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60_2018修改版_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_2018修改版_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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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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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60_2018修改版_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1.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不应携带可燃液体; 2.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5.5.23火炬设施的附属设备可靠近火炬布

5.6.1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1.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2.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 裙座; 3.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 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4.加热炉炉底钢支架; 5.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跨越装置区、罐区消防车道的钢管架 6.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 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

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1.支承设备钢构架: 1)单层构架的梁、柱; 2)多层构架的楼板为透空的钢格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3)多层构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地面至该层楼板面及其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4)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构架的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 2.支承设备钢支架; 3.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内侧; 4.钢管架: 1)底层支撑管道的梁、柱;当底层低于4.5m时,地面以上4.5m内的支撑管道的梁 柱; 2)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 3)下部设有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泵的管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5.加热炉从钢柱柱脚板到炉底板下表面50mm范围内的主要支撑构件应覆盖耐火 层JTG/T 3310-2019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与炉底板连续接触的横梁不覆盖耐火层; 6.液化烃球罐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义处以下0.2m的部位。

5.7.1甲、乙、丙类设备或有爆炸危险性粉尘、可燃纤维的封闭式厂房和控制室等其他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内部装修及空调系统等设计均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7.1A中央控制室应根据爆炸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抗爆设计。布置在装置区的控制室 有人值守的机柜间宜进行抗爆设计,抗爆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 设计规范》GB50779的规定执行。 5.7.2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和爆炸危险区范围的 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规范》GB50058的规定执行。 5.7.3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应采取防止粉尘、纤维扩散、飞扬和积聚 的措施。 5.7.4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封闭厂房应采用不发 生火花的地面。 5.7.5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的楼板应采取措施防正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且应 有效收集和排放泄漏的可燃液体。 5.7.6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 措施。 5.7.7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 的其他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5.7.8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置火焰监测器。 5.7.9除加热炉以外的有隔热衬里设备,其外壁应涂刷超温显示剂或设置测温点 5.7.10可燃气体的电除尘、电除雾等电滤器系统,应有防止产生负压和控制含氧量超过 规定指标的设施。 5.7.11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断 率风向的下风侧,且取风口高度应高出地面9m以上或爆炸危险区1.5m以上,两者中取 较大值。取风质量应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执行

5.1.1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 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 5.1.2液化烃、可燃液体储罐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 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5.1.3储运设施内储罐与其他设备及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6.2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6.2.1储罐应采用钢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浮顶储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150000m²; 2.固定顶和储存甲B、乙A类可燃液体内浮顶储罐直径不应大于48m; 3.储罐罐壁高度不应超过24m。 4.容积大于等于50000m的浮顶储罐应设置两个盘梯,并应在罐顶设置两个平台 6.2.2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对于有特殊要求的 物料或储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0m的储罐,在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 罐。浮盘应根据可燃液体物性和材质强度进行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的内浮顶储罐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盘时,应设 置氮气保护等安全措施; 2.单罐容积大于5000m的内浮顶储罐应采用钢制单盘或双盘式浮顶; 3.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0m的浮顶储罐应采用钢制双盘式浮顶。 5.2.3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申B类液体宜选用压力或低压储罐。 5.2.4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5.2.4A储存温度超过120℃的重油固定页罐应设置氮气保护,多雷区单罐容积大于等于 50000m的浮顶储罐应采取减少一、二次密封之间空间的措施。 6.2.5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 于1000m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也可同组布置; 2.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的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4.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同组布置。 5.轻、重污油储罐宜同组独立布置。

6.2.6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 2.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采用钢制单盘或双盘时不应大于360000m²: 采用易熔

料制作的内浮顶及其与采用钢制单盘或双盘内浮顶的混合罐组不应大于240000m; 3.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 4.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 5.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中浮顶、内浮顶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

6.2.7罐组内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含有单罐容积大于50000m"的储罐时,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4个; 2.当含有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且小于或等于50000m的储罐时,储罐的个 数不应多于12个; 3.当含有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m²且小于10000m的储罐时,储罐的个数不应多 于16个; 4.单罐容积小于1000m储罐的个数不受限制。

