 技术,有必要掌握其运行效果,指导其运行管理,并为可再生能源

术导则》(试行)制定本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 技术,有必要掌握其运行效果,指导其运行管理,并为可再生能 建筑规模化应用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和经验储备

19.3.1本条所列系统性能检测是实现节能的重要保证。这部 分主要是对系统进行系统性能检测。这部分检测内容一般已在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验收中完成,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检测验收 时,以复核已有的检测结果为主,故列为一般项目。

20.1.1本条说明本章的适用范围。 20.1.2建筑环境工程验收应结合《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 计标准》DBJ50052附录D《国家一星级设计标识和重庆市绿色 建筑设计银级标识达标条文要求》或《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 筑)设计标准》DBJ50071附录G《国家绿色建筑一星级设计标识 和重庆市绿色建筑设计银级标识达标条文要求表》及设计要求进 行,不仅设计标准规定的控制项、评分项应按照本规范相应技术 规定进行验收外,设计要求执行的可选条文也应严格按照本规范 相应技术规定进行验收

20.2.1在《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及 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中对室外 热环境提出了要求,在施工验收时应对项目所采取的缓解城市热 岛的措施进行核香查,例如具有遮荫措施的户外活动场地面积,屋 顶、地面、道路所用材料的太阳辐射反射系数等是否符合设计要 求。对于公共建筑,应检验所有条款,对于居住建筑,仅需检验第 1款。 20.2.2对照设计文件核查,重点应核查所采用的玻璃幕墙的可 回业二业自不

20.2.2对照设计文件核查,重点应核查所采用的玻璃幕墙的可 见光反射比是否与设计一致,控制减少室内产生溢光的措施(或 者所有室内非应急照明的自动控制启停情况)是否与设计一致。

20.2.2对照设计文件核查,重点应核查所采用的坡璃幕墙的可

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50071中对室内 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系数提出了要求,在验收时应对其是否满足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和设计要求进行检查,重点核 查窗地面积比以及窗的位置、尺寸是否与设计一致。主要功能房 间主要包括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室、客房、会议室、餐厅、商店以及 居住建筑中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等。

居住建筑中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等。 20.2.4在《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中 对建筑内距离外围护结构5米及以上范围区域自然采光系数提 出了要求,在施工验收时应对其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检验,重 点核查窗地面积比、窗的位置、尺寸是否与设计一致。对使用了 导光筒、导光纤维、导光柱、反光板、棱镜玻璃窗、天窗、下沉庭院 等设计手法的地下空间,应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核查设置情况。另 外,还应查验有无采取减小窗的不舒适眩光措施 20.2.5~20.2.6在《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及《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50071 中对室内声环境有明确要求,在施工验收时应对设计所采用的隔 声降噪措施进行核查。重点核查隔声屏构筑物的位置、材质和安 装高度、宽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植物隔声屏的位置、密度、宽 度、深度及高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核查环境噪声影响测试评 估报告、噪声预测分析报告(若环评报告中包含噪声预测分析的 相关内容,则可不单独提供噪声预测分析报告) 建筑室内主要功能房间的分户墙空气声隔声性能的检测方 法应按照《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4部分:房间之间空 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19889.4进行;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 的检测方法应按照国家标准《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第7 部分:楼板撞击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19889.7进行。重点核 查建筑构件(墙体、楼板等)的隔声性能是否与设计一致,室内噪 声源的声压级、布置否与设计一致。

对建筑内距离外围护结构5米及以上范围区域自然采光系数提 出了要求,在施工验收时应对其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检验,重 点核查窗地面积比、窗的位置、尺寸是否与设计一致。对使用了 导光筒、导光纤维、导光柱、反光板、棱镜玻璃窗、天窗、下沉庭院 等设计手法的地下空间,应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核查设置情况。另 外,还应查验有无采取减小窗的不舒适眩光措施

20. 2. 5 ~20. 2. (

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及《居住建筑节能65%(绿 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对场地生态修复及表层土利用情 况提出了要求,在施工质量验收时应对在建设过程中确需改造的 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的现状是否满足要求进行核查,查看施 工文件中关于生态恢复或补偿措施的记录,如对土壤进行生态处 理,对污染水体进行净化和循环,对植被进行生态设计以恢复场 地原有动植物生存环境等

