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117-1998 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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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17-1998 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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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铺刚性防水层,应设分格缝,其间距不应大于6m,分格 缝应用柔性防水膏嵌实; (4)刚性防水层局部裂缝和女儿墙、山墙、檐沟、天沟、管道等 处渗漏,可采用填嵌柔性防水膏、铺贴防水卷材或防水涂膜等方法 修。

.4.1 下墙减值修漏修谱,下别指地: (1)外墙面大面积渗水,可采用无色透明的抗水剂等材料涂 刷GB/T 41899-2022 食品容器用涂覆镀锡或镀铬薄钢板质量通则 扫描版,修后外墙色泽应与原外墙协调一致: (2)外墙面局部渗水,可采用表面涂刷防水胶或合成高分子 防水涂料修; (3)外墙面裂缝,可采用与墙面同色的合成高分子材料或密 封材料嵌填,做到粘牢,密封: (4)门窗框渗漏,可将渗漏处凿开并用密封材料嵌填: (5)新旧建筑物外墙接缝处渗水,可采用防水胶水泥嵌缝修 。

9.5.2地下室渗漏修,可采取下列措施:

(1)水压较大的裂缝,可采用理管导弓或灌浆堵漏、或用水泥 胶浆等速凝材料直接(分段)堵漏: (2)水压较小的裂缝,可采用速凝材料直接堵漏; (3)混凝土蜂窝、麻面,孔洞较小,水压不大,可采用速凝材料 者漏;孔洞较大,水压较大,可采用理管导弓法堵漏。 9.5.3修漏用的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应高于原设计的要求,其配

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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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房屋装饰的修应符合经济、美观和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 10.1.2房屋原有装饰完好部分应充分利用。室外装饰的修,其 杉式、用料、色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0.1.3在查勘各种装饰损坏时,应同时检查其基层的牢固程度 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予加固。 10.1.4房屋装饰不得损坏原有房屋结构,当需改变结构时必须 进行验算。 10.1.5房屋装饰的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水规

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予加固。 10.1.4房屋装饰不得损坏原有房屋结构,当需改变结构时必须 进行验算。 10.1.5房屋装饰的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水规 范》(GBJ16)的有关规定

10.2.1木门窗修宜用木质较好的材料,其含水率不得大于 15%。 10. 2. 24 钢门窗修的钢材宜用I级钢 10. 2. 3 抹灰用的材料不得使用熟化时间少于15d的石灰膏,并 不得含有未熟化的颗粒和其他杂物。 10.2.4胶合硬木地板可采用专用胶粘剂。 10.2.5油漆、涂料和各类壁纸等应选择有省、市级以上批准认可 的合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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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门窗扇翘曲、变形,可采用硬木或竹楔进行樽校平 正; (2)木门窗樟子松动,可增加预埋木砖(50mm×20mm× 200mm)固定。

10.3.2木门窗扇腐朽修,可采取下列措施:

(2)木门窗扇上下冒椎头折断,可采用“铁曲尺”加固联结;腐 朽严重时,可全部换新; (3)木门窗子腐,可采用局部修接樟子脚,或拆换木樟子 上下槛

10.3.3木门窗渗水,可采取硅胶密封剂涂 别,加钊盖缝条、披水板、拖水冒头,子下槛 做出水槽、出水洞,或内开窗改为外开窗等措 施进行修。

10.3.4钢门窗变形、开关不灵、锈蚀、渗水

等修,可采取下列措施: (1)钢门窗内外框翘曲、变形、可予校 正,使内外框垂直、平正; (2)钢门窗内外框锈蚀,可采用同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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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的新料局部拆换,并焊接牢固; (3)钢门窗渗水,可采取硅胶密封剂涂刷,增加上披水、大盘 故滴水漕,或钢门窗下钻出水孔等措施进行修 10.3.5铝合金等新型材料的门窗损坏,应按原样修复

(3)钢门窗渗水,可采取硅胶密封剂涂刷,增加上披水、大盘

10.3.5铝合金等新型材料的门窗损坏,应按原样修复

10.4.1楼地面垫层出现起壳、碎裂等损环,可采用局部修补,其 垫层厚度应与原垫层相同,但楼地面垫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本规 程表 10. 4. 1 的规定