6.2.8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8的规定。

表6.2.8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2.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 4.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其防火间距按固定顶罐考虑; 5.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浮顶、内浮顶罐,其防火间距大于15m时,可取15m。 6.2.9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的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 过4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不限。 6.2.10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6.2.8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直径小于5m的 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6.2.11罐组应设防火堤, 6.2.12防火堤及隔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 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 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2.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 5.2.13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 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2.14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6215设有防水摄的铺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摄

:单罐容积大于20000m时,应每个储罐

2.单罐容积大于5000m3且小于或等于20000m3时,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4个;对 于甲B、乙A类可燃液体储罐,储罐之间还应设置高度不低于300mm的围堰。 3.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²; 4.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2个。 6.2.16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6.2.17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2.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但不应低于1.0m(以堤内设计地 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卧式储罐防 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3.立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 0.3m; 4.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5.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 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6.2.18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 入存液池内: 2.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 3.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4.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6.2.19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 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6.2.20常压固定页罐的罐顶应采用弱顶结构或采取其他泄压措施。 6.2.21储存温度高于100℃的内类液体储罐应设专用扫线罐 6.2.22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6.2.23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 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 6.2.24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6.2.25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6.2.18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

6.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6.3.1液化烃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助燃气体储罐应分别成组布置。 6.3.1A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4000m3

1.液化烃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2排; 2.每组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 3.全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宜多于2个; 4.全冷冻式储罐应单独成组布置; 5.储罐不能适应罐组内任一介质泄漏所产生的最低温度时,不应布置在同一罐组 3.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3的规定

表6.3.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

注:1.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2.液氨储罐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应与液化烃储罐相同;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执行; 3.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压力储罐,按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 4.液化烃单罐容积≤200m3的卧(立)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超过1.5m时,可取1.5m; 5.助燃气体卧(立)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超过1.5m时,可取1.5m; 6“*”表示不应同组布置。

6.3.4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6.3.5防火堤及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5防火堤及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烃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组宜设高度为0.6m的防火堤,防火堤内堤脚线距 诸罐不应小于3m,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应坡向外侧,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 于0.3m; 2.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40000m,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 不宜大于8000m; 3.全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00000m²,单防罐应每一个一隔,隔堤应低 于防火堤0.2m:

图6.3.6单防罐至防火堤内顶角线的距离

5.3.7液化烃和液氨的全冷冻式双防或全防罐罐组可不设防火堤。 6.3.8全冷冻式液氨单防储罐应设防火堤,堤内有效容积应不小于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 60% 6.3.9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6.3.10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6.3.1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 应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 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6.3.1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6.3.13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其排 气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 5.3.14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储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 闽

6.3.15液化石油气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力表和安全阀。 6.3.16全压力式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 6.3.17全冷冻卧式液化烃储罐不应多层布置。

6.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6.4.1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

燃液体汽车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7.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8.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9.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4.4可燃液体码头、液化烃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船舶在码头泊位内外档停靠外,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4.4的规定: 2.液化烃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其他可燃液体共用一个泊位; 3.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有关规定 执行; 4.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5.液化烃的装卸应采用装卸臂或金属软管,并应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表6.4.4 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防火间距(m

6.5.1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

.I仪下 1.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储瓶库宜为敲开式或半散开式建筑物,半敲开式建筑物下 部应采取防止油气积聚的措施; 2.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应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 3.灌装站应设不燃烧材料隔离墙。如采用实体围墙,其下部应设通风口; 4.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室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坪,其 高差不应小于0.6m; 5.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灌装站内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车道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6.5.2氢气灌瓶间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6.5.3液氨和液氯等的灌装间宜为敲开式建筑物。 6.5.4实瓶(桶)库与灌装间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宜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6.5.5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6.1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化学品和危险品库区。甲、乙、内类物品仓库,距其 也设施的防火间距见表4.2.1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当其储量小于5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栋 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