及《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相关 求。应对于材料的材质、颜色核查是否与设计一致,若不一致! 需提交外表面材料太阳辐射吸收系数检测报告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和围挡采用可循环利用材料情况,施工现场 料消耗定额执行情况,土石方外运或二次转运情况,施工现场 公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节水器具使用情况,生活用水和工程 水的计量情况,施工区、生活区和办公区节能照明灯具的应用 况以及用电计量情况,节能型施工设备应用情况,施工现场临日 实施合理采用自然采光、通风和外窗遮阳实施的情况

20.2.14为减少相邻空间的噪声干扰以及外界噪声对室内的

向,《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及《居住建 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对设备系统的布置 提出了要求,在施工验收时应核查变配电房、水泵房等设备用房 的位置及其设备系统的布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为减少排水噪 声,《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及《居住建 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对同层排水或新型 降噪管的使用提出了要求,在施工验收时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 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检验其是否满足设计

20.2.16依据《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50052 及《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相关要 求。核查监测装置的性能要求是够满足设计要求,安装数量、位 置等是否与设计要求一致。

20.2.17依据《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 及《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相关要 求。在竣工验收时应对照建筑总平面图,现场观察检查建筑平面 布局与图纸的一致性;对照室外风环境模拟报告,现场观察检查 风环境不利点处优化措施的实施情况

50071相关要求。在竣工验收时,应对照场地规划图、建筑总 面图、日照模拟分析报告,现场观察检查建筑布局、间距以及与 边建筑的关系。

20.2.19依据《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 相关要求。在峻工验收时,应对照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气流组 织模拟分析报告,核查暖通空调系统设备和末端装置产品质量证 明文件,现场观察检查重要功能区供暖空调系统设备和末端装置 的安装情况,卫生间、餐厅、地下车库等区域送排风装置安装情 况,以及气流组织优化措施的实施情况

20.2.21在竣工验收时,核查建筑是否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照相关设计文件及计算书核香设计内容的落实情况

21.1.1本条说明本章的适用范围。 21.1.2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验收应结合《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 筑)设计标准》DBJ50052附录D《国家一星级设计标识和重庆市 绿色建筑设计银级标识达标条文要求》或《居住建筑节能65%(绿 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附录G《国家绿色建筑一星级设计 标识和重庆市绿色建筑设计银级标识达标条文要求表》及设计要 求进行,不仅设计标准规定的控制项、评分项应按照本规范相应 技术规定进行验收外,设计要求执行的可选条文也应严格按照本 规范相应技术规定进行验收

21.2.1《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及《居 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中对生活热水 供应方式提出了要求,在施工验收时应对其采用的节能供水方式 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检验。核查系统峻工图纸、主要产品型式 检验报告、运行记录、第三方检测报告、专项计算分析报告等设计 文件,并现场核查系统设置情况

21.2.2《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50 052 及《

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I50071中对可再生能 源利用提出了要求,在施工验收时应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系 统设置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检验。对于所设计的可再生 能源系统,其能效和相关设计参数须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21.2.3《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及《居 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中对建筑造型 提出了要求。在施工验收时应对不具备遮阳、导光、导风、载物、 铺助绿化等作用的飘板、格栅和构架以及单纯为追求标志性效果 的塔、球、曲面等装饰性构 比例进行核定

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50071中对建筑造型 提出了要求。在施工验收时应对不具备遮阳、导光、导风、载物、 铺助绿化等作用的飘板、格栅和构架以及单纯为追求标志性效果 的塔、球、曲面等装饰性构件的造价占总造价的比例进行核定。 21.2.5《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及《居 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中对混凝土结 构中的梁、柱纵向受力钢筋用材强度等级提出了要求。因此,在 施工验收时应对混凝土结构中的梁、柱纵向受力钢筋用材强度等 级是否满足设计和相关国家规范要求进行检验。 21.2.6《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及《居 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中对混凝土结 构中受力普通钢筋使用情况、钢结构中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 量使用情况提出了要求,在施工验收时应对上述内容是否满足设 计和相关国家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混凝土结构中的受力普通钢 筋,包括梁、柱、墙、板、基础等构件中的纵向受力筋及箍筋。应对 照竣工图、施工记录及材料决算清单进行现场核查。 21.2.7《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及《居 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中对现浇混凝

21.2.5《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及

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中对混凝工 构中的梁、柱纵向受力钢筋用材强度等级提出了要求。因此 施工验收时应对混凝土结构中的梁、柱纵向受力钢筋用材强度 级是否满足设计和相关国家规范要求进行检验

