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1273-2020 铜尾矿掺合料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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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1273-2020 铜尾矿掺合料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

ICS 91.100.01 P 30

DB36/T1273201

铜尾矿掺合料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copper tailings admixture in concrete and mortar

GBT1499.1-2017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chnical specificationfor application of copper tailings admixture in concretea mortar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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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原材料技术要求 掺加铜尾矿掺合料的混凝土 掺加铜尾矿掺合料的砂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需水量比试验方法.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含水量试验方法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抗压强度比试验方法,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原材料技术要求 掺加铜尾矿掺合料的混凝土 掺加铜尾矿掺合料的砂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需水量比试验方法.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含水量试验方法.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抗压强度比试验方法

DB36/T127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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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掺合料在混凝士土和砂浆中应用

本标准规定了铜尾矿掺合料的术语和定义、原材料技术要求、掺加铜尾矿掺合料的混凝土和掺加铜 尾矿掺合料的砂浆配合比设计、生产与施工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铜尾矿掺合料在混凝土和砂浆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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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凝土和砂浆中的铜尾矿掺合料的技术指标应符

DB36/T1273—2020表1铜尾矿掺合料技术指标技术指标项目I级II级比表面积(m²/kg)≥500≥400需水量比(%)≤105烧失量(%)≤5.0含水量(%)≤1.0三氧化硫含量(%)≤3.07d≥70≥60抗压强度比(%)28d≥70≥60氯离子含量(%)≤0.06安定性(雷氏法)合格放射性合格浸出毒性合格4.1.2铜尾矿掺合料的碱含量应按Na20当量计,以Na20+0.658K20计算值表示。当铜尾矿掺合料用于有碱活性骨料配制的混凝土时,铜尾矿掺合料的碱含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4.2铜尾矿掺合料试验方法4.2.1比表面积测试方法应按GB/T8074的规定执行。4.2.2需水量比测试方法应按本文件附录A的规定执行。4.2.3烧失量、三氧化硫含量、氯离子含量和碱含量测试方法应按GB/T176的规定执行。4.2.4含水量测试方法应按本文件附录B的规定执行。4.2.5抗压强度比测试方法应按本文件附录C的规定执行。4.2.6安定性测试方法应按GB/T1346的规定执行。4.2.7放射性测试方法应按GB6566的规定执行。4.2.8浸出毒性测试方法应按GB5085.3的规定执行。4.3其他原材料4.3.1水泥应采用GB175规定的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4.3.2骨料应符合GB/T14684、GB/T14685及JGJ52的规定。机制砂应符合JGJ/T241的规定。使用经过净化处理的海砂时,应符合JGI206的规定。4.3.3粉煤灰应符合GB/T1596的规定: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GB/T18046的规定:钢渣粉应符合GB/T20491的规定;磷渣粉应符合JG/T317的规定;硅灰应符合GB/T27690的规定;钢铁渣粉应符合GB/T28293的规定;磨细火山灰或火山灰渣应符合JG/T315的规定;石灰石粉应符合GB/T35164的规定:复合掺合料应符合JG/T486的规定。4.3.4外加剂应符合GB8076和GB50119的规定。混凝土膨胀剂应符合GB/T23439的规定。防冻剂应符合JC475的规定。减胶剂应符合JC/T2469的规定。外加剂与铜尾矿掺合料、水泥和其他矿物掺合料的适应性应经试验验证。4.3.5混凝土和砂浆拌合用水和施工用水应符合JGJ63的规定。4.4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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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铜尾矿掺合料的批量,应以同一厂家、同一矿源、相同等级铜尾矿掺合料年产量规定:50 上,不超过1000t为一批;200kt~500kt,不超过600t为一批;100kt~200kt,不超过400t为 0k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批。非连续生产不足批次,按批次计,每批次间隔时间不超过3d。 掺合料质量按干灰计。

