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版)(长政发[2018]12号 长沙市政府201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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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版)(长政发[2018]12号 长沙市政府2018年8月)

3.6.18.4地下层中的水池。 3. 6.19绿地率的计算: 3.6.19.1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宽度>2.0米的园路、宅 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线;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 人行便道边线;临城市道路时,算到道路边线;距房屋墙脚1.5米; 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3.6.19.2建筑物架空开放空间内的绿化不计入绿地率。 3.6.19.3利用地形高差实施并满足本地植树绿化覆土要 求,方便行人直接通达的建筑屋顶,符合本规定第3.6.1.2条、第 3.6.1.3条或第3.6.1.4条要求时,不计算建筑密度部分的屋顶绿 化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计算建筑密度部分的屋顶绿化按表 4.1.4进行折算后计入绿地面积。 3.6.19.4植草的隐形消防通道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实 施为植草砖的停车场地按其全面积的40%计入绿地面积;人行通 道、集散户场、人行出入口等场地不得布置植草砖。 3.6.19.5水面、水景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绿化休闲户场 需有明确界线且实施绿化的用地须达到广场面积的60%以上方可 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 3.6.19.6植草运动场地按其植草范围全面积计入绿地面 积。新建居住项目在不影响景观的条件下,游泳池、篮球场、排球 场、网球场等室外硬质地面运动场地计入绿地率的面积应控制在 项目总绿地面积的5%以内

3.6.20建筑层数的计算: 3.6.20.1夹层(包括附层、插层等各种类似建筑层),如果 结构层高2.2米无论是否计算面积,均按自然层计入建筑总层 数;若其结构层高<2.2米则不计入建筑总层数。 3.6.20.2坡屋顶住宅顶层楼面至檐口的高度如≥1.2米,视 为一个自然层;如<1.2米按0.5层计算相关指标。 3.6. 21建筑层高: 3.6.21.1建筑层高原则上按建筑使用性质控制,但同层中 除主要功能空间外的其他配套用房可按该层主要使用性质控制 (如商场中的配套办公用房按商业功能控制)。 3.6.21.2居住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6米;当超过3.6米低 于7.2米时按两个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当超过7.2米 时,每超出2.2米(余数进一取整),则按增加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及容积率。 低多层住宅、复式(跃层式)住宅等其他同类型住宅户内的门 厅、客厅、餐厅等挑空部分的层高不宜超过该住宅标准层的两倍层 高且不超过7.2米,同时挑空部分面积不应超过该户底层套内建筑 面积的40%,否则超过部分均按2.2米(余数进一取整)一层计算 相应的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3.6.21.3各类商业铺面的建筑层高不宜超过4.5米;当超过 4.5米低于9米时按两个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当超过9 米时,每超出2.2米(余数进一取整),则按增加一层计算建筑面

积及容积率。 3.6.21.4普通商业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层高不宜超过 5.4米;当超过5.4米低于10.8米时按两个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及 容积率,当超过10.8米时,每超出2.2米(余数进一取整),则按 增加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3.6.21.5小开间单元式设计的酒店类等商业建筑的标准层 层高不宜超过4.5米;当超过4.5米低于9米时按两个自然层计算 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当超过9米时,每超出2.2米(余数进一取 整),则按增加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3.6.21.6普通办公建筑(含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 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和商务办公等)层高不宜超过4.5米;当超过 4.5米低于9米时按两个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当超过9 米时,每超出2.2米(余数进一取整),则按增加一层计算建筑面 积及容积率。 3.6.21.7住宅、商业、办公、酒店等建筑首层门厅、大厅、 中庭等公共空间,办公和酒店的会议厅、宴会厅,单一空间建筑面 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且有较高层高要求的集中商业等功能空间, 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不受上述层高 规定控制。 3. 7竖向设计 3.7.1竖向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 件、交通、排水、防洪、景观和经济等多方面的要求综合考虑,充 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合理使用不同坡度的土地。

3.7.2建设项目应充分尊重自然地形地貌DA/T 76-2019 绿色档案馆建筑评价标准,保护生态自然的 山体水体,避免大规模的填挖方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并塑 造具有特色和不同层次的城市空间。当建设用地场地标高已超过 周边城市道路标高时,不得再进行大面积人工填土。 3.7.3山体周边的建设项目不得破坏原有山体景观,丘陵地 段的建筑应结合地形地势布局,尽可能采用放坡的方式而避免砌 筑挡土墙,保护山体和丘陵的自然轮廓线,加强山体在城市中的景 观性与视觉识别性。 3.7.4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建设场地应采用平坡式;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 挡土墙连接并用植被遮挡。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 下缘与建筑物水平距离均应不小于3.0米。 3.7.5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3.0米;超过6.0米时,宜退台 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5米。当自然坡度大于8%时,应设置人 行步道,主要步道最大坡度宜小于10%,次要步道宜小于15%

4.1绿化用地: 4.1.1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化和景观建设应严格按批准的建 筑项目附属绿化设计方案图实施,其修改必须向原审批机关报审 并获得批准方可施工。 4.1.2可计算绿地率的绿化用地,是指可通过各级道路直接 到达、地下没有建筑物或有建筑物但建筑物顶板外表面标高(覆土

厚度不计入)高出周边道路或地坪的平均高度<0.3米的绿地,包 括建设用地内的集中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以及建筑间距内 单块最小宽度>3米、面积>50平方米的条状和面积>50平方米 的块状零星绿地;绿地内宜多种植具有地方特色的高大乔木。 4.1.3居住用地内的集中绿地应不小于规定绿地总面积的 30%,单独集中绿地用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小于8 米。集中绿地应以种植具有地方特色的高大乔木为主,减少单纯草 地面积。 4.1.4为鼓励建设项目进行立体绿化,丰富城市景观,亦考 虑到集约节约用地项目的特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 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将屋面能够通过公共交通直接到达的覆土 种植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 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F=MXN 公式中F指地面绿地面积,M指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指有效 系数(见表 4. 1. 4)