7.1.1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 置或罐组布置,并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7.1.2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线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 度不应小于5m。在跨越铁路或道路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 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7.1.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线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并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在管涵或套管内的措施。

7.1.4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

1.5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 措施。 1.6各种工艺管道及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下或路肩上下

7.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7.2.1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 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25mm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和阀门采用 锥管螺纹连接时,除能产生缝隙腐蚀的介质管道外,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锥管螺纹连接时,除能产生缝隙腐蚀的介质管道外,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7.2.2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7.2.3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7.2.4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 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 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7.2.5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介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 布置在上层,液化烃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布置在下层;必须布置在下层的介质操作温度等 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可布置在外侧,但不应与液化烃管道相邻。 7.2.6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布置在一侧,且平行 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500mm,交叉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250mm。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 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 7.2.7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 2.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 切断阀间设检查阀:

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7.3.1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 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1.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 2.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7.3.2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 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 7.3.3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1.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 2.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 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 7.3.4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 7.3.5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 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 7.3.6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

7.3.4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 7.3.5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 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 7.3.6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

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7.3.7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 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径不宜小于100mm; 2.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 空气冷却器2.5m以上; 3.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 7.3.8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下水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 不得有孔洞。 7.3.9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隔油池应符合本规范第5.4.1、5.4.2条的规定。 7.3.10接纳消防废水的排水系统应按最大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统能力,并应设有防止 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7.4.1厂际管道不宜采用管墩或管沟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内应充砂填实。 7.4.2毒性为极度、高度危害的介质管道不应埋地敷设;氢气管道不宜埋地敷设。 7.4.3可燃液体厂际管道的壁厚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3的有关规定执行;天然气和氢气厂际管道的壁厚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 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厂际管道经过本标准表4.5.8中的相 邻设施时,管道的设计壁厚不应小于计算厚度的1.2倍。 7.4.4架空敷设的厂际管道经过人员集中的区域时,应设防止人员侵入的防护栏 7.4.5沿厂外公路架空敷设的和跨越厂外公路的厂际管道的管廊柱子,距厂外公路路边 的距离小于10m时,宜设防撞设施。 7.4.6厂际管道穿越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 GB50423的有关规定;厂际管道跨越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跨 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的有关规定。 7.4.7当厂际管道长度大于5km时,其上、下游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内的管道上均应设 置紧急切断阀、流量和压力监测设施。 7.4.8厂际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管道补偿应采用自然补偿, 7.4.9厂际管道在其分支管道靠近主管道根部宜设切断阀;除特殊要求外,厂际管道其 他位置不应设置切断阀。 7.4.10架空敷设的厂际管道不宜设置永久性排凝或排气措施

8.1.1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和操作条件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 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 3.1.2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m²小于20000m²时,应 加强消防设施的设置

8.3.1当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 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 求。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罐)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水池(罐) 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 8.3.1A当厂区面积超过2000000m时,消防供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按面积分区设置独立的消防供水系统,每套供水系统保护面积不宜超过 2000000m2; 2.每套消防供水系统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0m; 3.每套消防供水系统应根据其保护范围,按本标准第8.4节的规定确定消防用水量 4.分区独立设置的相邻消防供水系统管网之间应设不少于2根带切断阀的连通管, 并应满足当其中一个分区发生故障时,相邻分区能够提供100%消防供水量。 8.3.2工厂水源直接供给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要

8.3.1当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 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 求。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罐)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水池(罐) 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

求时,应建消防水池(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池(罐)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 保证向水池(罐)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2.水池(罐)的总容量大于1000m时,应分隔成两个,并设带切断阀的连通管; 3.水池(罐)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4.当消防水池(罐)与生活或生产水池(罐)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 施; 5.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6.消防水池(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 8.3.3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3.4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当消防水池处于低液位不能保证消防水泵再次 自灌启动时,应设辅助引水系统。 8.3.5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当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 2.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 阀门。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 3.泵的出水管道应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4.出水管道上,直径大于300mm的阀门不应选用手动阀门,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 标志。 8.3.6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 8.3.7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 能依靠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