21.2.6《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及《居 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中对混凝土结 构中受力普通钢筋使用情况、钢结构中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 量使用情况提出了要求,在施工验收时应对上述内容是否满足设 计和相关国家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混凝土结构中的受力普通钢 筋,包括梁、柱、墙、板、基础等构件中的纵向受力筋及箍筋。应对 照工图、施工记录及材料决算清单进行现场核查

21.2.7《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及

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中对现浇混凝 使用情况提出了要求,在施工验收时应对其用量是否满足设计 求进行检验。此外,预拌混凝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拌混 土》GB/T14902的规定。应对照竣工图纸及说明,以及预拌混 土用量清单等证明文件进行现场核香

21.2.8《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

《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中对预 砂浆应用提出的要求,为可选条文。在施工验收时应对其用量 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检验

21.2.10《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

应不低于30%,或利用面积应不低于300m。 21.2.11《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及 (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50071中对工厂 化预制生产的建筑构、配件应用提出的要求。在施工验收时应对 预制装配率和构、配件的运输距离进行核查。要满足绿色建筑要 求,预制装配率应不低于15%,且运输距离控制在水路500km,陆 路200km以内。 21.2.12《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中对 可重复使用的隔断(墙)应用提出的要求,为可选条文。在施工验 收时应对可重复利用隔断(墙)的应用面积比例进行核查。要满 足绿色建筑要求,可重复使用隔墙和隔断面积比例不应低于可变 换功能的室内空间全部隔墙和隔断面积之和的30%。 21.2.13《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及 《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中对可再 循环利用材料提出了要求。在施工验收时应对可再循环利用材 料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检验。施工验收应根据工程决算 材料清单和相应的产品检测报告,核查相关建筑材料的使用 情况。

21.2.14绿色建材应用重点核查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建筑

块(砖)、预拌砂浆、节能门窗等的应用情况

22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现场检验

22.1.1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实体检验,是验证工程质量

22.1.1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实体检验,是验证工程质量的有效 手段之一,这是保障重要功能质量的技术措施。 为保证地面和楼面的节能构造做法符合设计要求,本规范在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基础上增加 厂对地面节能构造进行现场实体检验的内容。 由于本规范包括绿色建筑方面的要求,对采用了非传统水源 利用的工程项目,增加了非传统水源回用水水质的现场抽样 检测。 22.1.3、22.1.4本章所要求做的所有现场实体检验要求都要委 托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并要求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实 施,是为了保证现场实体检验的真实性。 外墙和地面节能构造、系统节能性能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 理(建设)单位人员见证下实施,外窗气密性、非传统水源的现场 实体检测应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见证下抽样。 22.1.5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应查找原因 对因此造成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或评估,制定相应 的技术处理措施,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弥补或消除后重新进行检 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对于建筑外窗气密性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22.1.5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应查找原

对因此造成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或评估,制定相应 的技术处理措施,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弥补或消除后重新进行检 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对于建筑外窗气密性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的,应查找原因进行处理,使其达到要求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 方可通过验收。

22.2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22.2.1对建筑围护结构的检验包括对外墙和地面节能构造以

地面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范围包括有保温层的底层地面 和楼面。对于有防水或防潮要求的底层地面,在钻芯检验后,施 工单位应做好对防水层或防潮层的修复工作。对于一些防水或 防潮要求较高的特殊功能性房间的地面,为防止损坏地面防水层 或防潮层,可在征得设计、监理及建设质量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 不进行此项检验,但应留下相应部位的施工影像资料。 屋面由于施工完成后对构造层进行现场实体检验容易造成 室面防水层破坏,因此,屋面施工完成后不再进行现场实体检验。 室面保温层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 的检查,除做好详细的隐蔽检查记录和其他相关施工记录外,可 采取留下影像资料的方式来证明屋面保温层的施工质量符合设 计文件的要求。 外窗除产品进场时对外窗的“四性”进行正常送检外,在外窗 安装完成后,规定在其使用位置对外窗的气密性进行检测,目的 是防止送检合格,实际安装后不合格的情况发生。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检测考虑到检测条件、检测费用和检测 周期的影响,不作强制要求。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时,其检测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等可在合同 中约定,

规定的现场实体检验抽样的数量较少。地面保温包括底层地 保温和楼面保温,底层地面保温和楼面保温构造做法通常情况 不一样,应分别抽查。外墙如果存在有多种节能构造做时,也 分别抽查。