表4.1.4绿化面积折算有效系数表

注:高差一定的情况下,折算系数按最小覆土厚度相对应的数值取值;最小覆土厚 度确定时,折算系数则按高差相对应的数值取值,

4.1.5面积超过0.5公顷的水面应予以保护,可依据规划设 计方案对岸线进行微调,但不得减少水面面积,面积小于0.5公项 的水面应尽量予以保留和利用。 4.1.6原则上不得利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地面、地上和地下空 间进行商业开发。确需在城市公共绿地地面以下进行建设的,须经 相关程序审查,报市政府审定后方可实施。 4.1.7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地面停车位不得占用城市公 共绿地。 4.2广场: 4.2.1高层建筑(住宅建筑除外)、重要及交通流量较大的公 共建筑、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和其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地段, 必须在临建设用地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设置产场,户 场最小宽度应满足在表3.4.1中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边线距离的 基础上增加5米以上且≥15米,广场的面积按下表(表4.2.1)要 求控制:

表4.2.1建设项目广场设置面积表

注:1.如建设工程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按表中规定控制; 2.如建设工程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应按表中控制面积再乘以容积率系 数β,即广场面积S=表中控制面积Xβ(β=FAR/4);

4.2.2建设项目按规定设置的厂场应保证其形状的规则、完 整和实用,临道路一侧设置的广场其长宽比应<2:1,临交叉口设 置的产场形状宜为扇形、圆形、方形或其它形状规整的类似多边 形。当所需配建广场总面积2000平方米时可分散设置,但每个分 散设置的户场最小面积应≥1000平方米。 4.2.3公共活动广场和建设项目广场周边宜种植具有地方 特点的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0%,绿地 率不低于40%,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 产场绿化配置宜疏朗通透,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产场总面积的 10%,绿地率不低于30%;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绿化广场和休闲 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40%,绿地率不应小于 60%,植物宜种植高大乔木。 4.2.4与相邻城市道路或建筑室外地坪高差超过1.5米的下 沉式广场不属于按规定必须配置的建设项目广场。 4.2.5建设项目户场在满足户场宽度要求(参见4.2.1)的前 提下,超出户场最小宽度要求的部分可延伸至高层建筑或裙房内, 其结构净高不得小于5米(有柱时其柱间围合面积在计入广场面积 时应进行折减,折减系数为70%),且该部分在计入广场面积时不 得超过广场总面积的30%。 4.2.6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计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和厂 场面积。 4. 3配套设施:

(包含地上和地下建筑,其中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按50%计算,下 同)以下的,按照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 在20方平方米以上的,除按照20万平方米的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 外,超过部分按超出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间数不少于2个自然间,设置位置 宜在项目中心或出入口附近且有独立对外的出入口。 4.4地下空间: 4.4.1地下空间包括附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地下空间两大类; 其中附建地下空间指同一建筑主体中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建设的地 面以下的建筑;独立地下空间一般指单独建设于地面以下,其地面 以上没有建筑物的地下建筑。 4.4.2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当坚持城市交通设施、市政与公 共服务设施、城市综合防灾体系优先的原则。 4.4.3原则上不得利用城市道路、城市公共广场、河流湖泊 等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商业开发。确需在城市道路、城市公共 产场、河流湖泊等公共用地的地面以下进行建设的,须经相关程序 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后方可实施。

5. 1道路: 5.1.1道路红线宜在设计道路中心线两侧等距布置,道路平 面设计标准由设计道路中心线控制。

5.1.2机动车车道宽度应为3.0~3.5米/条;货运车道宽度为 3.5~4.0米/条;非机动车道第一条车道宽度为1.5米,增加的车道 每条宽度为1米;人行道的宽度应≥2米,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5. 1. 3道路设计速度:

表5.1.3道路设计速度表

5.1.4道路最小净高: 主于道以上级(含主干道级)道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宜小于5米, 其他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下表(表5.1.4)的规定。

表5.1.4道路最小净高控制一览表

5.1.5道路最大纵坡: 5.1.5.1机动车道最大纵坡应符合下表(表5.1.5)的规定

表5.1.5道路最大纵坡控制一览表

5.1.5.2新建道路应采用小于或等于最大纵坡一般值;改建道 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可采用最大纵坡极限值。 5.1.5.3除快速路外的其他等级道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 殊情况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最大纵坡极限值可增加1.0%。 道路交叉口设计范围内的纵坡度,宜小于或等于2%,困难情况下 应小于或等于3%。 5.1.6道路出入口的设计须符合下列规定: 5.1.6.1城市快速路沿线禁止在主道上设置地块机动车出 入口。 5.1.6.2城市主要交通性千道上严格控制升设机动车出入 口;无其他解决办法确需升设的建设项目,须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 告,提出改善交通安全与畅通的针对性措施,在审查通过并经城 规划主管部门、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设。 5.1.6.3建设项目仅临一条城市道路时,原则上只允许开设 一个机动车出入口。当相城市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建设净 用地面积<2公项的项目,亦只充许开设一个机动车出入口,且应 升向相邻的最低一级城市道路,建设净用地面积>2公项的项目或 有大量车辆出入的项目,经批准方可设置开向不同城市道路的两 个或两个以上机动车出入口。 5.1.6.4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须升设在城市道路展宽段 以外,且位于城市主次干道上的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距离城市 道路交叉路口须≥80米,位于城市支路上的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