8.3.8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且应按100%

,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柴油机的安装、布置、通风 热等条件应满足柴油机组的要求,

8.4.1厂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8.4.2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8.4.2确定

表8.4.2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

4.3工艺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及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

合考虑确定。当确定有困难时,可按表8.4.3选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 2.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可按50L/s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 3.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计算; 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 空分站的消防用水量宜为90~120L/s,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3h

表8.4.3工艺装置消防用水量表(L/s)

8.4.4可燃液体罐区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置泡沫混合液用水及着火 罐和邻近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 2.当着火罐为立式储罐时,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应进行 冷却;当着火罐为卧式储罐时,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 行冷却; 3.当邻近立式储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当着火罐为 浮顶、内浮顶罐(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时,其邻近罐可不考虑冷却。 8.4.5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供水范围、供水强 度和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水范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表8.4.5的规定; 2.罐壁高于17m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²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m²低压 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3.润滑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4.储罐固定式冷却水系统应有确保达到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 5.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并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15m。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 的消防冷却水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

表8.4.5消防冷却水的供水范围和供水强度

8.5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8.5.1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 压力宜为0.7~1.2MPa。其他场所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其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 点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0.15MPa(自地面算起)。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循环冷却水系统 合并,且不应用于其他用途。 8.5.2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2.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3.当某个环段发生事故时,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其余环段应能满足100%的消防 用水量的要求;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 产、生活用水的总量的要求; 4.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70%最大小时用水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 算。 8.5.3消防给水管道应保持充水状态。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 管顶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 8.5.4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 流速不宜大于3.5m/s。 8.5.5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2.消火栓宜沿道路敷设; 3.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 4.地上式消火栓距城市型道路路边不宜小于1.0m;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不宜小于 1.0m; 5.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 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

6.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8.5.6消火栓的数量及位置,应按其保护半径及被保护对象的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m; 2.高压消防给水管道上消火栓的出水量应根据管道内的水压及消火栓出口要求的 水压计算确定,低压消防给水管道上公称直径为100mm、150mm消火栓的出水量可分别 取15L/s、30L/s。 3.大型石化企业的主要装置区、罐区,宜增设大流量消火栓。 8.5.7罐区及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其四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 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道路时,应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距被保护对象15m以内的消火栓不 应计算在该保护对象可使用的数量之内。 8.5.8与生产或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上的消火栓应设切断阀

6.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6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8.6.1申、乙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高大构架和设备群应设置水炮保护,其设置 位置距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 8.6.2固定式水炮的布置应根据水炮的设计流量和有效射程确定其保护范围。消防水炮 距被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消防水炮的出水量宜为30~50L/s,水炮应具有直流和水雾 两种喷射方式。 8.6.3工艺装置内固定水炮不能有效保护的特殊危险设备及场所宜设水喷淋或水喷雾系

8.6.6液化烃及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设置水喷雾(水喷淋)系 统或固定消防水炮进行雾状冷却保护,喷淋强度不宜低于9L/m·min。 8.6.7在寒冷地区设置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水炮、水喷淋或水喷雾等消防设施应采取 防冻措施。

8.7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日 内浮顶罐: 1)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m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浮顶罐及浮盘为非易熔材料日 内浮顶罐: 1)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m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3.移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的可燃液体储罐。 8.7.3下列场所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1.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等于或小于200m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润滑油储罐; 3.可燃液体地面流尚火灾、油池火灾。 8.7.5泡沫灭火系统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0m"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应采用 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2.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0m的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 控制; 3.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m并小于100000m的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宜采用远程 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8.7.6大中型石化企业泡沫液储存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100m3。当该区域有依 条件时,企业内的泡沫液储存量与可依托的泡沫液量之和不应小于100m。

