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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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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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技术管理规定

第六条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 标计算应以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用地面积作为计算基 数。 第七条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功能混合布局时,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一般要约定混合布局的各类使用功能的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比例。

第八条建设用地红线图(位置坐标图)宜在1:1000现状地形图 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 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建筑控制线、道路红线、绿线、橙线、 蓝线、黄线、紫线等,应用坐标标注。规划用地面积计算单位为平方 米,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九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 地权属界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 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相邻 道路、河道、绿地、管线走廊等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在报批 图纸中予以明确

JGJ/T152-2019 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标准及条文说明第三节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 详细规划确定。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由市城纟 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六线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 影响、区域基础设施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 第十二条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条件的法定依据。控 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未报政府批准的,因涉及省、市重点项目、重 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

币联审联批会议批准的规划成果,可参考其规划成果,确定规划条件。 控规确定的单一用地性质的地块面积较天,而宗地分块出让时 出具规划条件应注明需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出具的规划条件过期,但原规划条件确定的地块建设项自方案已 经相关业务会议审议通过或安置房已开工建设的,原规划条件延期使 用,不再出具新的规划条件。 土地部门征求规划条件,拟出让地块未按照规划确定的路网进行 供地(道路至红线、河道至蓝线或绿线)时,出具规划条件应按照确 定的规划路网进行供地。 出具规划条件,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退线要求执 行,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核过程中依据规定增加退 线。 第十三条城市建成区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和综合批 发市场用地,应按规划进行调整,搬迁后的用地应根据规划要求统 开发建设,应优先安排水、电、气、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中小学、医 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严格限制教育、医疗、公用设施、绿地厂场、道路与交通设施等 用地改变用地性质。医院、学校周边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应优先保证 医院、学校扩建使用。 第十四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原则上商业用地兼容居住 比例不宜超过30%,居任用地兼容商业比例不宜超过15%,2公锁以 下居住用地不应兼容商业。

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应大于3.0,棚户区改造项自居住用地容积率 不应大于3.5。 第十五条地块开发应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 建设。对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原则上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达 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住宅项自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2公项 商业、行政办公等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7公项,工业、仓储 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33公顷。 地块面积小于0.33公顷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30米的畸形 零星建设用地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原则上用于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共 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项自规划选址应统筹考虑: (一)建设项目要与城乡规划布局相衔接与协调; (二)建设项目要与城市交通、通讯、国土、能源、市政、防灾 等规划相衔接与协调; (三)建设项目配套设施要与城市公用及公共设施规划相衔接与 协调; (四)建设项目要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 护规划相衔接与协调,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要对项目进行环 境影响评估:

(五)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用地范围、用地规模等要符合城市 规划和国家标准、规范。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进行建设项目 的选址。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气象、人防等原因需要 单独设置的项自或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可依据有关专项规划实施规划 许可。 第十八条根据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功能配套等需要,城乡基础 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经科学论证后,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 等用地进行合理安排。

五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修

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修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 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其中棚户区改造项自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还 应满足《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推进旧城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的 意见通知》(商规【2013】80号)文件要求。 第二十条城市净空保护 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 合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相关保护管理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发射塔、气象站、雷达站、微波通道等对周围环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 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设施、社区服务、商业金融、市政公用和 行政管理共9类。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 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配置。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 直,统筹安排。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和相关配建标准应按规 定执行。除医院和市政设施外,功能、服务范围相近的公共服务设施 宜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区级市民活动中心。 【养老设施】必须按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来标准,分区分级 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社区运动场地】达到20万人的居住社区,应集中建设一处室列 运动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5公顷,应包括:标准400m跑道、标 准足球场1处,蓝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和乒乓球场各5~10处, 也可酌情配建其他专项体育场地。 (片区公园】在新区建设中,每10km2应规划设置一处片区市 民公园,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公项。

(三)提出修改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 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 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工业、仓储用地内禁止建设成套住宅、宾馆、专家 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 拖等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

