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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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内容

5.1.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 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 简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

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GB/T 5031-2019 塔式起重机,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 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 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 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条文中建筑高度24m 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是指该层 楼板的标高大于24m。 (3)本条中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在实际工程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 可能存在单层和多层组合建造的情况,难以确定是按单、多层建筑还是高层建筑进行防 火设计。在防火设计时要根据建筑各使用功能的层数和建筑高度综合确定,如某体育馆 建筑主体为单层,建筑高度30.6m,座位区下部设置4层辅助用房,第四层顶板标高 22.7m,该体育馆可不按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4)由于实际建筑的功能和用途千差万别,称呼也多种多样,在实际工作中,对 于未明确列入表5.1.1中的建筑,可以比照其功能和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 (5)由于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是一个整体,为保证安全,除规范对裙房另有规定 外,裙房的防火设计要求应与高层建筑主体的一致,如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 时,裙房的耐火等级也不应低于一级,防火分区划分、消防设施设置等也要与高层建筑 主体一致等。表5.1.1注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是指,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 防火墙分隔时,可以按本规范第5.3.1条、第5.5.12的规定确定裙房的防火分区及安全 疏散要求等。 宿舍、公寓不同于住宅建筑,其防火设计要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具体设计时 要根据建筑的实际用途来确定其是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还是按照有关 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比如,用作宿舍的学生公寓或职工公寓,就可以按照公 共建筑的一般要求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而酒店式公寓的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与旅馆建 筑类似,其防火要求就需要根据本规范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

5.1.3A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年老体弱,行动不 便,要求老年人照料设施具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有利于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但考虑到 我国各地实际和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等情况,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要根据本规 范第5.3.1A条的要求控制其建筑总层数

0.1.8 一级耐欠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科的吊项,其耐欠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及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 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吊顶受火作用塌落而影响人员疏散,避免火灾通过吊顶蔓延。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 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5.3.1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 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是针对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 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 符合本条的规定,即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所在位置的建筑高度或楼层要符合本条的规 定。 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或层数的要求,既考虑了我国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 高度,也考虑了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大部分使用人员行为能力弱的特点。当前,我国消防 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主要为32m和52m,这种状况短时间内难以改变。老年人照 料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不仅在疏散时需要他人协助,而且随着建筑高度的增加,竖向疏 散人数增加,人员疏散更加困难,疏散时间延长等,不利于确保老年人及时安全逃生。 当确需建设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时,要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更严格的针对性 防火技术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项论证确定。 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其火灾蔓延至整座建筑较快,人员的有效疏散时间和火灾扑救 时间短,而老年人行动又较迟缓,故要求此类建筑不应超过2层。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是针对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 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 符合本条的规定,即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所在位置的建筑高度或楼层要符合本条的规 定。 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或层数的要求,既考虑了我国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 高度,也考虑了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大部分使用人员行为能力弱的特点。当前,我国消防 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主要为32m和52m,这种状况短时间内难以改变。老年人照 料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不仅在疏散时需要他人协助,而且随着建筑高度的增加,竖向疏 散人数增加,人员蔬散更加困难,疏散时间延长等,不利于确保老年人及时安全逃生。 当确需建设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时,要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更严格的针对性 防火技术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项论证确定。 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其火灾蔓延至整座建筑较快,人员的有效疏散时间和火灾扑救 时间短,而老年人行动文较迟缓,故要求此类建筑不应超过2层。

5.4.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 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 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5.4.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 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 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条文说明】 本条第1~4款为强制性条文。 儿童和老年人的行为能力均较弱,需要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故将 性条文。本条中有关布置楼层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均 速疏散人员。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条文说明】 本条第1~4款为强制性条文。 儿童和老年人的行为能力均较弱,需要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故将本条规定作为强 制性条文。本条中有关布置楼层和安全出口或蔬散楼梯的设置要求,均为便于火灾时快 速疏散人员

范》122的规定。有关儿童活动场所的防火设计要求在我国现行行业标准《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中也有部分规定。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 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 火灾时儿童蔬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置在 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蔬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 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 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 所等的人员疏散用