8.7.3下列场所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纺

3.8.1工艺装置有蒸汽供给系统时,宜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火火系统,但在使用蒸 汽可能造成事故的部位不得采用蒸汽灭火。 8.8.2灭火蒸汽管应从主管上方引出,蒸汽压力不宜大于1MPa。 8.8.3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简称半固定式接头)的公称直径应为20mm;与其连 接的耐热胶管长度宜为15~20m。

8.8.4灭火蒸汽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炼油装置加热炉的炉膛及输送腐蚀性可燃介质的回弯头箱内应设灭火蒸汽管道 接口。灭火蒸汽管道应从蒸汽分配管引出。蒸汽分配管距加热炉不宜小于7.5m,并至少 应预留2个半固定式接头; 2.室内空间小于500m的封闭式甲、乙、丙类泵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内应沿一侧 墙高出地面150~200mm处设固定式筛孔管,固定式筛孔管蒸汽供给强度不宜小于 0.003kg/s'm²,并应沿另一侧墙壁适当设置半固定式接头。在其他甲、乙、丙类泵房或 可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半固定式接头; 3.在甲、乙、丙类设备区附近宜设半固定式接头。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 气体或液体设备附近宜设固定式蒸汽筛孔管,固定式筛孔管蒸汽供给强度不宜小于 0.003kg/sm²,其阀门距被保护设备不宜小于7.5m; 4.在甲、乙、丙类设备的多层构架或塔类联合平台的每层或隔一层宜设半固定式接 头; 5.甲、乙、丙类设备附近设置软管站时,可不另设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 6.固定式筛孔管或半固定式接头的阀门应安装在明显、安全和开启方便的地点。 围宝式橙警成小孩然的 供然棉准创宝

8.8.4灭火蒸汽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

8.8.5固定式筛孔管灭火系统的蒸汽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9.1生产区内应设置灭火器。生产区内配置的灭火器宜选用干粉或泡沫灭火器,控制 、机柜间、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宜设置气体型灭火器, 9.2生产区内设置的单个灭火器的规格宜按表8.9.2选用

表8.9.2灭火器的规格

8.9.3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选型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灭火剂,扑救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 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扑救烷基铝类火灾宜采用D类干粉灭火剂。 2.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 3.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多层构架应分层配置; 4.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8.9.4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各分别设置二 个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

3.10液化烃罐区消防

8.10.1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粉等灭火设施。

8.10.2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采用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时,应采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及移动 消防冷却水系统; 2.当单罐容积大于100m,且小于1000m时,应采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 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系统;当采用固定式水炮作为固 定消防冷却设施时,其冷却用水量不宜小于水量计算值的1.3倍,消防水炮保护范围应覆 盖每个液化烃罐; 3.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时,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罐区消防冷 却用水量不得低于100L/s。 8.10.3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与移动消防冷 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8.10.4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9L/min·m; 2.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9L/min·m2; 3.着火罐冷却面积应按其罐体表面积计算;邻近罐冷却面积应按其半个罐体表面积 计算; 4.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的邻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用 水量计算。 8.10.5移动消防冷却用水量应按罐组内最大一个储罐用水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容积小于400m时,不应小于30L/s,大于或等于400m小于1000m时,不应 小于45L/s;大于或等于1000m时,不应小于80L/s; 2.当罐组只有一个储罐时,计算用水量可减半。 8.10.6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的固定消防冷却供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单防罐外壁为钢制时,其消防用水量按着火罐和距着火罐1.5倍直径范围内邻 近罐的固定消防冷却用水量及移动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罐壁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小于 2.5L/min·m,邻近罐冷却面积按半个罐壁考虑,罐顶冷却水强度不小于4L/min·m°; 2.当双防罐、全防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管道进出口等局部危险处设置水喷 雾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为20L/min·m,罐顶和罐壁可不考虑冷却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内部装修及空调系统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的有关规定;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报警信号盘应设在24小时有人值班场所; 3.当电缆沟进口处有可能形成可燃气体积聚时,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 4.按《建筑火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设置手提式和推车式气体火 火器。 8.11.4单层丙类仓库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列单层仓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由厂区稳高压消防给 水系统供水: 1)占地面积超过6000m的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的产品仓库; 2)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的产品仓库内,建筑面积超过3000m的防火分区; 3)占地面积超过1000m²的合成纤维仓库。 2.高架仓库的货架间运输通道宜设置遥控式高架水炮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每座仓库占地面积超过12000m时尚应设置工业电 现监控系统: 4设有自动喷水火火系统的仓库宜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5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设置手提式和推 车式灭火器。 8.11.5挤压造粒厂房的消防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各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2.在楼梯间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并在室外设置水泵结合器;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按照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设置手提式和推 车式干粉灭火器。 8.11.6烷基铝类催化剂配制区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应设置在有钢筋混凝土隔墙的独立半散开式建筑物内,并宜设有烷基铝泄漏 的收集设施: 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配制区宜设置局部喷射式D类干粉灭火系统,其控制方式应采用手动遥控启动: 4.应配置十砂等火火设施 8.11.7烷基铝类储存仓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配置干砂、蛭石、D类干粉灭火 器等灭火设施。 8.11.8建筑物内消防设计,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执行。 8.11.9当控制室和有人值守的机柜间两个相邻安全出口的间距大于40m或蔬散走道最远 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20m时,蔬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8.12 火灾报警系统

