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DX/JS 001-2020 宁波市涉危险化学品企业设计防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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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DX/JS 001-2020 宁波市涉危险化学品企业设计防火规范.pdf

1.0.1本条为制订本规范的且的。

1.0.1本条为制订本规范的目的。 1.0.2本条为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对于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 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钢铁治金企业、 纺织工程、酒)、城镇燃气和汽车加油加气站等工程(此处仪为不 完全列举),专业性较强,且有些要求比较特殊,本规范仅对普遍 性的防火设计作原则要求,难以更详尽的确定这些工程的某些特殊 防火要求,因此设计中的相关防火要求应按这些工程的专项防火规 范或标准执行。 针对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为主要执行标准,且 不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同时义不属于 上述有专门的国家标准加以规定的企业防火设计,均应执行本规 范。其中仅参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中部分 条文进行设计的,不属于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相关条款应与本规范进行对比后从严执行。 涉危险化学品企业中属于非可燃介质的危险化学品防火设计, 除本规范中的规定外,均按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具体设计过程中可参照图1.0.3进行判别。 1.0.3完全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进行设计 项目,不属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5宁波市涉危险化学品企业工程防火设计尚应符合现行“浙江 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规定

图1.0.3本规范适用范围参考图

2.0.1本规范所列出的涉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占地面积、规模、投 资、定员数量等分为大中型和小型2类。 本规范中定义的小型涉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为小型企业 指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的企业DB34/T 3379-2019 水利信息系统软件开发集成规范,否则应划分为大中型企业: 1)独立厂区总占地面积小于15亩(即1公)。 2)属于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现行“工程设计资质标 准”中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定义的小型项目,如表中精 细化工类项且工程投资在0.3亿元以下即属于小型项且

3.0.1由于乙、内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时,气体挥发量增 加,危险性也随之而增加,丙B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沸点时, 一且发生泄露,危险性较大,因此,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 性分类应符合以下要求: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 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内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 体本;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内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 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生产及储存物品中的液化烃、可燃液体也应同时执行上述要 求。

4厂址选择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1.6涉危险化学品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规定,本规范不再提高间距要求。当相企业执 宁《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 B50074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等标准 寸,应符合其要求,并从严执行。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4.2.9半敬开式厂房、敲开式房与其它设施间距同相应火灾危险 类别的封闭式厂房。 涉危险化学品企业厂内设施之间间距一般执行《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的规定。另外,根据化工企业生产特点,本规范 在第5章、第6章等章节补充了一些规定,设计时应执行相关章节 设计要求。

4.3.1半开式厂房、敬开式厂房消防道路设置要求同相应火灾危 险类别的封闭式厂房。Y

5.1.1采用密闭生产设备与系统、限制液体暴露面积,既是安全生 产的要求,也是环境卫生和环保的要求。 当不具备密闭条件时,应采取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采取局部 通风、限制暴露表面积等安全措施。 5.1.3一些生产企业使用遇水会产生剧烈反应甚至爆炸的物质(如三 氯化磷等)参加反应,或储存遇水会产生剧烈反应甚至爆炸的物质(如 双乙烯酮)时,为防止泄漏或防止这些物质与水接触,反应器或储罐 的设备设计通常采用分段外夹套且夹套内的罐(釜)简体无焊缝的方 式;在反应器工艺设计时可以使用导热油等与反应物不会产生反应的 介质进行加热或冷却;实际生产中通常会采用对反应器夹套每批进行 泄漏检香的方法以减低泄漏风险

5.1.4氮气或惰性气体保护的气力输送应确保风送系统的气密性 可靠性,防止因空气进入而使得输送气体的氧气含量升高。通常 置氮气或惰性气体自动补给、连续监测氧浓度等保护措施,增力 统的可靠性。

气力输送管道流速应设计合理,管道应采用大曲率半径弯头, 减少管内死角和管壁积灰,避免二次爆炸。初始粉尘爆炸产生的冲 击波会扬起管壁积尘,导致破坏性大得多的二次爆炸,因此气力输 送管道为防止管内积尘,应根据粉尘特性保证输送气体有较高的流 速:但过高的流速会导致粉尘之间及粉尘对管壁的碰撞和摩擦,产 生静电,因此应根据物料特性选择合理的管道流速,并采取有效的 防静电措施

1)对于会产生高浓度有机废气的反应罐、贮罐、过滤器等设 备,为避免与氧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应采用氮封系统保护,并以 正压输送方式输送到废气总管。 2)在每个管路上宜设置泄爆口,泄爆口设置点应避免泄爆后

