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5021-201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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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5021-201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 规范 Code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8月21日

1.0.1为合理设计和配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确保施工安装质 量,保障监控系统性能和功能的有效性,减少电气火灾事故,保 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电 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爆炸危险的矿井、甲类厂房、乙类厂 房、甲类仓库、乙类仓库等建筑。 1.0.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 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显区别的声光报警。2.0.8监控节点monitorpoint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而言,是系统传输总线上的一个点DB34/T 3052-2017 智能工厂和数字车间建设 实施指南,节2术语和定义点的总和决定了系统的监控规模。在物理意义上,一个监控节点是由监控设备和一个探测器组成,可实现对一条配电回路和开关2.0.1剩余电流互感器residualcurrentmutualinductor设备的电气火灾监控报警及信息上传功能以检测监控回路剩余电流的方法按特定比率输出电力线路剩余电流信号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专用互感器。2.0.9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alarmand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2.0.2电气火灾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explorerforelectric由主机、系统总线和现场器件构成的用于电力配电线路检测fire与电气火灾相关联的异常电参数,并具有显示、报警、操作和记由剩余电流、温度等信号传感器单独或组合构成的电气异常录等功能的数字化实时监控系统。信号检测的现场探测器件。2.0.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monitorforelectric fire具有现场操作、显示和报警功能,可与探测器组成一个或多个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并能与中央监控主机实时通信的现场监控器件。2.0.4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以下简称监控探测器)detectorsfor electric fire兼具监控和探测功能,集信号检测、操作显示和声光报警the scene仅供学习交流使用,请勿传播或其他用途剩余电流互感器、探测器、监控器和监控探测器的总称。2.0.6监控报警alarmandmonitoring被监控电力线路的剩余电流等电气火灾探测参数达到动作设定值时发出的声光报警。2.0.7故障报警faultalarm按一定周期定时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自身进行巡检时检测到系统某环节发生故障(如总线开路等)所发出的与监控报警有明23

3.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宜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个子系 统,承担火灾发生前的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监控报警任 务。 3.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现场器件宜为独立的系统部件。 3.1.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宜为面板仪表型结构,能显示剩余电 流数值、温度数值等参数。独立系统时应具有联动功能。 3.1.4监控系统主机宜具有实时图形显示功能,图形系统应能 显示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图,所显示的图形中,应能显示电气火灾 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状态信号,能实现监控报警、消防联动和系 统故障报警,能在线查询、设定和修改监控节点的有关参数。 3.1.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宜具有预警功能,应在被监控参数发 生异常但未达到监控报警值前发出预报警信号 3.1.6监控节点不大于8点的小规模工程可不配置主机和系统总 线,宜选用独立式监控设备或监控探测器并能通过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的信号模块(输入模块)将各监控节点信号接入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 仅供学习交流使用

3.1.7系统设计应以剩余电流监控保护为主。 3.1.8系统的温度监控应设置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 件等部位。 3.1.9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和配置应满足安全可靠、经济 适用的要求。 3.1.10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有屏蔽功能,能对异常探测器进行 屏藏。当有屏藏时,屏蔽指示灯应点亮

3.2.1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宜相应 配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配置标准应按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系统保护对象分 级规定确定,同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民 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 3.2.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 范》JGJ16的相关规定,并以监控节点为单位在下列电力线路或 设备处配置: 1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 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配电柜(箱)的出线端。当 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500mA时,宜在下一级配电柜(箱)设 置;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设置在IT系统的配 电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中; 3楼层或防火分区照明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配电电源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 开关; 5建筑物内的地下商场及其它人员密集场所,如观众厅、 会议厅等的配电箱总开关; 8特级保护对象的空调、风机等一般电力干线配电箱的总 开关; 9医疗建筑的医用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 10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源干 线和末端配电箱的总开关; 11其它火灾危险性大、需配置监控节点的场所(如厨房、 热饮加工等配电设备)

3.2.3设于同一配电箱柜内多路配电干线首端的监控节点应采 用具有多回路监控功能的产品。多回路监控应能在一个共用的监 控设备上实现对多个配电回路的监控参数显示、操作、设定和报 警等功能。 3.2.4剩余电流监控保护设计宜采用报警不跳闸的设计原则, 只有在火灾危险性大或必须立即切斯电源以保障人身安全的场 所,才可采用监控报警时输出跳闸信号的方式。过流和温度监控 报警不应联动主开关跳闸。 3.2.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监控主机应设于消防控制室或消防 值班室内,并宜以子系统形式通过主机通讯接口与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相连

[3.3.1监控节点利余电流设定值的确定

3.4在不同接地保护方式中的应用

3.4.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漏电监控) 应正确地与工程电力系统接地保护方式相配合。

应按附录B所示要求连接。

系统机柜并排安装,壁 挂式主机箱宜设于便于观察和操作的墙面 4.3.2主机电源应引接消防专用电源

挂式主机箱宜设于便于观察和操作的墙面

4.4.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的规定接地。

4.5.1 施工布线应依据下列图纸进行: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图;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各层布线平面图; 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安装接线图。 4.5.2系统总线不应设在强电桥架中,在强电井道中敷设时 立穿金属管GB 50964-2014 小型水电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4.5.3系统总线与现场器件的连接应采用金属管、经阻燃处理 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4.5.4系统总线的总线隔离器、分支器等配件在井道中的安装 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8m,在公共场所安装时,宜设于吊顶上方或 距地2.2m以上的侧墙上,

5.0.7调试结束后,系统应连续运行24h无故障,并核对调试记 录后方可履行交付手续

0.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峻工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 写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0.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峻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 1峻工验收申请报告; 2经批准后的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 3消防监督机构部门的审批文件: 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图: 5监控系统调试记录; 6系统产品检验合格证; 7系统产品出厂试验报告或现场检验报告; 8国家消防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强制 认证证书复印件。 0.3峻工验收应按附录C所列项目逐项检查,当有不合格时, 进行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 0.4复验时,对有抽样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通样夏验ahb 合格者,为验收不合格。

附录A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

附录B装有探测器的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

图B.2探测器装于配电新出线开关下刀的一达级接法

附录C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C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GTCC-060-2019 铁路车站计算机联锁设备(硬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表C.0.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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