第一十六条建设项自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 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他相 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的中小学用 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 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专项规划 和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相关规划指标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 确定。 第二十八条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 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 上建筑面积之和,地下建筑面积除土地出让合同另有规定外, 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建设用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 权证)上士地使用面积为准。

第二十九条住宅建筑当层高大于3.3米,不论层内是否有 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的1.5倍计 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 筑面积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 等当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可按其实际 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三十条办公建筑当层高天于等于4.9米,不论层内是否 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的1.5倍 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 层,建筑面积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 大于等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均按该层 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第三十一条大型商业建筑层高不应大于5.9米,除大型商业建 筑外,其他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9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 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的1.5倍计算,层高大于 等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 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等于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 积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商业建筑结构转换层除外。电影院 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 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工业厂房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 加倍计算。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采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 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平面图上设计的计容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 第三十二条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 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

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 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 来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来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 第三十三条计算有阳台的建筑容积率指标时,结构内阳台 计算全面积,结构外阳台计算半面积。但结构外阳台当出挑尺 寸大于1.8米、水平投影面积大于6平方来者,其多出部分按 全面积计算。 第三十四条窗突出外墙的距离不得天于0.6米。当飘窗窗台 高度不小于0.45米时,可不计入容积率。若窗台高度小于0.45米 飘窗高度在2.1来及以上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窗台高度小于0.45 米,飘窗高度不足2.1米者,按1/2计入容积率。 第三十五条除建筑人口雨棚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构 造板、花池等)的进深不应大于0.7米。 第三十六条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含1.5 米)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建筑面积 计入容积率,且出入口及坡道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 室外地面小于1.5米时,其建筑面积和坡道不计入容积率。 如果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 上0.6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建筑面积或容积率计算出现难 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以专家论证给 论作为项目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杀绿地率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合类绿地面积的总和 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各类新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30%。 (二)单位庭院绿地不应低于30%;其中教育科研、医疗卫生 木疗养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应低于35%。 (三)商业商务、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20%。 (四)工业项目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前款(一)(二)(三)项所列建设工程属于旧区改建项目的 其绿地率指标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 第三十九条居住区的绿地应结合场地进行雨水收排规划设计, 可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调畜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新建居任 区要采取海绵城市的“渗、滞、蓄、净、用、排”等建设理念进行低影 响开发建设设计,对区内雨水的收集利用与排放进行统筹规划设计。 第四十条小游园、小广场及小区道路要采取透水材料和利于雨 水渗透的施工工艺进行铺设,减少建设行为对雨水自然循环系统的损 害。同时,小游园、小广场及小区道路等的路面设计和标高要略高于 司边自然绿地地面的标高,以增加雨水的“渗、滞、蓄、净、用、排” 第四十一条居住项目规划用地面积大于5公顷时,沿城市道路 配建不少于2%规划用地面积的对外开放集中公共绿地。其中设置为 块状集中公共绿地的,沿街面宽度不小于20米,设置为带状集中公共

绿地的,宽度不小于8米,集中设置绿地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第四十二条在项目建设与报批中,红线宽度均在30来以上道 路交义口各角都应设置不小于400平方来的公共绿地,长宽比例不 得天于2,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0%,不得设置地面停车设施。 第四十三条绿化覆土厚度达到0.6米,方便居民出入的建筑屋顶绿 化,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建筑层数少于12层(含12层)、 高度低于40米(含40米),可将建筑屋面地栽绿地面积(每块不 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为:F=M×N,公 式中F一绿地面积,M一建筑屋面地栽绿地面积,N一折算系数(见表 一)。大型公共建筑屋顶承重和防水设计应满足屋顶绿化的建设需 求。

屋顶绿化折算系数表 表一

第四十四条作为绿化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小型健身 设施、硬化广场等硬质景观,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但不宜超过绿 地面积的30%。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配套室外体育活动 场地中要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用地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线之