8.12.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

1.生产区、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等火灾危 险性场所应设置区域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两套及两套以上的区域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通过网络集成为全厂性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有扩音对讲系统时,可兼作为警报 装置;当生产区无扩音对讲系统时,应设置声光警报器; 4.区域性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该区域的控制室内;当该区域无控制室时,应设 置在24h有人值班的场所,其全部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中央控制室;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接收电视监视系统(CCTV)的报警信息,重要的火灾报警 点应同时设置电视监视系统; 6.重要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当使用扩音对讲系统作为消防应急厂 播时,应能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7.全厂性消防控制中心宜设置在中央控制室或生产调度中心,宜配置可显示全厂消 防报警平面图的终端。 8.12.4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 于100m。 8.12.5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30000m3的浮顶罐的密封圈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 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并小于30000m的浮顶罐的密封圈处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 8.12.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220VAC主电源应优先选择不间断电源(UPS)供电。直流 备用电源应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应保证在主电源事故时持续供电时间不 少于8小时。 8.12.7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的有关规定执行。

9.1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9.1.1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消防水泵房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 9.1.2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 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h。 9.1.3重要消防低压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未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 9.1.3A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事故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罐组; 2.宜直理或充砂电缆沟敷设;确需地上敷设时,应采用耐火电缆敷设在专用的电缆 桥架内SY/T 6853-2019 油气输送管道工程 矿山法隧道设计规范,且不应与可燃液体、气体管道同架敷设。 9.1.4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 电缆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9.1.5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 窜人和积聚的措施。 9.1.6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装置内的电缆应采用阻燃型,并宜架空敷设

(GB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9.2.2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 针、线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9.2.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 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设防感应雷接地; 3.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 25mm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4.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9.2.4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 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9.2.5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要求应按《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建筑物防雷 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3.1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 3.2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电接地系统,不得出现不

9.3.2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电接地系统,不得出现不

9.3.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9.3.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 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9.3.5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9.3.6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2。 9.3.7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TB 10415-2018 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 静电接地。 9.3.8静电接地的设计,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区域规划、工厂总平面布置,以及工艺装置或设施内平面布 设备一设备外缘 建筑物(散开或半开式厂房除外) 一最外侧轴线 敲开式厂房一一设备外缘 半散开式厂房一一根据物料特性和厂房结构型式确定 铁路一一中心线 道路一一路边 码头一一输油臂中心及泊位 铁路装卸鹤管一一铁路中心线 汽车装卸鹤位一一鹤管立管中心线 储罐或罐组一一罐外壁 火炬一一火炬中心 架空通信、电力线一一线路中心线 工艺装置一 最外侧的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 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 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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