楼地面垫层最小厚度(mm

表 10. 4. 1

10.4.2楼地面面层损环,可采用局部修补或全部重做,其厚度应

10.4.5硬木小条楼地板和塑料面板,应采用粘结材料与

10.5.1室内外抹灰损环,可按原规格材料和原式样进行修鳝,或 根据使用和所处环境改用其他材料。 10.5.2外墙抹灰时,对窗台、窗、雨逢、阳台、压顶和突出腰线 等的修设计,应做流水坡度和滴水处理。 10.5.3两种不同结构相连接处,其基体表面的抹灰,应在接缝处 作防止裂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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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饰面板风化、剥落或与刮糙层脱壳等宜根据不同情况,采 取下列修措施: (1)墙面及饰面材料开裂,可采用环氧树脂砂浆灌补密实; (2)饰面材料与刮糙层起壳、脱落可采用环氧树脂螺栓锚固 等加固。 10.6.2用聚合物水泥浆镶贴釉面砖,其配合比应由试验确定。 10. 6.3厂 原有各种花饰局部损坏,可取样制作后重新粘贴完整

10.7油漆、刷浆、玻璃

10.7.1房屋各种装饰的油漆、刷浆有起壳、脱落和房屋各种金属 构件有锈蚀等,可分别情况采取全部或局部铲除原油漆,清净底子 和除锈后重新油漆或刷浆 10.7.2油漆面层数可根据使用情况与房屋等级决定,可做一底 二面。 10.7.3采用裱糊胶粘材料应具有防霉和耐久性能;对经常潮湿 的墙体表面裱糊时还应采用具有防水性能的壁纸和胶粘材料。 10.7.4钢、木门窗玻璃破碎,应根据所处的层高及玻璃面积的大 小分别采用2~5mm玻璃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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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本章适用于室内的照明线路、低压电路、接地故障保护、 防雷装置的修。 11.1.2电气照明装置修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程》(JGJ/T16)、《建筑防雷设计规 范》(GB500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2)、《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的 规定。

(1)原有线路走向、负载容量和电度表容量; (2)原配电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型式和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 情况; (3)原有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情况

(1)配电系统图应注明电源进户位置、进户方式、电度表安装 部位、计量方式、容量、线路保护形式和导线敷设方式: (2)接地平面图应注明接地装置的部位、数量、测试结果: (3)防雷装置平面图应注明防雷接闪器的型式,防雷弓引下线 的部位、数量、防雷接地装置的形式和测试结果。

11.1.5修鳝时对电流互感器、表具等计量电器的本体不

11.1.5修时对电流互感器、表具等计量电器的本体不得随意 拆改。

2.1拆换导线、管材、电器和镀锌钢材等,均应有产品合格 公要的技术资料。

拆换导线、管材、电器和镀锌钢材等,均应有产品合格证 勺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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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拆换进户管应采用电工瓷管、阻燃型硬质塑料管、厚壁钢 管或镀锌钢管。 11.2.3拆换室内明(暗)敷电管,除应采用规定的管材外,尚可有 用薄壁电管、阻燃型半硬质塑料管 11.2.4明敷导线应采用双股、三股塑料护套线、木质槽板或阻燃 型塑料槽板。 11.2.5拆换导线应采用绝缘铜(铝)芯线,其耐压等级应与工作 电压相符。 11.2.6拆换避雷针应采用镀锌圆钢或镀锌钢管。拆换避雷带 (网)应采用镀锌扁钢或镀锌圆钢。 11.2.7拆换室外人工接地装置,水平敷设应采用镀锌扁钢或镀

11.3.1线路保护装置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拆换:

(1)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淘汰的产品; (2)熔断器的标称额定电流小于线路负载电流; (3)熔断器接线柱金属导电部分氧化、腐蚀; (4)熔断器壳或盖断裂、破碎; (5)总开关容量小于负载装接容量; (6)总开关接触不良,极面拉弧; (7)总开关操作机构失灵,不能正常通、断电路; (8)正常使用超过一个大修周期

11.3.2拆换线路保护装置时,应对线路负载进行计算,并

电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系统形式,使线路保护装置与接地故障保 护系统相配合。

11. 3. 3 原末端配电箱无漏电保护开关的,修时应增设 护开关。

3.4安装在不适宜部位的配电箱(板),修时应将其移装 、通风、安全及便于维修的部位。

燥、通风、安全及便于维修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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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线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