外,可按其面积的50%计入绿地面积。 规划用地范围内、城市道路红线外的绿化带可参与项目绿地平 衡。 第四十五条室外停车场以植草砖等形式进行绿化设置时,其停 车面积的50%可计入绿化面积,沿街不应设置植草砖

第四十六条市(区)级公共活动中心、交通枢纽、轨道站点周 边地区、市(区)级商业及商务中心的地下空间鼓励统一规划、整体 连通,统筹布局功能和组织交通。 鼓励通过“规划统筹、联建统筹、协议统筹”等方式,统一规划、 集中联建、互连互通城市连片开发区域的地下空间。涉及地下连通工 程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要求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 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第四十七条单建地下空间工程的规划条件中应明确有关要求 开发利用功能、用地范围、充许使用的最大范围、水平投影坐标、竖 可利用深度区间、公共通道、出人口位置、人防要求、配套要求及连 通义务等。如有必要,宜明确地下开发利用必须达到的建筑面积。 特殊地段接建地下空间工程规划条件可参照单建地下空间要求。 第四十八条地下空间开发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等经营性用途 的,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载明。用地规划条件未明确地下空间可 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不得设置经营性功能。已建成的地下空间未经规划

许可不得改变规划功能,严禁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变更为经营性用 途。 第四十九条地下人行通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件 交通系统。地下人行公共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6米,并采用简明的开 式,方便通行。

第九节竖向设计原则及要求

第五十条在项目场地设计中,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0.00标高 应结合现状地形及周边城市道路、相邻地块场地的标高、城乡规划以 及周边排水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一条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内部主要道路及铺装厂场标 高)要求: (一)现状场地相对平整,地形标高低于相邻地块或规划道路 中心标高的,或现状地形标高高于相邻地块或道路中心标高在0.6来 以内的,场地设计标高不宜超过相邻地块、道路中心标高0.6米。 (二)现状地形标高超过相邻地块或规划道路中心标高0.6米以 上的,设计时不宜整体抬高现状标高,场地周边与相邻地块临界处的 没计标高应综合考虑排水、采光等因素,兼顾相邻关系;场地周边有 多个道路中心标高或道路有一定坡度的,可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三)场地结合园林设计进行景观堆坡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 进行地形改变。 (四)特殊地形,可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以专家论证结果

作为规划审查的参考依据。 (五)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建筑物与场地之间、建筑物与道 路广场之间应有合理的接。必须设置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 尺度、坡度等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第五十二条建筑±0.00标高的规定: (一)建筑室内地坪0.00标高应为建筑地上首层的室内地坪位 置。 (二)建筑±0.00标高与室外的标高差,无地下、半地下室的宜 控制在0.3米以内;有地下、半地下室的宜控制在1.5米以内,

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 立承担。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研究审核同意后,申报单位可进行建筑及施工 图设计。 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项自(工业、办公除外)设计方案报批时 申报单位要报送两个以上具有不同布局、风格、色彩、形体的规划 设计方案进行比选。主干道两侧、城市重点地区(规划部门确定) 和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项目、住宅项目及建筑面积2 万平方来以上的重要公共建筑及单体建筑,应委托两个以上具有甲 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比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达到

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 第五十五条沿城市道路、重要城市节点及重要的标志性建筑应 有亮化设计方案,建筑亮化作为项目规划核实的内容。 第五十六条为集约节约用地,同一权属、用地性质相同的毗邻 地块,若规划指标相同,可视为同一地块进行总体布局;若规划指标 不相同,在有利于创造优良城市环境、整合土地资源的前提下,可对 容积率、建筑密度、兼容比例、绿地率等指标在总体布局下综合平衡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考虑。 建筑规模兼容比例按总平面图上设计的计容建筑面积计算