对周围人物的二次伤害;管道低位应设置排液口。 废气热氧化炉本身就是一个点燃源,如果热氧化炉系统设置不 合理,则危害性极大。热氧化炉系统爆炸的原因有: 1)进口浓度超过爆炸下限: 2)设备异常时,紧急放空阀未能打开,进料切断阀未能关闭: 3)联锁系统设计不周全。 根据其特点,可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1)可在热氧化炉进风口一定距离外,设置挥发性有机物在线 监测仪表,实时检测管内废气的浓度,给予热氧化炉控制系统足够 的时间作出安全保护动作; 2)当进气浓度高于设定值时,系统应自动作出保护动作,如 打升新风阀,将进气浓度降低。 3)当燃烧室内温度高、能量大时,可以通过余热放出阀将能 量释放出。余热放出阀不能解决能量释放时,应将紧急放空阀打升, 进料切断阀关闭。 4)燃烧室顶部应设置泄爆口,用于事故下安全防护,并用铁 链固定,防止盖板弹飞后造成二次事故。 5)热氧化炉系统控制阀应在失气(电)时处于安全位置。系统中 键阀门或设备故障时应作出相应报警或联锁动作等。 5.1.6单独排放的一种气体与空气可能形不成爆炸性混合物,但两 及以上气体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故规定 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儿种气体不能混合排放。 5.1.12在工程中使用的阻火器必须是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 际标准ISO16852鉴证合格的产品,

2.1 安监总管三(2017)1号文中

5.2.2常用的控制方法说明如下

系芯冷却 在发生失控时,使用紧急冷却代替正常冷却。一般需让

在发生失控时,使用紧急冷却代替正常冷却。一般需设置一个

须时刻处于备用状态,一旦需要立即动作。 3)根据HAZOP分析及安全功能评定,确定是否设置安全仪 表系统(SIS)及其安全危险性等级(SIL),以提高系统的安全可 靠性。

5.4.1燃油、燃气导热油炉是指以油、天然气为燃料,以导热油(液 相)为热载体,通过循环泵使热载体传递给用热设备。 导热油炉虽为低压操作,在正常情况下火焰不外露,而且热载 本一般为丙类可燃液体,但温度较高,为防止甲、乙类厂房(生产 设施)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泄漏、扩散至导热油炉房引起火灾爆 炸事故,特作出本条规定。 542防止导热油外溢的措施加围堰集油槽

5.5.1第1款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小的实际,以及易于对火灾事故的 控制和扑救、减少损失,对生产设施内的各类工艺储罐容积加以限 制。 第2款甲、乙、内类车间储罐(组)是主要释放源,封闭式或 半封闭式厂房不利于可燃气体、蒸气的扩散和火灾的扑救,故不充 许将甲、乙、丙类车间储罐(组)布置在这些厂房内。

第3款甲、乙、内类车间储罐(组)属生产设施内部原料、中 间产品或产品储罐,与生产设施联系密切,为节约用地、有利管线 连接、方便操作管理而设置,与生产设施内其它工艺设备的防火间 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5.2条的规定。 5.5.2第1款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很多在封闭式厂房内进行, 主要生产设备布置在厂房内,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 备发生火灾事故的儿率较高,泄漏后自燃变为“点燃源”,故规定与 其它甲、乙类工艺设备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根据车间储罐(组)的总容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 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制定其与所属)房建 筑设施的防火间距。 5.5.7本条规定是为了减小可能发生爆炸事故的波及范围、减少损失 同时对布置此类工艺反应设备(无其是放热反应设备和反应物料有 能分解、爆炸的反应设备)的)房(生产设施),作出应采取防爆 泄压措施的规定。

5.6 污水处理及循环水

5.6.2若生产废水含有可燃液体或溶解了可燃气体,在一定条件下, 则会在下水道、澄清池等净化设施中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另外 污泥处理过程若产生沼气,沼气也是易燃易爆气体。因此,应设置可 燃气体报警仪。

5.7.1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出现超压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设置 安全泄放装置。安全泄放装置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和爆破针阀 独立压力系统是指由一个或多个设备通过管道连接,且中间无 阀门隔断的,或不会发生阻塞的压力系统,其两端设有可与其它系 统隔断的阀门。

5.7.2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aximumallowableworkingpressure,

简称MAWP)是指在指定温度下设备顶部所允许承受的最大压 该压力是根据设备各受压元件的有效厚度,考虑该元件承受的所

载荷而计算得到的,且取最小值。 由设备和管道组成的独立压力系统,管道设计安全系数比设备 大得多,系统设计压力最低的是设备,因此安全泄放装置的设定压 力和最大泄放压力应符合设备设计规范《压力容器》GB150的规 定。单纯管道组成的独立压力系统,相关压力应符合《压力管道规 范工业管道》GB/T20801的有关规定,这与《工艺管道》ASME B31.3有关条款一致。 5.7.5企业规模小,一般不设火炬。为满足安全环保要求,根据介 性质,一些安全泄放装置的出口管应接至焚烧设施,一些应接至吸 等设施。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限制而无法排入焚烧等处理设施的 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大气排放,但其排放管口有限制,以保证人员 全。