口距离城市道路交叉路口须≥50米(以上距离均自缘石转弯曲线 切点处起算)。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设用地,因地块限制距交 叉口距离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经批准其出入口可临远离交叉口一 侧的用地红线边界处设置。 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 引道须≥50米;距铁路道口的最外侧钢轨外缘应≥30米。 5.1.6.5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 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应>20米。 5.1.6.6建设用地对城市道路开设的出入口其变坡点应设 置在规划道路红线以外,出入口宽度应<7米,大客车(货车)出 入口宽度应<10米,因特殊货物运输需要,10米宽出入口确实无 法满足货运车辆出入交通要求的,出入口宽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1.7城市道路隧道: 5.1.7.1行驶机动车的长度>1000米的城市道路隧道,严禁 在同一孔内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隧道内人行道的宽度应》 0.75米,不设人行道的隧道应设避车洞。 5. 1. 8道路交叉口: 道路交叉口车行道设置尺寸应符合以下要求: 5.1.8.1平面交叉路口进口道受现有道路宽度限制时,每条 机动车道宽度可按3.0~3.5米设置。 5.1.8.2平面交叉路口出口道每条机动车道宽度应≥3米, 但出口道只有一条车道时应≥3. 25 米,

5.1.8.3次十道以上等级道路组成的交叉口(不含60米及以 上宽度道路)应进行交叉口展宽,单向展宽3.5米,其中展宽段由 交叉口外侧圆弧端点起算60米,渐变段40米;路幅宽度60米的 规划道路可不再展宽。相邻渐变段相交时,该路段全线展宽。 5.1.9非机动车车道宽度: 非机动车车道最小宽度应≥1.5米,人行道最小宽度应≥2米。 5.1.10道路绿化: 道路红线内绿地率无法达到相关规范规定要求的,应通过种 植冠大叶浓乔木,满足遮荫和景观要求。 5.2轨道交通: 5.2.1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走廊应以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为依据,其控制保护地界最小宽度应符合下表(表5.2.1)的规定:

5. 2. 1 控制保护地界最小宽度标准

5.2.3轨道交通的地面附属建、构筑物原则上应建在道路用 地红线之外,周边用地尚未建设的,地面附属建、构筑物原则上应 建在城市道路的退让线之外,有条件的地方宜与人行过街隧道及 邻近建筑相结合;单建或与建筑物合建的风亭和冷却塔,其口部距 其他建筑物距离应满足相关规范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且应≥5 米,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尽量设置低风亭。 5.3交通影响评价: 5.3.1居住、普通公共建筑类建设项目在达到下表(表 5.3.1)的规定时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表 5. 3. 1 居住、普通公共建筑类建设项目启动阅值表

注: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 案时按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

5.3.2轨道交通、城际铁路、城市交通场站、停车设施等交 通类项目均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5.3.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它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 评价: 5.3.3.1场馆、园林和医疗类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 达100个以上。

5.3.3.2混合类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 含建设项目分类中任一类的启动阈值。 5.3.3.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 工业仓储类以及其他类建设项目。 5.4停车场配建规定: 5.4.1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 配建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 是指提供该建设项目机动车车辆停放的场所或车库,其设计在满 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 要求。 5.4.2本规定将长沙市划分为两类分区,并依此将建设项目 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设置为两项指标,该分区和建筑间距 分区一致,即主城间距区和其他间距区。 5.4.3新建、拟建建筑物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的,应按本规 定的要求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的建筑 物,可结合建筑退让距离设置地面停车位。 5.4.4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的,其建 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定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 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50%予以补建。 5.4.5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地 面和地上空间设置停车设施,公共绿地的地下空间在经批准并满 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设置地下社会停车库并对外开放。

5.4.6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该建设项目规划 用地范围以内;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和被城市道路分割 的建设用地,各分期工程或各地块(按城市道路划分)的停车位配 建数量原则上应分别满足各分期工程或各地块的停车场(库)配建 指标要求,因为建设用地或容量指标等问题确实无法满足上述要 求时,经相关部门批准,各分期工程或各地块在满足本规定配建停车 位数量80%的前提下,其余20%的配建停车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在相 邻用地内总量平衡布局,但总量平衡的停车位不得超过100个。 5.4.7居住建筑配建的地下停车库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其 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数量的90%(因条件限制未设置地下室 的改、扩建建筑除外);民用非居住建筑、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内 配建的非厂房类与非仓库类建筑(如配套的办公、展示、倒班宿舍、 运动、休闲、食堂、小卖部等建筑)配建的地下停车库停车位数量 应不少于该部分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的80%。工业地产项目配建 的地下停车库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总配建停车位数量(不含货运 车辆和装卸车位)的70%;除工业地产之外的工业项目和仓储物流 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按总量进行控制,可依据行业设计规范在建设 用地内地上、地下合理设置,鼓励在地下进行集中设置。 5.4.8当地下停车库少于三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 车库。因用地条件限制,当地下车库达到三层时仍无法满足配建指 标要求的,可设置机械式停车库。 5.4.9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新的使用性质配

建停车位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审并获得批准。 5.4.10各类公共建筑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会开 放使用。停车场(库)需要办理车辆出入手续的,其出入口应设候 车道,候车道长度不应少于15米。鼓励非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 (库)对社会开放。 5.4.11混合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应按各使用性质部分的建 筑面积比例综合确定配建停车位。 5.4.12各类建筑应按国家规范配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5.4.13为住宅建筑配建的停车库的子母车位按2个车位计 算,一个微型车位按0.7个有效车位计算。换算为有效车位后,子 车位总数不得超过应配建车位总量的5%,子车位与微型车位的总 数不得超过应配建车位总量的10%。 5.4.14装卸车位尺寸不得小于3.5×7.0米,不得占用内部 环通道路。 5.4.15建设项目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车位指标,机动 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的车位数,尾数 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5.4.16本标准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确定。 5. 4. 17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表5.4.17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主城间距区其它间距区低层住宅车位/户22S建≥150平方米车位/户1.11. 3普通住宅90平方米S建<150平方米车位/户0. 70. 9S建<90平方米车位/户0. 50. 7宅保障性住房0. 3车位/户(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地下车位比例不受限制)公寓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50.8旅宾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80. 8馆招待所、经济型酒店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50. 5政务中心县级及以上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2. 53. 5及服务窗口行政办公政府机关办公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 31. 5办政务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2. 02. 5县级以下及服务窗口政府机关办公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81. 0公其他办公(含公寓式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81. 0商务办公、企事业单位办公)商业设施及配套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91. 2大型超市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 72. 0商餐饮娱乐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2. 5业影剧院车位/100座4. 5专业批发市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70. 9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 01. 2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50. 6疗疗养院(含养老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40. 572

