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淮府办[2019]35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2019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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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淮府办[2019]35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201910月)

崔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淮府办(2019)35号

GB/T 50374-2018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 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 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惠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 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 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 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 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 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 备等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 社会发展相适应。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 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 币政消防*水设施,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在本级政 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队站、消防*水、消防通信 等公共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三)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 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制定年度消防工作目标,研究部署

小”场所、老旧房屋等场所应重点监管。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 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 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 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 责。 街道办事处除履行前款第(三)至第(七)项职责外,还应 该将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 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 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 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 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其他负责人应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 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 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 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 (二)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并逐级落实行业消防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 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 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 (二)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并逐级落实行业消防

安全监管责任。 (三)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 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 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消防工作,应将 火灾灾后救助体系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开展灾后救助;指导各级 俏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 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半年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评 估,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二)依法对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消防安 全检查,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三)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依 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 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隐患。 (四)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 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 (五)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并向社 会公布。 (六)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

休**、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的消防安全。 (十)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 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 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 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 能。 (十一)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 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 作,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指导业主依 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 行维修、更新、改造。 (十二)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 检查。 (十三)粮食和物资储备部负责加强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 防安全管理。 (十四)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 安全管理。 (十五)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查处占用消防通道 进行占道经营、违规设置广告牌、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 (十六)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 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 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户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 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于七)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 全检查、排除隐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十八)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 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 程。 (十九)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 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二十)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 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 (二十一)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 *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直 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施 俏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 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惠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 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

应急疏散演练,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 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五)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 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设有消防控制室的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防火防 烟分区、防火间距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不得设 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 修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惠,对不能当场整改 的火灾隐患,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 安全。 (八)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 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 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 起火灾能力。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 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警 示、提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监测、物联网技术 等技防物防措施。 (四)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 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 养、检测。 (五)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 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 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 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寄宿制的学校、托 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巡查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 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 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 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 施操作人员应当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

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火火救援药剂和物 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火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在有关场所、建筑物内配备防毒面 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 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按照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JTG/T 3650-02-2019 特大跨径公路桥梁施工测量规范,由共 管共用方协商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保障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提*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及 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 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有关 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参照单位履行 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住学区物业管理主体不明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业 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消防设施 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住宅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 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 共用消防设施属人为损坏的,修复或者赔偿的费用依法由侵

权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石化、轻工、物流、物业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 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 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 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 质、资格,依法依规提*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 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 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作为自标管理 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 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 上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责 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 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作为对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 责人、其他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各级行业部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工作档案,依法对本行业、 本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 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负责组织、协调、指

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建立成员单位消防工作协调合作、信 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 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 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 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 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惠整改 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读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不落实消防安 全责任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止,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有 主管部门的,通报其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灰 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 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 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对下列火灾事故成立火灾事 故调查组: (一)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预计50万元以上直接财

产损失的火灾。 (二)自动消防设施未发挥作用导致火灾蔓延扩大,造成亡 人或有影响火灾事故。 (三)经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建筑火灾事故。 (四)有消防救援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 (五)受灾户30户以上或发生在文物保护单位等社会影响 较大的火灾事故。 (六)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隐患整改期间发 生的火灾事故。 (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亡人火灾事故。 (八)达到“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立案标准的火 灾事故。 (九)消防救援机构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其他火灾事故。 第三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 因、人员伤亡情况及造成的损失,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认定 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对责 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GY/T 5098-2022 广播电视卫星集成播出平台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总结事故教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由应 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民政、宣传、乡镇街道等参加,也可 以视情邀请工会、纪委监委、行业协会等参加,各参加单位要按 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 为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准,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

过60日,事故调查进行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时间不算在内。负责 火灾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直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 日内作出批复。 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 员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进 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火 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火灾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对 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 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利 整改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消防救援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应当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第三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 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发布,调查处理有 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案一年内,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 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火灾事故暴露问题整改情况的评估,要向社会 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 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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