5.9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5.9.1本条要求对可燃气体进行检测的规定是符合《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5.1.3条“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 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 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然气体报警系统”的规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件》(2002年5月12日 颁布实施)第十一条(三)中规定:“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 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 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 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 电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9.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的一级报警为常规的气体泄漏警示报 警,提示操作人员及时到现场巡检。当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达到 二级报警值时,提示操作人员应采用紧急处理措施。 5.9.5通常情况下,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是操 作人员常驻和能够采取措施的场所。现场发生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泄 漏或氧浓度过低事故时,报警信号应使现场报警器报警,提示现场操 作人员采取措施。同时,报警信号发送至有人值守的控制室、现场操 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进行报警,以便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的操作人员

6.2.1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由于沸点较低容易沸腾,故建议采 用压力或低压储罐储存来提高沸点。 6.2.2容积过小的甲B、乙A类液体储罐不易做成内浮顶罐,故选用 固定顶罐,氮气密封提高储存安全性,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可防止油 气大量挥发,改善储罐安全状况。 6.2.3把火灾危险性相同或接近的甲B、乙、内类液体地上、半地下 诸罐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分隔范围内,既有利于统一考虑消防设计,储 罐之间也能互相调配管线布置,又可节省输送管线和消防管线,便于 管理。将沸溢性油品与非沸溢性油品,地上液体储罐与地下、半地下 液体储罐分别布置在不同防火堤内,可有效防止沸溢性油品储罐着火 后因突沸现象导致火灾蔓延,或者地下储罐发生火灾威肋地上、半地 下储罐,避免危及非沸溢性油品储罐,从而减小扑灭难度和损失。本

内,文方便操作人员通行。 第4款管道穿越防火堤的开洞处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以防 止事故状态下可燃液体到处流散。 第5款设置水封装置等措施以防止油品流至雨水沟、污水管道 而造成安全隐惠。雨水沟、雨水管道应设置阀门等隔离装置,主要 为防止储罐破裂时液体流向防火堤之外。 第6款考虑平时工作方便和事故时能及时逃生,故规定在防火 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 6.2.13当油罐罐壁某处破裂或穿孔时,其最大喷散水平距离等于罐壁 高度的一半,所以留出罐壁高度一半的空地,即使储罐破损,罐内液 体也不会喷散到防火堤外。 6.2.14主要是为了满足发生火灾时,方便消防人员及消防设备操作, 实施消防救援。 6.2.15第2款一般情况下,罐组防火堤内布置有多台罐,如将罐组的 专用泵区布置在防火堤内,一且某一储罐发生罐体破裂,泄漏的可燃 液体会影响罐组的专用泵的使用。罐组的专用泵区通常集中布置了多 个品种可燃液体的输送泵,为了避免发生事故时,泵与储罐之间及不 同品种可燃液体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故规定了泵区与储罐之间的防 火间距。泵区包括泵棚、泵房及露天布置的泵组。内B类液体火灾危 险性较小,泵与储罐间距不限。 第3款当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其与该储罐是一 个独立的系统,无论哪一部分出现问题,只影响自身系统本身。储 罐的专用泵是指专罐专用的泵,单独布置是指与其他泵不在同一个 爆炸危险区内。因此,当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其与 该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做限制。 6.2.16因第5.5.1、6.2.8条分别对车间储罐组及小型工储罐组的容 和加以限制、相关机泵仅要求布置在防小堤外、与储罐的防水间距不

.2.16因第5.5.1、6.2.8条分别对车间储罐组及小型工)储罐组的客 只加以限制,相关机泵仅要求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一 作规定,

客后影响区域,故规定一个隔池内卧罐数量不多于2个。由于罐池 易积聚可燃有毒气体、雨水容易侵入,故要求设置监测可燃有毒 本泄漏的措施及防止雨水侵入的措施

6.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

6.3.1液化烃储罐的布置不允许超过两排,主要是考虑在储罐起火时 便于扑救。如超过2排,中间一个罐起火,由于四周都有储罐,会给 灭火操作和对相邻储罐的冷却保护带来一些困难。两排卧罐的最小间 距要求,主要是为了满足发生火灾事故时消防、操作便利和安全。 6.3.2为更好地控制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的火灾危害, 将液化烃储罐最大总容积限制在300m3,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储罐最 大总容积限制在5000Nm3。 6.3.4甲A类可燃液体的危险性较大,无论其专用泵是否单独布置, 均应与储罐之间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因第5.5.1条对车间储罐组的 容积已加限制,相关机泵仅要求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 可相应减小。 6.3.6第1款液化烃罐组设置防火堤的目的是:①作为限界防止无关 人员进入罐组;②防火堤较低,对少量泄漏的液化烃气体便于扩散; ③一旦泄漏量较多,堤内必有部分液化烃积聚,可由堤内设置的可燃 气体浓度报警器报警,有利于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规定防火高度 宜为0.6m,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一般安装高度0.4m相适应。 第2款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的压力储罐,此类储罐的 液体泄漏后,短期会有一定量挥发,但大部分仍以液态形式存在于 堤内,因此防火堤应考虑其储存容积。 第3款液氨储罐与液化烃储罐的储存方式相对应。即全压力式 液氨储罐的防火堤和隔堤要求与全压力式液化烃的防火堤和隔堤 要求六致,半冷冻式液氨储罐的防火堤和隔要求与半冷冻式液化 烃的防火堤和隔堤要求一致。 6.3.8为达到隔绝外部的影响对罐顶充沙厚度作了要求,外壁距罐池 内壁的距离为操作检修要求。为控制泄露后影响区域,故规定一个隔 池内卧罐数量不多于2个