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主城间距区其它间距区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30. 4文展览馆、会议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6体体育一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3. 5场馆二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2. 5幼儿园车位/班0. 81. 0教小学车位/班1. 52. 0中学车位/班2.03. 0育大专院校、成人学校车位/班3. 0自然风景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1. 52游览场所市级综合性、主题级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78区级、居住区级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34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2. 5交通建筑客运码头2. 2车位/设计日每100名旅客客运机场4轨道交通车站(换乘站、枢纽站)0. 20. 2工业地产项目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8单层0. 2工业仓储其他工业厂房多层0. 3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高层0. 8物流仓储0. 1注:1.新建幼儿园、小学应在自身有效用地范围内(校门外)设置不少于200平方米、中学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地面集散用地,并对外开放供接送车辆临时停放的配建要求。2.工厂和仓储用地中的办公、调度、展示等建筑须在满足上表厂房和仓储停车73

位配置的基础上按照相应类别建筑的配建指标另行增加停车位的配置。 3.医院中的科研、办公建筑须在满足上表医院停车位配置的基础上按照办公类 配建指标另行增加停车位的配置。 4.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 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5.综合性交通枢纽根据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设施配建要求,但取值不得低于 本规定。

5.4.18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

6.1市政管线敷设位置: 6.1.1市政管线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 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中央,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 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过街地道及人行天桥不应设置燃气管线 及设施。 6.1.2给水管、电力线路、热力管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 通讯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在 16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在道路两侧布置。 6.1.3市政压力管道不应敷设在堤防内,确需在堤防内穿越 和敷设的,应采取工程措施确保堤防安全。 6.2电力线路及设施: 6.2.1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应规划为防护绿地,同时不得兴建 建筑物。

.2.1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

6.2.2桥位上空不得设有架空高压电线。当桥位旁侧有架空 高压电线跨河时,桥边与架空电线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塔

(杆)架高度。 6.3石油管道敷设要求: 原油、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应≥5 米,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禁止修筑其他建、构筑物或者 种植深根植物。原油、成品油管道与飞机场、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 和水工建(构)筑、工厂的距离不宜<20米,距铁路线应≥25米。 6.4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敷设要求: 与城镇居民点、公共建筑的距离应≥50米,距铁路线应≥50 米,距军事设施、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飞 机场、火车站和码头等特殊建、构筑物应≥100米。 6.5地下管道敷设净距控制: 6.5.1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等之间的最 小水平净距应符合下表(表6.5.1)的规定。

表6.5.1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米)

1234建给水管线污水雨水管线燃气管序再生水管线管线名称(构)*D>中压高压号筑物200200低压mmmmBABA低压P≤0.01MPa0. 7 1. 00.01MPa300mm0.50. 4MPa35 kV2. 05. 013道路侧石边缘1. 51. 51. 51. 52. 514有轨电车钢轨2. 02. 02. 02. 015铁路钢轨(或坡脚)5. 05. 05. 05. 079

67891011序管线名称直埋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热力管沟乔木灌木号管线直埋保护管直埋保护管1建(构)筑物3. 00. 61. 01. 50. 53. 01. 5*≤200mm2给水管1. 50. 51. 01. 51. 51. 0*>200mm3污水雨水管线1. 50. 51. 00.51. 51. 04再生水管线1. 00. 51. 01. 51. 0低压P≤0.01MPa1. 01. 00.01MPa330基础边2. 03. 0>35 kVKV5.0)2. 513道路侧石边缘1. 51. 51. 51. 50. 50. 514有轨电车钢轨2. 02.02. 02. 010.0(非电15铁路钢轨(或坡脚)5. 0气化3.0)2. 03. 080

6.5.2高压地下燃气管道不宜进入四级地区(4层或4层以 上建筑物普遍且占多数、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的城市中心城区或 镇的中心区域),当受条件限制需要进入或通过四级地区时,高压 A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应》30米(当管壁厚度39.5 毫米或对燃气管道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时,应≥15米);高压 B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应16米(当管 壁厚度9.5毫米或对燃气管道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时,应 >10米)。 6.6地下市政管线交叉控制: 市政管线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又,必须交又时,管线之间的最小 垂直净距应符合下表(表6.6)的规定。 管线之间的避让应遵循以下原则: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分支 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 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正式管线。

表6.6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单位:米)

注:1.表中所列为净距数字,如管线敷设在套管或地道中,或者管道有基础时,其 净距至管套、地道的外边或基础的底边(如果有基础的管道或在其他管线上 面越过时)算起; 2.电讯电缆或电讯管道一般在其它管线上面越过;电力电缆一般在热力管道和 电讯管缆下面,但在其它管线上面越过;燃气管应尽可能在给水、排水管道 上面越过;热力管一般在电缆、给水、排水、燃气管道上面越过;排水管通 常在其它管线下面通过。 6.7地下市政管线埋设深度: 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与其他管 交叉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下表(表6.7)的规 定,特殊地点须加厚覆土。

表6.7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单位:米)

