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张政发[2018]12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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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张政发[2018]12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

张政发(2018)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现将《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1日

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我 币实际DB34/T 2922-2017 水利水电工程底横轴驱动翻板钢闸门制造、 安装及验收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永定区和武陵源区城市、乡镇以及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慈利县和桑植县可参 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审批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 定。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依照国家现行规范、规定及标准执 行。

(二)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 类,具有多种用途的建筑应以其实际主要使用功能作为归类的 依据。 第五条建设用地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 确兼容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 确兼容范围的,根据附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 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六条建设用地容量指标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控制性详细 规划确定地块指标;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其容量指标原 则上应按附表2《建设用地容量控制指标表》执行。各组团容 积率原则上控制为:中心城市永定组团2.5,南庄坪组团2.0, 官黎坪组团2.0,且住岗组团2.5,荷花组团2.5,西溪坪组团 2.5,阳湖坪组团2.5,枫香岗组团2.5,沙堤片区2.5;武陵 源城区1.8。 (二)涉及旧城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满足功能、景观、 日照、消防等相关要求前提下,经履行相关程序,其容积率指 标可适当提高。 (三)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应按 使用性质分类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应按不同性 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其相应的建设容量指标换算成建设 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四)原有建设用地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应进行 扩建。 (五)居住类项目应当成片规划,原则上形成居住小区或 者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宜以道路网划分,形成规整地块 用地规模应达到50亩以上。 (六)工业用地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 积不应超过工业项自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 应低于30%。

(一)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采光、通风、 消防、视觉卫生等各专业规范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下表的控制 要求。

注:1.表中建筑间距的单位为米, 2.主要朝向与次要朝向之间的间距按次要朝向要求进行控制。 3.棚户区改造项目难度较大时可参照旧区标准执行

(二)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通凤、采 光等各专业规范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下表的控制要求。

(二)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通风、采 光等各专业规范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下表的控制要求。

注:1.表中建筑间距的单位为米。

2.棚户区改造项目难度较大时可参照旧区标准

2.棚户区改造项目难度较大时可参照旧区标准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满足居住建 筑对间距的要求。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 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居住建筑的 间距,须在同类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 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八条建筑日照 (一)张家界市位于第II类建筑气候区内,属于中小城市 级,其日照标准原则是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在规定的日照 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有效时间范围内,以建筑底层窗 台面(指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为计算起点所获得的 日照时间。 (二)日照分析对象 1.居住建筑; 2.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包括中、小学校的普通教室, 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 养院的寝室等。

第九条建筑离界 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符合日照、消 防等各专业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建筑的离界距离,按附表3《建筑离界最小距离控 制表》的规定控制,并同时符合建筑间距和日照的相关规定。 (二)界外紧邻公园、绿地、户场、水面等开敲空间时 按相关规定具体确定。 (三)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应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 (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 最小值为3米。 (四)教学楼、病房楼、幼儿园、老年公寓、加油加气站 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它有特殊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的建筑物、构筑物,因自身特殊要求应增加相应离界距离。 (五)构筑物的离界距离参照相应高度的非居住建筑次要 朝向的离界距离要求执行。 第十条建筑退让 (一)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距离应按附表4《建筑退让城 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的规定控制,并同时满足建筑间 距和日照的相关要求,符合以下规定: 1.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切角线(即交叉口两条道路 红线进行切角处理后的斜线)的距离,多、低层应在相应规定

的基础上增加3米,高层增加6米。在不同宽度道路相交的平 面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多者计。 2.建筑物的台阶、无柱雨蓬等其它附属设施不应逾越道路 红线,突出建筑主体的台阶和无柱雨蓬的距离不应超过其建筑 主体退让距离的1/4。 3.传达室、门卫室、大门、进出闸口等附属建筑物、构筑 物的退让距离:城市主干道不应小于6米、次干道不应小于4 米、支路不应小于2米。 4.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中 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主、次道路 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作为疏散 空间并应预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二)与铁路运营无关的新建建筑退让最近一道铁轨的距 离除符合其专业规范要求外,同时应符合:高速铁路不少于50 米,磁悬浮线路轨道不少于30米,铁路干线不少于30米,铁 路支线不少于20米。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区等对噪声敏感 的建筑退让最近一道铁轨的距离不应小于200米。 (三)沿河道、溪流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改扩建建筑,其 退让澧水干流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退让澧水支流 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0米,退让其它溪流规划蓝线的距 离不应小于10米。 (四)建筑退让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4米。