6.4.1本条为可燃液体汽车装卸站的规定

可燃液体、液化烃汽车装卸设方

第4款泵区的泵较多,一旦发生事故,对装车作业的影响较大, 放对其间距做出规定。当泵区只有一台泵时,因其影响较小,可不

受此限。 第6款底部装车能有效减少油气的溢出,避免操作工直接暴露 在油气前,且更容易配合油气回收装置,将装车过程中产生的油气 完全回收。结合当地的槽车情况,尽量采用底部装车方式。甲、乙 类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其发生火灾事故后影响大,且小型化工企业 的操作人员未能像中大型企业受到严格培训,所以要求甲、乙类液 体的卸车采用带有方向节的卸车鹤管,禁止采用软管卸车。 第7款这里的其他类可燃液体是指甲A、丙B类可燃液体,甲 A类可燃液体的危险性较高,丙B类可燃液体,有些操作温度较高, 有些粘度较大,易造成污染,为减少其影响,故规定了甲B、乙、 丙A类可燃液体装车鹤位与其他类液体装车鹤位的间距要求 第9款“定量装车控制方式”是一种先进的装车工艺,对防止 装车溢流,保障装车安全大有好处,故推荐采用这种装车控制方式。 第10款由于卧式储罐没有内浮盘,罐车向其卸甲B、乙、丙A 类液体时会挥发出大量有害气体,如果采用敬口方式卸车,有害气 体将从进油口向周围扩散,这样既损害操作人员的健康,文不利于 安全,特别是甲B类液体危害更大,不小心还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因此,规定采用密闭管道系统,将油气等有害气体引至安全地点集 中排放或回收再利用。 6.4.2液化烃装卸作业已有成熟操作管理经验,当与可燃液体装卸共 台布置而不同时作业时,对安全防火无影响。 第2款液化烃罐车装车过程中,其排气管应采用气相平衡式或 接至低压燃料气或火炬放空系统,若就地排放极不安全。例如,某 厂液化石油气装车台在装1辆25t罐车时,将排空阀打开直排大气, 排出的大量液化石油气沉滞于罐车附近并向四周扩散,在离装车点 15m处的更衣室内,一工人违规点火吸烟,将火柴杆扔到地上时, 引起室外空间爆炸,罐车排空阀处立即着火,同时引燃在栈台堆放 的航空润滑油桶及附近房屋和沥青堆场。文如,某厂在充装汽车罐 车时,因就地排放的液化烃气被另一辆罐车起动时打火引燃,将两 台罐车烧坏。所以规定液化烃装卸应采用密闭系统,不得向大气直 接排放。 第3款低温液化烃装卸设施的材质要求严格,独立成系统会更 加安全,不会对其他系统构成威胁。

台布置而不同时作业时,对安全防火无影响 第2款液化烃罐车装车过程中,其排气管应采用气相平衡式或 接至低压燃料气或火炬放空系统,若就地排放极不安全。例如,某 厂液化石油气装车台在装1辆25t罐车时,将排空阀打开直排大气, 排出的大量液化石油气沉滞于罐车附近并向四周扩散,在离装车点 15m处的更衣室内,一工人违规点火吸烟,将火柴杆扔到地上时, 引起室外空间爆炸,罐车排空阀处立即着火,同时引燃在栈台堆放 的航空润滑油桶及附近房屋和沥青堆场。文如,某厂在充装汽车罐 车时,因就地排放的液化烃气被另一辆罐车起动时打火引燃,将两 台罐车烧坏。所以规定液化烃装卸应采用密闭系统,不得向大气直 接排放。 第3款低温液化烃装卸设施的材质要求严格,独立成系统会更 加安全,不会对其他系统构成威胁。

6.4.3装卸区域操作频繁,属于事故高发区域,一旦发生事故,对临 近的设施影响较大,故装卸尽量独立成区布置。当装卸区只布置一个 鹤位时,可以布置在装卸物料的储罐或建筑物附近,影响较小。