6.8市政管线安全防护: 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本规定第6.1条至第6.7条的要求 时,管线建设相关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满足安 全防护要求。 6.9架空管线控制: 城区内的下列地区,应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对于下列范 围内的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入地敷设: (一)由万家丽路、湘府路、洋湖路、潭州大道、西二环、北 二环、长望路、渔业路和福元路围合的区域。 (二)重要的城市主于道、商业步行街、城市广场、公共绿地 范围内及周边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 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 (四)其他有规划要求的地区。 6.10工程管线跨河: 工程管线跨越河流时,应符合相关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 求,宜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进行架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0.10.4兆帕以上燃气管道、大管径给水管(直径≥800毫 米)、10千伏以上高压电力电缆和其他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应利用 交通桥梁跨越河流。 6.10.2工程管线利用桥梁跨越河流时,其规划设计应与桥 梁设计相结合。

6.11城市道路隧道内市政管线敷设: 城市道路隧道(包括水底隧道)需设设备管廊。设备管廊中原 则上禁止高压管线、煤气管道以及其他燃料管道通过。 6.12综合管廊: 6.12.1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 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 6.12.2110干伏及以上高压电力电缆、热力管道和天然气管 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通信电缆与高压输电电缆应当设置在不 同空间。 6.12.3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下表(表 6. 12) 的规定。

表6.12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6.13补充条款: 公益性市政设施(如市政管线、港湾式公交站、人行过街通道 等)在规划道路红线内实施确有难度的,经论证通过后可布置在绿

化带或建筑退让范围内,在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衔接协调用地 矛盾。 因建设用地条件、周边建设环境导致设计极度困难,或涉及社 会稳定、公共利益等原因,确实难以满足本规定市政管线的要求, 但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的市政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可经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专家审查会通过,报市政府审定。

7.1历更文化名城保护框架、内容和重点: 7.1.1市域层次: 保护市域范围内自然生态环境、生态水系、山体公园等。重点 保护好市域范围内基于“三山九水”自然生态环境下的名城、名镇、 名村、传统村落及古遗址(古墓葬)、郊野公园、森林公园等。 “三山、九水”主要包括大围山山系、山山系、道吾山山系 等,水系指湘江、浏阳河、捞刀河、圭塘河、水、八曲河、马桥 河、龙王港、靳江河等9条河流。 “名城”重点指长沙城区。 “名镇名村”即规划保护以下9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靖港镇、 铜官镇、文家市镇、大围山镇、沙田镇、巷子口镇、黄材镇、彩陶 源村、新开村。 “古遗址(古墓葬)”指长沙市域范围内历史文化遗址(墓葬), 包括炭河里考古遗址公园、铜官窑考古遗址公园、汉长沙王陵考古

遗址公园、明王陵景区等。 7.1. 2中心城区层次: 在市域总体保护空间框架基础下,中心城区范围内主要突出 “山、水、洲”等自然要素,展现“一江四河一港群山多洲”的自 然形态格局。 “一江四河一港”指湘江、浏阳河、捞刀河、靳江河、圭塘河、 龙王港;“群山”指岳麓山、桃花岭、谷山、莲花山、嵇伽山、乌 山、鹅羊山、书堂山、黑糜峰等;“多洲”指橘子洲、冯家洲、蔡 家洲、香炉洲、许家洲、巴溪洲、宝塔洲等。 基于中心城区的自然形态格局,形成“城、片、点”的保护框 架体系。

表7.1.2中心城区保护框架内容一览表

7.2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7.2.1整体格局和历史城区保护: 7.2.1.1整体格局保护: 突出长沙山水洲城形态格局及整体风貌,重点处理好天心阁 与岳麓山、橘子洲的空间联系及景观视域控制。强调突出长沙古城 保护。保留明清长沙古城街巷,保护街巷肌理格局。

7.2. 1. 2历史城区保护: 长沙历史城区范围为北至湘春路、东南到芙蓉路、建湘路、白 沙路、西至湘江,总用地面积为5.6平方公里,为明清长沙老城范 围。突出保护历史肌理,延续历史风貌,疏解城区功能,控制老城 容量,同时鼓励发展公共交通,建设慢行系统。 7.2.2山水洲城格局保护: 保护城市轴线、天心阁望岳麓山扇形视线区域,形成河西岳麓 山历史文化凤貌区为代表的自然景观与河东古城历史文化凤貌区 为代表的人文景观交相呼应的山水洲城格局,保护传统历史街巷 格局、建筑形态肌理、严格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筑的高度。 7.2.2.1岳麓山历史文化风貌区: 岳麓山历史文化凤貌区位于湘江西岸,东至桔子洲、南至麓山 南路、阜埠河路、西至环线、北至枫林路,总用地面积为15.43平 方公里。核心区为两片,即橘子洲片、大学城片,核心区面积为4.73 平方公里。 重点保护湖南大学、中南大学等大学校园早期建筑群风貌,对 风貌区内开发建设进行合理控制,保持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建筑 高度按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行控制。 7.2.2.2 古城历史文化凤貌区: 古城历史文化风貌区北至五一西路,东南至白沙路、人民路、 建湘路,西临湘江大道,用地面积为3.15平方公里。核心区北至 人民西路,南达劳动西路,东至黄兴路、人民路、白沙路、城南路:

西临湘江大道,用地面积为1.25平方公里。 保护长沙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扇形区域,风貌区内严格控制建 筑高度。严禁在核心区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保护山水洲城城市空 间格局。核心区扇形区域内建筑高度控制在18米以下,核心区内 其它区域建筑高度实行分层分区控制,凤貌区其它区域建筑高度 通过城市设计手手段予以确定。对扇形区内现有高层建筑逐步分 期整改拆除。 7.2.3一江两岸风貌保护: 保护城市空间形象,控制湘江两岸天际轮廓线,重点保护猴子 石大桥至三叉矶大桥湘江两岸整体风貌。江东岸以历史城区及古 城历史文化风貌区为核心,向南北延伸,形成湘江大道历史文化脉 络风貌带。湘江西岸以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及大学校园风貌营造为主要 特色,严格控制岳麓山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建筑高度、色彩、体量。 重点保护浏阳河两岸风貌景观,与湘江两岸共同构建长沙最 为重要的滨水景观凤貌。 7.3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7.3.1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 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7.3.1.1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7.3.1.2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 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凤貌; 7.3. 1. 3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

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7.3.2 太平街历史文化街区: 西至湘江大道,东起三泰街,北至五一路,南到解放西路,面 积约15.94公顷。核心保护区范围为沿太平街、西牌楼、马家巷、 学嘉巷、金线街、太傅里两侧,用地面积为5.07公。建控地带 面积为10.87公,环境协调区面积为7.98公顷。 重点保护“五街三片一点”,“五街”是指太平街传统商业街、 金线街传统风貌街、西牌楼传统餐饮街、马家巷和孚嘉巷传统居住 巷;“三片”是指马家巷孚嘉巷传统居住街坊、三泰街传统居住街坊、 太傅里传统居住街坊。“一点”是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贾谊故居。 核心保护区建筑高度控制在8米以下;建控地带区内建筑高度 控制在14米以下,其中太平街以西、解放路以北、金线街以南、卫 国街以东控制在24米以下;环境协调区范围内的新建筑应鼓励低 层,原则上不超过6层。 7.3.3潮宗街历史文化街区: 北起潮宗街,南至连升街、三贵街,东起潮宗街东口和永清巷 西至潮宗街西口和福庆街北段,面积为11.02公顷。核心保护区为 以两条麻石老街潮宗街和连升街为中心,连接包括梓园、九如里、 群胜里、楠木厅等区域,核心区面积5.61公顷。建控地带面积5.41 公项,环境协调区面积13.76公项。 规划保护城市肌理和历史街巷,包潮宗街、连升街、福庆街、 永清巷和三贵街等,保护街区整体凤貌,保护极具长沙特色的历史

旧宅、历史街巷等。核心区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建 控地带区内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环境协调区应考虑建筑风 貌的延续,使其成为街区保护的有机背景,建筑高度须通过城市设 计手段予以控制确定。 7.3.4铜官老街历史文化街区: 铜官老街历史文化街区北起铜官古街北侧自然山体坡地,南 至古街南,东起东山寺东,西至铜官街西口,面积为27.90公。 核心保护区为以铜官老街为中心,连接包括两厢院落及相关环境 等区域,核心区面积6.69公。建控地带面积21.21公,环境协 调区面积32.11公项。 规划保护古街肌理和传统历史街巷及周边自然坡地、植被、传 统民居等历史风貌,保护街区整体风貌与古镇风貌相协调,保护极 具地方特色的历史老街、传统民居等。 核心区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建控地带区内建筑 高度控制在15米以下;环境协调区应考虑建筑风貌的延续,使其 成为街区保护的有机背景,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 7.3.5历史街巷的保护: 保护化龙池、白果园、大古道巷、小古道巷、磨盘湾一南倒脱 靴一一步两搭桥、天心街、西文届坪、潮宗街(含九如里、梓园)、 吉祥巷(含同仁里)、连升街、古潭街、赐闲湖等12条历史街巷。 7. 4历史地段的保护: 7. 4. 1西文庙坪历史地段,

西文庙坪历史地段东起成仁街、师敬湾、学院巷,西至唐家湾, 北至人民路,南到城南路,面积为14.59公。核心区为古潭街及 西文庙坪巷及周边传统院落形成的“人”学形格局,总面积约2.67 公。 重点保护城市肌理和历史街巷,包括西文庙坪、古潭街、学官 门正街和下黎家坡等,保护文庙坪古牌坊;核心保护区、建控地带 范围内建筑高度均控制在18米以下。 7.4.2开福寺历史地段: 开福寺历史地段北至三一九国道,南达毛家桥路,西临湘江大 道,东到黄兴北路,用地面积为21.95公。其中核心区北至三一 九国道,西临湘江大道,东到黄兴北路,南达升福寺路,包括太平 路东寺大门南轴线两侧各25米范围,用地面积为13.66公顷。 重点保护范围内开福寺整体布局,以开福寺寺届风貌为地段 核心。保护南门一定范围内开空间,避免对开福寺南门空间形成 压抑,保证足够的南向绿化廊道。核心保护区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 在24米以下。 7.4.3化龙池历史地段: 化龙池历史地段北至苏家巷,南至晏家塘;东抵乐嘉巷,西达黄 兴南路、大小古道巷,用地面积为10.21公顷。核心区为化龙池、白 果园、大小古道巷等历史街巷两厢主要区域,核心区面积5.5公顷。 重点保护白果园、化龙池、大古道巷、小古道巷、南倒脱靴、 磨盘湾、二步两搭桥、程潜公馆、《湘江评论》印刷处、八大公沟

遗迹、善化县学官照壁、善化县学宫围墙及拱门、甘露井、予园公 馆等历史文化资源;核心保护区域内建筑高度控制在18米以下。 7.4.4湖南省立一师范历史地段: 湖南省立一师范历史地段东南起白沙路,西至湘江大道、书院 路,北至劳动路,用地面积为27.18公。核心区为湖南省立一师范 学校旧址、赵汝愚墓、火炬楼等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形成的区域,总 面积约15.27公。核心保护区建筑高度原则控制在24米以下。 7.5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 范围为由长沙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地下文物埋 藏区。地下文物包括埋藏在城市地面之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古井等。市区文物埋藏区第一批有45处,第二批为23处,市内五 区均有分布。 7.6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长沙市域范围内目前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345处,其中全国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5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6处,市级文物保护 单位224处。 7.7历史建筑的保护: 长沙市已公布的近现代历史建筑共有三批,其中第一批35处 (其中保护地段2处:金线街、潮宗街),第二批21处,第三批23处。 已公布的历史旧宅有23处,历史旧宅按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控制。 7.8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 十一个历史文化村镇为:靖港镇、铜官镇、文家市镇、大围山