第五十七条建筑的间距除符合消防、安全、通风、卫生、环保、 日照、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建筑间距除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 下规定: 多、低层住宅建筑控制间距: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间距 不应少于20米;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山墙开窗时,间距不 立少于13米,山墙不开窗时,间距不应少于10米。 高层住宅建筑控制间距: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住宅建筑 平行布置,间距不应少于25来;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任宅 建筑垂直布置,间距不应少于20米。 其他建筑控制间距:高层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间距 不应少王20米,高层住宝建筑与非住宝建筑垂直布置,间距不应少

于15来;多层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间距不应少于15 来,多层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垂直布置,建筑不应少于10来。非 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相关专业要求进行控制。 建筑并列布置间距控制: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并列布置,间距不 应少于13.5米,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并列布置,间距不应少于9.5 米,多层建筑与多层建筑并列布置,间距不应少于6.5米。

第五十九条沿用地边界、城市道路、桥(涵)、公路、铁路、 城市绿地、河道(渠)以及电力线路、文物保护区的建筑物,其退 让距离除应符合规划、消防、防灾、防汛、交通、安全、管线敷设 环境保护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第六十条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当退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高层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少于7米,退南、北地界不少 于12.5米;多层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少于3.5米,退南、北地界不 少于12.5米。建筑退界从楼体主墙面计算,主墙面外有凸阳台、雨 棚、台阶等突出物的,从突出物投影的最外边计算; (二)地下建筑物的退界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保持一致,如果 地上建筑物退界较多,地下建筑物退界距离不宜少于4来,且不小 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7倍。 第六士一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

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二要求(退线距离小于规划条件的按规划 条件执行)。

各类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表表二

退线距离以建筑物最外轮廓投影线起

(二)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道路红线(道路绿化带) 最小距离为6米。 (三)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转角距离,应按主要道路 退线要求执行。 (四)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应在表二的基础上根 据建筑物功能性质相应加大后退距离。 (五)商业步行街、特色街区的建筑退线距离应依据城市设计 执行。 第六十二条沿城市规划快速路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宜小 于20米。沿城市高架快速道路两侧新建居住建筑后退主线边缘线

距离不应小于30来,后退匝道边缘线距离不应小于15来,且不得 小于表二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建筑物退城市紫线距离在满足文物保护等相关规 定的基础上增加退让5米。 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 定,项目没有实施建设,因道路红线调整,建筑物退城市道路红线 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六十五条围墙退道路红线、绿线不少于1米,大门退道路红 线、绿线不少于6米,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退线距离可适当增加 第六十六条棚户区及传统商业街两侧的建筑在满足防火、交 通、管线敷设前提下,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后可适当减少。 第六十七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直 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 离不得小于50米; (二)铁路十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 离不得小于30米; (三)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 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 (四)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 于10米。

第六十八条建筑退让城市绿(蓝)线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筑退让河道蓝线:多层不少于10米,高层不少于13 米; (二)商业、公共建筑退让绿线:沿绿地设置出入口时,退让 绿线不少于10米;无出入口设置的,退让绿线不少于8米。 (三)住宅建筑退让绿线:高层不少于10米,多层不少于6米。 第六十九条建筑沿城市道路退让产生的用地空间,可用于城市 道路拓宽、管线敷设、公交停靠城市绿化等城市建设,

第七十条建设项自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功能明确,布 合理,交通衔接顺畅,设施配套完善,环境优美,错落有序,空间 惑通透感强,有较好的视觉效果。 第七十一条建筑物布局与高度除应符合日照、通风、建筑间距 消防、抗震、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第七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国家安全设施、飞机场、气 家台站、厂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 施周围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在涉及文物保护的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 筑工程,其建筑风格、高度的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历史、古建筑保护 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住宅建筑主朝向应为南北向,且 车行出入口不得面向道路。多层住宅建筑长度不宜超过80米,高层

