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通知(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附件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 2020年5月)

住建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通知(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附件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 202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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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通知(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附件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 2020年5月)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管方式,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管理制度。 二、稳步推进 完善政策标准,建立长效机制。合理确定辖区各级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的工作权 限,加强指导。坚决破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各种不 合理门槛和限制,规范审批程序、提高服务质量。推行技术服务 与行政管理分离,引导推动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化,充分 发挥市场化技术服务力量的作用。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 制度。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项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做好《暂行规定》宣贯培训 及时开展《暂行规定》宣贯培训部署动员,充分利用报刊 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线上、线下方式扩大《暂行规定》宣贯覆 盖面,分层次、分对象、分环节深入开展培训。培训工作要紧密 围绕《暂行规定》内容,重点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工作人员的系统培训,确保工作人员了解工作流程和具体操作程 序。督促指导相关从业机构和人员做好自主培训。 四、规范完善标准规范体系 (一)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应以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 设计文件为依据,按获得审查合格意见时的标准执行。其他建设

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应以编制消防设计文 牛时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为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各地制 定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体系。 (二)制定完善改造利用等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鼓励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修利用和其他既有建筑改 造利用等工程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条件确不具 备的,应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执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特定 项目,确实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由当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 部门组织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利害相关人等协商解决,解决方 案必须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三)科学规范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严格规范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明确申请受理、资料上报 专家评审、通知备案等环节要求。准确把握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 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审慎选择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专家应当 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保密的原则,充分论证开展特殊 消防设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并对评审意见负责。评审意见应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 五、全面加强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 (一)推动技术服务市场化 鼓励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竣工验收

肖防查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技术工作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 服务机构承担。消防设施检测可以与工程设施检测同步进行,同 一事项不得重复检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 行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可以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和工作 实际,纳入该行业的施工图审查,或者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消防设 计机构承担。 (二)加强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 综合运用资质管理、资格准入、信用评价等各种手段,建立 技术服务机构名录,及时向社会公开。采取记录、抽查、建立诚 信档案和承诺制度等方式,健全完善信用评价制度,规范技术服 务机构和人员的从业行为。明确失信追责等责任追究制度,依法 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的机构、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引导行业自律,技术服务机构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 系,从业技术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记录。 六、逐步完善信息化管理手段 (一)推进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统筹推进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信息平台建设GB/T 37995-2019 风力发电机组主传动链系统橡胶密封圈,力争建成覆盖省 市、县(区)三层级的业务信息管理体系。探索利用先进可靠、 实用有效的计算机网络及通信技术,对消防设计、施工信息进行 采集、储存、处理和分析,实现信息化全过程留痕管理

(二)拓宽信息化管理应用途径 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 为从业信息、工程记录、技术结论等信息的梳理、归纳和分析, 衣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综合开展信用评价。鼓励建立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资料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相 关业务数据的分析和运用,保证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七、倡导建立部门协作共享机制 (一)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的交流协作 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协调机制。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 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 昌导采取联合调研、联合分析、联合会商、联合督导等方式,协 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消防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妥 善解决相关工作技术难题。畅通建设工程火灾技术调查原因分析 的沟通渠道。 (二)建立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作共享机制 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其他行业建设工程的 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资料和消防验收或备 案资料的共享机制,明确建设工程基本信息的查询渠道和具体方 式,及时将通过消防验收或备案的建设工程资料移交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综合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行之有 效的工作机制。 八、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二)加强肾促检查 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目标任务,细化辖区各 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指导督促检查 有条件的要组织专业机构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对工作成效好的 地区和机构、人员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政策

不落实、成效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和及时纠正,对问题严重的要 进行问责。 (三)拓宽资金渠道 将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 预算,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已经推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的地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所需经费可以纳入一并解决。 (四)鼓励公众参与 利用新闻媒体、社交平台等各种形式,征询社会公众有关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意见,畅通公众参与渠道,提高 公众参与热情,加强对公众意见的归集、研究、处理、反馈。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附件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 书式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工作细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 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部门 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 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 (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消防设计单位自审查、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峻工验收消防查验, 以及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 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依据)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条(审查程序)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一般包括申请材

式审查、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以及消防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应按照先 形式审查、后合规性审查、再技术审查的程序进行。 形式审查合格后,方可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受理凭证。合 现性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技术审查。 对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前, 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技术审查的依据。 第五条(材料形式审查)申请材料形式审查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 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的检查。 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 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清晰、完整; (二)具有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文件,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六条(合规性审查)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是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 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相关规定 进行的检查。

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合规性审查合格: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文件真实、有效; (二)设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信息真实、有效;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编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 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 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编制内容)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二)页: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 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编制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 能力信息; (三)设计文件目录; (四)设计说明书。包括: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设计所执行的主 要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 号、年号和版本号),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等