(1)使用不规范的导线; (2)导线安全载流量小于该导线上负载的电流; (3)导线绝缘层龟裂或导线裸露等损环; (4)导线敷设不规范或有隐患。

11. 4 导线与电管

11. 4 导线与电管

(2)导线安全载流量小于该导线上负载的电流; (3)导线绝缘层龟裂或导线裸露等损坏; (4)导线敷设不规范或有隐患。 11.4.2导线拆换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负载进行计算,不得出现前小后大的现象; (2)每一分路宜控制在10~15A; (3)照明分路与插座分路分开,单独设置回路 11.4.3拆换电管内导线,其最小长度不应少于2个接线盒距离, 且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 11.4.4明敷导线拆换长度不应少于2个节点距离(开关至灯位 或接线盒至接线盒)。

1.4.2导线拆换应符合下列

(1)磁管、塑料电管碎裂; (2)金属管锈蚀、穿孔致导线裸露,或锈蚀深度大于本规程表 11.4. 6 的规定,或长度大于 100mm;

金属管腐蚀深度(mm)

表 11. 4. 6

(3)管材凹陷,严重变形; (4)使用不规范管材; (5)使用在潮湿环境下的明敷电管,正常养护不能维持一个 大修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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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防雷与接地装置

11.5.1避雷带(网)、避雷针锈蚀深度或长度大于本规程表11. 5. 1 的规定,应予拆换,

表 11. 5. 1

带(网)避雷针锈蚀深、长度(mm)

11.5.2避雷带(网)、避雷针应按原样和原位置修复。 11.5.3避雷带(网)拆换长度不应小于2个支持点距离。 11.5.4避雷针拆换长度不应小于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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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拆换避雷带(网)(针)的材料应符合本规程第11.2.6条 的要求。 11.5.6为配合土建修施工而影响的避雷装置,应按原样拆换 或修复,并保证其电气连续性。 1.5.7避雷接地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的要求。经实测后不能满足时应增加接地极数量,或增 设接地装置

11.5.5拆换避雷带(网)(针)的材料应符合本规程第11.2.6条 的要求。

11.6.1对原接地故障保护系统,在修时应按原系统修复 随意改动。

的,应改用绝缘导线作PE线。改动后的PE线宜与相同回 荷导线一同敷设,或穿管,或明敷

求,但最小截面当有机械保护时应大于或等于2.5mm²,无 只护时应大于或等于4.0mm²

相线与相应的PE线最小截面表11.6.3

注:保护线(PE线)与相线材料相同时,上表有效。

11.6.4当原系统采 用绝缘导线作PE线 时应与负荷导线一同 敷设,其拆换标准应 按本规程第11.4.1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11.6.5原配电系统无接地故障保护的,在修时必须设置接地 放障保护,并同配电线路保护相适应。新设置的接地故障保护应按 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中有关规定执 行。 11.6.6接地故障保护应测试其接地电阻R地。当接地故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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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当实测接地电阻R地不能满足时,宜采用就近增设接地 极,或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中有 关规定执行。

1.6.8接地极材料的选用应符合本规程第11.2.7条的规定。

11.6.8接地极材料的选用应符合本规程第11.2.7条的规定。

12.1.1本章适用于室内给排水管道、卫生洁具、采暖管 备,以及通风管道的查勘修

I2.I.1本草适用于室内给排水管道、卫生洁具、采暖管道和设 备,以及通风管道的查勘修。 2.1.2给排水、卫生、采暖和通风工程查勘修鳝,除应符合本 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15)和《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的有 关规定。

12.1.3室内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管道的修查勘与

分别查清管道走向,出具管道系统图,注明原有管道各管段的管 径、长度、配水点种类和额定设计流量等。

12.2.1给排水、卫生洁具、采暖和通风等设备、管道的材料匀应 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12.2.2拆换给水管宜采用镀锌钢管或给水塑料管。当管径大于 80mm时,可采用给水铸铁管。使用其他材质给水管的化学性能应 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12.2.3拆换采暖管应采用镀锌钢管、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

12.2.4拆换排水管可采用镀锌钢管、排水铸铁管、钢筋水 塑料管等。

12.2.5给水管、采暖管和排水管的管件应与管材相适应,不得用 其他材料的管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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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水管道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全部拆换, (1)镀锌钢管的摩擦阻力大于本规程图(12.3.1)所示值