住宅建筑长度不宜超过60米。 第七十五条沿城市道路、建设用地边界的建设项自原则上不充 许设置围墙,必需设置的围墙宜采用绿禽、透空围栏等形式,其高 度不宜超过1.6米。除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秘密等情况外,沿城市 主次干道两侧严禁设置实心围墙。 第七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河(湖)岸、公共绿地直线段布 置建筑时,建筑物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内;在城 市道路交叉口处布置建筑时,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建筑物最大 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120米内。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公建项 自视情况而定。 第七十七条建筑高度的计算。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 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 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一)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 占屋顶面积不超过1/4者; (二)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装饰构件、花架、透空栏杆 通信设施等; (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第七十八条小区内部4来宽消防通道转弯内半径不应小于12 米,6米宽消防通道转弯内半径不应小于10米。 尽端式消防通道应设置不小干15米x15米消防回车场

日照分析应由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

商丘币城乡规划主官部认可的规划咨询机构编制。 第八十条住宅建筑应符合不低于天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 求,其中旧区改建项自内新建任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 于大寒日1.5小时的标准要求。 新建项目在进行日照分析时,若日照分析考虑范围内的建设项 自属棚户区改造的,满足大寒日1.5小时的标准即视为满足国家规 范要求。 新建住宅建筑每户如有一个居室日照标准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即视住宅日照标准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新建建设项目对周边现状建筑日照影响,仅考虑新建建筑高度 1.36倍阴影线儿何范围以内(最大影响范围不超过150米)有日照 要求的建筑物。占压六线(红线一一建筑控制线、绿线、蓝线、橙线 黄线、紫线)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建 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的建筑。 第八十一条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住宅 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八十二条在东西向道路南侧布置建筑时,应满足道路北侧建 筑控制线外建设用地的日照要求。 新建项目东、西、北侧相邻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因其现有 间距不足而达不到标准旦照时数,不得加深影响。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 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 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 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住宅、休(疗)养院、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等有日照 要求的建筑,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功能朝向的窗户。 新建建筑对北侧未建地块的日照影响,应满足地界以北12.5来 线以北建设用地日照要求。 第八十三条新建建筑东、西、北侧相邻地块现状为空地或待改 造的棚户区,规划为居住用地和有日照要求的用地,该项目应进行 镜像分析。 第八十四条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无日照要求用房,地下室 半地下室和私自改变批准用途的房屋,不考虑日照影响。 第八十五条本节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研究确定。

第八十六条红线宽度3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两侧为居住用地 时不应在底层布置商业,确需布置商业的,商业建筑应集中独立设置 且沿街商业建筑面长度不得超过沿街长度的二分之一。 第八十七条商业用地中的居住建筑应独立布置。 第八十八条办公、服务型公寓、宾馆等公共用房不应与住宅布 置在同一楼层内。

第八十九条居住用地内的商业建筑应相对集中布置,对四周临 路的居住用地,原则上充许沿两条道路布置商业,布置商业时应符合 本规定相关条款要求。 第九十条临城市道路设置商业的,退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本规 定表二基础上,再加退3米。 第九十一条为了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新建影剧院、医院 体育馆、学校、大型商业设施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要求的建筑,或 有临城市道路设有车行或人行出入口的主体建筑最外轮廓投影线后 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退主干路(绿化带)不得小于20米,退次干 路(绿化带)不得小于15米,退支路不得小于10米。红线外有辅 道控制的,后退辅道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上述情况还应同时满 足本规定其他相关规划退线要求。

中转站周边应设置3来绿化隔离带,与周边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 米。 第九十四条规划用地规模大于5公顷的居住用地,必须配建6 班以上幼儿园一所。规划用地规模大于15公顷,必须配建12班以 上幼儿园一所,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主朝向应为南向。 第九十五条住宅小区应设置不少于千分之二总建筑面积的物业 官理用房。每白户拥有的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来,当规 划用地规模大于5公顷时,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0平 方米。 第九十六条住宅建筑按1.2个/户、商业建筑按1个/100平方 来配建停车位。小户型任宅,以户均90平方来建筑面积折算户数进 行停车位等相关指标计算。具体配建标准详见附表。地下不得采用机 械式停车库。新建居民区配建停车位应安全设置车用充电桩(站)。