22. 3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22.3.2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目的是验证系统节能性能是否符

22.3.2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目的是验证系统节能性能是否符 合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水力平衡度及室外管网热输送效率 的检测只针对集中供冷(热)系统设备,完工后进行检测验证。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和抽样数量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中 约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检测项目,但合同中约定的检测项目和 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目的是各项目是否符合设计和相关标 准的要求。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部位、方法,应在专项施工 方案和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且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见证 下进行。

2.4非传统水源回用水水质检测

22.4.2对非传统水源的利用是资源再生利用中的一项重要内 容,在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完工后,非传统水源回用水 的水质检测应由检验检测机构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 在现场实地采样后送回试验室进行检测,并由检验检测机构出具 相应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 水质》GB/T2549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 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等国 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若设计文件对水质有特别要求的,检测结果还应符合设计的 规定。

23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23.0.1本条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的规定,结合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提出了建筑节能(绿色建筑) 工程验收的原则性条件:第一,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应 全部验收合格;第二,分部工程已在施工单位自评检查评定合格: 第三,已通过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以及系 统功能检验、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非传统水源回用水 水质检测等;以确认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达到可以进行 验收的要求条件。在具体进行单位工程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 工程质量验收时应符合本规范23.0.7的相关规定。 23.0.2验收组织机构、验收程序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参加验 收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参加验收人员各专业应配备齐全。对各 阶段的具体要求如下: 1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 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 参加; 2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 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 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 3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现场检验应由监理工程师主 特,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 以及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检测单位人员参加; 4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 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 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 人以及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检测单位人员参加

23.0.3本条是对建筑节能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质量条件的基 本规定。本条规定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一致。应注意对于“一般项目”不能作为可有可无的 验收内容,验收时应要求一般项目亦应“全部合格”。当发现不合 格情况时,应进行返工修理。只有当难以修复时,对于采用计数 检验的验收项目,才充许适当放宽,即至少有90%以上的检查点 合格即可通过验收,同时规定其余10%的不合格点不得有严重 缺陷”。对“严重缺陷”可理解为明显影响了使用功能,造成功能 上的缺陷或降低。 23.0.5本条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 2007第15.0.5条,建筑节能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应在各分项工 程和各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围护系统节能子分部验收时,围护结构的外墙、地面节能构 造以及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应合格;供暖空调设备及管网、 电气动力及给排水节能等子分部验收时,相应系统的节能性能现 场实体检验应合格。 23.0.6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验收时,所含验收项目应 按本规范第20章和第21章的规定进行查验,相关项目应按设计 文件全部完成,质量证明文件应完整,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非 传统水源回用水的水质现场取样检测应合格。 23.0.7由于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的特殊性,对执行 公共违共会 型

23.0.3本条是对建筑节能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质量条件的基 本规定。本条规定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一致。应注意对于“一般项目”不能作为可有可无的 验收内容,验收时应要求一般项目亦应“全部合格”。当发现不合 格情况时,应进行返工修理。只有当难以修复时,对于采用计数 检验的验收项目,才充许适当放宽,即至少有90%以上的检查点 合格即可通过验收,同时规定其余10%的不合格点不得有“严重 缺陷”。对“严重缺陷”可理解为明显影响了使用功能,造成功能 上的缺陷或降低

T/CECS94-2019 建筑排水内螺旋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及条文说明23.0.5本条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

围护系统节能子分部验收时,围护结构的外墙、地面节能 造以及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应合格;供暖空调设备及管 电气动力及给排水节能等子分部验收时,相应系统的节能性能 场实体检验应合格

23.0.6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验收时,所含验收项目 按本规范第20章和第21章的规定进行查验,相关项目应按设 文件全部完成,质量证明文件应完整,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传统水源回用水的水质现场取样检测应合格

23.0.7由于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的特殊性JGJ/T 421-2018 冷弯薄壁型钢多层住宅技术标准,对执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和《居住建筑节 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全部规定的单位工程, 往往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后,该部分工程还达不到验收要 求。因此本条提出对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的验收,可按 建设工程规划及设计文件确定的相应工程建设要求采取分段和 全面验收方式进行。特别指出的是,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工 程应在进行最后一个或几个功能部分的分段验收时完成,否则不 予对最后一个或几个功能部分或最后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进行

定的单位工程,还应准备第4、5、15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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