这里的“老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 场所。 5.4.4A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 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 范第5.3.1A条的规定; 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 6.2.2条的规定。

场所。 5.4.4A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 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 范第5.3.1A条的规定; 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 6.2.2条的规定

置所增加的火灾危险,老年人照料设施要尽量独立建造。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不仅要求符合本规范第1.0.4条、第5.4.2条的规定,而且 要相同功能集中布置。对于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因按独立建造的老 手人照料设施考虑,因此要采用防火墙相互分隔,并要满足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相关 设置要求。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除要按规定进行分隔外,对 于新建和扩建建筑,应该有条件将安全出口全部独立设置: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 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的限制时,要尽量将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蔬散楼 梯或安全出口独立设置。

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且使用人数不应大 于30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 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 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 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放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表5.5.8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设置安全出口的基本要求,包括地下建筑 和半地下建筑或建筑的地下室。 由于在实际执行规范时,普遍认为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不易分清楚。为此,本规范在 不同条文作了区分。疏散门是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门、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 (如住宅的户门)或室外的门,不包括套间内的隔间门或住宅套内的房间门;安全出口 是直接通向室外的房门或直接通向室外蔬散楼梯、室内的疏蔬散楼梯间及其他安全区的出 口,是疏散门的一个特例。 本条中的医疗建筑不包括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疗养院,这类疗养院要按照旅馆 建筑的要求确定。 根据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此次修订将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的每层最大建筑面积和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比照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单层建筑和 可设置一个疏散门的房间的条件进行了调整,

5.13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JTG/T 5521-2019 公路沥青路面再生技术规范 ,除与敬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 封闭楼梯间

医疗建筑、旅馆、公寓、老年人建筑及 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 以使用功能的建筑; 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条文说明】 发头趾发立对 左华原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于多层建筑,在我国

图5扩大封闭楼梯间示意图

华东、华南和西南部分地区,采用敬开式外廊的集体宿舍、教学、办公等建筑,当其中 与散开式外廊相连通的楼梯间,由于具有较好的防止烟气进入的条件,可以不设置封闭 楼梯间。 本条规定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无论其楼层面积多大均要考虑采用封闭楼 梯间,而与该建筑通过楼梯间连通的楼层的总建筑面积是否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无关。 对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其底层楼梯间可以适当扩大封闭范围。所谓扩大封 闭楼梯间,就是将楼梯间的封闭范围扩大,如图5所示。因为一般公共建筑首层入口处 的楼梯往往比较宽大开,而且和门厅的空间合为一体,使得楼梯间的封闭范围变大。 对于不需采用封闭楼梯间的公共建筑,其首层门厅内的主楼梯如不计人疏散设计需要总 宽度之内,可不设置楼梯间。 由于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楼梯间的人流量较大,使 用者大都不熟悉内部环境,且这类建筑多为单层,因此规定中未规定剧场、电影院、礼 堂、体育馆的室内蔬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但当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空间组合在同 座建筑内时,则其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应按其中要求最高者确定,或按该建筑的主要 功能确定。如电影院设置在多层商店建筑内,则需要按多层商店建筑的要求设置封闭楼 梯间。 本条第1、3款中的“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是指设置有本款前述用途场所的建筑 或建筑的使用功能与前述建筑或场所类似。 5.5.13A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散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敲 开式外郎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团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 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 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新增条文。蔬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与敲开式外廊相连通,具有较好的防止烟气进入 的条件,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疏散。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可为人员疏散提供较安全 的疏散环境,有更长的时间可供老年人安全疏散。老年人照料设施要尽量设置与疏散或 避难场所直接连通的室外走廊,为老年人在火灾时提供更多的安全蔬散路径。对于需要 封闭的外走廊,则要具备在火灾时可以与火灾报警系统或其他方式联动自动开启外窗的

功能。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本条中“建筑高度 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全部或部分楼层的楼地面距 离该建筑室外设计地面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建筑高度的增加会显著影响老年人照料设施内人员的疏散和外部的消防救援,对于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要求在室内疏散走道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的情 况下,在外墙部位再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以提供更好的疏散、 救援条件

多功能厅等场所内。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 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JGJ/T 474-2019 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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