第八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

第九十七条临时建(构)筑物是指结构简易,非永久性的,不 登记产权,限定短期使用,批准期满必须自行拆除的临时性的施工用 房、售房部、公益用房及设施(安全、治安、交通、卫生、医疗、旅 游、军事、宣传、通信、公共管理等)、围墙、道路交通设施等临时 建(构)筑物。

平方来,出入口设置不超过两个。 (一)临时施工用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用房除外) 和临时售房部,原则上不得占用该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 (三)建筑装修不得改变原建筑的结构形式,不得侵占公共空间 不得封闭走廊、连廊和沿街台阶。门头灯箱、牌匾凸出墙体不能超过 30公分,高度一般不超过2米,并且应整齐划一。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建设临时建筑: (一)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 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 (二)影响防洪、泄洪的; (三)压占城市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热力等地下管 网的; (四)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九条临时建设不得改变批准的使用性质,且期限不超过 二年(从《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算起)。确需延期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 办理延期使用手续。临时建设的批准使用期限只能申请延期1次,延 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一百条临时建设如超过批准年限或者因城市建设需要,应依 法无偿自行拆除。

第一百零一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十路、次十路和支路四 级。各级公路进入中心城市规划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布 高和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道路平面交叉口视距红线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妨 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物。 路口红线控制采用视距三角形法,视距长度依据道路等级所对 应的停车视距确定交义口侧石转弯半径一般按照相交道路的较低等 级道路标准段红线取值。 主次王道交叉口应考虑设置行人安全过街设施

视距控制长度与侧石转弯半径表

(三)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直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出 入口,严格控制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四)城市干路以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一般进出交通组织应采 取右进右出方式。 (五)支路需要与主干路相接的,应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六)在城市立体交叉口和跨河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 出口外的30m范围内,不宜设置平面交义口和非港湾式公共交通停 靠站。 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与人行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组 织石进石出交通。 (二)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米以上。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应采用不 小于/来的双车道;50一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人口;天于 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距 离应大于20米。 第一百零六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次十路以上等级的道路 应设置公交港湾停靠站。公交港湾停靠站设置在主次十路上展宽长度 不得小于30来,渐变段长度不得小于30米,一个展宽车道宽度应为3 来,公交港湾与路口渠化相结合设置时,应在满足路口渠化要求的同 时,展宽长度另加30来。新建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主次十路,有条件 的区域可考虑设置公交专用道,

第一自零七杀新建、改建桥梁宽度不应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 度,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新建、改建桥梁应满足防洪要求,应考虑管线的同步设计、同 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预留管线通过位置。可燃、易燃、易爆 工程管线不应利用桥梁设施跨越河道。 第一百零八条城市加油(气)站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商丘市公 共加油(气)站规划: (一)城市公共加油站服务半径为0.9-1.2公里;外围公路设置 加油站间距应控制在5公里左右,并与公交站点结合形成综合服务区。 (二)加油(气)站应大、中、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城市 建成区内不应建设一级加油(气)站。 (三)加油(气)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道或支路上,并应 在站内设置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四)加油(气)站的顶棚设计宜为张拉膜结构。 第一百零九条城市道路消火栓应当在人行道上设置,间距不应 大于120米,道路交义口一般应当设置消火栓。道路红线宽度超过60 米的道路,应当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消火栓距车行道距离不应大 于2米,距离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米。 第一百一十条城市道路和各类建设项自内的排水系统采用雨 污分流形式。 第一百一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 位应统筹协调管线权属单位将地下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并负