6.5.1本条为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

第1款为了安全操作,有利于油气扩散,推荐在开式或半 开式建筑物内进行灌装作业。但半敬开式建筑四周下部有墙,容易 产生油气积聚,故要求下部应设通风设施,即自然通风或机械排风。 第2款液化石油气钢瓶内残液随便就地倾倒所造成的灾害时有 发生。如,某厂灌瓶站曾发生两次火灾事故,都是对残液处理不当 引起的。一次是残液窜入下水井,油气散到托儿所内,遇明火引燃: 一次是残液顺下水管排至河内,因小孩玩火引燃。又如,某厂装瓶 站投用时,残液回收设备暂未投用,而把几百瓶残液倒入厂内一个 坑里,造成液化石油气四处扩散至20m左右的工棚内;由于有人吸 烟引燃草棚,火焰很快烧回坑内,大火冲天,结果把其中29个钢 瓶烧爆,烧毁高压线并烧伤11人。因此,规定灌装站残液应密闭 回收。 第6款该条款参考了浙公通字「2017189号《浙江省消防技术 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通知》的规定

6.6.1化学品和危险品存在潜在火灾爆炸危险,不宜在涉危险化学 企业内分散储存。因此,涉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化学品和 险品库区。 第1款本规范对甲类物品仓库设计未做规定,其防火设计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3款根据储存物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当地水文地质情况,确 定是否设防水层。

7.1.3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是指金属波纹管或套简补偿器、法兰和 螺纹连接等。 7.1.5本条是将静电接地的范围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在有爆炸、 火灾危险的场所,可能产生的静电危害已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重 视。而在非爆炸、火灾危险场所,由于设备、管道、电子仪器等的静 电会导致妨碍生产和造成静电电击等,也应进行静电接地。可参照《石 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执行。人 7.1.6管道理地敷设由于不易观察,很容易受到不同形式的损害,如 机械损害、腐蚀损害、人为破坏等。毒性为极度、高度危害的介质管 道埋地敷设,如果发生泄漏,就会对土壤及地下水产生严重影响;氢 气的爆炸浓度范围非常宽,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范围为4%~74.2% 远远高于天然气的爆炸浓度范围(5%~15%),且点火能量非常低, 仅0.019mJ,在微小的静电火花下就可着火。氢气的密度低,仅为空 气的1/14,氢气管道输送压力较高,一旦泄漏,可迅速大面积向空中 扩散,瞬间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很容易因受热、遇明火及摩擦产 生静电而着火或爆炸,对地面的人员或设施造成较大危害。

7.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7.2.2根据安全需要,除工艺管道在装置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 外,公用工程管道也应在装置边界处设置隔断阀。 7.2.4化验室内有非防爆电气设备,还有电烘箱、电炉等明火设备, 所以不应将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取样管引入化验室内,以 防因泄漏而发生火灾事故。 7.2.6本条规定是为了当与储罐直接相连的下游设备发生火灾时能及 时切断物料,控制事故范围

7.2.7止回阀是重要的安全设施,但只能防止大量气体、液体倒流,

不能阻止小流量泄漏。本条是使用经验的综合

公用工程管道在工艺装置中经常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

公用工程管道在工艺装置中经常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

体的设备和管道连接。当公用工程管道压力因故降低时,大量可燃 液体可能倒流入公用工程管道内,容易引发事故。防止的方法有以 下三种: 1连续使用时,应在公用工程管道上设置止回阀,并在根部设 切断阀,两阀次序不得颠倒,否则一旦止回阀损坏时无法更换或检 修; 2间歇使用时,一般在公用工程管道上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 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道切断阀中间设常开的检查阀; 3为减少对公用工程系统的污染,对供冲洗、吹扫、催化剂再 生和焦化等仅在设备停工时使用的蒸汽、空气、水、情性气体等公 用工程管道有安全断升的措施。 7.2.8从容器上部向下喷射输入容器时,液体可能形成很高的静电压, 据某劳动保护研究所测定,汽油和航空煤油喷射输入形成的静电压高 达数干伏,甚至在万伏以上,很危险。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将入口 管延伸至距容器底200mm处。 7.2.9液化烃、液氯、液氨等一旦泄漏,危害性较大,软管连接易发 生泄漏,因此规定上述介质的管道不得采用软管连接。非金属软管在 火灾事故时易受高温影响而断裂,因此规定输送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 采用非金属软管连接,如确有需要可采用金属软管连接。 7.2.10设置紧急切断阀便于事故状态下的快速切断,防止事故扩大, 便于事故处理。规定紧急切断阀具有手动功能,是为了实现自动功能 失效时仍可手动将阀门切断的需要

