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2020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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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2020暂行)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内容与范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 理包括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 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及抽查。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 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的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于四条 明确的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 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 程。依《建筑法》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有消防 设计要求的,应委托设计单位按消防规范设计,施工单位按

1.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2.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工验收 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峻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 设计文件相符。 (二)对现场评定检查内容: 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对建筑防(灭)火 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具体详见住建部《工作细则》 现场评定内容。 第十一条(验收程序)消防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 应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一)由受理窗口对审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 合规定要求的,当日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请受理 凭证》,并预约现场评定时间;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要 求的,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内容。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登记的技术服务机构深入建设工程现场开展消防设施检测、 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 验收意见的依据。

第十二条(验收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 条件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 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 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验收时限)特殊建设工程符合消防验收规 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消防验收审请之日起 十五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四条(审请复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的 需整改后审请复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上次验收存在 同题进行现场检查测试,并填写复验记录。 消防验收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因一次性整改告知不具 体、不明确导致复验的,增加的现场评定费用由财政列支: 因建设单位整改不到位导致复验的,增加的现场评定费用 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十五(备案规定)有消防设计要求的其他建设工程 应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应备

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 制作检查记录,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复)查 通知书》,抽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复查规定)建设单位收到抽查不合格整 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抽查复查审请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针对上次检查发现 可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必检对象)下列情形的其他建设工程应 列为检查对象。 (一)应依法备案而未备案的。 (二)经举报查实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 (三)经技术服务机构审查,认为存在重大隐患的; (四)建设单位主动要求检查的; (五)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消防安全隐患转交的; (六)年度所辖区域内消防验收备案数量少于3项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质量管理)消防工程是建设工程的重要 组成部分,应将其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统一管理,实施 日常监督。

第二十五条(部门联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 建设单位未履行消防审查验收手续或消防审查验收不合格 的,应抄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举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 建设工程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向属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组织人员核查TB/T 3199.2-2018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用绝缘子 第2部分:棒形复合绝缘子,核查处理情况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 人。 第二十七条(信息应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服务系 统”、“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系统”,各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使 用上述系统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服务管理)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 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 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满足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际工作需 要,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服务系统,向社会公示,在我省范围 内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从业人员纳入全省建设主 体信用管理范畴,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培训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 人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 每年不少于1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责任主体单 位,应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培训。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文书制作)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消防法》 《暂行规定》和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 则》有关规定及文书式样执行。 第三士一条(实施时间)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培训管理)省建设行政王管部应组织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 每年不少于1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责任主体单 位,应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培训。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文书制作)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消防法》 《暂行规定》和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 则》有关规定及文书式样执行。 第三十一条(实施时间)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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