责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道路管线综合路由规划方案进行 没计,经市联审联批会议审查同意后,按方案实施,同时负责监督和 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在规划和城管部门归档。 第一百一十二条新建、刊建、改建城市市政管线工程,不需 办理选址和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可持工程项自的批准材料、规划! 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直接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第一百一十三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走向、位置、理深应当综 合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沿道路建设市政工程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 尽量避免干扰交; (二)同类市政工程管线原则上应当共沟建设,新建各类管线应 采取地下敷设的方式,已有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规范进入地下; (三)新建市政工程管线让已经规划批准建成的市政工程管线; 临时市政工程管线让永久市政工程管线;非主要市政工程管线让主要 市政工程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 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第一百一十四条城市工程管线宜布置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应结 合道路网规划,采用地下敷设。因道路的现状无法满足管线敷设时, 可以在道路红线外进行敷设,红线外部分的用地由管线的建设单位自 行协商解决

第一百一十五条城市道路下的各种工程管线应与城市道路的新 建或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原则上新建或改建的城市 道路五年内不应破路埋管。 第一百一十六条工程官线在城市道路下面的理设位置宜在人 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当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理设有困难时,可 将雨、污水管道等理设在机动车道下,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快车道 下不宜理设工程管线。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某些管线仅在道路一侧布置时,应在道路 交叉口及路段每隔150米左右(按不同专业管道控制要求具体确定 预理过街横管或过街管沟,以减少用户接线造成的破路。快车道下不 宜理设工程官线。 第一百一十八条各类市政管线工程由于受外界条件制约,按照 规划实施困难时,可结合实际和现状进行过渡性的规划方案设计,经 局业务会审查同意后,可依据经审定的方案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

第一百一士九条规划核实时的允许误差按照规划核实规定找

第一百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建筑设计 方案中确定的建筑性质、色彩、风格、亮化、使用功能等要素,否 则,不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均按国家、省、市有天规范、 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前已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技未 审查的建设项自,按原规定执行;已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自、保障房 项目、批建并联项目、处罚后的违法建筑等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项目、对以前已审查过的方案或审批过的项目现在调整总平面图的 项目,均按当时设计或审查图纸时的政策、标准、消防规范等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技未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出 台的有关技术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商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11、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12、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想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 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 地等。 13、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 公共绿地的总称。 14、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 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15、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19、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 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想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1、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 24、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 25、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²)。 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²)。 27、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项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方m2/hm²)。

28、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项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9、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 (方m2/hm²)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方m²)与居住区用地(万 m?)的比值表示。 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 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芳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 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 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 的人工绿地。 33、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34、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35、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GTCC-009-2019 弹条Ⅰ型、Ⅱ型扣件 弹条-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附录二: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一

三: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一览表

附录四: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 码 类别 范围 大中小 名称 类类类 H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 建设 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 用地 等 H 城乡 1 居民点建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设用地 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H 城市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 11建设用地 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 镇建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12设用地

H 乡建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13设用地 H 村庄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14建设用地 H 区域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 2 交通设施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 用地 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 铁路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21用地 H 公路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22用地 H 港口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 23用地 产区等用地 工 机场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 24用地 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 工 管道 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 25运输用地 际用途归类 区域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 H 公用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 3 用地 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 特殊 特殊性质的用地 4 用地 H 军事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 41用地 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 安保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 42用地 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采矿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 及尾矿堆放地 其他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 H9 建设用地 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E 非建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设用地 E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 水域 1 久积雪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E自然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11水域E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的水库水库12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E坑塘蓄水量小于10万m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13沟渠排、灌的渠道农林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E2用地农村道路等用地其他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E3非建设用牧业的草地等用地地附录五: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大 中小类别名称范围类类类R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R设施齐全、环境良好WS/T 812-2022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国家标准株评价技术标准,以低层住宅区为主的一类居住用地1用地R1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住宅用地1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R1服务设施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2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二类居住用地2宅为主的用地R2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住宅用地1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住宅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R2服务设施商业、区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2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47

G 向公众开放,以游想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 1 公园绿地 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2 防护绿地 G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 3 市公共活动场地 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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