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2020年4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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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2020年4月15日起实施)

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规划区以及县级人民政 府确定的其他镇(街道)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 理活动,按照本细则有关城市规划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相 关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 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市、区)直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 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规划区以外的县级人民 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街道)规划区内绿化工作,由所在地镇(街 道)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第四条依据国家、省和本市国土空间规划指引,市、县(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等 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审查核对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 图”上。 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海绵城 币的建设要求。 新建、改(扩)建公共绿地,其下沉绿地比例不宜低于30%: 道路透水铺装比例不宜低于60%,不透水下垫面径流控制比例不 宜低于90%。且应按照其他已批准相关规划要求接纳周边区域降 雨径流。 第六条新建、改(扩)建公园绿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应当以植物造景为 主,地块内绿化种植面积占比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园设计规范, 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五,且乔灌木垂直投影面积比例不低于绿化种 植面积的白分之七十。 (二)游园地块内绿化种植面积占比宜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五,兼具人流集散功能的,不低于白分之六十。 (三)社区公园、游园(含河道公共绿化带)绿地范围内允

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鼓励适宜立体绿化的工业建筑、居住建筑以及除本条第一款 以外的公共建筑等其他建筑,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第十五条城市绿地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 规划。涉及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升发利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 见。 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 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公园绿地 地下空间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公园绿地其他建筑物、构 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及浙江省有关规定 中相关内容。 在公园绿地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 室外地坪1.0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应低于1.5米,并应 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 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法律、法规有资质要求的,应当由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监理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 遵守工程建设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新建、改(扩)建城市绿化工程,依照《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自的附属绿 化工程完工后,应经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竣工测绘后经自然 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 在3个月内将附属绿化工程规划面积测绘核实报告抄送同级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测绘核实时,建设工程项自绿地面积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指标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附属绿化工程规划面积测绘 核实报告,按照《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征求县 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参照本细则第十三 条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后3个月 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备案情 况抄送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录 入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绿地建设成果在政务网上进行公 示,

第二十条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王负责制。公共绿 地建设工程工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后续接收管理养护 单位作为业主代表参加验收。 第二十一条公共绿地竣工备案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应将峻工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绿地建设 成果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 应当在约定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共绿地工程建设移交申请: (二)公共绿地工程建设资料: (三)实物移交清单。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目 为,组织评估和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进行 评估和移交手续。存在质量缺陷的,须整改到位后方可办理移交 移交前的养护管理及相关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移交的公共绿地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核定绿地养护等级,依法确定养护管理单位,由财政部门落实养 护经费。 第二十三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市场化维养的城市绿地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按照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因绿道、景观道路、景观河道等建设而退让的居住、单位等 附属绿地,经产权单位同意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养护的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分册(2015版),属 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接管,由财政部门落实养护经 费。 第二十四条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养护技 术规范,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制定防灾减灾、防病虫害等措 施,做好绿化设施维护和树木花草养护工作,及时补种缺损苗木 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设施整洁完好。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管理责任人履行养护管 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并给以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按规定抵扣绿地率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 体绿化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 因立体绿化所依附的建(构)筑物改建、扩建、修等确需 临时占用、拆除立体绿化而降低原审批绿地率指标的,应当在占 用、拆除前向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 在改建、扩建、修鳝完成后及时恢复立体绿化。 第二十六条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 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受法律保护 除已获得规划许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绿离、围墙等任何 软、硬设施对居住区绿化进行阻隔归为已用。

第二十七条已建城市绿地需要进行改造提升的,按照以下 条款进行办理: (一)改造提升没有减少绿化种植面积的,在符合国家、省 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业主自行决定: (二)公共绿地、场用地和防护绿地涉及设施布局、绿地 位置等绿地面积调整的,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其改造提升方 案报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等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改造提升项目完工后,应经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 竣工测绘后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自然资源和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月内将绿化工程规划面积测绘核实报告 抄送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 (四)测绘核实时,改造提升项目绿化面积少于本条第二项 规划许可指标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规划面积测练 核实报告,按照《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征求县 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参照本细则第十三 条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八条严禁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 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动态监管和

普查更新机制;积极开展树龄五十年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普 查、建档、挂牌并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更新城市绿 化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城市绿化信息公升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 公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 部门应当及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城市绿化相关信息。 各单位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化资源核查和普查 时,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丁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对破坏 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2020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10 年。《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温政令【2011]】129号)同 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温州军分区, 市法院,市检察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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