2、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 分期建设的情况,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等。 3、总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筑功能规模的技 术指标。 4、标准执行情况。包括: (1)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2)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 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3)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其他非强制性条文 的情况; (4)消防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内容的情 况。 5、总平面。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批示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场 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保留 、拆除的情况,建筑物、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 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 布置及停车数量,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 设计技术条件等。

筑高度,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主要结构类型,门窗防火性能,幕墙 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说明,建筑结构 安全等级等。 7、建筑电气。包括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消防应急照明 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以及电气防火措施等 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室外消防给 水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灭火设施等。 9、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其方式,防排烟 系统送风量确定,防排烟系统及设施配置,控制方式简述,以及暖通空调 系统、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 10、热能动力。包括室内燃料系统的种类、管路设计及敷设方式,燃 气用具安装使用要求等;锅炉型式、规格、台数及其燃料系统等锅炉房设 计说明;气体站房、柴油发电机房、气体瓶组站等其他动力站房的设计说 明;有关锅炉房、可燃气体站房及可燃气、液体的防火、防爆、消防措施 等。 (五)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包括:场地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等位置 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位置、名称

层数、间距;建筑物、构筑物的名称、层数和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及高层 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等。 2、建筑和结构。包括:平面图,包括平面布置,房间名称或编号, 每层建筑面积、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 以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等;立面图,包括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 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建筑的总高度、楼层层高和标高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 标注等;剖面图,包括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标示,室内地面和室外地 面标高,屋面檐口、女儿墙顶等的标高,层间高度尺寸及其他必需的高度 尺寸等。 3、建筑电气。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广播,以及消防应急照明 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包括: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给水系统 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以及其他灭火系 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等。 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包括: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系统图 平面图等。 6、热能动力。包括: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

3、特殊消防设计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 (五)专家组依据评审专家独立出具的评审意见,按照是否经四分之 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作出结论; (六)专家组向参会的各方人员宣读专家评审意见,并进行必要的专 家答疑。 第九条(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概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GTCC-065-2019 铁路碎石道砟-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主持机构,专家组的成员构 成,参加会议的建设、设计、咨询、评估等单位; (二)项目建设与设计概况; (三)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内容; (四)评审专家独立出具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明确为同意或不同 意; (五)专家评审结论。结论为同意或不同意。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结论为同意,评审专家 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并说明理由; (六)评审专家签字; (七)会议记录。

规定; (三)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 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技术复核)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前应 过技术审查机构内部技术复核,复核意见应清晰、明确。 技术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计依据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运用是否准确; (二)技术审查的内容是否全面; (三)技术审查结论是否正确、可靠。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

第十四条(验收程序)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 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一般包括申请材料形式审查、申请材料合规性 审查和现场评定,应按照先形式审查、后合规性审查、再现场评定的程序 进行。 材料形式审查合格后,方可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合

规性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评定, 第十五条(形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合格,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清晰、完整; (二)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具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 应开展峻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峻工验收消防查验的情况应作为工程工验收报告的附件,说明建设 工程经查验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经审查合格的消防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包括: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置已完成,消防电源和水源已开通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发配电机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等; (二)有完整的消防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包括:涉及消防 的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入 口、建筑防爆、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等检查记录;涉及消防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单 位已提交工程峻工报告,涉及消防各分部分项的峻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

规性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评定。 第十五条(形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合格,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清晰、完整: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GB 12327-2022 海道测量规范,并加盖单位公章;设计单位提交设计质量 检查报告,涉及消防各分部分项的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应经消防设计负 责人、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监理单位提交工 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涉及消防各分部分项的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应经 消防专业监理、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

位公章; (四)消防设施性能、消防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的检测报告记录 完整、结论合格。 第十七条(合规性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合 格: (一)工程峻工验收报告编制符合相关规定,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 完整、符合要求; (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 符。 第十八条(技术服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时,可以委托相应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消 防设施检测和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 见的依据。 现场评定技术服务的内容、依据、流程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严

各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放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技术服务机构对提供的意见 负责。现场评定意见应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论应清晰 明确。 第十九条(现场评定内容)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对建筑防(灭) 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 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 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 现场评定具体项目包括: (一)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二)总平面布局,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面、消 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项目; (三)平面布置,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民用建筑中其他 特殊场所、工业建筑中其他特殊场所等项目。 (四)建筑外墙及屋面保温系统; (五)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包括装修情况、纺织织物、木质材料、 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其他材料、电气安装与装修、对消防设施 影响、对疏散设施影响等项目; (六)防火分隔,包括防火分区、防火墙、竖向管道井、其他有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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