4.4.2铜尾矿掺合料取样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应从运输工具、贮灰库或堆场中不同部位取10份样,每份试样1kg~2kg,混拌均 少3kg; b 袋装铜尾矿掺合料应从每批任抽10袋,从每袋分别取试样1kg2kg,混拌均匀,总 4.4.3铜尾矿掺合料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文件4.1表1中除抗压强度比和烧失量以外的所有 检验结果符合本文件4.1表1指标要求时,判定出厂检验合格。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允 样品中重新取样进行全部项目的复检,以复检结果判定。

4.4.7供货单位应问用户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 证内容应包括厂家名称、产品等级、批号、合格证编号及出厂日期等。 4.4.8使用单位应按本文件对铜尾矿掺合料进行分批检验。每批试样,应测定比表面积、需水量比、 抗压强度比、安定性,并留样备查。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文件技术要求,应重新从同一批铜尾矿掺合 料中加倍取样,进行复验。复验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应作不合格品处理。安定性、放射性、浸出毒性不 合格的铜尾矿掺合料严禁用于混凝土、砂浆中。

4.5标志、包装、运输与购存

4.5.1铜尾矿掺合料所有包装应在明显位置标注以下内容:执行标准、产品名称、标记、等级、商标、 净含量、生产厂名和地址、贮存条件及有效期。生产日期和产品批号宜在产品合格证上注明。散装时应 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4.5.2可采用带有塑料内衬的编织袋包装,也可以采用散装以及用户与生产者双方协商的包装。 4.5.3铜尾矿掺合料运输与贮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应防止包装破损、不得受潮、不得混入杂物。不同型号的铜尾矿掺合料应

5.1铜尾矿掺合料所有包装应在明显位置标注以下内容:执行标准、产品名称、标记、等级、市 含量、生产厂名和地址、贮存条件及有效期。生产日期和产品批号宜在产品合格证上注明。散装 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应防止包装破损、不得受潮、不得混入杂物。不同型号的铜尾矿掺合料应 避免混杂。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固定的场所妥善保管,以易于识别、便于检查和提货; 贮存期不宜超过90d,超过90d使用时需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散装运输可分为散装车运输和罐装运输,散装车或罐装的贮存罐应密封、防水、防潮和备有除 尘设备

5掺加铜尾矿掺合料的混凝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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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应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进行设计,并应使混凝土性能满足工 程设计和施工要求。 5.2.2应符合JGJ55的规定。 5.2.3配制掺加铜尾矿掺合料的混凝土时应进行系统配合比试验,建立水胶比与强度关系式时,可采 用最小二乘法进行线性回归,并根据设计和施工要求,按经试验建立的强度关系式计算混凝土的水胶比、 胶凝材料用量及其它组分的用量。 5.2.4混凝土中铜尾矿掺合料的掺量应根据工程所处的环境条件、结构特点,经混凝土试配试验确定 并应满足强度、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设计以及施工要求。混凝土中铜尾矿掺合料用量按胶凝材料质量百分 比计,掺量不宜大于表2的规定

表2铜尾矿掺合料最大掺量

出合比计算时DB11/T 1322.46-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46部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运行维护单位, 胶凝材料28d胶砂抗压强度无 且铜尾矿掺合料掺量不超过25%时 抗压强度值可按公示(1)计算:

式中: 一一胶凝材料28d胶砂抗压强度(MPa); 铜尾矿掺合料影响系数,可按表3取值; 一一水泥28d胶砂抗压强度(MPa)。

式中: f一一胶凝材料28d胶砂抗压强度(MPa); 铜尾矿掺合料影响系数,可按表3取值; 一—水泥28d胶砂抗压强度(MPa)。

3铜尾矿掺合料影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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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掺加铜尾矿掺合料的混凝土的配合比应根据工程使用的水泥、粗细骨料、外加剂、铜尾矿 的质量指标NB/T 31147-2018 风电场工程风能资源测量与评估技术规范,对混凝土凝结时间、强度等技术要求经计算、试配和调整后确定。 2.7铜尾矿掺合料的质量或其他原材料的品种与质量有显著变化时,应重新进行混凝土配合比 2.8在混凝土正式生产前,应进行混凝土试生产,确定施工配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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