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7.3.1从防止环境污染的角度考虑,对排放含有可燃液体的雨水比防 火的要求严格得多,故本条只对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做了规定。严重污 染的雨水指装置内的塔、泵、冷换设备围堰内及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区 等的初期雨水。 7.3.3本条对生产污水管道设置水封作出规定;生产污水管道事故各 都曾发生过,有的沿下水道蔓延儿白米,多个井盖崩起,且难于扑 救,所以对设置水封要求较严;过去对不太重要的地方如管沟或一般 建筑物等往往忽视,由于下水道出口不设水封曾发生过儿起事故。有

多个化工厂发生过由于厕所的排水排至生产污水管道,在出口处未设 置水封,可燃气体自外部下水道串入厕所内,遇有人吸烟而引起火灾、 爆炸。

8.1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统

1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

8.2厂房、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8.2.8很多企业存在办公等功能用房和厂房、仓库合建现象,为确保 火灾时,避免人员伤亡,为此作特别强调,包括8.2.9及8.2.10条 8.4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 8.4.1在火灾发生时,往往由于安全疏散设置、管理不到位,造成人 员伤亡,本规范编制中对安全蔬散进行特别强调。 8.4.6本条文中的人员密集型厂房”指:同一生产车间或同一防火 分区中,同一时间中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 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

8.6厂房、仓库的建筑构造

.6.3.4设置于丁、戊类厂房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车间通风机房仍需技 厅高标准。

9.2.1涉危险化学品企业可按定员数量确定微型消防站的器材装置配 备标准,其中企业定员数量≥20人的,应按表1配置;企业定员数量 <20人的,应按表2配置。对同时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涉危险化 学品企业,可按相关规定执行,但不应低于本规范要求。

表1涉危险化学品企业微型消防站器材装置配备参考标准

注:涉危险化学品企业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表示企业 有泡沫系统时需配置。

表2涉危险化学品企业微型消防站器材装置配备参考标准

注:涉危险化学品企业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表示企 有泡沫系统时需配置。

有泡沫系统时需配置。

9.3.4本次标准从发展和安全可靠性出发,确定了工厂消防供水的最 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0m。 9.3.5现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和《石油化 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对消防水池(罐)补水时间不同,本 规范统一补水时间为48h。 9.3.6涉危险化学品企业设消防泵站时,消防水泵动力的可靠性对全 广消防水系统至关重要,而往往消防供电一级负荷或柴油发电机组难 以实现或代价过高,同时直接在消防泵房启动柴油机泵比通过柴油发 电机组供电启泵更为便捷、可靠,因此本规范对大中型企业要求采用 主泵为电泵,备用泵为柴油机泵的配置要求,小型企业从管理制度、 人员配置等角度相比大中型企业更为依赖消防设备的可靠性,同样推 荐采用柴油机泵作为备用泵

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对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规定不 同,本规范统一流速为2.5m/s。 9.4.5现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和《石油化 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关于消火栓距道路边的距离要求不 司,本规范统一地上式消火栓距城市型道路路边不宜小于1m,不应大 于2m;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不宜小于1m,不应大于2m。

9.7.1事故水池计算见《石油化工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T3024 的附录B

10.1.1事实证明,丙类仓库和丙类厂房的火灾往往会产生大量浓烟, 不仅加速了火灾的蔓延,而且增加了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的难度。在 建筑内采取排烟措施,尽快排除火灾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和热量,对于 提高灭火救援的效果、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厂房和仓库内的排烟设施可结合自然通风、天然采光等要求设 置,并在车间内火灾危险性相对较高部位局部考虑加强排烟措施。 尽管丁类生产车间的火灾危险性较小,但建筑面积较大的车间仍可 能存在火灾危险性大的局部区域,如空调生产与组装车间、汽车部 件加工和组装车间等,且车间进深大、烟气难以依靠外墙的开口进 行排除,因此应考虑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或在厂房中间适当部位设置 自然排烟口。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仓库),主要考虑加强正常通风 和事故通风等预防发生爆炸的技术措施。因此,本规范未明确要求 该类建筑设置排烟设施。 10.1.2排烟口的布置对烟流的控制至关重要。根据烟流扩散特点,排 烟口距离如果过远,烟流在防烟分区内迅速沉降,而不能被及时排出, 将严重影响人员安全蔬散。因此本条规定了排烟口、排烟窗与最远排 烟点的距离。当层高较高且具有对流条件的场所给予适当放宽。 对工业建筑的排烟措施,由于其采用的排烟方式较为简便,更需要均 匀布置,根据德国等国家的消防技术要求,结合我国的工程实践,强 调了均匀布置的控制指标。在侧墙上设置的,应尽量在建筑的两侧长 边的高位对称布置,形成对流。 10.1.3这儿条对固定窗的设置位置、面积指标做了规定。固定窗的设 置是为了在可燃物较多、预计火灾功率较大的场所,弥补机械排烟的 不足,以保证快速、有效且可持续地排出火场热烟。因此只要有设置 条件的外墙或屋顶都宜均匀布置固定窗。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的前 提下,本条对固定窗的面积指标做了相应的要求。 10.1.4设置在爆炸危险场所的非防爆电控设备、专用建筑(例如在线 分析室中的非防爆型仪表间),需维持一定的正压,避免室外易燃易