镇、沙田镇、巷子口镇、黄材镇、彩陶源村、新开村、讷山乡、巷 市村。 7.9城市风貌特色的保护: 7.9.1市域范围重点保护自然生态基地,尊重环境特征,突 显山水城市风貌特征:以湘江风光带、浏阳河风光带为城市生态 轴,打造靳江河、捞刀河、水河、龙王港等四条江河凤光带;保 护解放坑、苏托坑、洋湖烷等湿地景观资源;重点保护岳麓山、天 马山、后湖、桔子洲、鹅羊山一带自然植被风貌界面。 7.9.2都市区内突出“山水洲城、一江两岸”的城市总体形 象,构筑“一轴两带多片”的城市形象骨架。“一轴”为湘江景观 轴;“两带”即为横贯长沙市东西的湘府路、三一大道;“多片”是 指多个现代都市风貌区和历史风貌区。

8. 1 基本准则: 8.1.1城市建设用地应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段,防止产生人 为的易灾区,不能避开的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8.1.2城市规划宜采用适于防灾的组团式用地结构布局形 式,以实现较优的系统防灾环境。可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和组团布局 划分城市防灾分区,每个防灾分区划分为若于防灾单元。防灾单元 宜以街道、防灾绿地、高压走廊和水体、山体等自然界限作为分界, 并考虑高速公路、铁路和城市主于路等的分割作用以及事权分级

管理的要求。 8.1.3城市防灾疏散道路系统由救灾主干道、防灾疏散主通 道和其它防灾疏散通道组成。每个防灾分区在各个方向应至少保 证有两条防疏散通道,每个防灾单元应至少保证有两条不同方 向的防灾疏散通道。 8.1.4每个防灾分区应设立防灾应急指挥中心、急救医院、 通信专业队伍、消防专业队伍、工程抢险专业队伍和物资储备设施 等。每个防灾分区和防灾单元应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 规模应满足人员应急避难需求。 8.2城市消防: 8.2.1城市消防站的分类应符合以下要求: 城市消防站分为陆上消防站、水上消防站和航空消防站。陆上 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中心消防站,其中普通消防 站分为标准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消防站三种; 中心消防站是指在区域范围内,通过优化、整合特勤消防站和战勤 保障消防站,建设集日常执勤办公、区域技能轮训、简单实战化演 练和区域应急物资储备等功能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消防站。 8.2.2城市消防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正常行 车速度下5分钟内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设在城市的消 防站,一级普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不宜大于7平方公里;二级普通 消防站不宜大于4平方公里,小型消防站不宜大于2平方公里;设

在近郊的普通消防站不应天于15平方公里。特勤消防站、中心消 防站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一级普通消防站。 8.2.2.2水上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正常行船 速度下20分钟可以到达其服务水域边缘为原则确定,水上消防站 至其服务水域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30公里。 8.2.2.3消防站应设置在辖区内交通方便的适中位置和有 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 至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10米。 8.2.2.4城市建成区内除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小型 消防站外,必须设置标准消防站。当消防站确实难以安排独立用地 时,可将消防站附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但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和 出入口,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8.2.2.5消防站设施指标应符合下表(表8.2.2)的规定。

表8.2.2消防站设施指标

注:以上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半地下停车的建筑面积

8.3城市人民防空: 8.3.1人民防空遵守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原则,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城 市建设相协调。 8.3.2长沙是国家一类重点设防城市,城市各类人防设施的 战术技术指标均应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及城市的重 要目标分布现状和发展规划来确定。 8.3.3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应与易燃、易爆及有剧毒物质的厂 房和储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指挥工程、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应避 开重点目标区域设置,急救站及其它专业队应结合其分担的保障 区域来设置。 8.3.4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考虑人民防空要求,兼顾 人民防空功能。规划利用地下空间时,应保证地下空间利用与人民 防空建设相协调。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和共同沟等地下工程 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相关规范 的要求,按照人民防空规范全线设防。 8. 4城市防震减灾:

8.4.1新建、护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 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 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 能力。 8.4.2在防震专业规划中应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 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 排污等基础设施。 8.5地质灾害防治: 8.5.1地质害防止应遵守下列基本准则: 8.5.1.1地质灾害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 的原则。城市建设应避开活动断层、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尽量避开 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8.5.1.2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法定图 则、发展单元规划、详细蓝图和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对规划 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8.5.2应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地下水,在岩溶塌陷地质灾害 易发区应严格实施对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管理,其他地段应采用增 加城市建设区透水地面面积、人工回灌等方式补充地下水,促进地 下水补、径、排达到平衡。 8. 6城市防洪: 8.6.1城市防洪应满足下列要求:

8.6.1.1城市防洪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采取全面 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蓄泄结合、以泄为主的方针,将工程 防治措施与非工程防治措施结合。 8.6.1.2防洪工程的规划建设,宜与水质改善、生态恢复、水 文化营造、城市景观和航运布局紧密结合。 8.6.1.3河道规划在满足城市防洪要求的同时应采用生态 堤岸,并宜保持天然走向。河道不应被覆盖,已覆盖的河道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宜逐步打开并恢复河道的自然形态。 8.6.2河道、水域堤岸管理与保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8.6.2.1河道、水域等堤岸管理与保护应符合长沙市蓝线管 理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城市蓝线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其周边区域的 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规划控制。 8.6.2.2有堤防的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 的水域、沙洲、滩地、行蓄洪区和堤防以及自堤防背水坡坡脚线外 延30米(城镇段不少于10米,未进行达标整治的堤防按30~100 米)宽的地域。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水域、沙洲、滩地和现 有河道上口线两侧外延各20米(城镇段不少于10米,未进行达标 整治的堤防按20~50米)宽的地域。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由政 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能实施。 8.6.2.3长沙市防洪标准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程度,城 镇段河流按20~200年一遇不等的防洪标准选取确定。 8. 7重大危险设施灾害防治:

8.7.1重天危险设施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8.7.1.1重大危险设施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用地 选址在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等方面须满足建设要求,与周边工 程设施的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须符合国家规范。 8.7.1.2大型油气仓储区、民用爆破器材仓储区及其它危险 品仓储区应相对集中布局,远离城市建成区,宜利用山体形成天然 的安全屏障,并充分考虑输运的安全和便利。 8.7.1.3高压油气管道及附属设施选址应以安全为首要原 则,远离人员密集区域,运行压力4.0兆帕以上油气管道不应穿越 城市建设区。 8.7.2重大危险设施应单独划分防灾单元,并在防灾单元周 边设置防止灾害蔓延空间分割带。重大危险设施周边应设置消防 供水、应急救援行动支援场地、救援疏散通道、疏散人员临时安置 场地等设施。 8.7.3大型油气仓储区、民用爆破器材仓储区及其它危险品 仓储区、高压油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在规划建设时应进行安全条件 论证和安全评价,并按照城市橙线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其周边区域 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规划控制。 8.8应急避难场所: 8.8.1室外避难场所适用于地震及其它需要室外避难的突发事 件,分为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三个等级。 8.8.2室外避难场所主要利用公园、绿地、体育场、广场、学

校操场、停车场和空地等室外场地进行设置,中小学校、体育场、 社区公园宜作为紧急避难场所。 8.8.3室外避难场所选址应避让地震断裂带、水库泄洪区、 蓄滞洪区、难以整治的地质灾害隐惠点、高压走廊NB/T 35112-2018 水电工程层析成像技术规程,以及次高压以 上燃气管道、成品油输送管道、大型油气及其它危险仓储区、大型 化工园区等危险设施的影响范围和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的跨 塌范围。 8.8.4室外避难场所服务半径和有效用地面积宜符合下表 (表8.8. 4)的规定:

表8.8.4室外避难场所服务半径和有效用地面积标准

长沙市建设项目坐标采用长沙市直角坐标系,标高采用

9.1长沙市建设项目坐标采用长沙市直角坐标系,标高采月

1956年黄海高程系。 9.2因建设用地条件、周边建设环境导致设计极度困难,或 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利益等原因,确实难以满足本规定的要求,但 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可经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同意,专家评审会通过,并组织进行公示且无异议后 报市政府审定。 9.3本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审定的修建性 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已取得的规划条件书中的约定内容并在其 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的内容执行,但于本规定施行之 日后对规划条件进行了修改或变更的项目则按本规定执行。 9.4长沙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4日印发的《长沙市城市规 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2016 年8月5日印发的《长沙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 【2016】14号)同时废止。

10.1老城区: 指由建湘路、芙蓉路、城南路、西湖路、湘江大道和湘春路围 合的区域,亦即原长沙城墙围合的范围。 10.2主城间距区: 指以东二环(东)、南二环(南)、湘江(西)和浏阳河(北) 围合的城市主体区域。

10.3其它间距区: 指主城间距区以外的城区。 10.4调查蓝线: 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结合建设用地的位置、性质、面积等所划定的调查和勘测范围。 10.5总用地面积: 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总和。 10.6净用地面积(或基地面积): 总用地面积减去总用地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红线和绿线、蓝线 内面积后的用地面积总和;一般与国土部门的用地有效面积一致。 10.7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地上与地下建筑面积(本规定中不计算 建筑面积者除外)之和。 10.8容积率: 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本规定中不计 算容积率者除外)总和与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10. 9建筑密度(%): 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各类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与净用地面积 的比值。建筑的基底面积统一表示为建筑物主体地上轮廓最大投 影面的面积,突出建筑物的无柱雨棚,飘板等不计入基底面积。 10.10绿地率(%): 建设净用地范围内按本规定可计算绿地率的所有绿化用地和

折算绿化面积的总和与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10.11建筑间距: 建筑主体外墙轴线到相邻建筑主体外墙轴线的最近距离。 10.12建筑朝向 当建筑主体平面基本为矩形时,其短轴方向为主要朝向,长轴 方向为次要朝向。当建筑主体平面的短边总长度(含各种凹口和缺 口)大于18米时,应按主要朝向控制。当建筑平面为非规则矩形 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据实核定。 10.13建筑高度: 平屋面建筑的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 高度,坡屋面建筑的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和屋 脊的平均高度;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 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 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 的建筑高度。 10.14建筑控高: 一般同建筑高度。 10.15建筑限高: 建筑限高包括屋顶的附属物如电梯机房、水箱、烟窗等的高 度,含微波天线、旗杆、避雷针等。 10.16建筑层高: 建筑层高为上下两层楼面(完成面)或楼面(完成面)与地面 (完成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0.17结构净高: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0.18建筑物: 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 的场所。 10.19构筑物: 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 活和生产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10.20地下层(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2 者。 10.21半地下层(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且不大于1/2 者。 10.22架空层: 架空层是指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结构的开散空间层。 10.23低层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的非住宅建筑DB22/T 5021-2019 Ⅱ型耐热聚乙烯(PE-RTⅡ)供热管道工程技术标准,或层数不超过三层的住 宅建筑。 10.24多层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 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10. 25 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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