(五)建筑退让应满足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 (六)建筑退让同时存在多种控制因素时,应按其中的最 大要求进行控制。 第十一条建筑层高 (一)居住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应小于2.8米、不宜大 于3.6 米。 (二)办公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应大于4.2米,非标准 层可大于4.5米、小于9.4米。 (三)商业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应大于5.6米,非标准 层可大于5.6米、小于13.4米。 第十二条装配式建筑配建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 办公、酒店、综合楼、工业厂房等建筑,适合于工厂预制的地 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的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 工程,以及社会投资的适合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自均应采 用装配式建筑。 (二)社会投资的适合采用装配式的房地产开发项自应按 规定的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配置装配式建筑。

第十二条城市景观 (一)城市景观总体要求 坚持以“澧水绕群山、七溪皆归源、绿廊通山水、一城带 九岸”为总体景观结构,体现本土民族特色,强调景观节点、 景观廊道、城市天际线以及城市标志物等要素打造,并重点做 好滨水、山体背景、道路两侧景观凤貌控制。 (二)滨水景观凤貌 滨水景观风貌应与自然环境、城市景观和谐统一,体现地 方文化特色。临河建筑立体上应梯级布置,以多、低层建筑为 主,适当布置高层,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的空间形态;平 面上应灵活布局,与河流岸线、水体形态等相呼应,形成灵动 多样、线形流畅的平面形态。 (三)山体景观界面 中心城区澧水南岸建筑应以大门山山体为背景,澧水北岸 应以回龙山、月斧山等自然山体为背景,建筑的体量、高度、 形态应与背景山体相协调JC/T 2341-2015 膨胀蛭石防火板,不能对背景山体的主体景观如大1、 洞、烈士塔等形成视线遮挡。各城市组团的建筑高度原则上应 安附表5《中心城市建筑高度控制一览表》的规定控制。 (四)道路两侧景观

1.临街和重点建筑应进行夜景亮化。亮化光源以黄白颜色 为主,整体要求色彩亮丽,图案文字清晰协调,整洁美观,用 字规范,书写工整,讲究艺术品位。要采用节能环保灯具和 ED等新型现代光源,不能对建筑物原有风貌、结构安全、消 防通道、城市公用设施使用产生影响。办公建筑等公共建筑除 单位标识外,原则上不超过三种颜色。住宅建筑以柔和的黄色 光源为主;河流、公园、广场、桥梁等公共场所及市政设施可 根据周围的环境及实际需要设置。高层住宅楼应当在顶部适当 设置夜景灯光;高层非住宅建筑应当进行外立面整体夜景灯光 打造。 2.临街建筑不宜布置小升间门面,不应采用卷闸门,严格 控制商住综合楼中商业建筑的功能业态,满足相邻住户的油 因、气味、噪音等环保要求。户外户告、标语牌等应与周围景 观协调,整洁美观,确保安全。除有保密、安全等需要的特 殊部门外,不宜建设围墙,鼓励用绿化作分隔处理。 3.临街建筑与道路红线之间的区域应合理布置绿地、城市 小品,不应设置锅炉房、污水池、化粪池、厨房等附属设施。 临街建筑的排水管、电力线、弱电线、煤气管等应统一定位布 置,进入管井。 第十四条建筑风格 (一)建筑风格总体控制要求