爆气体侵入室内,形成爆炸的可能性,本条规定了设计止压通风的条 件。 10.1.5据现场实际运行总结,如止压值规定较大,会造成许多不便, 而正压值较低,则会形成因操作人员进出开门时,正压值不能保证, 不安全,甚至是频繁报警。因此,将止压室的止压规定为30Pa~50Pa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规定,对于正止 压型电气设备的通风系统正压值不低于50Pa。 为防止爆炸危险气体扩散到与其毗邻的有产生电气火花可能 的非危险区而引发事故,要求非危险区建筑应有10Pa以上的正压。 10.1.6送入正压室的新风量应是保证正压的有效通风量,同时应满足 正压室内工作人员对新风的卫生要求。 10.1.7为保证正压室及通风系统的安全运行,按《爆炸危险环境电力 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要求,规定采气口应在爆炸危险区以外。 10.1.8本条规定,是考虑一且正压室送风机发生故障,备用风机可保 证正常运行;同时对正压送风设备电源的可靠性要求不低于其所服务 的工艺设备。 10.1.9为保证正压室的压力,对建筑物内有可能导致压力泄漏的部分 如门窗做了限制或规定。经验证明,室内的缝隙管沟,都会导致室内 压力下降。故本条要求,止压室不设计可启的采光窗,要设计有升 关联锁的双层外门。 10.1.10本条是为保证毗邻爆炸危险区域的非爆炸危险区域的安全, 避免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危险气体和粉尘向安全区泄露。 10.1.11本条规定供电与通风系统的开停车的程序。 10.1.12止压室内设置余压排风口,能可靠、稳定地控制设计止压值 和合理地进行室内气流组织及空气置换。正压控制设备有多种,诸如 压差式电动风量控制阀,压差式电动余压阀,机械余压阀。前两种灵 敏度、可靠性好。机械式余压阀结构简单,安装方便,投资较省,但 要求较好的保养和维护。正压指示仪表,可随时指出室内的正压值, 从而了解正压通风系统的运转情况。 在正压室的失压处理上,本条规定失压1min后报警和备用通 风机自动投入,主要是考虑开门造成的失压,充许1min内恢复, 防止报警频繁。条文没有规定自动切断室内电源,这主要考虑到正 压室内的电气、仪表设备大多与生产装置直接关连,切断正压室内 的电源,将导致生产装置停车。众所周知,化工装置多为连续生产

最忌突然停电、停车,因此,在考虑正压室安全的同时,还要保证 生产稳定,非不得已,不采取停电、停车的步骤。如果备用通风机 投入后仍继续失压,由现场操作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紧急处理,直至 停电、停车。

10.2.1甲、乙类厂房,有的存在甲、乙类挥发性可燃蒸气,有的 生产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可燃气体,在特定条件下易积聚而与空气混合 形成具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甲、乙类房内的空气如循环使用 尽管可减少一定能耗,但火灾危险性可能持续增大。因此,甲、乙李 厂房要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将室内空气及时排出到室外,而不循王 使用。同时,需向车间内送入新鲜空气,但排风设备在通风机房内不 在泄漏可燃气体的可能,因此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条的规定。 内类厂房中有的工段存在可燃纤维(如纺织、亚麻))和粉 尘,易造成火灾的蔓延,除及时清扫外,若要循环使用空气,要在 通风机前设滤尘器对空气进行净化后才能循环使用。某些火灾危险 性相对较低的场所,正常条件下不具有火灾与爆炸危险,但只要条 件适宜仍可能发生火灾。因此,规定空气的含尘浓度要求低于含燃 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爆炸下限的25%。此规定参考了国内外 有关标准对类似场所的要求。 10.2.2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空气中的可燃气体再被送人甲、乙类厂月 内或将可燃气体送到其他生产类别的车间内形成爆炸气氛而导致焊 炸事故。因此,为甲、乙类车间服务的排风设备,不能与送风设省 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也不能与为其他车间服务的送、排风设备不 置在同一机房内。 10.2.3本条规定了排风系统的划分原则。 1本款规定是为了避免形成毒性更大的混合物或化合物,对人 造成危害或腐蚀设备及管道,如散发氰化物的电镀槽与酸洗槽散发目 气体混合时生成氢氰酸,毒害更大。 2本款规定是为了防止或减缓蒸汽在风管中凝结聚积粉尘,从「 增加风管阻力甚至堵塞风管,影响通风系统的止常运行。 3本款规定是为了避免剧毒物质通过排风管道及风口窜入其个 房间,如将放散铅蒸气、汞蒸气、氰化物和砷化氢等剧毒气体的排厂 与其他房间的排风设为同一系统时,当系统停止运行,剧毒气体可售