(1)镀锌钢管的摩擦阻力大于本规程图(12.3.1)所示值

图12.3.1镀锌钢管摩擦阻力值

(2)镀锌钢管被腐蚀深度大于本规程表12.3.1时,经局部拆 换的长度超过总长的30%; (3)配水点流量小、压力低,有断水现象,经水力计算后引入 口压力不能满足设计流量:

(4)正常养护不能维持一个大修周期; (5)经破坏性测试检查的管道。

(4)正常养护不能维持一个大修周期; (5)经破坏性测试检查的管道。 3.2局部拆换管道的立管、干管长度不宜小于 500mm,支

长度不宜小于300mm。 12.3.3拆换的给水管道除经水力计算重新确定的管径外,不宜 攻变原有管道的管径。 12.3.4过门口的给水管道拆换时,应改线敷设。如不能改线时, 应做防结露或保温处理。 12.3.5埋设的给水管道拆换时,室内管道的埋深:北方地区不 得小于400mm,南方地区应视气候温度情况敷设。室外管道的理 深,不应被地面上车辆损环,且应在当地冻土层以下:并做防腐 处理。 12.3.6由城市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室内给水管道,应在接近用 水高峰时测定弓人管的压力。当压力值不能使最不利配水点流量 达到额定流量50%时,应根据水力计算结果改变直径,或增设加 压设备。

长度不宜小于300mm

12.3.7因房屋使用要求增加供水量时,应校核弓1人管的最大供

12.3.8消防箱及设备损坏应予检修,凡有下列情况之一,

12.4.1排水管升裂、漏水及严重锈蚀,应予拆换。

12.4.1排水管升裂、漏水及严重锈蚀,应予拆换。 12.4.2镀锌钢管、焊接钢管外表面腐蚀深度大于本规程表 12.3.1所示值的,应予拆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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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支管流量小于本规程表12.4.3所示值时,应予拆换。当一根立管有1/2以上支管需拆换时,宜拆换该立管上所有支管。排水支管最小流量表12.4.3卫生器具名称最小流量(L/s)卫生器具名称最小流量(L/s)污水盆0. 20单格洗涤盆0.40双格洗涤盆0.60大便器(自闭式冲洗阀)0.90大便器(高水箱)0.90大便器(低水箱)1.20大便槽(每樽位)0. 90小便槽(每米长)0. 03小便器(手动冲洗阀)0.03小便器(自动冲洗阀)0.10洗脸盆0. 15浴盆0. 4012.4.4排水立管断面缩小1/3及其以上时,应全部拆换。12.4.5#排水立管局部拆换的长度不宜小于1.50m:当拆换长度超过立管长度25%,或立管上有1/3以上支管需拆换时,宜将该立管全部拆换。12.4.6通气管损坏应予检修;凡开裂、腐蚀严重的应予拆换。12. 4.7通气管不得接入烟道或风道内。12. 4.8原有排水立管无检香口,应增设检香口,并应符合设计规范规定。12.4.9凡拆换过立管的排出管应同时拆换;在排出管和立管的连接处,应有防止堵塞的措施。12.4.10增设卫生洁具时,应校核各排水管段的排水流量,其流量不得大于本规程表12.4.10的规定。无专用透气立管的排水立管临界流量值(L/s,)表12.4.10管径(mm)5075100150立管的临界流量值(管径50mm)1. 002. 504. 5010.0012.4.11铸铁排水管除建筑设计对色调有特殊要求外,均应涂刷沥青一遍。85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12.5.1卫生洁具及冲洗水箱的部件损坏,应予检修;凡锈蚀严 重、漏水或开关失灵影响正常使用的部件,应予拆换 12. 5. 2 根据需要增加大、小便槽樽位长度时,应校核冲洗水箱的 容量。 12.5.3 各类钢铁构件、设备均应作防腐处理,锈蚀严重的应予拆 换。

12.6采暖管道、设备

12.6.1拆换采暖管道,应使用无裂纹、砂眼、重皮和不超过充许 的凸瘤、凹面等缺陷的钢管。利用旧管材时,不得使用腐蚀严重、结 水垢管径缩小的管子:腐蚀麻面轻微的管子,可安装在明配管网 上,不得使用在隐蔽部位。 12.6.2采暖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32mm的,应用螺纹连接;管 经大于32mm的,应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12.6.3蒸汽采暖的凝结水管堵塞面积超过25%时,应予拆换: 琉水器、放汽等配件损环应检修,失灵的应拆换。 12.6.4校核采暖管道热膨胀量时采用的安装温度应按一5℃取 值,当管道架空敷设于室外时,应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取值。 12.6.5采暖管道均应有防腐措施