建筑风格应以本土民族特色为主,与自然环境、城市文脉 及建筑空间环境相协调,并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和建筑功能分别 控制。 (二)不同建筑类型外观凤格控制要求 1.高层建筑应体现现代民族风格,运用现代材料,提炼和 运用地方民族元素符号,体现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宜以点式 布置方式为主,建筑面宽不应超过45米。 2.多、低层建筑应运用地方民族建筑元素符号,突出地方 民族特色。 3.建筑屋顶样式和造型宜丰富多样、高低错落,提倡坡屋 贞的使用,避免平屋顶的独立使用。 (三)不同建筑功能外观风格控制要求 1.居住类建筑:体现地方民族特色,注重运用地方民族元 素符号,宜选用现代、新中式和新古典等建筑风格。 2.商业、科教、办公等公共类建筑:体现现代气质,注重 提炼和运用地方民族元素符号,宜选用土家、现代和新中式等 建筑风格。 3.交通枢纽、文化场馆等大型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功能需 求,以现代风格为主,融入地方民族特色和自然山水形态特征, 4.工业建筑:体现现代气质,宜选用现代建筑格。 (四)建筑宝外装修要求

4.工业区:应体现现代工业的气息,以明度较高的色彩为 主。

第十六条道路系统 (一)城市主十路与主十路的交叉口间距一般应为500 000米,次十路与主千路、次十路与次十路的交叉口间距一般 应为300一500米,支路与次干路、支路与支路的交叉口间距 般应为150一300米。 (二)城市道路网规划宜形成环状或网状的路网系统,道 路设计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符合其相应要求。 (三)城市道路纵坡宜采用0.3%一6%,道路交叉口纵坡不 应超过2.5%。小区内部道路或遇特殊困难的城市道路最大纵坡 不应超过8%。 (四)建设用地仅邻一条城市道路时,原则上只充许开设 个机动车出入口(学校、车站、电影院等人员密集的场所除 外);当相邻城市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建设用地面积≤2 公顷时,亦只允许开设一个机动车出入口,且应开向最低一级 城市道路,建设用地面积≥2公顷时,可设主次两个出入口。 (五)交通流量较大的建设用地,其机动车主要出入口的 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城市主次道路交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义点起不 应小于70米。 2.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各类 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 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 4.距公园、学校、儿童、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应大于 20米。 5.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和其它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建设用地对城市道路开设的出入口其变坡点应设置 在道路红线以外,出入口宽度不宜大于7米,大客车(货车) 出入口不宜大于10米,车站、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可适当放 宽。 第十七条公共交通系统 (一)道路设计应体现公交优先原则,有条件的道路应当 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公交专用车道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米。 (二)公交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交停靠站应结合公交规划、沿线交通需求等其他交通 站点设置。城区停靠站间距宜为300一500米,郊区停靠站间 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米半径计算,不得小于 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米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

第十九条居住类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 商业、办公等其它类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超过1方平方米时, 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二十条‧停车位配建标准 (一)中心城市建设工程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按附表 6《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表》执行。 (二)地下停车场在规划、建设中应当与人防设施相结合。 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或占 用、停用。 (三)停车场(库)可以采用地面、地下、机械式汽车库 等形式,并遵循地下停车为主、地面停车为辅的原则,地面停 车占比不宜超过20%。鼓励采用机械式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等 停车形式。 (四)分期建设的项自,其停车位配建应单独核算、单独 配置,具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其停车位配建应分升核算GBT 12604.7-2021 无损检测 术语 泄漏检测.pdf, 统一配置。 (五)建设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车位指标,机 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的停车位指标以自行车 为计算当量;轻型、中型和大型客货车位分别可按1.5、2.0 和2.5的系数比例换算成小型汽车车位数。

(六)地上机械式汽车库应参照相应高度非居建筑的相关 要求执行,满足消防、建筑间距、建筑离界、建筑日照等的要 求。

第二十八条市政工程包含: (一)铁路及其站场、桥涵等; (二)道路,包括公路、街道及其桥涵、道口、停车场等 附属设施; (三)市政管线,包括供水管道、排水管(渠)道、电力 线路(电力电缆和架空电线)、电讯线路(通讯电缆和光缆、 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和石油管道等管线及其 附属设施; (四)机场及其有关设施; (五)河道、码头及其附属设施; (六)防洪排渍工程、水利工程、地下取水工程; (七)人防等地下空间工程; (八)无线电台塔和路灯等。 第二十九条市政工程的设计建设应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 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绿地应符 合下列规定: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应小于40%; (二)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应小于30%; (三)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应小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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