通过风管窜入其它房间。 10.2.4本条是关于放散极毒物质的房不得采用自然通风的规定, 强制性条文。 自然通风将引起极毒物质的扩散。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 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将毒物危害程度分为极度危害、高 度危害、中度危害、轻度危害、轻微危害5级,本条中极毒物质是 指会放散于空气中产生极度危害的物质。根据上述分级标准,我国 常见的极度危害物质及行业见表3。

表3常见极度危害物质及行业

10.2.5本条规定了不应采用循环空气的限制条件。排风中仍然含有污 染物质,再循环使用不当将造成污染物质的累积,房间内污染物浓度 等越来越高,因此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使用循环风。 10.2.6事故通风是保证安全生产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一项必要的 普施。对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突然放散有害气体的建筑物,在设计 中均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有时虽然很少或没有使用,但并不等于可

要求除尘器和过滤器布置在负压段上,主要为缩短含尘管道的 度,减少管道内的积尘,避免因干式除尘器布置在系统的正压段

上漏风而引起火灾。 10.2.13含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场所的排风系统,通过设置导除静 电接地的装置,可以减少因静电引发爆炸的可能性。地下、半地下场 所易积聚有爆炸危险的蒸和粉尘等物质,因此对上述场所进行排风的 设备不能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本条第3款规定主要为便于检查维修和排除危险,消除安全隐惠 为安全考虑,排气口要尽扯远离明火和人员通过或停留的地方。 10.2.14温度超过80℃的气体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长期接触,易引 起火灾;容易起火的碎屑也可能在管道内发生火灾,并易引燃近的 可燃、难燃物体。因此,要求与可燃、难燃物体之间保持一定间隙或 应用导热性差的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隔热,

11.1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

DB11/T 1629-2019 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规程11.1.1本条对企业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负荷分级供电作出规定

第2款对室外消防用水量较大的工厂、仓库储罐、堆场的消防 用电设备的供电,要求二级负荷供电,主要是考虑提高火灾时的用 电需要和相关动力设备的供电可靠性。 第3款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规定: 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 司时受到损坏: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路供电,在负荷较 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 空线路供电。 11.1.2为尽快让自发电设备发作用,本条对备用电源的设置及启动价 了要求,规定了自动启动方式不应于30s。 11.1.3本条文中的消防配电线路指的是消防水泵、消防电动阀等在 房、仓库、装置、系统单元和储罐组发生火灾事故时仍需工作的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近年来,发生火灾事故时地上敷设的配 电线路被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消防用电设备无法运行,因此 对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提出更高的要求,

1.1.3本条文中的消防配电线路指的是消防水泵、消防电动阀等在 房、仓库、装置、系统单元和储罐组发生火灾事故时仍需工作的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近年来,发生火灾事故时地上敷设的配 电线路被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消防用电设备无法运行,因此 寸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提出更高的要求,

11.2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11.2.1以下场所可能存在爆炸性气体: 1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高挥发性并目闪点小于60℃ 的液体场所; 2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存在爆炸极限的气体场所; 高挥性液体是指在37.8℃的条件下,蒸气绝压超过276kPa的 液体,如丁烷、乙烷、乙烯、丙烷、丙烯、液化石油气等液体,这 些液体闪点较低(一般低于45℃),属于甲类或乙类火灾类别,存 在较大的爆炸与火灾危险性;此外,甲类液体,如汽油、甲苯、溶 剂油等往往闪点很低,沸点也较低,同样也存在着很大的爆炸与火

1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应减到最小程度; 2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可燃物质释放及积聚的措方 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可燃物质限制 闭容器内; 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

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 界区内; 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 4)宜采取安全连锁或发生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 品的措施。 3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滞 留时间可采取下列措施: 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大或敬开式布置: 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 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地点应设置自动测 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汽浓度按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能可靠 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4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控制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 措施。 存在爆炸性粉尘的场所,应采取以下列能有效防止爆炸的措施: 1防止产生爆炸的基本措施,是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 能性减小到最低程度; 2防止爆炸危险,应按照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特征采取相应的措 施; 3在工程设计中应先采取下列消防或减小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产 生和积聚的措施: 1)工艺设备宜将危险物料密封在防止粉尘泄漏的容器内: 2)宜采用露天或敲开式布置,或采用机械除尘措施; 3)宜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将可能释放爆炸性粉 尘的设备单独集中布置: 4)提高自动化水平,可采用必要的安全联锁; 5)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 非爆炸危险,其出入口的门应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开启; 6)应对沉积的粉尘进行有效清除: 7)应限制产生危险温度及火花CJJ/T 117-2017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特别是由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 的过热及火花。应防止粉尘进入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部件的外壳内。应 选用粉尘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及线路: 8)可适当增加物料的湿度,降低空气中粉尘的悬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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