(1)管道敷设在室外,非采暖房间、外门内及可能冻结的地 方; (2)管道敷设在地沟、闷顶或阁楼内; (3)管道内的热媒必须保护一定参数; (4)管道散热弓起室内温度过高: (5)热媒温度高于人体卫生、安全标准,且又安装在易于使人 烫伤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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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不严重,但保温结构能耗过大的,应予重做。 12.6.8保温宜用非燃料型材料,保温层厚度应以周围空气温度 25C时保温层表面温度不高于55℃C为原则进行计算。 12.6.9在原设计条件下室内温度低于设计温度3℃时,应校核 采暖设备的供热能力,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12.6.10柱形散热器片部分开裂、渗漏,应采用相同型号规格予 以局部拆换;如无原型号规格时,可拆换整个散热器,但不能改变 原有散热器的散热面积。 12.6.11钢串片、翼形散热器的肋片损坏面积超过原面积10% 时,应予足散热面积。 12.6.12使用中的部分散热器不热时,应查清原因,对有空气滞 留或异物阻塞等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予以修复:对管道堵塞、漏 水、漏汽和锈蚀重的,应予拆换。 12.6.13各类阀门启闭困难、失灵的应拆换;集气罐、自动排气阀 等漏水、漏汽、腐蚀严重的应拆换。 12.6.14在检修采暖设备的同时,应对除污器进行检修,损坏的 应予拆换。原设备无除污器的应增设。除污器宜设置在水泵、热交 换器和室外管网弓入口的入口处。

12.7.1各类通风阀门、送风口、散流量查勘前,应了解原设计风 量分配情况,并对各送风点进行风量测试,分别作好记录。 12. 7. 2亲 新增通风管道的尺寸,宜通过阻力计算确定,并进行阻力 平衡。 12. 7. 3 通风管道锈蚀、损坏,或腐蚀深度达壁厚的1/2,应予拆 换。 12.7.4各类调节阀损坏、失灵,应予拆换。 12.7.5防火阀门应检查装置方向,校核易熔体技术性能,凡与实 际不符时应予拆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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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门。 12.7.7凡房屋需提高防火等级时,应对原有通风管道采取相应 的技术措施。 12.7.8散流器、送风口的转动部件和调节装置等损坏,应予修复 或拆换。 12.7.9根据需要更改送风口个数,位置及管道走向移位等,应通 寸计算决定,不得轻易改变原设计的气流组织形式(原气流组织设 计明显不符合自前使用状况要求的除外)。 12.7.10检修与房屋装饰相结合的风口应与其他工种配合进行, 首先满足气流组织要求。 12.7.11各类回风口的挡灰网在修时应予拆换。 12.7.12风管的隔热层、防潮层损坏应重做;防潮层损坏应将隔 热层一并重做,重做范围距损坏部位边缘不宜小于500mm。 12.7.13风管保温层外有结露,应重新校核隔热层厚度,可采用 曾加隔热层厚度,或全部重做隔热层修复。隔热层厚度应根据当地 气候条件和风管内介质温度决定。 12.7.14风管隔热层宜选用非燃性保温材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水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局部重做时应选 用原有隔热层种类或热工性能相接近的材料。 2.7.15消声设备损坏.应修复或拆换。噪声过大应校核通风系 统噪声源的声功率级和消声设备的消声量。 12.7.16噪声源的声功率级宜采用实测值,无实测数据时可通过 计算确定。 12.7.17管道的自然衰减不能有效消除噪声时,应增设消声设 备,并通过消声计算确定。 12.7.18管内风速小于5m/s时,可不计算气流再生噪声量;管 内风速大于8m/s时,可不计算噪声的自然衰减量。 12.7.19通过室式消声器的风速,不宜大于5m/s;通过消声弯头 的风速,不宜大于8m/s;通过其他类型的消声器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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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0增设消声设备后,应校核风管系统的阻力平衡情况及通 风机的风压。 12. 7. 21 通风管道修后的风量平衡与原设计要求不宜大于 10%。

A.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A.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JGJ/T 434-2018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含条文说明),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本规程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王编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钟永钧 方金柏林 驹金锦祥 柳维炯 姚镇华俞鹤根 秦再柏 韦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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